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乙類廠房設計間距怎麼規定
① 廠房的防火間距都有哪些規定
(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於30m。
(2)單層或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其與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2條的規定執行。
(3)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築確定,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必須相鄰建造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4)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於4m。
(5)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牆均為不燃燒體,當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於該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6)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3.3.8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築貼鄰建造。
(7)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6.5.2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
(8)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台確定。
(9)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10)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11)當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
當較高一面外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不設天窗、屋頂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牆上開口部位採取了防火保護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4m。
② 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有哪些要求
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4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3.5.1條的規定。
【3標§】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m)表3-4
註: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於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築按表2-4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築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2.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於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牆均為不燃性牆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3.3.5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築貼鄰。
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6.5.3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
4.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台確定。
5.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③ 廠房建築消防通道間距要求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16-87》六章 消防車道和進廠房的鐵路線
第6.0.1條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線間距不宜超過160m。當建築物的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均應設置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
第6.0.2條 消防車道穿過建築物的門洞時,其凈高和凈寬不應小於4m;門垛之間的凈寬不應小於3.5m。
第6.0.3條 沿街建築應設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超過80m。
第6.0.4條 工廠、倉庫應設置消防車道。一座甲、乙、丙類廠房的佔地面積超過3000m2或一座乙、丙類庫房的佔地面積超過1500m2時,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如有困難,可沿其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或設置可供消防車通行的且寬度不小於6m的平坦空地。
第6.0.5條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設消防車道或可供消防車通行的且寬度不小於6m的平坦空地。
一個堆場、儲罐區的總儲量超過表6.0.5的規定時,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四周設置寬度不小於6m且能供消防車通行的平坦空地。
註:一個易燃材料堆場佔地面積超過25000m2或一個可燃材料堆場佔地面積超過40000m2時,宜增設與環
形消防車道相通的中間縱、橫消防車道,其間距不宜超過150m。
第6.0.6條 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和佔地面積超過3000m2的展覽館等公共建築,宜設環形消防車道。
第6.0.7條 建築物的封閉內院,如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的消防車道。
第6.0.8條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
第6.0.9條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高不應小於4m。
第6.0.10條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於12m×12m的回車場。供大型消防車使用的回車場面積不應小於15m×15m。
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6.0.11條 消防車道應盡量短捷,並宜避免與鐵路平交。如必須平交,應設備用車道,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一列火車的長度。
第6.0.12條 甲、乙類廠房和庫房內不應設有鐵路線。
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進入丙、丁、戊類廠房和庫房時,其屋頂應採用非燃燒體結構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
④ 化工廠車間建築設計的問題
假若你對化學品安全等級描述是無誤的,那麼:
1、最低也不許可與《民用建築安全內防火規范》和《容民用建築電力安全規范》的要求。
2、建立一個乙類車間和一個普通倉庫一整體建立絕對是不許可的。即使你把倉庫看成「一般民用建築」來考慮,那麼:乙類車間與「一般民用建築「的距離,規定不能少於16米。所以,分開的距離必須大於16米。
3、甲類廠房與庫房、辦公室、食堂、維修間等非生產設施的安全距離為30米。
甲類廠房與甲類廠房之間,可以毗連,但必須使用防爆牆隔離開來,不得穿越任何管線、電纜、通道、觀察孔等。乙類廠房與乙類廠房之間,可以毗連,但必須使用防火牆隔離開來,不得穿越管線、電纜、通道、觀察孔、門窗等。
⑤ 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米。這句怎麼理解
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米,從來沒有這規定,只有甲甲廠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米
⑥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有哪些要求
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築的防火回間距,不應小答於表3-6的規定。
【3標§】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m)表3-6
註:1.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2.兩座倉庫的相鄰外牆均為防火牆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於6m;丁、戊類倉庫,不應小於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總佔地面積不大於表3-3中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25m,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表3-5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⑦ 廠房防火間距是怎樣規定的
答:(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於30m。 (2)單層或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其與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2條的規定執行。 (3)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築確定,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必須相鄰建造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4)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於4m。 (5)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牆均為不燃燒體,當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於該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6)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3.3.8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築貼鄰建造。 (7)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6.5.2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 (8)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台確定。 (9)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10)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11)當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 當較高一面外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不設天窗、屋頂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牆上開口部位採取了防火保護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