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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動火安全隱患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3-08 06:49:29

Ⅰ 車間安全隱患有哪些

1、車間、倉庫環境是否整潔,物資堆放是否有序

如氧氣瓶、乙炔瓶不能曝曬、倒立,兩種內氣瓶不能同庫存容放(通風較好的交敞場所,可相距5米以外堆放)。

2、危險物品管理是否規范

如劇毒品、爆炸品的管理是否做到「五雙」,危險化學品是否專庫存放,危險化學品是否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

3、重點項目、重點設備設施是否交裝交全裝置和安全堅示標志

4、使用動火是否經過審此及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如動火是否超守「六大累今」、五不動火」、十不」等。

5、高空縣掛和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有無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如制定施工方章、安全操作規程,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6、車間、倉、員工宿含的設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7、車間、員工痛含是否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器材設施是否按規定設置

Ⅱ 工廠安全隱患有哪些

1、生產現場有否「三違」現象。「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員工現場操作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不同行業員工勞保用品配備和使用有不同的規定,如建築工人要配備和使用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粉碎工要重點配備和使用防塵毒口罩,鉗工、機床工重點配備和使用防護皮鞋、防護眼鏡等。

2、車間、倉庫環境是否整潔,物資堆放是否有序。如氧氣瓶、乙炔瓶不能曝曬、倒立,兩種氣瓶不能同庫存放(通風較好的寬敞場所,可相距5米以外堆放)。

3、危險物品管理是否規范。劇毒品、爆炸品的管理是否做到「五雙」,危險化學品是否專庫存放,危險化學品是否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

4、重點項目、重點設備設施是否安裝安全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5、使用動火是否經過審批及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2)化工企業動火安全隱患有哪些擴展閱讀:

車間管理的基本原則:

1、統一領導和民主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現代工業生產是建立在高度技術基礎上的社會化大生產,生產力水平越高,生產的社會化程度越高,就越需要嚴格實行統一領導。

2、思想政治工作和經濟工作相結合的原則。職工在思想政治方面的問題,總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是在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或是從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活動中反映出來的。

所以車間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須結合經濟工作來做,才能服務於生產,才能確保經濟工作的社會主義方向,才能使車間生產活動順利進行,並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

Ⅲ 化工廠施工隊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有哪些

安全著裝;動火作業,焊渣注意不能隨地掉落,以防印發火災;高處作業注意身系安全帶。

Ⅳ 車間安全隱患有哪些

1、生產現場有否「三違」現象。「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員工現場操作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不同行業員工勞保用品配備和使用有不同的規定,如建築工人要配備和使用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粉碎工要重點配備和使用防塵毒口罩,鉗工、機床工重點配備和使用防護皮鞋、防護眼鏡等。

2、車間、倉庫環境是否整潔,物資堆放是否有序。如氧氣瓶、乙炔瓶不能曝曬、倒立,兩種氣瓶不能同庫存放(通風較好的寬敞場所,可相距5米以外堆放)。

3、危險物品管理是否規范。劇毒品、爆炸品的管理是否做到「五雙」,危險化學品是否專庫存放,危險化學品是否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

4、重點項目、重點設備設施是否安裝安全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5、使用動火是否經過審批及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化工企業動火安全隱患有哪些擴展閱讀:

車間管理的基本原則:

1、統一領導和民主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現代工業生產是建立在高度技術基礎上的社會化大生產,生產力水平越高,生產的社會化程度越高,就越需要嚴格實行統一領導。

2、思想政治工作和經濟工作相結合的原則。職工在思想政治方面的問題,總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是在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或是從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活動中反映出來的。

所以車間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須結合經濟工作來做,才能服務於生產,才能確保經濟工作的社會主義方向,才能使車間生產活動順利進行,並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

Ⅳ 河南化工企業爆炸,是不是所有的化工業都存在安全隱患

根據河南省消防救援總隊9月30日發布的官方微博消息得知,吉利區世紀大道河南中托力合化學有限公司發生了一起爆炸事件後,當地消防救援支隊緊急調集了30輛消防車和115名指戰員前往現場救援,很快就撲滅了這場險情,幸運的是沒有造成任何人員的傷亡。

第四:管線或容器內含有可燃性液體或氣體時,一定要在動火作業前,將其中所含的可燃物通過水、蒸氣、氮氣、二氧化碳等方式沖洗干凈,確定其中的可燃性氣體濃度在爆炸下限 20%以下才能繼續工作;第五:在做各項動火工作時,必須提前向轄區單位申請核發安全工作許可證,當設備安全處理、檢點、測定等程序都經過檢測確認安全的狀況下,才可以正常施工。這樣的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確保職員與設備的安全,減少因設備問題引發的安全隱患。雖說發生這樣事情的可能性比較小,但是安全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忽視。

Ⅵ 化工企業可能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哪些

化工企業可能存在的生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最主要的就是污染。還有就是爆炸。火災等等。

Ⅶ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的重點和核心是什麼

一、重點和核心我覺得差不多是一個意思

安全管理就是管人、管物、管管理缺失,分別有相應的重點
1、 管人:危險因素是人的不安全行為,所以重點就是做好全員培訓,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外來施工方有資質;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有資格證;新入廠職工三級教育;化工廠有夜班,脫崗睡崗等勞動紀律問題;危化品行業還要保證每年足夠的繼續教育學時。
2、管物:危險因素是物的不安全狀態,所以重點就是做好物品檢測:如消防設施的維護;特種設備壓力容器和管道、起重器材的檢測;閥門和法蘭的跑冒滴漏;壓力表的強檢;勞保護品的發放;應急物資的維護;危化品行業還要注意裝卸車輛的資質。
3、管管理缺失:危險因素就是該做的沒做,這叫管理缺失。重點分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建立規章制度來約束上述兩項,確保正常運行,如每周組織安全檢查進行隱患排查(查物);對動火、吊裝等八大許可作業進行分析審批(既屬查人又屬查物);開停車牽頭起草安全方案(既屬查人又屬查物)。二是杜絕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如超許可期限、范圍進行生產、經營、儲存的;未辦理「三同時」手續進行建設的;
二、 如果非要說核心的話就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保證起有效實施,具體建立哪些制度可參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十四條。

Ⅷ 車間的安全隱患有哪些

一、生產現場有否「三違」現象「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重點查員工現場操作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和佩戴<span>勞動防護用品。不同行業員工勞保用品配備和使用有不同的規定,如建築工人要配備和使用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粉碎工要重點配備和使用防塵毒口罩,鉗工、機床工重點配備和使用防護皮鞋、防護眼鏡等。
二、車間、倉庫環境是否整潔,物資堆放是否有序如氧氣瓶、乙炔瓶不能曝曬、倒立,兩種氣瓶不能同庫存放(通風較好的寬敞場所,可相距5米以外堆放)。
三、危險物品管理是否規范如劇毒品、爆炸品的管理是否做到「五雙」,危險化學品是否專庫存放,危險化學品是否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
四、重點項目、重點設備設施是否安裝安全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五、使用動火是否經過審批及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如動火是否遵守「六大禁令」、「五不動火」、「十不燒」等。
六、高空懸掛和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有無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如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等。
七、車間、倉庫、員工宿舍的設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八、車間、員工宿舍是否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器材設施是否按規定設置廠房的安全出口一般不應少於2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1個:(1)甲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00m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2)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3)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50m,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400m,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廠房疏散通道包括樓梯、走道和門:

Ⅸ 化工企業安全隱患有哪些

一、公司廠區及生產場所(除指定范圍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險漏洞,消除各種火險隱患。
二、禁止在廠區內明火照明和明火取暖。
三、禁止在廠區焚燒雜草垃圾,
四、禁止帶引火物及發火物進入易燃易爆區域及場所。
五、消防栓及各種消防器材,應保持完整好用,除了滅火嚴禁隨意挪用。
六、消防器材應放置在固定的取用方便地點,要防潮、防水,要設有明顯標志,並要會使用消防器材。
七、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域必須戴阻火器(在東門)。
八、必須保持廠區道路暢通,不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垃圾,保證消防車和消防人員暢通無阻。路面動土施工,必須和動力部聯系。
九、不得把互相發生化學反應,具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兩種污水同時排放入工業下水道。
十、為保證生產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公司必須加強用火管理,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安全動火管理的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錘擊金屬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3、罐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4、機動車進入罐區、生產裝置區、原料庫區。
5、使用雷管、炸葯等進行爆破。
6、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非防爆電氣。
(二)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公司動火分為三級:
A、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動火
1、正在生產的提煉車間工藝裝置區。
2、倉儲。
3、有易燃可燃液體的泵房與機房。
4、化學危險品倉庫---原料周轉庫。
5、ETP車間及下水系統的地溝、管道。
6、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線。
7、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區域。
B、凡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1、停工檢修並經認真清洗置換後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分析合格者。
3、全廠系統管網內。
4、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C、在廠區內,除一、二級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
(三)具體動火安全措施
1、將動火設備(罐、容器、換熱器、管線等)的溶劑、油品等可燃物質徹底清洗置換干凈,並用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3、盛裝過易爆易燃液體的罐、容器內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明火試驗,工作時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並予以封閉。
5、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必須完好,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必須由專業電工接焊機電源線。
6、高處動火(2米以上)必須採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具體情況而定大於5 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8、動火前和動火結束後,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餘火。
9、兩瓶間距(乙炔瓶、氧氣瓶)不小於7米;乙炔瓶不得平放;遠離焊接物(至少15米)。
(四)動火審批條件
1、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領導會同施工單位動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後,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並填寫動火證,安全部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經副總經理或安全部經理同意後,方可簽發動火證,准許動火;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項目較大的一級動火,應由申請單位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報安全部審批並落實安全措施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員制定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再經車間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落實後,經安全部安全員同意後,批准動火。
3、三級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管區所在車間安全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動火證,批准動火。
4、帶壓、帶有易燃可燃物質或有毒物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做為特殊動火處理,由安全部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時報請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動火。
(五)動火人的許可權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六)動火證
1、動火證是用火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2、動火證存根由安全部存檔,保存期為一年。

Ⅹ 化工廠安全知識

首先要進行國家相關安全法規教育,然後根據自己企業的特點進行相應的教育。這里是某個工廠安全制度的目錄,並隨附一個制度樣板供參考。要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先建立健全相應制度,這安全教育必不可少的步驟。然後根據不同崗位的不同要求分別進行教育。
1.安全管理總則
2.安全防護守則
3.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4.安全生產職責
5.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6.安全例會制度.doc
7.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8.安全作業票證
9.安全生產確認制度
10.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11.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12.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13.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14.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15.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
16.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17.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18.防塵防毒管理規定
19.各種燒傷的現場急救處理
20.勞保用品穿戴和使用辦法
21.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22.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暫行)
23.臨時工及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24.清潔安全規程
25.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26.事故管理規定
27.特殊工種管理制度
28.危險點源控制管理制度
29.危險品,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30.要害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31.有毒有害崗位補助標准
32.職業性健康檢查制度
33.生產區四十一條禁令
34.安全生產四字歌謠
35.電氣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36.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37.電氣工作票管理制度
38.安全生產事故應緊預案
39.電焊安全規程
40.警示標志管理辦法
41.觸電急救辦法
42.安全規程
43.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的救護辦法
44.輻射放護辦法
45.級安全教育試卷

附一個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准適用於化工企業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准不適用於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電廠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HG23012—1999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23014—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5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5.1.2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5.1.4 凡在處於GBJ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5.1.5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 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5.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 生產不穩定。
5.2.1.2 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於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於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准
6.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6.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准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2%。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A。
7.2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最後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7.2.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後,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2.5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准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h。
7.3.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h。
7.3.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7.4.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後,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准。
7.4.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准。
8 職責要求
8.1 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 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後,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 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於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採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8.4 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並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並簽字。
8.6 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准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 動火作業的審查批准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准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准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附 錄 A
(標準的附錄)
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地點:
動火方式:
動火執行人: 動火負責人:
動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
安全措施:

動火安全措施編制人: 組織實施人:
監火人:
動火審批人:
特殊動火會簽:
動火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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