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村集體資金屬於什麼罪
① 村幹部套取項目資金十萬以上定什麼罪行
村幹部套取項目資金10萬以上應當定詐騙罪,屬於詐騙國家資金。
② 騙取專項資金入村集體賬,該如何定性
專項資金套取,肯定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應該是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資金套出來後還要分析,如果幾個人私分就屬於貪污罪;如果是分給每一個職工,職工都要退錢,決策領導要追究私分國有資產的刑事責任;如果全部沒動用,依法上繳國庫,追究行政責任。另外,還要補充,如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還要追究濫用職權的的刑事責任。我辦的一個馬關貪污、受賄、私分國資、濫用職權四個罪名的案件就是你說的典型案例。 如果挪用救災、救濟、搶險、優撫、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款項用於公務招待的話,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違法套取的資金可以認定為犯罪中的損失。
③ 個人佔用村集體資金屬於刑事犯罪嗎
個人佔用村集體資金不應該屬於刑事犯罪而屬於經紀犯罪
④ 村幹部弄虛作假騙取村集體基農保護款4000元以上屬什麼罪
這種性質屬於騙取貪污公共資金款罪,村民應該舉報村幹部。
⑤ 非法套取國家錢財屬於什麼罪
非法套取國家錢財有可能處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⑥ 村幹部套取國家多少資金可以判刑
各個罪名的量刑情況是:
貪污罪
①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村幹部犯罪比照國家工作人員處理;
2、針對您說的情況,一般犯罪情況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
所謂個人貪污數額,在單獨犯罪中是指個人實際貪污的數額.
在共同犯罪中,對組織、領導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貪污犯罪集團的貪污總數額,對其他共同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則是指某個人實際參與貪污的數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重大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污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污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
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則產。
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
②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6)套取村集體資金屬於什麼罪擴展閱讀:
構成要件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當然屬於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在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中方和國有資產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其財產仍可視為公共財產,即使不佔主導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財產仍屬公共財產。
因此,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的財物,仍屬於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
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
因此,一般來說,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⑦ 侵佔村集體資金是犯罪嗎
侵佔村集體資金是不是犯罪,要依據侵佔的情節、侵佔人的身份而業,如果是村委會幹部侵佔,數額達到刑法標準的,構成職務侵佔罪,如果是村支書侵佔的,構成貪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⑧ 村幹部套取上級資金用於集體開支屬什麼行為
如果有證據材料證明的話,極有可能涉嫌挪用公款或貪污等違法犯罪,建議及時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投訴反映解決即可。
⑨ 村官套取群眾資金七萬多會不會被判刑
這套取村民的征地補償費7萬元,是貪污行為,涉嫌貪污罪,可以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並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可以立案偵查。是黨員村幹部的,可先由紀委初核再立案調查。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⑩ 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和伙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是否有罪
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合夥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如果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就涉嫌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根據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93條第2款的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①救災、搶險、防風、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②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③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④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繳稅款;⑥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⑦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可見,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合夥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求,如果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就涉嫌貪污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