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什麼
1. 要求有權威的證明,最好是國家環保局的文件
清潔能源是不排放污染物的能源,它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原材料可以再生的能源,如水力發電、風力發電、太陽能、生物能(沼氣)、海潮能這些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存在能源耗竭的可能,因此日益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尤其是能源短缺的國家。
出自網路 http://ke..com/view/252579.htm
《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關於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環發〔2006〕82號
一、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生物質發電項目主要為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和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項目。
綜上,木屑顆粒是生物質,如果不用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的話,而是高效直接燃燒或者用於發電,都可算是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為清潔能源。證畢
2. 很急!!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專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屬通過)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應選c
3. 新能源包括哪些
1.核能分為核裂變能與核聚變能,前者已經被人類加以利用用來發電,而裂變堆的核燃料蘊藏極為有限,不僅產生強大的輻射,傷害人體,放射性核廢料的處理也一直是讓人頭疼的難題。與之相比,核聚變輻射極少,且核聚變燃料可以說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核聚變是新能源,但核裂變不是新能源。
2.生物質能是自然界中有生命的植物提供的能量。這些植物以生物質作為媒介儲存太陽能。屬再生能源。據計算,生物質儲存的能量為270億千瓦,比目前世界能源消費總量大2倍。人類歷史上最早使用的能源是生物質能。19世紀後半期以前,人類利用的能源以薪柴為主。
當前較為有效地利用生物質能的方式有: (1) 製取沼氣。主要是利用城鄉有機垃圾、秸桿、水、人畜糞便,通過厭氧消化產生可燃氣體甲烷,供生活、生產之用。(2) 利用生物質製取酒精。當前的世界能源結構中,生物質能所佔比重微乎其微。
3.海洋能的利用是指利用一定的方法、設備把各種海洋能轉換成電能或其他可利用形式的能。由於海洋能具有可再生性和不污染環境等優點,因此是一種亟待開發的具有戰略意義的新能源。
4.地熱能〔Geothermal Energy〕是由地殼抽取的天然熱能,這種能量來自地球內部的熔岩,並以熱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發及地震的能量。
地球內部的溫度高達7000℃,而在80至100公英里的深度處,溫度會降至650至1200℃。透過地下水的流動和熔岩涌至離地面1至5公里的地殼,熱力得以被轉送至較接近地面的地方。
高溫的熔岩將附近的地下水加熱,這些加熱了的水最終會滲出地面。運用地熱能最簡單和最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就是直接取用這些熱源,並抽取其能量
5.太陽能(solar energy),是指太陽的熱輻射能(參見熱能傳播的三種方式:輻射),主要表現就是常說的太陽光線。在現代一般用作發電或者為熱水器提供能源。
自地球上生命誕生以來,就主要以太陽提供的熱輻射能生存,而自古人類也懂得以陽光曬干物件,並作為製作食物的方法,如制鹽和曬咸魚等。
在化石燃料日趨減少的情況下,太陽能已成為人類使用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不斷得到發展。太陽能的利用有光熱轉換和光電轉換兩種方式,太陽能發電是一種新興的可再生能源。廣義上的太陽能也包括地球上的風能、化學能、水能等。
6.風能(wind energy) 空氣流動所產生的動能。太陽能的一種轉化形式。由於太陽輻射造成地球表面各部分受熱不均勻,引起大氣層中壓力分布不平衡,在水平氣壓梯度的作用下,空氣沿水平方向運動形成風。
風能資源的總儲量非常巨大,一年中技術可開發的能量約5.3X10^13千瓦時。風能是可再生的清潔能源,儲量大、分布廣,但它的能量密度低(只有水能的1/800),並且不穩定。在一定的技術條件下,風能可作為一種重要的能源得到開發利用。
(3)可再生能源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新能源定義
1980年聯合國召開的「聯合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對新能源的定義為:以新技術和新材料為基礎,使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現代化的開發和利用,用取之不盡、周而復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資源有限、對環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點開發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潮汐能、地熱能、氫能和核能。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術基礎上加以開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地熱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與深層之間的熱循環等;此外,還有氫能、沼氣、酒精、甲醇等,而已經廣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氣、水能 等能源,稱為常規能源。
隨著常規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以環保和可再生為特質的新能源越來越得到各國的重視。
在中國可以形成產業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電站)、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能等,是可循環利用的清潔能源。新能源產業的發展既是整個能源供應系統的有效補充手段,也是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重要措施,是滿足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的最終能源選擇。
一般地說,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是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此,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都被看作常規能源,而把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氫能等作為新能源。
隨著技術的進步和可持續發展觀念的樹立,過去一直被視作垃圾的工業與生活有機廢棄物被重新認識,作為一種能源資源化利用的物質而受到深入的研究和開發利用,因此,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也可看作是新能源技術的一種形式。
新近才被人類開發利用、有待於進一步研究發展的能量資源稱為新能源,相對於常規能源而言,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科技水平情況下,新能源有不同的內容。當今社會,新能源通常指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氫能等。
按類別可分為: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地熱能、海洋能、小水電、化工能(如醚基燃料)、核能等。
參考資料
網路-新能源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於什麼時候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是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2月28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三十三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5年2月28日
修改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9年12月26日
http://ke..com/view/72046.htm?fr=aladdin
5. 新能源包括哪些
新能源包括: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海洋能、生物質能和核聚變能等。
1、太陽能
太陽能,是指太陽的熱輻射能(參見熱能傳播的三種方式:輻射),主要表現就是常說的太陽光線。在現代一般用作發電或者為熱水器提供能源。
太陽能的利用有光熱轉換和光電轉換兩種方式,太陽能發電是一種新興的可再生能源。廣義上的太陽能也包括地球上的風能、化學能、水能等。
2、地熱能
地熱能是由地殼抽取的天然熱能,這種能量來自地球內部的熔岩,並以熱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發及地震的能量。
地球內部的溫度高達7000℃,而在80至100公英里的深度處,溫度會降至650至1200℃。透過地下水的流動和熔岩涌至離地面1至5公里的地殼,熱力得以被轉送至較接近地面的地方。
高溫的熔岩將附近的地下水加熱,這些加熱了的水最終會滲出地面。運用地熱能最簡單和最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就是直接取用這些熱源,並抽取其能量 。
3、風能
風能是空氣流動所產生的動能。太陽能的一種轉化形式。由於太陽輻射造成地球表面各部分受熱不均勻,引起大氣層中壓力分布不平衡,在水平氣壓梯度的作用下,空氣沿水平方向運動形成風。
風能資源決定於風能密度和可利用的風能年累積小時數。風能密度是單位迎風面積可獲得的風的功率,與風速的三次方和空氣密度成正比關系。
4、海洋能
海洋能指依附在海水中的可再生能源,海洋通過各種物理過程接收、儲存和散發能量,這些能量以潮汐能、波浪能、溫差能、鹽差能、海流能等形式存在於海洋之中。
海洋能的利用是指利用一定的方法、設備把各種海洋能轉換成電能或其他可利用形式的能。由於海洋能具有可再生性和不污染環境等優點,因此是一種亟待開發的具有戰略意義的新能源。
5、生物質能
生物質能是自然界中有生命的植物提供的能量。這些植物以生物質作為媒介儲存太陽能。屬再生能源。據計算,生物質儲存的能量為270億千瓦,比目前世界能源消費總量大2倍。人類歷史上最早使用的能源是生物質能。19世紀後半期以前,人類利用的能源以薪柴為主。
6.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支持哪些事項
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支持以下事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7.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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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能源有哪些
根據年12月20日第三十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148號決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14種:太陽能、地熱能、風力、潮汐能、波浪能、海洋能、薪柴、木炭、生物能、畜力、油頁岩、焦油砂、泥炭和水力。除油頁岩、焦油砂和泥炭是非常規礦物能源外,其它11種都屬可再生能源。
1981年8月召開聯合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之後,各國對這類能源的稱謂有所不同,但是共同的認識是,除常規化石能源和核能之外,其他能源都可稱之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主要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潮汐能、海洋能、生物質能、氫能和水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其中,生物質能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
中國國家能源局下設新能源司,負責太陽能、風能、水電等事務,與核電司分列。
核能是不是新能源,現階段沒有具體結論。但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核能不是新能源。
此外,國際社會把核能排除在CDM交易(清潔發展機制)之外。國際能源署每年發布的《世界能源展望》報告也把核能單獨列出來。
新能源的各種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間接地來自於太陽或地球內部深處所產生的熱能。包括了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核聚變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來的生物燃料和氫所產生的能量。也可以說,新能源包括各種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對於傳統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儲量大的特點,對於解決當今世界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和資源(特別是化石能源)枯竭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同時,由於很多新能源分布均勻,對於解決由能源引發的戰爭也有著重要意義。 據世界斷言,石油,煤礦等資源將加速減少。核能、太陽能即將成為主要能源。 新能源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把新能源分為以下三大類:大中型水電;新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電(Small-hydro)、太陽能(Solar)、風能(Wind)、現代生物質能(Modern biomass)、地熱能(Geothermal)、海洋能(Ocean)(潮汐能);傳統生物質能(Traditional biomass)。
太陽能 風力發電 生物質能 生物柴油 燃料乙醇 新能源汽車 燃料電池 氫能 垃圾發電 建築節能 地熱能 潮汐能 二甲醚 可燃冰等。
新能源又稱非常規能源。是指傳統能源之外的各種能源形式。指剛開始
開發
利用或正在積極研究、有待推廣的能源,如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海洋能、生物質能和核聚變能等。
1、新能源按其形成和來源分類:
(1)、來自太陽輻射的能量如: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能等。
(2)、來自地球內部的能量,如:核能、地熱能。
(3)、天體引力能,如:潮汐能。
2、新能源按開發利用狀況分類:
(1)、常規能源,如:水能、核能。
(2)、新能源,如:生物能、地熱、海洋能、太陽能、風能。
3、新能源按屬性分類:
(1)、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地熱、水能、風能、生物能、海洋能。
(2)、非可再生能源,如:核能。
4、新能源按轉換傳遞過程分類:
(1)、一次能源,直接來自自然界的能源。如:水能、風能、核能、海洋能、生物能。
(2)、二次能源,如:沼氣、蒸汽、火電、水電、核電、太陽能發電、潮汐發電、波浪發電等。
9. 可再生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三十三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 席 胡 錦 濤
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目 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第三章 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第四章 推廣與應用
第五章 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
第六章 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採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第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資源調查的技術規范。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調查結果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匯總。
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結果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並予公布。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並予公布。
第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的,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第三章 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第十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並網技術標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有關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的國家標准。
對前款規定的國家標准中未作規定的技術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業標准,並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課程。第四章 推廣與應用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
建設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建設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有多人申請同一項目許可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確定被許可人。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並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並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十五條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鼓勵發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
國家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液體燃料。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范。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技術規范,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對已建成的建築物,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范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衛生綜合治理需要等實際情況,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資源轉化、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小型水能等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提供財政支持。第五章 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第十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是,不得高於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水平。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並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辦法分攤。
第二十三條進入城市管網的可再生能源熱力和燃氣的價格,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根據價格管理許可權確定。第六章 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第二十四條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二十五條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並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不準許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燃氣、熱力入網,造成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石油銷售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造成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物質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是指不與電網連接的單獨運行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
(三)能源作物,是指經專門種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體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體燃料。
第三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回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答議通過)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應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