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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化工咨詢師怎麼報名時間

發布時間: 2021-03-05 09:51:07

A. 注冊化學工程師,什麼時候報名,什麼時候考試在哪裡考都考些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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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工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化工工程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第九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工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工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化工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化工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化工工程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化工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化工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化工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化工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化工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化工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 注冊化工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實施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 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化工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B. 求助,注冊化工工程師報名問題

注冊來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26號)文件精神,從2005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實施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證書。
報名條件

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下同)。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2018年化工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預計於6月下旬開始報名。

C. 注冊化學工程師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

注冊化學工程師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

一般考試時間是9月底,具體日期每年有一些差別,2017年 的考試時間如下:

D. 注冊咨詢師報名時間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的二至四月份,一般各地的報名時間不一樣版,要見各地的公告,考試權時間安排在每年九月份中下旬,成績公布是12月份。 (今年已過)

注冊會計師簡稱 CPA ( Certified Pulic Accoutant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執業資格考試。從 1991 年開始實行的注冊會計全國統一考試制度,1993年起每年舉行一次,已舉辦14次,11萬多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績,我國需要注冊會計師約為35萬人。

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都可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報名人員可在一次考試中可同時報考五個科目,也可選擇報考部分科目,單科成績合格者,其合格成績在取得單科合格成績後的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 。
現行的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共五門

E. 注冊化工工程師今年什麼時候報名

注冊化工工程師資格考試條件:
一、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⑵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⑶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應基礎考試合格或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⑵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⑶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⑷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⑸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⑹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本專業、相近專業和其他專業
⑴本專業:
①化學工程與工藝;
②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③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④制葯工程;
⑤輕化工程;
⑥食品科學與工程;
⑦生物工程。
⑵相近專業:
①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②環境工程;
③安全工程。
⑶其他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F. 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咨詢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G. 注冊化工工程師什麼時候報名 什麼時候考 考什麼

注冊化工工程師 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二、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三、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四、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五、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簡介

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葯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 考試依據文件
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
二、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三、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均為3小時。
四、 考試組織實施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報名辦法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葯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H. 咨詢工程師報名條件及考試時間

2017年咨詢工程師報考條件已公布,詳情如下:
(一)參加全部科目(考全科)考試的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或者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工程咨詢業務滿8年;
2.取得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或者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累計從事工程咨詢業務滿6年;
3.取得含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或者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工學學科門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工程咨詢業務滿4年;
4.取得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或者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工程咨詢業務滿3年;
5.取得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或者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工程咨詢業務滿2年;
6.取得經濟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其他專業,或者其他學科門類各專業的上述學歷或者學位人員,累計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年限相應增加2年。
(二)部分科目免試(免2科)條件。
凡符合上述(一)報名條件規定內容,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者,可免試《宏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科目,只參加《項目決策分析與評價》和《現代咨詢方法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1.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咨詢成果獎項目或者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2.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工程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並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工作滿8年。
(三)有關報名條件的說明:
1.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7號)規定符合報名條件並參加過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但未通過的人員,可繼續報名參加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
2.(一)中所稱「專業」是指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教高〔2012〕9號)中所設置的有關學科門類專業,具體如下:「工學學科門類」專業是指「工學」學科門類下的所有專業;「經濟學類」專業是指「經濟學」學科門類下「經濟學類」中的經濟學專業和經濟統計學專業;「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是指「管理學」學科門類下「管理科學與工程類」中的管理科學專業、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工程管理專業、房地產開發與管理專業以及工程造價專業。上述專業范圍以外的其它專業的報考人員,其累計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年限均相應增加滿2年。
3.報名條件中所要求的學歷和學位,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和學位。
4.(一)中規定的「從業年限」是指報考人員累計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時間的總和, 從取得大專學歷(最低學歷要求)後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截止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5.(一)中所稱「工程咨詢業務」是《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號)中規定的工程咨詢單位服務范圍,即規劃咨詢、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評估咨詢、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工程項目管理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其中,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業務,以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單位資格證書中的規定為准。
6.(二)1中所稱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組織評選的全國優秀工程咨詢成果一、二、三等獎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評選的優秀工程設計和優秀工程勘察金、銀、銅獎所附獲獎證書或獲獎名單中所列人員。
7.(二)2中所稱「工程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應當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該資格證書須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設立的;二是須是與工程技術相關的;三是該證書須是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設立的有關工程技術類職業資格的證書包括: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建造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城市規劃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注冊設備監理師、招標師、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考試時間:2017年咨詢工程師考試時間為4月15、16日。
報考方法:在報名時間內登錄報名官方網站進行報名。

I. 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報名時間去什麼地方咨詢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時間9月5日日

2015年新疆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暫未公布,參考2014年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

根據住建部《關於做好2014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考務工作的通知》,2014年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為:
(一)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⑵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⑶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應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⑵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⑶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⑷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⑸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⑹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⑴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⑵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⑶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⑷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⑸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⑹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⑺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⑻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四)本專業、相近專業和其他專業
⑴本專業:①化學工程與工藝;②高分子材料與工程;③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④制工程;⑤輕化工程;⑥食品科學與工程;⑦生物工程。
⑵相近專業:①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②環境工程;③安全工程。
⑶其他專業: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友情提示:
注冊化工工程師各地報名條件可能會有所不同,請以各地報名通知上的報名條件為准。

J.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時間安排

全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介紹2007/08/31 00:38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一、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二、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三、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四、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五、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信息檢索目錄]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介紹
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大綱
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大綱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時間安排
注冊化工工程師報考條件
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實施辦法
注冊化工工程師新舊專業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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