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區域能源
Ⅰ 什麼是分布式能源
天然氣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氣為燃料,通過冷熱電三聯供等方式實現能源的回梯級利用,綜合能源答利用效率在70%以上,並在負荷中心就近實現能源供應的現代能源供應方式,是天然氣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與傳統集中式供能方式相比,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具有能效高、清潔環保、安全性好、削峰填谷、經濟效益好等優點。
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在國際上發展迅速,但我國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尚處於起步階段。推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節能減排效果明顯,可以優化天然氣利用,並能發揮對電網和天然氣管網的雙重削峰填谷作用,增加能源供應安全性。目前,我國天然氣供應日趨增加,智能電網建設步伐加快,專業化服務公司方興未艾,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在我國已具備大規模發展的條件。
Ⅱ 如何理解區域能源合作組織的典範
能源憲章——區域能源合作組織的典範
能源憲章組織目前是一個由西歐、東歐和原蘇聯地區國家及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52個成員國組成,並包括中國等19個觀察員國在內的政府級致力於區域能源合作的國際組織。其以《能源憲章條約》(Energy Charter Treaty,簡稱ECT)為核心,指導、規范各成員國和觀察員國之間妥善處理有關能源問題,並藉此促進一個真正開放、平等且相對穩定的國際能源市場的形成。
《能源憲章條約》是一個在加強國際社會能源領域合作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多邊協議,是能源憲章的靈魂和基礎,它為所有締約方之間的能源貿易和在能源投資、過境運輸、能源效率、能源環境以及能源供應的安全性等領域合作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其主要條款的實施為歐亞地區的能源出口國、能源進口國和過境國之間的合作提供了國際法基礎,提供了發展歐亞地區多邊能源合作的各種實施機制。隨著世界能源貿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能源過境運輸數量的增加,過境運輸的地理情況日益復雜,過境運輸的可靠性日益受到政治、經濟、技術等各方面風險的影響,《歐洲能源憲章過境運輸議定書》為雙邊和多邊的過境能源運輸提供了國際性的法律基礎,有助於保證國際過境運輸路線的暢通性和可靠性,因而在國際能源合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能源憲章組織的成員國及觀察員國分布
《能源憲章條約》是在《歐洲能源憲章》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1991年簽署的《歐洲能源憲章》是以促進蘇聯等中、東歐國家與西方國家在能源事務方面開展互補合作為目的的政治承諾,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隨後,經過3年的談判,在《歐洲能源憲章》基礎上,包括所有原蘇聯共和國、中東歐以前實行中央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日本、澳大利亞、挪威、土耳其和瑞典等在內的49個國家及歐共體所有成員國於1994年12月共同簽署了《能源憲章條約》,並於1998年4月16日正式生效。
《能源憲章條約》作為世界上首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建立一個開放、非歧視的國際能源市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基礎。其內容涵蓋石油、天然氣、煤炭及可再生能源等各種能源資源類型,並從能源的投資保護、貿易和運輸、效率及相關能源爭端解決等方面加以規定,以求全面、有效、公平的維護各成員國在國際能源合作領域及國際能源市場中的利益。
(1)條約規定各國開展與能源有關的商業活動時,應遵循以下五項主要原則:
第一,對外國投資給予法律保護;第二,在能源物資及相關設備的貿易中遵循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GATT/WTO)准則;第三,保障能源及能源產品的運輸安全;第四,通過協商、專家委員會調解以及國際仲裁等形式解決爭端;第五,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污染,鼓勵提高能源效率。
(2)在保護能源領域投資方面,條約規定:
第一,條約各國有責任建立穩定、平等和透明的良好投資環境,其核心在於非歧視原則,所有外國投資均應享有或國民待遇,或不低於外資注入國給予其他締約國或其他第三國的待遇(二者取其優);第二,如果外資注入國違背條約義務,則投資公司或政府可向國際仲裁法庭起訴該國政府;第三,投資者有權選擇僱用從事投資活動的主要工作人員;第四,由於外資注入國自然災害、武裝暴動或財產被沒收而使投資者受到的損失,應給予補償或給予非歧視待遇;第五,外資注入國政府應允許外國投資公司將其稅後利潤以硬通貨形式匯往其他任何國家。條約將此條款與保護貸款人權益、保護有價證券和完成訴訟決議等條款同等對待。
(3)在能源運輸領域,條約倡導各成員國遵循自由運輸和非歧視原則,以便建立油氣及其他能源多邊發達的運輸網路,並規定:
第一,各締約國有義務在運輸設施的使用和建立方面採取非歧視原則,不能通過採取任何無理拖延、限制和稅收等手段來阻礙自由運輸;應同等對待不同起運點、不同目的地及所有者的能源材料和產品,不能對其實行價格歧視。
第二,締約國應鼓勵相關實體在能源運輸設施的現代化、開發和運行為更多締約國提供服務的能源運輸設施等方面進行合作。
第三,締約國在其提供的能源原料和產品過境運輸及能源運輸設施使用規定中應表明,其對過境原料和產品所提供的待遇不應低於起運於或運到本國的原料和產品所享有的待遇,現有國際協議對此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如現有運輸設施在商業條件下不能滿足過境運輸的需要,則締約國不能對建設新的運輸能力設置障礙(條約附件特別提出,轉型期國家可在特定時間段內暫緩履行此義務)。
第五,過境國有權不允許新建或改造其運輸設施,以及額外擴大過境運輸規模。但在這種情況下,它要向締約國提供翔實論據,以證明上述行為將會對其本國能源系統的安全和效率造成威脅。
第六,如發生運輸爭端,任何一方政府不能因此停止或縮減運輸數量,直到爭端解決。
第七,能源憲章秘書長有權指定中間人調解爭端,如爭端無法迅速解決,則可以實行臨時運輸費。
(4)憲章條約規定,對於締約國與投資者間在投資領域的爭端,雙方可以選擇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斯德哥爾摩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解決國家和它國自然人或法人間投資爭端,由爭端公約(ICSID Convention)進行國際仲裁。
(5)在促進能源效率方面,條約及與之同時簽署並生效的能源效率及相關環境問題議定書均倡導各簽約國通過制定環保能源政策,促進能效穩固發展,並提高能源生產對環境所造成影響程度的信息透明度,以及加強該領域科研成果的交流等。
此外,憲章還規定其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為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常設秘書處位於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代表大會是政府間組織,所有締約國均是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兩次例會,以討論締約國在能源合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條約及有關議定書的執行情況,研究討論可能簽署的有關能源問題的文件和草案,批准秘書處的工作和財務計劃。同時,代表大會將下設投資、貿易、運輸和能源效率四個工作組,分別負責處理各自相關領域內事務,並於每屆代表大會之前召開工作組例會。
能源憲章條約自1998年4月生效以來,積極努力改善與OPEC等國際組織的關系,吸引國際大能源公司對憲章的興趣,同時全力確保能源過境運輸議定書談判的成功,為世界范圍內能源合作的良性發展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國際影響力隨之不斷提升,日益成為世界能源舞台上不可忽視的角色。因此,我國政府也已於2001年成為能源憲章代表大會的觀察國,並於2002年派觀察員赴憲章秘書處參與工作。
能源憲章組織的網址是:http://www.encharter.org。
Ⅲ 為什麼說能源憲章是區域能源合作組織的典範
5.能源憲章——區域能源合作組織的典範01能源憲章組織目前是一個由西歐、東歐和原蘇聯地區國家及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52個成員國組成,並包括中國等19個觀察員國在內的政府級致力於區域能源合作的國際組織。其以《能源憲章條約》(Energy Charter Treaty,簡稱ECT)為核心,指導、規范各成員國和觀察員國之間妥善處理有關能源問題,並藉此促進一個真正開放、平等且相對穩定的國際能源市場的形成。
《能源憲章條約》是一個在加強國際社會能源領域合作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多邊協議,是能源憲章的靈魂和基礎,它為所有締約方之間的能源貿易和在能源投資、過境運輸、能源效率、能源環境以及能源供應的安全性等領域合作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其主要條款的實施為歐亞地區的能源出口國、能源進口國和過境國之間的合作提供了國際法基礎,提供了發展歐亞地區多邊能源合作的各種實施機制。隨著世界能源貿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能源過境運輸數量的增加,過境運輸的地理情況日益復雜,過境運輸的可靠性日益受到政治、經濟、技術等各方面風險的影響,《歐洲能源憲章過境運輸議定書》為雙邊和多邊的過境能源運輸提供了國際性的法律基礎,有助於保證國際過境運輸路線的暢通性和可靠性,因而在國際能源合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能源憲章組織的成員國及觀察員國分布《能源憲章條約》是在《歐洲能源憲章》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1991年簽署的《歐洲能源憲章》是以促進蘇聯等中、東歐國家與西方國家在能源事務方面開展互補合作為目的的政治承諾,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隨後,經過3年的談判,在《歐洲能源憲章》基礎上,包括所有原蘇聯共和國、中東歐以前實行中央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日本、澳大利亞、挪威、土耳其和瑞典等在內的49個國家及歐共體所有成員國於1994年12月共同簽署了《能源憲章條約》,並於1998年4月16日正式生效。
《能源憲章條約》作為世界上首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建立一個開放、非歧視的國際能源市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基礎。其內容涵蓋石油、天然氣、煤炭及可再生能源等各種能源資源類型,並從能源的投資保護、貿易和運輸、效率及相關能源爭端解決等方面加以規定,以求全面、有效、公平的維護各成員國在國際能源合作領域及國際能源市場中的利益。
(1)條約規定各國開展與能源有關的商業活動時,應遵循以下五項主要原則:
第一,對外國投資給予法律保護;第二,在能源物資及相關設備的貿易中遵循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GATT/WTO)准則;第三,保障能源及能源產品的運輸安全;第四,通過協商、專家委員會調解以及國際仲裁等形式解決爭端;第五,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污染,鼓勵提高能源效率。
(2)在保護能源領域投資方面,條約規定:
第一,條約各國有責任建立穩定、平等和透明的良好投資環境,其核心在於非歧視原則,所有外國投資均應享有或國民待遇,或不低於外資注入國給予其他締約國或其他第三國的待遇(二者取其優);第二,如果外資注入國違背條約義務,則投資公司或政府可向國際仲裁法庭起訴該國政府;第三,投資者有權選擇僱用從事投資活動的主要工作人員;第四,由於外資注入國自然災害、武裝暴動或財產被沒收而使投資者受到的損失,應給予補償或給予非歧視待遇;第五,外資注入國政府應允許外國投資公司將其稅後利潤以硬通貨形式匯往其他任何國家。條約將此條款與保護貸款人權益、保護有價證券和完成訴訟決議等條款同等對待。
(3)在能源運輸領域,條約倡導各成員國遵循自由運輸和非歧視原則,以便建立油氣及其他能源多邊發達的運輸網路,並規定:
第一,各締約國有義務在運輸設施的使用和建立方面採取非歧視原則,不能通過採取任何無理拖延、限制和稅收等手段來阻礙自由運輸;應同等對待不同起運點、不同目的地及所有者的能源材料和產品,不能對其實行價格歧視。
第二,締約國應鼓勵相關實體在能源運輸設施的現代化、開發和運行為更多締約國提供服務的能源運輸設施等方面進行合作。
第三,締約國在其提供的能源原料和產品過境運輸及能源運輸設施使用規定中應表明,其對過境原料和產品所提供的待遇不應低於起運於或運到本國的原料和產品所享有的待遇,現有國際協議對此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如現有運輸設施在商業條件下不能滿足過境運輸的需要,則締約國不能對建設新的運輸能力設置障礙(條約附件特別提出,轉型期國家可在特定時間段內暫緩履行此義務)。
第五,過境國有權不允許新建或改造其運輸設施,以及額外擴大過境運輸規模。但在這種情況下,它要向締約國提供翔實論據,以證明上述行為將會對其本國能源系統的安全和效率造成威脅。
第六,如發生運輸爭端,任何一方政府不能因此停止或縮減運輸數量,直到爭端解決。
第七,能源憲章秘書長有權指定中間人調解爭端,如爭端無法迅速解決,則可以實行臨時運輸費。
(4)憲章條約規定,對於締約國與投資者間在投資領域的爭端,雙方可以選擇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斯德哥爾摩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解決國家和它國自然人或法人間投資爭端,由爭端公約(ICSID Convention)進行國際仲裁。
(5)在促進能源效率方面,條約及與之同時簽署並生效的能源效率及相關環境問題議定書均倡導各簽約國通過制定環保能源政策,促進能效穩固發展,並提高能源生產對環境所造成影響程度的信息透明度,以及加強該領域科研成果的交流等。
此外,憲章還規定其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為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常設秘書處位於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代表大會是政府間組織,所有締約國均是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兩次例會,以討論締約國在能源合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條約及有關議定書的執行情況,研究討論可能簽署的有關能源問題的文件和草案,批准秘書處的工作和財務計劃。同時,代表大會將下設投資、貿易、運輸和能源效率四個工作組,分別負責處理各自相關領域內事務,並於每屆代表大會之前召開工作組例會。
能源憲章條約自1998年4月生效以來,積極努力改善與OPEC等國際組織的關系,吸引國際大能源公司對憲章的興趣,同時全力確保能源過境運輸議定書談判的成功,為世界范圍內能源合作的良性發展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國際影響力隨之不斷提升,日益成為世界能源舞台上不可忽視的角色。因此,我國政府也已於2001年成為能源憲章代表大會的觀察國,並於2002年派觀察員赴憲章秘書處參與工作。
能源憲章組織的網址是:http://www.encharter.org。
Ⅳ 能源和動力兩個詞所代表區域的區別是什麼謝謝
能源的范圍很廣,還分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有煤炭,石油,天然氣專太陽能,核能,風屬能,水力能等等。二次能源有電力,蒸汽,化工{甲醇燃料}等等。能源可以方便的轉化為動力,然而動力再想轉變為能源就需要一些必須的條件。有些是不可逆的,比如想把爆炸能轉換回來,非人力能及。
Ⅳ 中國的各省份分布著什麼能源
山西 煤炭
河南山東新疆 石油
Ⅵ 一般能源指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條 國家制定節能政策,編制節能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並與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每年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並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對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比較論證的基礎上,擇優選定能源節約、能源開發投資項目,制定能源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准和節能設計規范。
達不到合理用能標准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項目建成後,達不到合理用能標准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十三條 禁止新建技術落後、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的耗能過高的工業項目的名錄和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准。
對沒有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制定有關節能的行業標准,並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有關節能的標准應當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並不斷加以完善和改進。
第十五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生產量大面廣的用能產品的行業加強監督,督促其採取節能措施,努力提高產品的設計和製造技術,逐步降低本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應當科學、合理。
第十七條 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的名錄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認證的規定,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提出用能產品節能質量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質量認證證書,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並定期發布公報,公布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等狀況。
第二十條 國家對重點用能單位要加強節能管理。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准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千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准煤的用能單位。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委託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單位依法進行節能的檢驗測試。
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要求、節能措施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
未經節能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在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應當遵守依法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並不得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如實註明能耗指標。
第二十七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
第二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用能效率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員,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單位職工和其他城鄉居民使用企業生產的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和交費,不得無償使用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三十一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向用能單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確定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
第三十三條 國家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國家制定優惠政策,對節能示範工程和節能推廣項目給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引進境外先進的節能技術和設備,禁止引進境外落後的用能技術、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五條 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學研究資金中應當安排節能資金,用於先進節能技術研究。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技術政策,推動符合節能要求的科學、合理的專業化生產。
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的設計和建造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減少採暖、製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方針,加強農村能源建設,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發展下列通用節能技術:
(一)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提高熱電機組的利用率,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熱、電、冷聯產技術和熱、電、煤氣三聯供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
(二)逐步實現電動機、風機、泵類設備和系統的經濟運行,發展電機調速節電和電力電子節電技術,開發、生產、推廣質優、價廉的節能器材,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三)發展和推廣適合國內煤種的流化床燃燒、無煙燃燒和氣化、液化等潔凈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發展和推廣其他在節能工作中證明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通用節能技術。
第四十條 各行業應當制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發展、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舊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通用的和分行業的具體的節能技術指標、要求和措施,並根據經濟和節能技術的發展情況適時修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國能源利用狀況逐步趕上國際先進水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新建國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止投入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能耗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的能耗指標不符合產品的實際情況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偽造的節能質量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公開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節約用水。為珍惜水資源,不讓水龍頭空流,縮短淋浴時間;安裝節水龍頭;用節水型抽水馬桶。
2. 節約用電, 盡量少使用電器,隨手關燈。隨時關緊電冰箱的門;使用節能燈具;購
買高效低能耗電器。
3. 節約用紙紙漿需求量的猛增是木材消費增長的原因之一。全國年造紙消耗木材1000
萬立方米,進口木漿130萬 噸,進口紙張的大量消費不僅造成森林毀壞,而且因生產紙漿排放污水江河湖泊受到嚴重污染(造紙行業所造成的污染占整個水域的30%以上。),用過一面的紙可以翻過來做草稿紙、便條紙,或自製成筆記本使用;過期的掛歷可以包書皮。
4. 廢物利用,如:糖紙可折成燈飾或門簾,舊衣服可做成拖把等等。支持和參與廢紙、
廢玻璃、廢塑料和廢金屬的回收利用。
5. 減少生活垃圾,自覺將垃圾分類。
6. 少用化學制劑,購買使用無磷、生物可降解的洗滌用品;
7. 盡量不使用個人轎車。為減少空氣污染,節約能源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車或
步行;使用無鉛汽油,購買小排氣量的轎車。
8. 購物時自備購物袋。
Ⅶ 金茂綠建的區域能源業務到底是啥
區域能源服務是面復向終制端用戶電、熱、冷、氣等多種用能需求,因地制宜、統籌開發、互補利用傳統能源和新能源,通過天然氣熱電冷三聯供、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形成多能互補的清潔供能系統,實現多能協同供應和能源綜合梯級利用。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請採納
Ⅷ 什麼是能源
能源是能夠提供能量的資源。這里的能量通常指熱能、電能、光能、機械能、化學能等。能源按來源可分為三大類:
1、來自太陽的能量。包括直接來自太陽的能量(如太陽光熱輻射能)和間接來自太陽的能量(如煤炭、石油、天然氣、油頁岩等可燃礦物及薪材等生物質能、水能和風能等)。
2、來自地球本身的能量。一種是地球內部蘊藏的地熱能,如地下熱水、地下蒸汽、乾熱岩體;另一種是地殼內鈾、釷等核燃料所蘊藏的原子核能。
3、月球和太陽等天體對地球的引力產生的能量,如潮汐能。
(8)什麼是區域能源擴展閱讀
我國節能對策:
1、努力改善能源結構。為了解決我國一次能源以煤為主的結構,減輕能源對環境的壓力,必須努力改善能源結構,包括優先發展優質、潔凈能源,如水能和天然氣;在經濟發達而又缺能的地區,適當建設核電廠;進口一部分的石油和天然氣等。
2、提高能源利用率,厲行節約。提高能源利用率、厲行節約的范圍十分廣泛,主要措施如下:
(1)、對一次能源生產,應降低自身能源。對一次能源使用,應合理加工、綜合利用,以達到最大經濟效益。
(2)、開發和推廣節能的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如連續鑄鋼、平板玻璃浮選法生產、化纖高潮濕法紡織、連續蒸煮造紙等。
(3)、發展煤礦、油田、氣田、煉油廠、電站的節能技術,提高生產過程中的余熱、余壓利用。
(4)、加強節能技術改造工作,如限期淘汰低效率、高能耗的設備;更新工業鍋爐、風機、水泵、電動機、燃機等量大面廣的機電產品;改造工業爐窯和中、低壓發電機組;改造城市道路、減少車輛耗油。
(5)、調整高耗能工業的產品結構。
(6)、制定並實施鼓勵和促進節能的經濟政策,包括能源價格、節能信貸、稅收優惠及節能獎罰等。
3、加速實施潔凈煤技術。由於煤炭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仍是我國最主要的一次能源,因此,除了發展煤坑口發電,以輸送電力來代替煤的運輸外,加速實施潔凈煤技術是解決我國能源問題的重要舉措。
4、合理利用石油和天然氣;改造石油加工和調整油品結構。石油和天然氣不僅是重要的化石燃料,而且是寶貴的化工原料,因此,應合理利用石油和天然氣,禁止直接燃燒原油並逐步壓縮商品燃料油的生產。
5、加快電力發展速度。發展經濟,電力必須先行。應根據區域經濟的發展規劃,建立合理的電源結構,提高水電的比重。加強區域電網,增加電網容量,擴大電網之間的互聯和大電網和優化調度。
6、積極開發利用新能源。我國應積極開發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潮汐能、海洋能等新能源,以補充常規能源的不足。在農村和牧區,應逐步因地制宜地建立新能源示範區。
7、建立合理的農村能源結構,扭轉農村嚴重缺能局面。因地制宜地發展小水電、太陽灶、太陽能熱水器、風力發電、風力提水、地熱採暖、地熱養殖、種植快速生長樹木等是解決我國農村能源的主要措施。
8、改善城市民用能源結構,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煤氣是今後城市生活能源的主要形式、供暖、供熱水也將是城市居民的普遍要求。因此,大力發展城市的煤氣、實施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是城市能源的發展方向。
9、重視能源和環境保護。防止能源對環境的污染將是能源利用中長期的,也是最困難的任務。
Ⅸ 能源經濟區劃是根據什麼來劃分的
能源經濟區劃是根據能源資源豐度、產銷聯系與結構特點的地域差異回對全國進行的一種區域劃答分。它以各地區的能源資源評價與能源開發、供求現狀分析為基礎,並把資源、生產、運輸、消費結合起來,全面考慮,分區劃片。
全面認識能源資源分布及其開發條件的地域差異,明確各地區能源供應與國民經濟結構的關系,為進一步改善能源生產在全國范圍內的布局,搞好能源的地區產銷平衡與合理流向,為制訂不同地區的能源政策與工業發展方向提供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