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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拍賣收入是什麼收入

發布時間: 2021-03-06 13:50:27

A. 什麼是采礦出讓收益金

出讓采礦權的收益。

B. 關於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財建 [2006]39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 局) 、國土資源廳 ( 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 (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根據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 國發 [2005]28 號) 和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國發 [2006] 4 號) 的規定,為進一步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理順礦產資源收益分配關系,合理劃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現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機關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出資 ( 包括中央財政出資、地方財政出資和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共同出資,下同) 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國有企業補繳其無償佔有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價款。

二、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 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強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收繳管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一次性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分期繳納; 探礦權價款繳款期限不超過 2 年,采礦權價款繳款期限不超過10 年。

具體繳庫程序是: 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價、協議價或招標、拍賣、掛牌成交價填具繳庫通知書,通知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繳款; 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在接到繳款通知書 7 個工作日內辦理繳費手續。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的收繳,按照 《財政部關於確認國土資源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 ( 財庫[2003] 6 號) 和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的收繳,已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按照地方財政部門有關改革規定執行; 暫未實施改革的地方,採取就地繳庫方式,辦理繳庫手續時,使用 「一般繳款書」,預算科目根據當年 《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的有關規定填寫,並在 「備注」欄中註明各預算級次的分成比例,各級國庫在收到庫款時,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將庫款的 20% 逐級上劃國家金庫總庫,將庫款的 80%部分,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省、市、縣分成比例進行劃解。

四、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的監督管理。各級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要依據加蓋銀行 ( 國庫) 轉 ( 收) 訖章的相關繳款憑證各聯次及相關資料、憑證等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不得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不得發放探礦權許可證或采礦權許可證。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對辦理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業務所需經費給予保障,確保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的足額收取並及時上繳財政。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加大對探礦權采礦權出讓中各種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要依法對違規減免,不履行收費職責,應收不收,不及時足額繳庫,截留、坐支、挪用及商業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從嚴查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知下發後,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C. 評估的采礦權價值如何入賬

可以根據評估價值入賬,計入「無形資產」科目。 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資本公積等相關科目 一、采礦權的概念及屬性 (一)采礦權的概念及特徵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礦產品的權利。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被稱為采礦權人。采礦權具有以下特徵:第一,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對礦產資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而礦產資源既是物質實體,又是以物權形式表現出來的自物權。國家通過轉讓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實現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能,因此,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采礦權人對礦產資源沒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而采礦權又是一種限制物權。第二,采礦權的功能是對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進行開采,為國家和 社會 提供所需的礦產品。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目的是在采礦許可證規定區域內,開采或加工礦產品並從礦產品銷售中獲取收益。 (二)采礦權的資產屬性依據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規定的資產應具備的三個條件,采礦權屬於資產,這是因為采礦權具有資產的三個特徵:第一,采礦權人所持有的采礦權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礦權人在勘查區塊內優先獲取的采礦權,在取得采礦權之前,為從事普查勘探已經發生了費用支出;采礦權人取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需要支付采礦權價款;從原采礦權人處取得采礦權同樣要支付款項。因此,采礦權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現實資產。第二,采礦權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後,依法享有在規定的區塊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礦權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礦權人開采並銷售礦產品或依法轉讓采礦權,可以獲取現金流入。因此,采礦權能夠給采礦權人帶來預期的 經濟 利益。 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第一,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對無形資產的定義,采礦權具備無形性(無實物形態)、排他性、非貨幣性資產(貨幣或以貨幣結算的項目以外的資產)等特徵,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第二,采礦權就其自身性質來看屬於對物產權類無形資產。對物產權類無形資產是權利人對他人(包括國家)擁有所有權的財物因一定限度的權利而形成的資產。采礦權必須依附於礦產資源而存在,離開特定區塊的礦產資源,采礦權就沒有任何價值,因此,采礦權是對物產權。第三,采礦權不同於其他無形資產的特點是使用周期長、投資多、風險大。采礦權取得前,一般經過了礦產資源的普查、詳查和勘探階段,探明了各級礦產儲量,提交了勘探報告,可以作為礦山建設可行性 研究 和設計的依據。 二、采礦權的確認 (一)采礦權入賬范圍符合下列條件的采礦權應列入「無形資產——采礦權」賬戶:第一,探礦權人在勘查作業區內優先取得的采礦權;第二,采礦權人通過申請、招標、拍賣等出讓形式,從國家登記管理機關取得的采礦權;第三,采礦權人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轉讓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 (二)采礦權入賬時間采礦權一般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產權發生轉移時入賬。第一,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人)在勘查作業區內優先取得采礦權,應以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辦理采礦權許可證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第二,地質勘查單位或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的采礦權,應以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采礦權許可證並繳納采礦權價款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第三,采礦權人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以辦理采礦權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支付采礦權價款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 三、采礦權的計量 (一)初始計量取得時的初始計量一般按取得采礦權時的實際成本計量,實際成本是指取得采礦權過程中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計價和其他相關支出。具體而言,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按為形成采礦權實際發生的地質勘查成本和其他相關支出計量;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的采礦權,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計量;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計量。采礦權價款的確定應區別取得的方式,通過申請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應按評估確認的結果計量采礦權價款;通過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應依據評估確認的結果確定招標、拍賣的底價或保留價,按成交後的實際交易額計量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人通過轉讓形式取得的采礦權,應依據評估確認的結果確定轉讓的底價,按成交後的實際交易額計量采礦權價款。國土資源部於1999年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采礦權價款評估的 方法 包括貼現現金流量法和可比銷售法。最常用的評估方法是貼現現金流量法。 (二)後續計量後續計量包括采礦權價值的攤銷、會計期末的減值測試和采礦權取得後的後續支出。 (1)采礦權價值的攤銷。采礦權價值的攤銷一般採用直線法,按預計采礦年限平均分攤,預計采礦年限是根據已探明的儲量、礦山設計規模、礦產品的市場需求及 發展 趨勢等因素來確定的。採用該攤銷 方法 的原因在於:第一,符合謹慎性原則。儲量是采礦權價值評估和礦山建設的主要依據,儲量的確定是由國家權威部門認定的,因此,采礦權預計攤銷年限可通過確認的儲量與礦山設計規模 企業 當年的消耗的儲量來確定開采期和攤銷期,這樣既有利於企業合理、 科學 地確定開采規模和周期;又有利於防止人為操縱損益現象的發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則和一貫性原則。 目前 資源開發企業采礦期一般遠在10年以上,由於取得采礦權初期費用較大,按不超過10年攤銷,會造成攤銷期與受益期不配比,攤銷期內攤銷額較大,有可能在相應的會計年度中出現虧損;而攤銷期後由於沒有與收入相配比的費用,又有可能出現較大的收益,采礦期與攤銷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礦權的攤銷年限不能採用一般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確定辦法。 (2)會計期末的減值測試。一般礦山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在會計期末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於會計期末進行采礦權減值測試,采礦權減值測試應按單個項目進行。 (3)采礦權取得後的後續支出應予資本化。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無形資產在確認後再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但該准則不適用一般礦山企業的采礦權。原因在於:探采一體化是一般礦山企業的經營方式,國家鼓勵資源開發企業通過採取多種形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礦區及外圍的勘查開發力度,以實現勘查、開發一體化的可持續發展。而地勘企業在取得采礦權後,通過對礦區及外圍的再投入,不僅可以探明更多資源,而且可以提高儲量的級別。因此,采礦權的權益價值會因資源開發企業不斷加大對礦區及外圍的勘查投入而發生較大的變化。新增的投入繼續資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可使產出與攤銷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於從政策上鼓勵資源開發企業加大對礦區及外圍資源的勘探投入的積極性,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礦權的核算 (一)采礦權取得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國家出資或自籌資金),應按實際發生的實際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地質勘查生產——××項目」、「銀行存款」(成果鑒定登記驗收費用)。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等科目。 (二)采礦權後續支出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對取得采礦權後發生的後續支出,一般應予資本化。即首先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有關科目;然後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分攤采礦權價值。 (三)采礦權價值攤銷的核算采礦權取得後,在其使用期間,按其預計使用年限分攤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采礦權」。 (四)采礦權出售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出售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轉讓時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轉讓由其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 (五)以采礦權對外投資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用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投資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采礦權——××項目」;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利用自籌資金形成的采礦權進行投資,一般應按評估確認的價款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可參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 (六)采礦權減值的核算會計期末,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應對已入賬的采礦權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出現明顯減值跡象的,應提取減值准備。按確定的減值數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采礦權減值准備」。由於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提取減值准備後一般不會出現價值轉回的情況,因此,對采礦權計提的減值准備在以後期間一般不予轉回。

D. 請教有關拍賣行營業收入的概念

  • 拍賣行,它的年營業收入是指每一件拍賣品成交以後抽取的傭金(或者叫手續費)總和

  • 這一年的交易額,是拍賣行的往來款項。

  • 拍賣的商品的所有權不屬於拍賣行的,拍賣所得與拍賣行無關。

E. 為什麼轉讓采礦權時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的使用費收入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版入。」即:無形資產權所有權的的轉讓形成營業外收入或支出,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形成其他業務收入。另外,營業外的活動並非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而是營業外收入的核算就是直接算收益減代價以後的凈額。比如企業出售固定資產,售價10萬,固定資產賬面價值8萬,則營業外收入為10-8=2萬。但營業收入不同,它是算不刨除代價的總收益的,比如企業出售商品,售價10萬,該批商品取得成本8萬,則主營業務收入為10萬,主營業務成本為8萬,營業利潤為2萬。

F. 礦權轉讓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嗎

政府非稅收入主要有
編輯
1.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特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3.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和有償出讓土地、海域、礦產、水、森林、旅遊、無線電頻率以及城市市政公共設施和公共空間等國有有形或無形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勘查權、開采權、特許經營權、冠名權、廣告權等取得的收入。
4.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黨團組織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對其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
5.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國家出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是指國家為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特許發行彩票籌集的專項財政資金。
7.罰沒收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處罰取得的罰款、沒收款、沒收非法財物的變價收入。
8.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
9.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集中的所屬事業單位收入。
10.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稅收和非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

G. 政府拍賣采礦權取得收入是否征稅

稅務局想征也沒敢征啊?
他敢向上級手裡要錢嗎?
不過你一定要找法律參考吧。還是上壹新聞yixinwen搜索一下。應該有不少類似的案例做參考的。

H. 國土局收了我的采礦權收益費現在又把我的礦泉拿出來拍賣合理嗎

去年交了采礦權收益費,國土局今年又把你的礦權拿出來拍賣,是不是合理的主要是看你繳納的采礦權收益費是多長時間的,如果過期了就是合法的

I. 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辦法是什麼意思

據中國證券網訊,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要求,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出讓新設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應按《暫行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 全文可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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