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業被關停應得到哪些賠償
A. 政府關停企業補償案例
河北水泥企業關停案:案件勝訴,拿到補償款
韓先生自90年代開始在河北經營水泥企業,依法辦理水泥企業生產許可證及其他手續,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營利能力穩定。2017年4月,當地開發區管委會對韓先生公司做出《關停決定》,稱根據中央淘汰落後產能行業督查組的通知,韓先生企業新上粉磨生產線未辦理環評手續,且物料堆放不符合環保要求,屬於關停范圍。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實施關停。當月,韓先生企業被強制關停。
2、江西磚廠關停案,巧用行政訴訟爭取滿意補償
2005年,江西的林先生與朋友合夥開辦了一家磚廠,主要進行頁岩空心磚製造、銷售,依法辦理了采礦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2013年3月,因采礦許可證期限即將屆滿,林先生提交了《申請采礦權延續登記並變更礦區范圍的報告》,經過層層審批,區政府於2013年5月作出批示:「此處為自然保護區,屬於禁止開發建設范圍,請有關部門論證後依法處理。」
此後,林先生的申請遲遲批不下來,而各部門的執法行為卻接踵而至。2013年7月市國土資源局作出通知,要求包括林先生磚廠在內的幾家礦山企業停止一切采礦行為,不得持過期證非法開采。2014年初,市國土資源局注銷林先生的采礦許可證。2014年9月,林先生磚廠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後,市安監局對其作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限60天內補辦好延期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生產。2014年12月,市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認為林先生的磚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且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該局擬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同月,區政府作出《生態地區內空心磚廠依法退出的通知》明確了包括林先生在內的幾家頁岩空心磚廠為退出企業,並要求其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主動關停,2015年2月1日前主動退出。對按期主動關停退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並獎勵,對未按期主動關停退出的,將依法依程序予以強制關停。因相應補助獎勵過低,林先生並未與區政府簽訂協議。
3、煤礦因政策被關停,不僅可以要補償,更能要賠償
2011年,胡某在山西某市成立了一家年產15萬噸煤的煤礦,依法取得所有采礦許可,安全生產等經營審批手續。
2015年,該市根
B. 煤礦被政府強制關閉,請問該獲得怎樣的賠償謝謝!
根據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源人單位被責令關閉的,勞動合同法終止,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齊。
C. 煤礦被政策性關閉職工該得到什麼補償償
1、償還拖欠復的各類工資津貼福利,制以及勞保待遇,另外別忘了還有需要繳納各種工傷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及醫療保險(一直繳納到你們關閉期),如果未繳納,必須補繳,這是國家規定強制性繳納的,也是個人的權益。
2、根據你在礦工齡,每滿1年補償1個月在崗工資,也就是如果截止今年(最後一年不滿一年也按照1年算)你已經幹了10年,則一次性補償10個月工資給你。這個是硬性規定,沒有商量的餘地。
3、根據當地政策,一次性補償遣散費(含搬家費、誤工費等等),這個額度需當地遣散機構確定,一般按照人頭定,5000-2萬幅度。
4、具體請咨詢當地煤管局及勞動保障部門。
D. 我是煤礦工人,工齡8年,現在企業宣布破產,應得到什麼賠償
按相關法律規定復,企業制破產,員工的工齡賠償應該是指經濟補償金。對於經濟補償的標准,按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來進行計算,具體的計算方式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 國家關停企業補償標准
一般能獲得六部分補償項目:
一、土地使用權的區域補償價:你所佔用的土地要按照佔用的性質和使用年限等來算出區域補償價,說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權補償。那麼土地使用權應該怎麼補償呢?有這么幾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關的土地所衍生出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就是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這可能是通過拍賣、一次性買斷等方式取得的。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的方式。經過國有土地出讓取得的工業用地的資質,或者說通過劃撥取得,這都是納入土地使用權賠償范圍。但是租賃權現在還劃定在債權的范圍內,沒有劃歸物權的形式,所以租賃權是沒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
二、廠房重置成新價
廠房重置成新價就是廠房重置後再建起來需要多少錢,被拆遷房屋拆遷時幾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問題。實踐中出現的客觀狀態有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物,只要滿足正規廠房的固定形態都應該按照房屋來計算。實踐中由於房屋的結構、寬度、高度都不一樣,補償價格也不一樣。有一些廠房使用磚木結構臨時搭建的,可能不滿足四面都有牆的要求,但是用於了正常的生產經營,原則上也應該按照建築物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標准來計算。基本上有一種廠房外在固體屬性,那麼就可以按照廠房重置成新價來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費
因為拆遷造成國家關停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一般情況下要滿足有營業執照、納稅登記、納稅記錄、實際經營的行為等等這些才能滿足一個正常的國家關停企業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的條件,這樣才能獲得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費。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實踐中有很多國家關停企業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這是不行的,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滿足合法的經營主體。
(1)預期利益損失,一年可產生的預期利潤是一百萬,拆遷造成經營中斷,造成三年的停產停業損失,這樣有可能要賠償三年的損失。
(2)違約的損失,國家關停企業和客戶簽訂了一百萬的合同,由於拆遷不能按時供貨,一百萬的違約成本是五萬塊,要補償國家關停企業的違約損失。
(3)財務成本,向銀行貸款一百萬,每年付財務成本利息,現在由於經營斷了,財務成本是累計增加的,所以財務成本也要納入停產停業損失中。
這些是可能遭受的損失。人員安置遣散費只出現在國營國家關停企業和集體所有制國家關停企業當中,一般中小國家關停企業和私營國家關停企業都沒有,基本含在停產停業損失之列了。
四、裝修附屬物
對現有建築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動的,是按照重置費來算。實踐中一個水泵、變壓器、機器設備都納入到裝修附屬物范圍內。
五、機器設備
機器設備分為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跟房屋一樣要有重置成新價,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補償的是搬遷費。
六、搬遷費用
可移動的所有附屬設施設備等要給予的搬遷費用。
F. 國有企業被政府關停,職工應得到何種安置補償
應當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回散的,勞答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G. 企業停產員工應該得到哪些賠償
公司停產喬遷,員工能夠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限定得到相應的賠償金。rn法律依據:r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夠二十人但占公司工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工人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工人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能夠裁減人員:rn(一)依照公司破產法限定進行重整的;rn(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rn(三)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換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rn(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招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rn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rn(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時限的固定時限勞動合同的;rn(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時限勞動合同的;rn(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n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限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再次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要求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n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rn(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限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n(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限定向勞動者提議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商量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rn(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限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n(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限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n(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商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認可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限定終止固定時限勞動合同的;r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限定終止勞動合同的;rn(七)法律、行政法規限定的其他情形。rn第四十七條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2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准則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2年的,按2年計量;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賠償。rn勞動者月薪水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准則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rn本條所稱月薪水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
H. 關於關停企業的賠償問題
可以找單位協商要求結清工資,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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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盡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
I. 煤礦被環保關停沒有補償怎麼辦
煤礦因政策被關停,不僅可以要補償,更能要賠償
【導讀】
2013年,《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正式出台。此意見一經面世,各地紛紛加快了煤礦行業的關閉退出工作,對一些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煤與瓦斯等災害問題突出的煤礦,或是進行了關閉,或是進行了重組,此舉極大加強了煤礦行業的安全生產環境。然而實踐中,總有一些地方為執行命令,違法關停煤礦,棄企業多年合法利益而不顧。那麼對於此類「因政策被關停的企業」,是否可以獲得補償?又該怎麼進行維權呢?
【案情簡介】
2011年,胡某在山西某市成立了一家年產15萬噸煤的煤礦,依法取得所有采礦許可,安全生產等經營審批手續。
2015年,該市根據上述《意見》及省里製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制訂了本區域內的「關停煤礦名單」,胡某的煤礦,便在其中。
2016年9月,市關停名冊正式獲省里批准。胡某所在的縣,在未製作任何關停決定的前提下,派了一群不願表明身份的人員,強行將胡某的煤礦井口進行了水泥澆築,封閉了礦區。
後來,胡某多次想與縣里領導協商關停補償事宜,誰成想,縣里領導不但不見,還矢口否認封閉行為非自己所為,對於補償的事更是隻字不提。胡某機關內部朋友透露給他消息說,關你煤礦是省裡面批的,這是國家政策,你跟誰說都沒用,認了吧。
【律師分析】
胡某的煤礦被關停是典型的「政策關停」類案件。此類案件主要涉及礦產行業及禁養類企業,但不論是針對哪一行業,政策性關停案件,都存在以下共同點:
1.政策關停類案件,各地會依據政策文件制訂相對應的關停實施方案。
相關政策出台以後,各省、市都會作出對應的實施方案,並據此方案實施具體的關停工作。該方案通常會對關停工作所涉及的諸多方面進行說明,其中包括行政機關職權的劃分,關停的標准,關停的程序,關停的補償問題等都會做出相關的規定。這些實施方案,也是該類案件中,企業維權的主要依據。就本案來說,胡某礦區關停,確如其機關朋友所述,關停名冊實為市裡擬定,省里審批。
2.政策性關停企業,其法律性質應視為行政機關對企業前行政許可的撤銷性行為。
在政策性關停的案件中,企業一般不存在違法行為,通常只是因為政策變更等原因而被動關停。我們認為,在企業並無違法情形的情況下,因政策性原因而對其進行關閉,此種情況下的關停行為,其法律性質應視為行政機關對企業前行政許可的撤回,包括采礦、生產、排污等許可。
另外,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所以,此類被關停的企業, 企業均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維權方案】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認為,本案中胡某作為合法企業,縣政府違法關停的行為,已侵害胡某合法權益,以先行取證,後提賠償訴訟為主要辦案思路。
1.將市、縣兩級政府作為共同被告,提高一審法院層級。
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取證工作,我們得知不論該省制定的具體實施意見、還是工作方案,均明確縣政府為此次胡某煤礦關閉工作的責任主體,雖然縣里沒有對胡某作出書面的關閉決定,但根據不明人員所實施的強制關閉煤礦的行政事實行為,我們認為,縣政府應為本案適格被告。
此外,市政府雖作出包括胡某在內的具體關停名冊,但該製作行為是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對全市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的行為,也未對胡某作出實質性的關停行政行為,因此,市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之所以將市政府列為共同被告,是為了提高一審的審批層級,如案件 需要上訴或再審,能確保更優質的法律裁判結果。
2.縣政府的關停行為,程序違法。剝奪了胡某陳述申辯的權利,侵犯了胡某的財產權。
首先,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條的規定,縣政府想有關停胡某煤礦,就必須依法作出關停決定。而在關停決定作出前,縣政府還應先催告胡某自行履行關停義務,胡某收到此催告,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只有經催告,胡某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縣政府才能強制執行關停。本案中,縣政府未先行催告,也未作出關停決定,直接派人關停胡某煤礦的行為,在程序上嚴重違法。
其次,在政策性關停類案件中,為了保護被關停企業的合法權利,各省制定的詳細工作方案中,都會制訂相應的補償程序條款。其補償程序一般規定為「先作出關閉決定,再簽訂關閉協議,然後具體實施關停行為」,即,企業未簽補償協議,就不能直接實施關停,這樣的關停程序不僅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等法律規定,還能在事實上保護被關停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縣政府為了落實市政府的關停工作,未履行上述任何關停程序,直接關停礦區的行為,不僅有違政策初衷,更侵犯企業權益。
因此,縣政府未作出關閉決定,未進行催告,直接關停企業,剝奪了胡某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又因其未與胡某按關停程序簽訂關閉協議,並進行補償,而直接強行封礦,侵犯了胡某的財產權。
3.縣政府強行關停胡某煤礦,由此造成胡某的財產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胡某煤礦關停本身屬於政策類關停,關停前雙方如就補償事宜進行合理協商,便可和平處理關停事宜。然而,縣政府以強行關停的方式封閉胡某礦區,不僅行為嚴重違法,還造成了胡某嚴重的財產損失。鑒於此,我們建議胡某,不再依據政策性補償的標准認定損失金額,而是就縣政府的違法關停行為提起訴訟,要求其對胡某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通過提交評估報告書等方式,直接證明此次違法關停行為造成胡某損害的范圍,最後,該項請求獲得法院支持,胡某獲得的賠償金額遠超按政策補償標准所能得到的補償金額。
綜上,在政策性關停類案件中,企業可以記住一點,此次政策關停行為是行政機關對自己前許可行為的撤銷性行為,自身的合法信賴利益在關停過程中應當受到保護,關停前應當受有補償。此外,如果關停過程中,行政機關妄圖以非法手段侵害企業合法權益,那麼企業可就該違法行為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賠償,以此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權益。
J. 國家關閉私人煤礦,煤礦職工應得到哪些經濟補償
給員工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