什麼是最低勘察投入
① 礦業法是商業性礦產勘查運行的保障
礦業法是商業性礦產勘查運行的保障。一個國家礦業法的立法質量,是投資礦產勘查決策的重要判別標准。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並且頒布了《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與商業性礦產勘查有關的法規。盡管這些法律、法規還存在有待修改完善之處,但這些法律、法規的出台,為我國商業性礦產勘查的運行奠定了一個良好的法律、法規基礎。
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有礦業法,名稱上有一些差異,有礦業法、礦產法、礦產資源法、資源法、采礦法、礦山法等。盡管各國的礦業法規的表述、內容、繁簡等有差異,但在鼓勵商業性礦產勘查、規范商業性礦產勘查的運行、保障探礦權人的利益等基本方面的思路和表述是類似的,其作用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保障探礦權的安全
探礦權是商業性礦產勘查運行的載體。投資商業性礦產勘查,使探礦權增值,達到贏利的目的。如果探礦權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商業性礦產勘查就無法運作。1986年我受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的派遣,到澳大利亞BHP公司進修礦產勘查管理。有一次,BHP西澳大利亞州勘探公司的一個重要的金礦探礦權,由於該項目地質學家的失誤,難以在規定時限,按時提交年度地質報告,致使該探礦權有被收回的可能。我問BHP西澳大利亞州勘探公司經理威廉姆斯博士(Dr.Cory Williams),假如這種情況真的發生了,該怎麼辦。這時,威廉姆斯博士舉起他的左手,做手槍狀,對准了自己的太陽穴。動作雖然有些誇張,但給我上了一堂終生難忘的培訓課——探礦權的安全對於勘查公司是最重要的。
探礦權安全的重要性源自它的資產屬性。在各國的礦業法中,多數國家的礦業權由探礦權和采礦權分設組成,少數國家只設礦業權,礦業權涵蓋了探礦權和采礦權。礦業法明確規定,探礦權視為物權,其適用於與不動產有關的諸法律的規定。探礦權是從礦產資源所有權中衍生出來的他物權,或稱用益物權,具有準物權的性質。有的國家對於不屬於國家的礦產資源,也做了規定。澳大利亞實行聯邦制,各州的礦業法規定,礦權為獨立財產權,視為物權,並規定在1899年1月1日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成立以前獲得土地權的地主,擁有地下的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其後獲得土地權的,地表5米以下的礦產資源屬於聯邦政府。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礦業法規定,探礦權構成一項獨立財產權,屬不動產權。巴西礦業法規定,礦權為不動產權,在1937年7月20日以前獲得土地權並已發現礦產的,擁有地表以下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泰國法律規定,民法、商法中的有關物權的規定適用於探礦權,如擔保等。日本礦業法規定,礦權應視為物權,有關不動產的規定,均適用於礦權。
因此,礦業法的立法中,最重要的是保障探礦權的安全,就是要保障財產權的安全。確立探礦權的財產權地位,是保護探礦權安全最有效的法律條款。探礦權作為准物權,在英美法系國家稱之為財產權,在大陸法系國家稱之為不動產權,適用於物權法管理的范疇。確立探礦權的財產權地位,意味著除非探礦權人自己放棄,或探礦權人未履行礦業法規定的義務,否則探礦權作為財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是絕對排他的。
探礦的最終目的是通過采礦贏利。在探礦權和采礦權分設的法律條件下,必須確保探礦權人在找到礦床以後,取得采礦權。在法律上是Exclusive,即排他的、專有的、唯一的、獨占的;而不是Priority,即優先權的意思。這兩個法律詞彙來不得半點含糊。這是礦業法對商業性礦產勘查運行最重要的保障。在已舉辦了7次的中國礦業國際研討會會上,總有不同的公司反反復復地詢問我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一款「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可見Exclusive的重要性。在很低的成功率的情況下,投入大量的風險勘查資金找到經濟礦床之後,必須有取得采礦權的可靠法律保障。當然,探礦權人在探明經濟礦床以後,也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能取得采礦權,如提供環境評價和治理報告。但應當明確的是,這只是行政許可。只有探礦權人才有權申請采礦權,而不是在若干采礦權申請人中享有「優先權」;由於暫時未達到行政審批的要求,不能剝奪探礦權人的探礦權。
探礦權可以被國家徵用,正像土地使用權可以被國家徵用一樣,但它的物權性質不變。探礦權被國家徵用和土地使用權被國家徵用類似,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首先,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只有存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方可以徵用探礦權人的探礦權。其次,要按照探礦權的市場價值,給予探礦權人充分賠償,很多國家規定了賠償的原則和方式,如「賠償額為探礦權人以前勘查投入的3~5倍」。最後,對探礦權的徵用和賠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二、易於取得探礦權
商業性礦產勘查是高風險投資,商業性礦產勘查提高了對本國礦產資源的研究程度,一旦發現經濟礦床,特別是具有競爭力的地區和世界級的經濟礦床,將擴大稅收基礎和就業,推動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發展,拉動社會經濟的成長。大多數國家鼓勵商業性礦產勘查,為此設置了進入礦產勘查的低門檻,即易於取得探礦權。
1.普遍授予原則
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取得探礦權,沒有資金條件、技術能力、行業資質的限制。如在西澳大利亞州,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交納10澳元,填寫申請表,注冊姓名、地址、電話,保證遵守礦業法,便可取得從事礦產勘查開發的權力(Mines Rights),可以被授予探礦權。我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了,「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的原則。排除自然人登記探礦權的行政規定,不符合法律表述。
2.早申請者優先原則
探礦權由國家向自然人、法人讓渡,探礦權由自物權轉為他物權,按國際慣例,實行「先來先得(first come first serve)」的原則,這使探礦權的取得方式極為簡單。只要在電腦上查詢,所申請的區塊為空白區,即可立即登記取得探礦權。由於使用電腦系統查詢登記,事實上已不存在同時申請的情況。選擇「掌握實際資料多,研究程度比較深入的」和「勘查方案比較合理,投資少,預期效果好的」單位,擇優予以登記的提法,不符合礦產勘查高風險的內在規律,並且難以實施。
3.低成本進入原則
不同國家對探礦權「租金」的稱謂不一。如准入費、探礦權使用費、探礦土地使用費、租金等。總的說來,探礦權的准入成本很低。我國探礦權使用費標准,第一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僅交納100元/年平方千米。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勘查租地,每塊最小不得小於10平方千米,最大不大於200平方千米,租金為23澳元/年平方千米。另外,每塊租地還要付580澳元申請費和5 000澳元環境保護保險費。
三、鼓勵勘查投入,有利於探礦權的流轉
探礦權人取得探礦權後,必須按礦業法規要求投入資金,開展勘查工作,以防圈而不探。出台的法規條款,體現了加快勘查的意圖,有利於探礦權的流轉。
1.最低投入
所有國家的礦業法都規定了最低勘查投入或相似的要求,並隨勘查的進展而增加。在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每年勘查的最低投入為300澳元/平方千米,每塊勘查租地每年不少於20 000澳元。
2.最低投入逐年增加
隨著勘查的進展,從地質物化探測量,到地表輕型山地工程,再到鑽探、坑探工程,如果找礦有進展,勘查投入應當逐年增加。這也促使探礦權人只保留最有前景的探礦權區。根據我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人第一年最低投入為2 000元/平方千米,第二年為5 000 元/平方千米,第三年為10 000 元/平方千米。
3.探礦權按比例逐步縮小
按地質找礦規律,草根勘查或預查的范圍不應太小。隨著勘查工作的進展,找礦靶區明確,找礦的范圍應逐年縮小。有的國家的礦業法規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進入下一階段或逐年交回一定比例的探礦權范圍。
4.探礦權的豁免
對探礦權嚴格管理的同時,考慮到礦產勘查的內在規律,許多國家的礦業法規中都有探礦權的豁免(Exemption)制度。如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礦業法規定,由於地質情況和預想的相差很大,或由幾塊租地組成的勘查區投入不均勻,未能達到最低投入要求的,探礦權人就必須向政府部門報告,申請豁免。若申請豁免理由不充分,政府部門就將探礦權收回。
5.探礦權人提交地質報告
許多國家礦業法規規定,探礦權人有義務定期或在特定的工作階段後,向政府部門提交探礦權區的礦產勘查地質報告。有年度報告、最終地質勘查報告、探礦權回收地質報告等。政府部門通過地質報告,確認探礦權人是否完成了最低投入的要求。在探礦權到期或滅失以後,可以向新的探礦權人提供資料,避免重復工作,降低礦產勘查的社會成本。
礦產勘查地質報告有嚴格規定的上交時限及報告章節內容樣式。例如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規定,在探礦權滿1年的60天內,提交年度礦產勘查地質報告。不按期提交報告,探礦權將被收回。要求報告探礦權區內所有的勘查活動,勘查費用的投入,找到或探明的資源量/儲量和品位,以及勘查中對地面擾動的復原。要求非常詳盡,如鑽探一欄內,就要求報告鑽探的類型、鑽孔孔徑、鑽孔分布及坐標、鑽孔方位孔斜和孔深、鑽孔編錄、化學分析和物理測試結果、測井資料、岩心保管情況等。
② 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1)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2 000元;
(2)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5 000元;
(3)從第三個勘查年度起,每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10 000元。
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於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的,高於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探礦權人應當自恢復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核減相應的最低勘查投入的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復。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在開始勘查工作時,應當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情況。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開采,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探礦權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氣等流體礦產期間,需要試採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試采申請,經批准後可以試采1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採的礦體後,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並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採的除外。
③ 我國地質勘查投入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姚華軍王文張潤麗
(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
在傳統地質工作管理體制下,我國地質工作實行的是統一的事業管理模式。其主要特點是:沒有劃分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地質勘查隊伍分別隸屬於多個部門管理;國家對地質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計劃的中央直屬事業單位管理;礦產勘查與礦業開發的上下游分離。地質勘查由國家財政投入,地勘單位生產的全部地質成果上交國家,由國家通過調撥的方式供礦山企業無償使用。這種事企混合運行的管理模式,導致了礦產勘查的產業屬性模糊,並使之游離於礦業越來越遠,無法形成勘查開發的良性循環。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多年來地質工作積極探索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的地質工作新體制,積極探索建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頒布及相繼出台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確立了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制度框架,為礦產勘查投資多元化奠定了基礎。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礦業權市場開始建立並日趨活躍,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多元化的格局正在形成。近年來我國地質勘查投入總體上呈緩慢增長,但投入結構不平衡,與新形勢對地質工作的需要相比有效投入不足,其深層次原因是政府、企業各負其責的地質工作投入機制尚未建立。本文較為詳細地論述了我國地質勘查投入的現狀,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的結論和建議。
一、我國地勘投入的主要情況分析
1.地質勘查投入總量、投資來源及變化趨勢分析
1989~2004年,我國實際投入地勘工作總費用總體呈增長趨勢,從1989年的63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290億元(主要是油氣投入增長的影響)。尤其是近兩年,由於受經濟快速增長對能源、原材料需求的增長拉動影響,全國地勘投入以年均30多億元幅度增長。
1989~2003年,我國地勘行業政府財政(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撥款地質勘查費總量也逐年增長,從1989年的33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近111億元,但是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例在不斷下降,由1989年的1.17%降到2003年的0.45%(見表1和圖1)。
表1地勘工作費用投入變化情況表單位:億元
續表
資料來源:表中「財政支出」和「財政撥款地質勘查費總量」兩欄數據來源於《2003年中國統計年鑒》;2004年「財政支出」來源於財政部《關於200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及200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2004年「實際投入地勘工作總費用」數據來源於《中國礦情通報(2004年)》;其他數據來源於《地質礦產統計年報(1989~1998)》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1999~2003)》。
圖1財政撥款地質勘查費占財政支出比例圖
從資金來源來看,2003年全國地勘行業地質勘查投入259.76億元,其中國家地勘費投入9.85億元(含礦產資源補償費2.33億元);地方財政資金投入6.24億元(含礦產資源補償費1.85億元);企事業單位投資243.01億元,佔地勘總投入的93.55%;其他資金0.66億元。地勘投入中企事業投入的比例逐年上升,政府財政實際投入地質勘查工作的比例逐漸下降(見表2)。
表2不同資金來源地質勘查投入表單位:千元
資料來源:《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1999~2003)》。
綜上所述,一是1989年到2004年,我國實際投入地勘工作總費用總體呈增長趨勢。二是政府財政撥款地質勘查費總量逐年增長。三是政府財政撥款地質勘查費總量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例不斷下降,由1989年的1.09%減少到2003年的0.45%。四是政府財政撥款中投入實際地勘工作的費用比例逐年下降,2003年占政府財政撥款地質勘查費總量的22%(2003年實際投入地勘工作的財政撥款費用包括國撥地勘費9.8億元、地方財政投入6.2億元和地質調查經費8.6億元,合計24.6億元,占當年政府財政撥款地質勘查費總量111.43億元的22%),政府財政撥款地質勘探費主要承擔了事業單位人員支出及扶持地勘單位企業化等改革成本和社會保障功能。五是企事業單位投資佔地勘總投入的比例不斷上升,2003年佔地勘總投入的比例為94%。
2.地質勘查投入結構及變化趨勢分析
(1)地質勘查投入礦種結構分析。
油氣勘查費用自1989年以來持續增長,1999年後增長趨勢變緩,2004年增長迅速,達到254.06億元。從地勘工作費用的專業結構來看,油氣地勘工作費用佔地勘工作總費用的比例逐年上升,2004年達到87.44%。油氣勘查費用從1989年的24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254.06億元,增長了11倍多。油氣勘查費用的增長主要依靠好的機制,其勘查費用主要根據石油產量按噸提取並計入銷售成本(見表3)。
表3地勘投入礦種結構情況表單位:萬元
續表
資料來源:《地質礦產統計年報(1989~1998)》、《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1999~2003)》,1996~1998年3年統計資料中的統計口徑與其他年份有差別,難以統一分析,因此未列入。
我國非油氣(列入礦種的)礦產勘查投入1989~2003年大體在每年20億元左右,1989~1995年非油氣礦產勘查投入年均為19.7億元,1999~2003年年均為17.5億元。後一階段比前一階段投入年均減少2.2億元。如果考慮到物價上漲、找礦難度增大等因素,非油氣礦產勘查的投入呈相對減弱趨勢。不能分礦種的地質工作投入包括基礎地質工作、綜合研究等無法明確是哪些礦種的地質工作投入,大部分是工作程度很低的地質工作。1989~1995年,不能分礦種的地質工作投入每年平均為23.2億元;1999~2003年平均年投入18.3億元,後一階段比前一階段投入年均減少約5億元。反映了一些風險較大的前期地質工作投入減弱(見表4)。
表4非油氣及前期地質工作投入情況表單位:萬元
續表
資料來源:《地質礦產統計年報(1989~1998)》、《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1999~2003)》,1996~1998三年統計資料中的統計口徑與其他年份有差別,難以統一分析,因此未列入。
*「修正值」部分1999年後包括地質調查投入經費。
從資金來源來看,非油氣礦產勘查總投入中主要是企事業投入明顯增加,2003年企事業投入到非油氣礦產勘查資金占非油氣礦產勘查總投資的51.7%;而國撥地勘費在逐年降低,由2000年的14億元降到2003年的8億元,占總投資比例從58.8%降到26.4%(見表5和圖2)。
表5非油氣地質勘查投入——按來源單位:萬元
資料來源:《地質礦產統計年報(1989~1998)》、《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1999~2003)》。
圖2非油氣地質勘查投入圖——按來源
從地質勘查投入礦種分布看,2003年能源礦產、貴金屬礦產和有色金屬勘查投資強度比較高,能源礦產投入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貴金屬和有色金屬,三者的投入佔了整個投入的77%(見表6和圖3)。
表6非油氣地質勘查投入表——按礦種單位:萬元
資料來源:《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1999~2003)》。
圖32003年非油氣礦產勘查投入分布圖
(2)地質勘查投入地區結構分析。
根據統計數據分析,從2001年開始,西部地區的地勘費總投入連續3年明顯高於東、中部地區,到2003年西部地區地勘總投入為119.06億元,較2002年增加24.73億元,西部地區投資比重較2002年上升了26.22個百分點(見表7)。
表7分地區地質勘查投入表單位:千元
資料來源:《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2000~2003)》。
(3)全國固體礦產勘查登記相關情況的統計分析。
勘查項目基本情況:2003年度全國正在實施的固體礦產勘查登記項目8751個,比上年增加3.80%。全國勘查項目的登記總面積14.22萬平方公里,比上年減少0.97%。東部地區勘查項目2354個,中部地區勘查項目2282個,西部地區勘查項目4115個。勘查項目登記面積位居全國前10名的省份為:雲南省、山東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海省、陝西省、河南省、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甘肅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國勘查項目位居前10位的礦種為:金礦、鉛鋅礦及多金屬礦、銅礦、鐵礦、煤礦、地熱(215個)、鋁土礦、錳礦和礦泉水。正在進行野外施工的8210個勘查項目中,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下合稱政府財政資金)投資的勘查項目2408個,佔29.33%;內資企(事)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人和其他(以下合稱「社會資金」)投資的勘查項目5641個,佔68.71%;政府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共同投資的勘查項目161個,佔1.96%。
探礦權人的情況:全國8751個勘查項目為3188個探礦人所持有,比上年增加10.16%。其中內資企(事)業2399個,比上年增加21.22%;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資企業29個,比上年增加70.59%;個人711個,比上年減少1.80%;其他機構49個,比上年減少71.84%。內資企(事)業中,國有地質勘查企事業單位773個,比上年減少4.45%;私營企業269個,比上年增加69.18%;國內其他企業1357個,比上年增加34.22%。
勘查項目的投資情況:全國正在進行野外施工勘查項目8210個,勘查投資為278832.75萬元,比上年增加40.82%。其中中央財政資金49545.06萬元,比上年增加7.12%;地方財政資金40450.84萬元,比上年增加5.92%;內資企(事)業單位投資132553.62萬元,比上年增加52.20%;港澳台商企業投資127.87萬元,比上年減少86.47%;外商企業投資6161.71萬元,比上年增加98.58%;個人投資23280.80萬元,比上年增加142.29%;其他機構投資26712.86萬元,比上年增加108.48%。
二、地勘投入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盡管地質勘查投入總量和政府財政投資地質勘查總量呈不斷增加的趨勢,但遠遠滿足不了新時期地質勘查的需求。公益性地質工作投入不足;由於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不完善,投資環境差,多元化資金投入固體礦產勘查的規模沒有達到應有水平。因此,迫切需要深化改革,增加地質工作有效投入,擴大地質工作規模,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具體問題表現如下。
1.地質勘查有效投入總體偏少,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地勘工作的需要
當前,資源問題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我國礦產資源潛力較大,由於地質勘查有效投入不足,礦產勘查工作程度總體還比較低。油氣、煤炭資源探明率不足20%,我國西部地區和管轄海域還有一批勘探新區,東部老油氣區深部還是勘探新領域。尤其是深水領域,國際上油氣勘探已經深入到2000米水深以下,但我國還基本局限於200米以上淺海域。固體礦產勘探程度較低,礦產勘探空白區佔到全國陸地面積的72%,固體礦產勘查僅對8萬多處物化探異常中的1/3進行了查證,對20多萬礦點、礦化點中的1/10進行了勘查評價。尤其是西部地區和大興安嶺地區,礦產勘探程度較低,絕大部分還是勘探空白區,還有大批物化探異常尚未查證。東部地區工作程度相對較高,但一般僅局限於地下500米以上,深部仍有巨大的找礦空間。礦產勘查工作程度低反映了兩個不適應:一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地質工作在摸清資源家底,為國家進行與資源相關的重大戰略決策提供可靠依據方面不適應;二是在探明國內資源,緩解資源瓶頸方面不適應。
2.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投入不足
國家公益性地質工作投入與新形勢相比明顯不足,導致公益性地質工作規模不適應新形勢要求,作用遠沒有到位。
我國基礎地質調查數量、質量都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我國基礎地質調查大多是20世紀70~80年代完成的,資料總體上比較陳舊,部分地區中小比例尺基礎地質調查還存在空白,大比例尺基礎地質調查薄弱,1:5萬區域地質調查僅完成國土面積的20%,基礎地質數據亟待更新。我國地質工作比較注重單一性的專業發展,缺乏跨學科的集聚和綜合,降低了地質工作對資源、環境問題的綜合解決能力。未能形成像美國的「地球探測計劃」、澳大利亞的「國家四維地球動力學探測計劃」及「玻璃地球」計劃、加拿大的「岩石圈探測計劃」等那樣的大項目。我國區域基礎地質工作基本都部署在岩石出露地區,對第四紀基礎地質、地殼深部地質工作不重視。
海洋地質調查薄弱。我國300萬平方公裏海域的區域地質調查基本空白,總體水平落後發達國家30年以上,與周邊爭議國家相比也有明顯差距。對爭議海區缺乏翔實的地質資料數據,對資源賦存狀況缺乏整體了解。
目前,國家對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總體上仍以20年前的資料為依據,對地下水開發的監督管理缺乏完整系統的動態資料。近幾十年來,我國環境地質調查嚴重滯後,調查精度較低,造成地質環境保護與改善缺乏科學規劃和管理,不能滿足生態環境建設、城市(鎮)化和現代農業的規劃布局需求。我國至今尚沒有開展系統的地下水污染調查,對北方的荒漠化和南方的石漠化缺乏系統的調查和防治對策研究。
由於找礦難度加大,勘查前期投入不足,礦產勘查的工作程度不高等多種原因,導致礦產勘查後備基地短缺,增大了勘查風險,造成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礦產勘查脫節,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觀望,進而造成開發基地短缺。
3.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的完善尚需要一個較長過程
1999年地勘隊伍屬地化後,國家資金大量退出礦產勘查領域,但市場資本沒有大規模進入(主要是非油氣礦產勘查),地質工作投資規模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由於我國礦業權市場還不完善,風險勘查資本市場還沒有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外商、個人和企業等社會資金投入礦產勘查。我國國有礦山企業沒有形成資源再生產補償機制,導致礦山企業缺乏資源補充能力。大量民營資本、國外資本對礦產勘查市場深感興趣,但由於勘查投資環境差、資源質量差、擔心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不投入礦產勘查。因此,礦產勘查資本遠沒達到應有水平。尤其是非油氣礦產勘查的投入呈相對減弱趨勢,前期地質工作投入不足。考慮到我國老礦外圍、深部、西部空白區等尚有很大找礦潛力,因此,目前非油氣礦產勘查規模總體偏小,還有很大投資空間。礦業投資中開采、加工等下游產業過熱,但礦產勘查尤其是固體礦產勘查等上游產業投資熱情不高。
4.缺乏全國的統一規劃,存在分散管理現象
目前,中央財政撥款開展的地質工作的管理是多頭管理,缺乏統一部署,存在重復立項的現象。由於地質工作主要場所在野外,分散管理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在質量管理和成果管理方面也很不規范,使國家財政投入礦產勘查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5.原有地勘隊伍規模過大,使得投入效益低下
我國龐大的地勘隊伍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當前,地勘單位雖然大部分已實行了屬地化管理,但是原有地勘隊伍的龐大規模沒有實質性改變,導致政府財政撥款地質勘探費實際投入地質勘查工作的比例有限,投入效益低下。2003年,我國政府財政撥款地質勘探費總量約111億元,而其實際投入地質工作的費用占政府財政撥款地質勘探費總量比例為22%(含國土資源大調查),財政撥款地質勘探費主要承擔了事業單位人員支出及扶持地勘單位企業化等改革成本和社會保障功能。
三、結論和建議
綜上所述,盡管目前我國正處於對礦產資源的旺盛需求期,但公益性地質工作規模不足,地位和作用沒有發揮;商業性礦產勘查不活躍,礦產勘查資本遠沒達到應有水平。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需求缺乏商業性勘查活動的保障。因此,迫切需要深化改革,健全體制,完善機制,加快發展,擴大地質工作規模和服務領域,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建議建立公益性地質工作以政府投入為主、商業性地質勘查以社會資金投入為主的多元投資機制。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將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經常性支出等有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確保足額及時到位,並建立合理增長機制。中央財政要加大重大地質專項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地質重大行動計劃的順利實施。省級財政也要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增加對公益性地質工作的投入。
政府應通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市場,積極發展礦業資本市場,改善地質勘查市場環境,加強宏觀調控和政策支持,依法保障礦產勘查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等措施,引導和促進各類社會資本投資商業性礦產勘查,實現地質勘查投資多元化。
作者簡介
[1]姚華軍,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2]王文,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3]張潤麗,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實習研究員。
④ 懂法律的人幫下忙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版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權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⑤ 地質勘查投入
1999~2009年我國地質勘查投入呈不斷上升趨勢,尤其是2005年以後呈現快速增長,投入屢創新高。2009年全國地質勘查投入302.99億元,較2008年增長20%,再創歷史新高。其中,礦產勘查投入261.06億元,同比增長15%。
由表6-5可見,從投入結構看,財政資金比例不斷減少,社會資金投入比例不斷增大。財政資金佔地質勘查總投資的比例從1999年為60%,降低到2008年的36%,為1999年以來的最低,2009年略有增加,達到41%。截至2009年底,在財政資金投入中,中央財政佔地質勘查總投資的比例不斷降低(1999年為50%,2009年降低到14%);地方財政資金佔地質勘查總投資的比例不斷增加(1999年為12%,2009年增加到27%)。
地質勘查總投入穩定增長,財政資金投入超過社會資金投入,地方財政投入保持較高水平,地質勘查資源市場化配置效果不明顯。總體上看,在經濟運行宏觀調控以財政政策為主要手段的條件下,地質勘查總投入在財政支出中的份額會隨著財政政策調控力度的改變而變化,這種變化存在1~2年的滯後期,在地勘行業改革未發生本質改變之前,在資源保障成為經濟發展瓶頸的條件下,這個趨勢應該會保持。
表6-5 1999~2009年地質勘查投資變化分析表單位:%
注:數據來源於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1999~2008)、全國地質勘查成果通報(2009年)。
地質勘查機械岩心鑽探工作量與地質勘查投入保持了一致的穩步上升趨勢,2000~2009年地質勘查機械岩心鑽探工作量呈穩定上升趨勢。若從1950年以來的長周期看,1999年以來呈急速增長,創歷史最高水平,從變化趨勢看還有較大增長潛力。
⑥ 最低勘查投入的介紹
探礦權人在勘查工作期間,必須按照規定投入一定數量以上的資金進行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是指探礦權人直接用於勘查的費用。
⑦ 探礦權年檢勘查投入必須完成多少
探礦權的年檢是按照年度檢查的,最低勘查經費的投入是探礦權內投內入到勘查經費;容探礦權包括預查階段(1年,預查結束轉普查)、普查階段(2年、可以延續2次,每次2年,可以申請保留1次,2年)、詳查階段(2年、可以延續1次、2年、可以申請保留1次,2年),關於最低勘查投入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區的規定是不一樣,2005年以前,每平方公里每年的勘查費要求很低(普查階段400元、詳查階段500元),2005年以後大幅提高了,很多地方都要求每平方公里2萬元,有些地方要求詳查階段每平方公里10萬元,完不成的一般要求整改和補充開展勘查工作,如果不整改的,可以不予年檢,但是在探礦權申請保留期間,可以不年檢。
⑧ 地質工作的投入產出及其特點
地質工作的投入產出大致經過3個階段,如表7-1所示。
表7-1 地質工作投入產出階段
從這3個階段可以看出,第一次投入的是各種資金,包括地質勘探費、「兩權」價款、地質大調查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於地質勘查部分、中央財政專項、地方財政專項、社會各方面對地質勘查的投入等,而產出的則是各種實物工作量。它是為了完成一定地質任務,在地質勘查過程中,根據不同地質條件和地質目的,選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和技術方法,以實物計量單位表示的各種工程或工作的數量指標。它直觀地反映使用某一技術手段和方法進行地質工作的實物數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質工作的規模和進度,也是計算費用預算的基礎。第二次投入是通過對各種實物工作量的觀察、測試、實驗等產出各種地質信息,包括礦產品位、岩石的組成等。但這些地質信息開始只是以各自的工程、手段為基礎反映出來的,沒有整體概念。於是又產生了第三次投入,即對已經取得的各種地質信息進行綜合研究,得出評估的結論,產出地質報告。它是各種地質成果的總稱。這種投入產出,在地質找礦的全過程中,要按幾個大階段重復進行,而每次進行過程中,地質技術水平起關鍵作用。
1.地質工作投入
我國從計劃經濟時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對地質工作的投入名目繁多,主要有下列6種:
(1)地質勘探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地質勘探費是指國家預算科目中支出科目第四類(屬於支出大類),其下分為兩款,即第96款「地質勘探管理機構經費」和第97款「地質勘查經費」。在第97款下,又分為9個項目,即9個使用地質勘查經費的部門:①冶金(包括武警);②有色金屬;③煤炭;④石油;⑤化工;⑥核工業;⑦建築材料;⑧地質;⑨其他(主要是輕工業)。地質勘探費主要用於全國的地質勘查工作(省級和省級以下的財政,沒有地質勘探費科目)。這里所指的地質勘查工作,在原地礦部包括各種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地質勘查工作,在其他部門是指礦產地質勘查或服務於礦產地質勘查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物化探、遙感等工作。
地勘單位屬地化之後,地質勘探費的功能發生一些變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37號)規定,原地質礦產部和各工業部門地質勘查隊伍的地質勘查費均以1998年預算為基數(不含一次性補貼)保持不變。劃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隊伍的地質勘查費,繼續用於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地質勘查工作和經常性費用支出。各地應在首先確保離退休人員經費的前提下,將餘下的經費分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經費和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企業)經費兩塊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又規定,地質勘查單位在屬地化、企業化改革的過程中,可以繼續將國家劃定的地質勘查費基數中10%左右的勘查費轉增國家資本金。
地勘單位屬地化之後,國家預算支出中的地質勘探費作為第四類科目仍然存在,其中在國土資源部項下的地質勘查經費和地質事業費用於國土資源部所屬地勘單位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人員經費按人頭核定,公用經費按具體用途核定,不搞大平均。此外,還增設國土資源調查經費,按計劃下達的項目分配,有項目則有,沒有項目則無,但必須專款專用。
(2)礦產資源補償費返還部分用於地質勘查的費用。它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進行分成,分別用於地質勘查工作。在具體使用上,有的是作為補貼,與其他出資主體拼盤;有的是地方政府單獨立項,工程勞務向地勘單位發包或直接委託。
(3)「兩權」價款,即政府出資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之後,由政府收取的價款。有的通過「招拍掛」方式收取,有的是過去政府出資形成的,現在仍有可供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要有償使用。「兩權」價款收取之後,再用於地質找礦。
(4)中央和地方用於支持地質勘查的財政專項資金。中央財政專項的名稱是「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目的是「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增長地質勘查單位屬地化後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能力」。地方財政支持地質工作的專項,在有些地方有,在有些地方則沒有,但目的是共同的,即都是為了促進地方礦業的發展,而不是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同時,這種支持帶有隨意性,並不是地方財政固定的支出項目,支持數額也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視具體情況而定。
(5)地質勘查基金,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出資的,主要是用來加強礦產勘查,降低商業風險,支持重點地區、重點礦種的地質找礦突破。
(6)地質勘探投資。這是出資主體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而進行的一種投資。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油氣地質勘查僅靠中央財政撥付的地質勘探費,遠遠不能適應自身發展需要,於是經過中央財政的批准,可以從每噸(千立方米)出售的油氣中提取一定數額的勘查基金,用於油氣的地質勘查;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之後,油氣地質勘探費則可以直接從成本中列支。同時,中央財政對商業性固體礦產勘查的投資開始退出,伴隨而來的是多種出資主體開始進入商業性礦產勘查領域。其中有國有的礦山企業、國有企業集團,也有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形成多種投資主體。這種投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應當是正常的和必然的,是產業活動的形式之一。
2.地質工作產出
地質工作產出就是地質工作成果。地質工作的任務是運用地質科學理論和各種技術方法與手段,對客觀地質體進行調查研究,經濟有效地摸清地質情況和探明礦產資源。地質工作結束後,為社會提供的地質報告和地質資料就是地質工作成果。地質工作在一定階段所獲得的成果稱階段成果,勘探全面結束時所得的成果稱為最終成果。地質成果的表達形式是地質報告。地質報告是對礦產資源、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的書面總結,它是以地質項目為對象,按照地質設計進行工作,用文字、圖件、表格等形式組成的地質資料。地質報告的提交,標志著地質項目的勘查工作按階段或最終結束。
地質成果具體可以分為礦產儲量成果,固體礦產成果,油氣地質普查成果,區域地質調查成果,水文、工程、環境地質成果,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勘查成果,其他專項成果等。
(1)礦產儲量成果。是指地質工作達到一定的工程式控制制和地質研究程度、用一定的方法計算出的有利用價值的礦產儲量。它是編制礦山開發方案,確定礦山建設規模和礦山計劃,或進一步開展礦產勘查、制定國民經濟建設規劃的重要依據。對於它的分類、分級,國家有專門規定。
(2)固體礦產成果。包括礦點、礦產地、成礦區帶、成礦預測區、新發現的礦產地、取得重大新進展的勘查礦區及水源地、普查基地、詳查基地等。對上述每一項地質成果,在統計上都有具體解釋。
(3)油氣地質普查成果。包括構造、圈閉、生油層、儲油層、油氣顯示、油氣顯示井、工業油氣流井、油氣發現井、其他工業價值井等。每一項都有具體的計量單位和定性或定量要求。
(4)區域地質調查成果。包括正式出版圖幅和非正式出版圖幅,圖幅中已知礦點、區調新發現礦點、圈定異常區、重沙異常、發現具有工業價值的礦產地等。
(5)水文、工程、環境地質成果。包括區域水文地質圖、水泉點、暗沙、地下熱水點、地下泉水點、集中供水水源地、地下水允許開采量、礦泉水允許開采量、探采結合成井數、探采結合井出水量、探采結合井成井效益、地下水污染現狀調查、防氟調查等。
(6)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勘查成果。包括物探異常、磁異常、重力異常、電法異常、放射性異常、化探異常等。在各種異常中還要分發現異常、檢查異常、見礦異常,以及區域物化探成果圖件。
(7)其他專項成果。它是針對用戶需要而完成並匯交的地質成果,如主要服務於農業的多目標填圖的地質成果等。
上述成果劃分方式基本上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規定的,現在還在沿用。它反映的都是某種實物形態的地質情況,沒有貨幣量的換算,因而無法進行投入產出的對比。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推進,商業性地質工作已成為地質工作的主體。而商業性地質勘查,無論是出資者還是作業承包者,從事的都是一種生產經營活動,必然要求進行投入產出的比較,進而要求對產出進行貨幣換算和對比。在礦產勘查中,產出的成果表現為各種不同的地質勘查階段的礦業權。它是一種財產權,是用地質信息反映的可供人們進一步勘查或開採的礦產儲量,經評估,有具體價值量。其他商業性地質工作對出資者和承包者也都有不同的價值量追求。出資者希望用盡量少的投入來完成預定的任務,而承包者則希望在完成預定任務的前提下,盡可能多地爭取價款,並盡可能少地投入成本。
從地質勘查行業整體來看,能夠獨立對外服務的產品應當有三種:①反映礦產資源探明情況的礦產地質勘查報告;②反映專項地質信息的專業地質報告;③各項服務於地質調查工作的專業工程技術手段的工作量,同時它可以為行業外提供服務。
3.地質工作投入產出特點
地質工作是一項對客觀地質體進行調查研究的工作,從投入產出的過程來考察,它有許多不同於其他行業運作的特點。這些特點主要是地質找礦的特點,對設計地質工作的體制和機制有重要參考價值。
(1)礦產勘查的生產周期比較長。一般從開始找礦到找到礦,完成普查、詳查和勘探,再到提交最終地質成果,少則幾年,多則十幾年。而且在生產過程中充滿著很大的風險,開始是自然風險,接著是市場的風險。這些風險對資金籌集影響甚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財政投入地質勘探費,承擔了全部風險。國家投資的地質勘探費退出以後,原以為市場調節可以彌補資金缺口,但是因為風險大,資本不願意進入,銀行不願意貸款,使整個地質找礦工作處於困境之中。在這種情況下,各級政府不得不通過多種途徑給予支持。在支持過程中,適逢礦產品漲價,導致礦業權升值,政府也感到有利可圖,從而導致政府掌控礦業權。這個過程說明,始終沒有把握好這個特點。
(2)礦產勘查的投入產出極為不均。在投入方面,開始用錢不多,但充滿自然風險;伴隨著資金增多,風險也越來越小;進入詳查和勘探階段,資金投入量很大,運行也比較穩定。在產出方面,由於周期長,產出在年度之間分布極為不均。好在探礦權成果能夠隨時變現,可以緩解產出不均的問題。即使如此,也常常出現要麼沒有產出,要麼一旦產出數額就巨大的情況,且具有不確定性,給企業財務和資金管理帶來很多困難。對這個特點,也缺乏應對措施。
(3)礦產勘查所動用的各種技術手段,在需要的時間上和地點上有很大的隨機性,即便是地質設計已經確定的,在實施過程中也有隨時變動的可能。這一點與其他工程和建築設計有明顯不同。這種隨機性給礦產勘查所需技術手段的動用帶來不少困難。如果這些技術手段的施工都是由經營礦業權的企業自身承擔,即使這個企業同時開展多個地質找礦項目,也難以避免各個單項生產能力的多餘和不足並存。計劃經濟時期的地質隊就經常出現這種情況,以致有時為了完成技術手段的任務,不得不本末倒置,在地質設計上專門為技術手段的完成開綠燈。對這個特點,認識得也不充分。
(4)在礦產地質勘查中,地質技術具有核心作用。地質找礦是以地質事實為依據,以野外地質調查為主要方法,以地質圖、表、文字為主要表達方式,以地質科學技術研究為核心。在地質調查全過程中,地質技術水平具有特殊的作用。同時,地質找礦是由表及裡、由淺入深、由近及遠、由已知到未知的循序漸進的過程,其工作程序具有特殊意義,而掌控這個程序必須由地質技術業務作主導。
4.地質工作的配置方式
(1)公益性地質工作的計劃管理。
第一,計劃的確定。首先制定地質調查規劃,這個規劃是在調查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對公益性地質工作需要的基礎上制定的,而年度地質調查計劃則是根據地質調查規劃和國土資源部年度計劃要點制定的。計劃確定後,由國土資源部以計劃方式下達給承擔單位,有的也可以實行招標、投標,引進市場機制;計劃的組織實施由中國地質調查局負責。
第二,計劃的監督控制。計劃的具體執行由承擔單位負責,中國地質調查局及其派出的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和控制。監控的主要內容是施工進度、項目質量、預算執行情況及任務的變動與調整。
第三,計劃成果的驗收和匯交。地質項目實施單位是地質調查成果資料匯交單位,中國地質調查局大區地調中心和發展研究中心是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調查成果資料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管理地質調查成果資料。地質調查資料包括中國地質調查局組織實施的地調項目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介質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調查資料,成果地質調查資料和岩礦心、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調查資料。
第四,地質調查成果的利用。這是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公益性地質工作良性循環的關鍵環節。公益性地質工作追求的是社會效益,而成果只有通過利用,才能轉化為社會效益。同時這是對成果本身是否符合社會需要的一種檢驗。成果利用越好,社會效益越大;社會效益越大,財政就越願意投資。這就是公益性地質工作的良性循環機制。
(2)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市場配置。
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市場配置主要是指商業性地質工作需要做什麼,不需要做什麼及需要做多少,不是由政府計劃決定的,而是由市場需求決定的。其中,商業性礦產勘查是由社會對礦產資源的需要決定的,其他商業性地質工作是由各自的依附對象決定的。
市場配置礦產資源主要是通過兩類市場傳導,即礦產品市場和礦業權市場。前者是商品市場,後者是要素市場,兩者相互依存。礦產品市場是礦業權市場發展的基礎,而礦業權市場的發展水平又制約著礦產品市場的發展。
首先,礦產品市場的價格信號引導著礦業權資源的配置。社會對礦產品的需求直接來自最終消費者需求(包括生產性消費),需求拉動生產,而這些礦產品的生產又對礦業權這個要素形成直接的需求。市場上礦產品供求的不平衡會引起價格變動,這些價格信號會從生產過程傳導到要素(礦業權)市場,引導要素資源的再配置,最終促使礦產品市場供求平衡。這就是礦產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
其次,礦業權市場對礦產品市場也有反作用。礦業權市場通過礦業權的配置影響著礦產品的數量和礦產品市場的供求關系及價格形成。如果礦業權重新配置的過程存在障礙,包括礦業權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礦業權流動性不夠暢通,則礦業權市場配置功能就會不健全,礦產品的生產數量就難以根據價格信號作出靈活調整,礦產品市場供求就不能達到平衡,進而影響礦業經濟發展。
當前,市場對礦產資源的配置是積極的、正面的,必須肯定。不能一方面強調要深化地質工作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礦產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另一方面對市場調節所產生的結果又驚慌失措,把整個礦產勘查說成處於危機之中。該肯定的肯定,對確實存在的問題要作具體分析,採取相應對策加以解決。
(3)政府對地質工作的宏觀調控。
在地質工作中充分發揮市場配置的作用是完全正確的,當前市場作用不是發揮得過頭了,而是還很不夠。但市場並不是萬能的,一方面市場本身存在著一定的盲目性和短期行為,另一方面存在著市場調節不起作用的地方。因此,在充分發揮市場對地質工作配置作用的同時,還必須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只有使兩者合理結合,才能使地質工作產出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宏觀調控要明確調控目標、調控手段和調控機制。宏觀調控目標包括礦產資源的利用效率、國內礦產資源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保證程度、國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社會效益、地質生態環境承受能力、礦產資源的開發強度、國家經濟安全的要求等,這些目標必須明確。
宏觀調控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綜合運用。經濟手段包括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行政手段包括具體的政策和規定,以及計劃和規劃;法律手段則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的法規、條例、細則。
宏觀調控機制。經濟手段的運用需要配以合理的機制,才能產生預期效果。當前政府對礦產勘查從財政上已經給予了很多支持,其中有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於地質勘查的部分、中央和地方財政專項、地質大調查中的資源評價等。但其運作的機制有的效果不好,如用財政補貼資金在礦產勘查中單獨立項,由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操作,構成了與社會資金不平等競爭,既阻礙了社會資金的進入,又引導了礦管部門追求權益,效果很不好,亟待改進。地質大調查形成的礦業權也有一個權益如何分配、機制如何引導的問題。
⑨ 我省礦產資源勘查投入基本情況
國際上礦產資源勘查按一般的操作流程來劃分,僅指戰略選區、野外踏勘、靶區確定、靶區證實、確認礦床的存在等階段,這和我國的預查、普查階段的工作有一定的可比性。但在我國,通常所說的礦產資源勘查,則指預查、普查、詳查、勘探等4個階段的地質工作。
近年來,黑龍江省地質勘查資金投入力度不斷加大,地質勘查經費由2002年的1.26億元上升到2006年的9.51億元(表),在公益性地質工作穩步推進的基礎上,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迅速發展。黑龍江省商業性礦產勘查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地勘費、地調經費、國家和省返還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社會資金,其中以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為主,共占總投入的96.1%,社會資金佔3.9%,如表4-35、4-36所示。
表4-35 2002~2006年全省地質勘探費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單位:萬元
(據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2002-2006)
表4-36 黑龍江省2000~2004年探礦運作資金投入單位:萬元
(一)2008年礦產資源勘查的財政支出
2008年,黑龍江省共開展野外施工礦產勘查項目380個(預查76個,普查261個,詳查28個,勘探15個),以普查、預查為主。
礦產資源勘查礦種以貴金屬、有色金屬銅鉛鋅鉬和能源礦產煤炭為主。其中,能源礦產勘查54個(煤炭),黑色金屬礦產勘查14個(鐵13個、錳1個),有色金屬礦產勘查126個(銅68個、鋁1個、鉛鋅32個、鎳2個、鎢2個、鉬20個、銻1個),貴金屬礦產勘查170個(金167個、銀2個、鉑鈀1個),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屬礦產勘查10個(透輝石礦、磷鉀礦、水泥用大理岩礦、陶粒頁岩礦、硼礦、蛇紋石飾面石材礦、石墨礦、膨潤土礦、硅石礦、水泥用灰岩礦各1個),水氣礦產勘查6個(地熱4個、礦泉水2個)。
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資金達51059萬元。其中,中央財政投入4267萬元(礦產資源補償費45萬元、中央地勘基金638萬元、中央財政補貼70萬元、危機礦山找礦產資金2062萬元、其他1452萬元)佔8%;省財政投入12644萬元(屬地化地勘費1015萬元、礦產資源補償費10573萬元、危機礦山找礦產資金706萬元、其他350萬元)佔25%;社會資金投入34148萬元(國有地勘單位投入6725萬元,國內企業投入24423萬元,個人投入1420萬元,其他涉外企業投入146萬元,其他1434萬元)佔67%。具體情況如圖4-1、4-2所示。
圖4-1 2008年黑龍江省礦產資源勘查資金投入結構圖
圖4-2 2008年黑龍江省礦產資源勘查資金投入渠道結構圖
礦產資源勘查資金投入如圖4-3、4-4所示。在全省名類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資金中,能源礦產煤灰18070萬元,佔36%;黑色金屬2134萬元(鐵2055萬元、錳79萬元),佔4%;有色金屬12281萬元(銅5509萬元、鋁44萬元、鉛鋅3662萬元、鎳79萬元、鎢97萬元、鉬2848萬元、銻42萬元),佔24%;貴金屬15495萬元(金15210萬元、銀55萬元、鉑鈀230萬元),佔30%;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屬403萬元(透輝石礦12萬元、磷鉀礦6萬元、水泥用大理岩礦175萬元、陶粒頁岩礦77萬元、硼礦73萬元、蛇紋石飾面石材礦8萬元、石墨礦38萬元、膨潤土礦5萬元、硅石礦5萬元、水泥用灰岩礦4萬元),佔1%;水氣2676萬元(地熱2510萬元、礦泉水166萬元),佔5%。
從圖4-3、圖4-4可以看出,黑龍江省2008年度礦產資源勘查金投入方向主要為能源礦產和貴金屬以及有色金屬。能源礦產勘查主要投資於煤炭,共投資18070萬元,其中社會資金投入14209萬元(主要為企業投入)、中央財政4267萬元(主要為危機礦山找礦資金)、省財政2281萬元(主要為礦產資源補償費);貴金屬礦產勘查主要投資於岩金礦,共投資15495萬元,其中社會資金投入8566萬元(主要為企業投入)、省財政4062萬元(主要為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財政投入2582萬元(主要為危機礦山找礦資金和中央地勘基金);有色金屬礦勘查主要投資於銅、鉛鋅、鉬礦,共投資銅礦5509萬元、鉛鋅3662萬元、鉬礦2848萬元,其中銅礦投入社會資金4171萬元(主要為企業投入)、省財政1338萬元(主要為礦產資源補償費),鉛鋅礦投入社會資金2800萬元(主要為企業投入)、省財政862萬元(主要為礦產資源補償費),鉬礦投入社會資金2319萬元(主要為企業投入)、省財政529萬元(主要為屬地化地勘費)。
圖4-3 2008年黑龍江省各類礦產投入勘查資金結構圖
圖4-4 2008年黑龍江省各類礦種勘查資金結構圖
380個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屬地化地勘單位承擔217個,佔57%;中央直屬地勘單位承擔29個,佔8%;其他地勘單位承擔134個,佔35%。具體情況如圖4-5所示。
圖4-5 2008年黑龍江省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承擔單位結構圖
51059萬元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資金分配:屬地化地勘單位39133萬元,佔77%;中央直屬地勘單位1592萬元,佔3%;其他地勘單位10334萬元,佔20%。具體情況如圖4-6所示。
圖4-6 2008年黑龍江省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資金分配結構圖
相比2006、2007年,礦產勘查項目數量連續2年明顯增加,2007年比2006年增加項目120個(增幅37%),2008年比2007年增加項目52個(增幅14%),從預查-勘探項目均有增加,普查項目增幅明顯。具體情況如圖4-7所示。
相比2006年、2007年,礦產勘查資金投入總額連續2年大幅度增長,2007年比2006年增長9189萬元(增長27%),2008年比2007年增長16716萬元(增長33%)。其中社會資金投入連續年明顯上升,2007年比2006年增長7457萬元(增長38%),2008年比2007年增長14669萬元(增長43%),社會資金投入增長幅度以國內企業增幅最大,其次因有地勘單位自籌資金增幅也較大;省財政資金投入2008年比2007年增長4627萬元(增長37%)。具體情況如4-8所示。
相比2006年、2007年,礦產勘查完成的主要實物工作量亦連續2年明顯增加,如圖4-9所示。鑽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74628米(增加31%),2008年比2007年增加109795米(增加32%);坑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3512米(增加56%),2008年比2007年增加5602米(增加47%);槽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19萬立方米(增加25%),2008年比2007年增加22萬立方米(增加23%);淺井近兩年略有增加。
圖4-7 2006~2008年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個數對比圖
圖4-8 2006~2008年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資金對比圖
圖4-9 2006~2008年礦產資源勘查完成主要實物工作量對比圖
綜上所述,黑龍江省在礦產資源勘查上,連續3年勘查項目數量明顯增多,勘查投入資金大幅度增長,完成的主要實物工作量明顯增加,表現了全省礦產資源勘查強勁發展與繼續增強的態勢,大大加強了全省重點礦種重點成礦區(帶)礦產資源勘查找礦力度。省財政資金投入大幅度提高,體現了省政府對礦產資源勘查找礦工作的大力支持;社會資金投入明顯上升,表明黑龍江省基礎地質工作的作用得到了發揮,拉動了礦產資源勘查市場進一步活躍。從承擔勘查項目數量、獲得勘查資金數量以及完成的主要實物工作量分析上,可以看出,屬地化國有地勘單位仍然是黑龍江省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的主力軍。
⑩ 一個建築項目設計勘察費為50萬元的,大概需要多少的工程費投入
各階段工作量比例用於衡量設計項目在分階段時各階段的費用額度。因為根專據收費標准計算方法得出的設計屬費是項目在設計階段中的全部費用,而大多數的項目一般都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建築工程等行業還有方案設計階段),如果發包方將項目分階段發包,那麼每個階段各占計算設計費的多少,就需要按照標准中給出的各階段工作量比例來分攤。例如,在建築工程中某家設計單位完成方案設計後,發包方沒有繼續委託該家設計單位做後續設計,那這家設計單位就只能得到根據方案設計階段的工作量比例對應的費用,也就是方案設計費=整個項目設計費×工作量比例;如果項目的設計都交給同一家設計單位完成,那麼各階段工作量比例就作為作為按進度支付設計費的分攤比例,比如,在建築工程中完成了方案設計,就按方案設計的工作量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