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廠裝置區作業三不作業是什麼
⑴ 化工廠安全知識
首先要進行國家相關安全法規教育,然後根據自己企業的特點進行相應的教育。這里是某個工廠安全制度的目錄,並隨附一個制度樣板供參考。要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先建立健全相應制度,這安全教育必不可少的步驟。然後根據不同崗位的不同要求分別進行教育。
1.安全管理總則
2.安全防護守則
3.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4.安全生產職責
5.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6.安全例會制度.doc
7.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8.安全作業票證
9.安全生產確認制度
10.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11.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12.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13.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14.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15.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
16.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17.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18.防塵防毒管理規定
19.各種燒傷的現場急救處理
20.勞保用品穿戴和使用辦法
21.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22.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暫行)
23.臨時工及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24.清潔安全規程
25.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26.事故管理規定
27.特殊工種管理制度
28.危險點源控制管理制度
29.危險品,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30.要害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31.有毒有害崗位補助標准
32.職業性健康檢查制度
33.生產區四十一條禁令
34.安全生產四字歌謠
35.電氣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36.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37.電氣工作票管理制度
38.安全生產事故應緊預案
39.電焊安全規程
40.警示標志管理辦法
41.觸電急救辦法
42.安全規程
43.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的救護辦法
44.輻射放護辦法
45.級安全教育試卷
附一個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准適用於化工企業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准不適用於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電廠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HG23012—1999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23014—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5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5.1.2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5.1.4 凡在處於GBJ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5.1.5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 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5.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 生產不穩定。
5.2.1.2 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於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於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准
6.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6.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准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2%。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A。
7.2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最後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7.2.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後,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2.5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准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h。
7.3.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h。
7.3.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7.4.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後,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准。
7.4.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准。
8 職責要求
8.1 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 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後,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 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於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採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8.4 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並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並簽字。
8.6 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准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 動火作業的審查批准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准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准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附 錄 A
(標準的附錄)
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地點:
動火方式:
動火執行人: 動火負責人:
動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
安全措施:
動火安全措施編制人: 組織實施人:
監火人:
動火審批人:
特殊動火會簽:
動火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簽字:
⑵ 鎮海煉化的三不動火是什麼
「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工作票不動火;動火手續不完善不動火,安全措施未做好不動火。
動火作業管理標准
一、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1 特殊或緊急情況(如事故搶修、夜間、節假日等)不能履行正常動火手續時,可不開動火工作票,但必須履行許可手續(同時通知廠部值班人員和消防人員到現場)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2 動火工作票延期手續應在動火結束前辦理,工作許可人應根據運行生產需要或請示上級批准後辦理,辦理意見寫在備注欄內。
3工作過程中不得任意改變工作方案,否則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在動火工作中發現異常情況或違章作業,現場監督人員有權 下令停止動火工作。
現場監督人員職責
4 安監人員經常到現場檢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並督促執行,在出現不安全情況時有權制止動火。
5 應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工作票不動火;動火手續不完善不動火,安全措施未做好不動火。
6 動火工作結束後,動火工作執行人應在現場留守2小時以上,做到不留任何火種。
二、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中,採用以下直接或間接方式的作業:
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 使用雷管、炸葯等進行爆破作業。
三、 一級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區是指廠內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在一級動火區域內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動火作業稱一級動火作業,
以下區域為一級動火工作票使用范圍:
1: 油區、油碼頭、油管路及設備:油區圍欄內油管道設備,即:油區、供油泵房、卸油泵房、污油池、油管道及其油管道連接的吹掃蒸汽管、有污油的溝道、油管道溝、油加熱器等設備。
2、 鍋爐燃油系統的油管道、閥門及其連接的表計等設備;
3、 油浸式變壓器本體及附件、各類油箱、油缸本體動火;
4、 汽機油系統、油罐、油箱、供回油管道、污油管5米以內;
5、 高壓廠變、高壓備變和主變本體大修時5米以內;
6、 氫區:距離氫冷發電機組、氫管道閥門、法蘭及氫瓶周圍10米內,以及排氫管道口附近;制、儲氫站及氫庫10 米以內;氫氣管路2米以內;有明顯「氫區」標志的區域;
7、 電解海水制氯:電解海水制氯系統,即:制氯廠房內設備及外部2 個次氯酸鈉儲存罐10 米內;
8、 危險化學品庫、氧氣和乙炔站等動火;
9、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煤粉管道等動火;
10、 脫硫吸收塔內設備焊接動火;
11、 塗刷防腐材料的箱體、罐、煙道及其他密閉容器內動火。
一級動火票審批人為廠級領導、安監部和消防保衛處。
四、二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在二級動火區域內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動火作業稱二級動火作業。
以下區域為二級動火工作票使用范圍:
1、 油區以外5米內的動火作業,
2、 距油管路、閥門、連接儀表等設備5米以內,
3、 廢油箱及其管道系統。
4、 距氫管道2米以外,10米以內的動火作業。
5、 與系統能用盲板隔開的燃油、控制油、潤滑油管道的動火,
6、 220KV升壓站、6KV、400V開關室、煤場、煤倉、煤控室、灰控室、脫硫控制室等。
7、 制粉系統、輸煤系統的落煤斗、 滾軸篩、碎煤機、輸煤皮帶上方等動火。
8、 其它或易燃物上方及附近。
9、 電纜上方等動火。
10、 控制室、計算機機房、通訊機房、檔案室、倉庫、車庫、6KV配電室、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夾層及電纜隧道、菜油發電機房。
11、 脫硫吸收塔內設備打磨。
12、 其它防火重點區域,
二級動火票審批人為動火部門領導和消防保衛部門。
⑶ 動火作業的「三不動火」是指的什麼
動火作業的「三抄不動火」是指:沒有動火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⑷ 禁火區動火作業的三不動火是指什麼
沒有動火證不動火、不清場不動火、未檢測不動火
⑸ 電氣受限空間作業三不進入是指什麼
電氣受限空間作業三不進入是指不持證不進入、不落實安全措施不進入、監護人不到場不進入。
受限空間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爐、塔釜、罐、倉、池、槽車、管道、煙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船艙、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以及農村儲存紅薯、土豆、各種蔬菜的井、窖等。通風不良的礦井也應視同受限空間。
(5)化工廠裝置區作業三不作業是什麼擴展閱讀:
進入受限空間的原則
1、所有人員在進入受限空間前,必須制定和實施書面受限空間進入計劃。
2、所有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必須持有有效的進入許可證。
3、只有在沒有其它切實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務時,才考慮進入受限空間。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進行危害識別,列出危害因素清單,危害因素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氣體危害、窒息危害、有毒有害氣體、可燃氣體和爆炸性氣體、被淹沒/埋沒、機械危害、其它,如電擊、溫度、輻射、噪音等
必須採取以下危害預防行動
(1)評估進入之前和進入期間潛在的危害的程度;
(2)制定措施消除、控制或隔離在進入之前和進入期間的危害;
(3)在進入之前和進入期間檢測受限空間中的氣體環境;
(4)保持安全進入的條件;
(5)預測在受限空間里的活動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
(6)預測空間外活動對受限空間內條件的潛在影響 。
⑹ 化工廠什麼情況下申請動火作業及此過程的注意事項
為進一步規范動火管理、明確動火許可權審批及動火過程的崗位職責,依照公司「陝龍煤發〔2013〕34號」文件有關動火管理之規定,結合我廠實際,現做如下規定:
一、動火分級
(一)動火作業分級
按危險程度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
1、一級動火作業:
在凈化工段、壓縮工段、深冷工段、變壓吸附工段、合成工段易燃易爆區域的設備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煤氣管廊上、危化品管廊上及煤塔上方、煤倉上方、鍋爐煤氣管道範圍(函水封、羅茨機)、及其它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熱動車間除煤倉上方、鍋爐煤氣管道範圍(函水封、羅茨機)以外的區域;甲醇車間的第一循環水、除氧空壓站;LNG車間中控室(碉堡)、泡沫站、溴化鋰崗位;綜合車間的配電室、信號中轉站;化驗室;車間辦公室等在動火周圍無可燃物,對生產設施和人員安全不會造成影響的作業。
(二)動火作業審批程序
所有的動火作業都必須經過審批,並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嚴格落實動火安全措施。
1、一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前1-2天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方案、動火部位簡圖。由生產副總或總工以下主管領導審批簽字。
2、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在動火前1天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廠長以下主管領導審批簽字。
3、三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單位在動火前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車間主任及安全員審批簽字。
(三)安全動火須知
1、在禁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遵守下列三條原則:
(1)凡能夠移動或拆卸的盡量到非禁火區進行;
(2)能夠使用其它辦法代替的盡量不動用明火;
(3)必須動用明火的,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好相關安全措施後方可動火。
禁火區域包括:甲醇生產裝置區、LNG生產裝置區、焦爐煤氣氣櫃、LNG罐區、甲醇罐區和甲醇生產中間罐區、鍋爐煤氣管道、加壓羅茨風機、煤氣安全水封等。
2、各類動火作業必須要有專人監護,一級動火作業由車間領導、安全員及設備科、安全生產技術科、廠領導、安全生產部及公司領導現場監護,並通知公司消防隊;二級動火作業由車間安全員、工段長(班組長)全程監護,廠部安全部門要對現場安全措施進行檢查;三級動火作業由當班生產人員全程監護。
3、《動火作業票》有效期限:一級為8小時,二級為16小時,三級為三天。若動火時間需要延長,中途間隔時間在4小時以內的,不需再辦理動火證,時間超過4小時的,必須重新辦理。否則按無證動火論處。
4、需要進行動火分析,必須按要求進行分析,合格後才可進行作業。
5、動火執行人在動火前,應查看《動火作業許可證》。經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上寫明的具體安全措施確已落實,才可動火。動火手續不規范,安全措施不全,動火執行人有權拒絕作業。
6、動火作業中,氧氣瓶、乙炔瓶間距應在5米以上,氣瓶距火源應在10米以上,並嚴格按氣瓶安全管理要求進行操作。
7、焊機接電由電工負責,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⑺ 「三不動火」的原則是什麼
「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工作票不動火;動火手續不完善不動火,安全措施未做好不動火。
特殊或緊急情況(如事故搶修、夜間、節假日等)不能履行正常動火手續時,可不開動火工作票,但必須履行許可手續(同時通知廠部值班人員和消防人員到現場)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拓展資料:
安全規定有以下幾方面:
(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 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準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 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用計算機生成或列印的動火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 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動火工作 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一份 保存在安監部門(或具有消防管理職責的部門,指一級動火工作票)或動火部 門(指二級動火工作票)。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即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對設備 系統採取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還應多一份交運行值班人員收執。
(2) —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車間、分公司、工區)的動火工作 票簽發人簽發,本部門(車間、分公司、工區)安監負責人、消防管理負責人 審核,本部門(車間、分公司、工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總工程 師)批准,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⑻ 在生產裝置區作業什麼情況下必須使用防爆工具
如果在有易燃易爆氣體出現的地方,用普通工具作業,有可能產生火化,造成危險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