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火災特點有哪些
1. 危險化學品火災有什麼特點
(1)燃燒速度快、火勢猛、容易擴大蔓延;
(2)爆炸破壞力強、毒性大;
(3)火場情況復雜,滅火難度大。
2. 石油、化工企業火災特點是什麼
死人
3. 火災的四大特點是什麼
火災的四大特點:
1、火勢猛烈,蔓延迅速;
2、煙霧濃毒性大,易造成人員傷亡;
3、撲救火災難度大;
4、人員疏散困難。
《火災分類》(GB/T 4968-2008 2008年11月4日發布 2009年4月1日實施)火災根據可燃物的類型和燃燒特性,分為A、B、C、D、E、F六大類。
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通常具有有機物質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如木材、乾草、煤炭、棉、毛、麻、紙張等火災。
B類火災:指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塑料等火災。
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等火災。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火災。
E類火災:指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
F類火災:指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如動植物油脂)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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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的三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著火源。對於有焰燃燒一定存在自由基的鏈式反應這一要素。
滅火的主要措施就是: 控制可燃物、減少氧氣、降低著火點,化學抑制(針對鏈式反應)。
撲救A類火災:可選擇水型滅火器、泡沫滅火器、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
撲救B類火災:可選擇泡沫滅火器(化學泡沫滅火器只限於撲滅非極性溶劑)、乾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
撲救C類火災:可選用乾粉、水、七氟丙烷滅火劑。
撲救D類火災:可選擇粉狀石墨滅火器、專用乾粉滅火器,也可用干砂或鑄鐵屑末代替。
撲救E類火災:可選擇乾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帶電火災包括家用電器、電子元件、電氣設備(計算機、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發電機、電動機、變壓器等)以及電線電纜等燃燒時仍帶電的火災,而頂掛、壁掛的日常照明燈具及起火後可自行切斷電源的設備所發生的火災則不應列入帶電火災范圍。
撲救F類火災:可選擇乾粉滅火器。
4. 石油化工火災特點有哪些
7月16日14時25分,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廠區內1000萬噸常減壓蒸餾裝置換熱器發生泄漏並引起大火。截止記者發稿時,中石油對外發布聲明稱,明火已被撲滅,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未造成環境污染。
5. 火災的特性有哪些
《火災分類》(GB/T 4968-2008 2008年11月4日發布 2009年4月1日實施)火災根據可燃物的類型和燃燒特性,分為A、B、C、D、E、F六大類。
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通常具有有機物質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
B類火災:指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
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
E類火災:指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
F類火災:指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如動植物油脂)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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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的等級劃分:
根據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發的《關於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 新的火災等級標准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火災: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2、重大火災: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較大火災: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4、一般火災: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註:「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火災
6. 化工裝置爆炸事故的特點,一般包括什麼
爆炸事故的特點和預防措施
化工生產中的爆炸事故有以下特點:
1.
爆炸事故往往不僅單純地破壞工廠設施、設備或造成人員傷亡,還會由於各種原因,進
一步引發火災等。一般後者的損失是前者的
10~30
倍;
2.
化學工業的爆炸事故最多,而且爆炸後引發火災事故所佔的比例也最高;
3.
在很多情況下,爆炸事故發生的時間都很短,所以幾乎沒有初期控制和疏散人員的機會,
因而傷亡較多。
預防爆炸事故的預防措施主要以下幾點:
1.
採取監測措施,當發現空氣中的可燃氣體、蒸汽或粉塵濃度達到危險值時,就應採取適
當的安全防護措施。
2.
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應盡量避免動火作業,進行動火作業的地點必須要和易燃
易爆的生產設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
如需對生產、盛裝易燃物的設備和管道進行動火作業是,應嚴格執行隔絕、置換、清洗、
動火分析等有關規定,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
4.
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合,汽車、拖拉機的排氣管上要安裝阻火器;為防止煙囪飛火,
爐膛內要燃燒充分,煙囪要有足夠的高度。
5.
搬運盛有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容器、氣瓶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拋擲、防止相互撞擊。
6.
進入易燃易爆車間應穿防靜電的工作服、不準穿帶釘子的鞋。
7.
對於物質本身具有自燃能力的油脂、遇空氣能自燃的物質以及遇水能燃燒爆炸的物質,
應採取隔絕空氣、防水、防潮或採取通風、散熱、降溫等措施,以防止物質自燃和爆炸。
8.
相互接觸會引起爆炸的兩類物質不能混合存放;遇酸、鹼有可能發生分解爆炸的物質應
避免與酸鹼接觸;對機械作用較為敏感的物質要輕拿輕放。
9.
對於不穩定物質,在貯存中應添加穩定劑。
10.
防止生產過程中易燃易爆的跑、冒、滴、漏,以防擴散到空間而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11.
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有資格的培訓單位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以後
方可進行操作。
12.
鍋爐、壓力容器須在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等安全裝置保持良好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7. 化工企業如何進行火災分類及危險等級區分
「與火災有所區別,供參考」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01-22)
【分類號】 L35901199505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50122
【實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5)56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現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注意總結經驗,並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略)
二、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表(略)
【名稱】 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對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8. 化工火災的特點有那些
化工火災需要區別是屬於可燃化學品導致的火災還是普通物質,不可燃化學品內導致的火災。可燃化學品容通常是一下有機酸、鹽化合物。需要注意其是否具與水接觸的放熱效應或者遇水爆炸的性質,這種化工品的火災不能用水滅火;還有比如比水輕且不溶於水的有機油等,如果遇火災也不能用水滅火,因為水會沉到可燃化學品下面,不能起到隔絕空氣的作用,相反因為可燃液體的位移容易造成飛濺,傷人。
9. 化纖企業火災的三大特點有哪些
化纖企業火災特點:可燃物多,燃燒速度快,能夠產生大量的有毒氣體,火災撲救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