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為什麼暫停辦理采礦權
❶ 遼寧省采礦權設立延續變更轉讓擴界暫行辦法
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采礦權客體應包括礦產資源和礦區,具有復合性,並且礦區及其所蘊涵的礦藏種類規模不同對采礦權的取得及行使有著重要影響。采礦權可有限制的轉讓,法律應明確並完善采礦權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轉形式。 西方現代礦業法礦業權概念正式產生於1870年左右,同現代意義上的礦業一樣,是伴隨著19世紀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得以成長並不斷完善。工業革命使礦業地位達到其頂峰,礦產資源的發現和開采,礦產品的生產和廣泛應用,成為工業化國家發展的可支撐點和基礎。礦業的基礎產業地位得到了大多國家認同,故而在大多國家的法律中規定:所有地下礦產資源為國家(王室)所有,可以說現代礦業權制度就如此產生了。在這一制度規定下,凡是要從事地下探礦、采礦的個人或企業,都要按國家有關礦業法的規定,辦理一定的手續,繳納一定的款項,然後取得相應的特許權或租用權。若所要進行工作的土地歸私人所有,還須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權人的允許方可正式進行工作。 我國的礦業權制度在計劃經濟時期一直付闕,直至1986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81條第2款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自此明確了我國采礦權的主體和其財產屬性。隨著我國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步伐的加快,在1996年對《礦產資源法》作了修改,並在1998年2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3個配套法規。采礦權的概念在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6條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❷ 有個親戚投資了山西某個省的煤礦,已經有兩年了,為什麼老停工
目前國家公認標準是20萬.看下面兩個材料. ************************************ 李毅中介紹,對於礦難的賠償,在《安全生產法》以及相關的條例里都寫明賠償的責任,但是沒有寫明具體賠償的標准。去年年初,《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里提出,要加大賠償的力度,提高賠償的標准。 山西的朔州和遼寧阜新礦難中死亡家屬獲得的賠償都是20萬元,這20萬元會不會成為以後統一的賠償標准呢。李毅中表示,目前像遼寧省、陝西省、山西省、河北省、雲南省等,省政府作出決定,按照當地的平均工資,定為11年、15年等,來決定賠償的標准,大體上不低於20萬元,李毅中說他很贊成這種做法。加大賠款的額度,就是要加大事故的成本,讓那些礦主、經營者感到這樣大的賠償他擔負不起,不如拿出錢來加大安全隱患的治理,從源頭上遏制事故。 *************************** 礦難賠償(今日關鍵詞) 山西:礦難死亡賠償不低於20萬(新聞) 據新華社12月16日消息,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一項政策,規定因煤礦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礦主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准每人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同時,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鄉鎮煤礦,將被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由政府收回採礦權重新公開拍賣。 盂縣「12·9」礦難善後賠償就按此標准進行,每名遇難礦工的家屬獲賠20萬元,由煤礦所屬的陽泉市盂縣南婁鎮工業集團出資賠付。33名遇難礦工的家屬獲賠660萬元。 礦難賠償標准理應大幅提高(直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一位負責人最近在一次會議上透露:中國目前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基本為農民工,煤礦每年死亡人數接近6000人。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死亡賠償金一般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山西雖然相對多一些,但一般也就在3萬元至5萬元之間,最高8萬元。 針對頻繁發生的礦難,早就有人指出,中國目前的礦難賠付標准太低,死亡礦工的賠償金與煤礦礦主的高額收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這不利於加強礦主對安全生產的重視。例如陝西銅川礦難之前,發生礦難的預兆已經非常明顯,但礦主為了能夠拿到巨額超產獎,不惜拿礦工的生命做賭注,從而賠上了166條人命!有鑒於此,好多人不約而同地提出,要想減少礦難,就必須加大礦難傷亡的賠付力度。這樣,煤礦就會死不起人,礦主也就時刻有一種風險意識,從而促使礦主加大安全生產上的投入,降低礦難的發生頻率。 20萬元的賠付標准相對於以前來說是很大的提高。但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對於死難礦工的親屬來說,別說20萬元,即使是賠給他們一座金山,也抹不平他們心上的傷痛,有限的那點賠付金額,只是聊作慰藉而已。政府作為煤礦生產的監管主體,出台文件提高賠償標准,加大監管力度,體現出政府對於安全生產的重視和對於人民生命的關愛,值得肯定。 摘編自《大河報》12月17日 文/李先梓 還生命一個平等的「價格」(求是) 20萬元,相對於過去的礦難賠付標准,簡直是一個天價。這是一個具有突破性的數字,不僅突破了過去同類事故的賠付標准,也突破了我們每一個人心裡對生命價值的認知。 災難之後的賠付凸顯對生命的態度。今年,我國災難賠付標准屢創新高,這表明國家和社會對生命日益重視。上個月,包頭空難賠付標准創歷史新高,不包括航意險,每位遇難者獲賠21.1萬元。而陝西銅川陳家山礦難每位遇難礦工僅獲賠4.464萬元。 賠付完全平等的生命,兩個數額竟相差近5倍,讓人不得不思考:生命的價格究竟如何界定?事實上,長期以來,礦難賠付如同礦工的生活一樣,一直排斥於主流話語之外。此次山西盂縣礦難將賠付標準定為20萬元,深入地下的礦工與高高在上的民航乘客,他們的生命實現了某種意義上的平等。 在經濟學意義上,生命確有支付價格,也正因此,對遇難者的賠付才有了相對公平的標准和現實意義。根據經濟學的觀點,市場為生命標出「公平價格」的計算原則是:確定一個生命創造收入的能力和生命得以延續的年限,按適當的貼現率將未來可能創造的全部收入摺合為當下的價格。按此原則,如果中國人均GDP為1000美元(綜合考慮職業、職業年限、當地生活水平)等,期望壽命為70歲,貼現率為5%,那麼一名20歲的中國普通工人,其生命價格約為2萬美元。按此標准衡量,包頭空難遇難者獲得的賠付接近公平價格,陳家山礦難遇難者獲得的賠付僅為公平價格的27%。盂縣礦難的「天價」賠付,事實上只不過是還原了一個作為勞動者的生命的公平價格。 問題不在於長期以來生命價格不平等這一事實本身,而在於其背後隱藏著一個對身份認同不平等的集體無意識。空難中逝去的生命更傾向被默認為社會精英,而礦難中逝去的生命處於社會最底層。當身份認同成為一個商業社會里社會價值觀的一部分,生命價格偏離公平價格就成為一種必然。 有一點可以肯定,長期以來,礦難賠付制度性地低於生命的公平價格,這意味著礦采業的老闆們以低於公平價格僱用一個勞動力或購買一個生命時,一筆可觀的「剩餘價值」裝進了他們的荷包,難怪無論礦難多麼頻繁地發生,都擋不住他們的投資腳步。今年,溫州等沿海城市的熱錢紛紛撤出房地產業,到山西「圈煤」。山西省及時的制度「創新」,對採煤業的規范無疑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20萬元的「天價」喚醒了我們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讓我們重新認識了這兩句話:生命無價!人人平等! 摘編自《中國青年報》12月22日 文/高立新 減少礦難應讓煤礦「死不起人」(縱論) 采礦是高危行業。但據報道,我國目前產煤每百萬噸死亡率接近4,而在其他產煤大國中,美國為0.04,俄羅斯為0.34,南非為0.13。同樣是採煤,我國的死亡率遠遠超出世界平均水平。是我們的技術不先進,還是制度不完善?都不全是! 刨根問底,那就是礦主對礦工生命的漠視。在上個世紀50年代,美國也曾小礦林立礦難不斷。後來,美國採取了一項讓煤礦「死不起人」的決定,即要求礦主開礦前先交納足夠的事故處理保證金,每死亡1人要賠付十萬甚至上百萬美元。煤礦「死不起人」,逼迫大小礦主開始「以人為本」,敬畏、珍惜礦工生命,如今美國的采礦死亡率遠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 在我國,每次礦難之後都有賠償,但每人一般賠償幾萬元左右。開採煤的暴利以及礦工生命的廉價,使得有些礦主無視礦工的生命,甚至在發現事故隱患後仍不停工,強迫礦工下井。陳家山礦難就是一例。 讓煤礦「死不起人」也同樣適用於地方政府的監管工作。礦難是能減少的,前提是安全設施要達標,安全制度要跟上。但在現實中,制度往往成為一句空話,成為一紙廢文。有些地方政府為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忽視安全監督與檢查,甚至與礦主或煤礦領導狼狽為奸,沆瀣一氣,成為利益的共同體。結果一旦出現礦難死人,有些官員只是寫個檢查,或者給個輕描淡寫的行政處分。這樣,礦工的鮮血不僅沖不掉他們的烏紗帽,相反還帶來了數不清的金錢。這樣,地方官員怎麼會珍視、敬畏礦工生命呢? 減少礦難,就要珍視礦工的生命,讓煤礦「死不起人」,讓礦工的生命與礦主的利益、與地方黨政幹部的烏紗帽綁在一起,「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假如礦工遇難了,而礦主還在心安理得地掙錢,當官的還在當官,對死難者而言,公平嗎? 摘編自《中國青年報》12月1日 文/惠銘生 《京華時報》(2004年12月23日第A02版) ************************************* 前提是找到礦主,而且要快,因為礦主不可能只有你一個債權人。在法院登記,在當地尋求司法救助,一定要搶在債務人破產之前…… 不管怎麼說,一切為了公理和正義。
❸ 礦權延續登記不適用招拍掛嗎
2002年2月11日,A公司經某市國土資源局批准,取得了該市一小型石膏礦的采礦權,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2005年12月27日,A公司向該市國土資源局遞交材料,申請延續登記,但申請延續的礦區范圍較原采礦證標明的礦區范圍大0.25平方公里。該市國土資源局認為,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石膏礦目前不再以行政審批的方式授予采礦權,應當進行招拍掛,決定不再為A公司辦理延續登記,但未通知A公司。
2006年3月16日,市國土資源局發布公告,要以掛牌的方式出讓該石膏礦的采礦權。A公司得知後,認為其仍是該石膏礦的采礦權人,市國土資源局不能處置其采礦權,雙方由此產生爭議。那麼,A公司擴大礦區范圍的申請是否為延續登記申請?A公司采礦權是否已經滅失?市國土資源局能否依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以停止行政審批方式授予采礦權為由,不予辦理延續登記?遼寧—讀者
答:關於A公司在申請采礦權延續登記時能否擴大礦區范圍,這涉及到采礦權延續的條件。《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對采礦權延續登記進行了原則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對延續登記的條件,目前法律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根據立法精神,采礦權延續登記是對行政許可的延續,采礦權人只能申請延續原采礦證標明礦區的采礦權,不能任意擴大或縮小礦區范圍。但本著保護采礦權人利益的原則,在符合規劃且不影響相鄰采礦權人或探礦權人權利的情況下,可以適當調整礦區范圍,但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申請延續登記前要首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關於A公司是否仍擁有該石膏礦的采礦權,這要看是否符合兩個條件:一是A公司是否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了延續登記申請;二是登記機關市國土資源局是否准予其延續登記。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至采礦許可證屆滿之日,是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時間;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是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的時間。但是,要提前多長時間申請,法律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在原采礦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的任何一天都可以提出延續登記申請。
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應於2006年2月1 1日到期,A公司於2005年1 2月27日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了延續登記申請,符合上述規定,應視為提出了延續登記申請。盡管其申請延續登記的礦區范圍較原來的礦區范圍適當擴大,但登記機關有義務告知其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關於登記機關辦理延續登記的時間,《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沒有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根據這一規定,市國土資源局應於2006年2月11日前作出是否准予A公司延續登記的決定。市國土資源局在審查中認為不應再准予A公司延續登記,但未書面通知A公司,應視為准予延續登記。因此,2006年2月11日後,A公司仍擁有該石膏礦的采礦權,但礦區范圍仍是其原采礦證標明的范圍。
關於市國土資源局不予延續登記的理由是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保護依法取得的采礦權不受侵犯。國土資源部於2003年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新設采礦權符合規定條件的,要以招拍掛的方式授予。2006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是對《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是對新設采礦權進行的規定。延續登記是否要以招拍掛的方式授予,沒有明確規定。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國家保護依法取得的采礦權不受侵犯,這是為了保護采礦權的穩定性,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A公司在其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目前提出了延續登記申請,如果礦權沒有糾紛、礦界沒有爭議、A公司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雖有違紀但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且符合規定開采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准予辦理延續登記。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 張東芹
❹ 重金求《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范探礦權審批要件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2號)
如有幫忙,請採納,謝謝。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
公 告
2012年 第3號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范采礦權
審批要件目錄的公告
為認真貫徹《遼寧省政務公開規定》(遼寧省政府令第270號),進一步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實現采礦權審批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及《關於印發〈遼寧省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07〕239號)等有關規定,現將采礦權審批要件目錄規范公告如下:
一、劃定礦區范圍審批
1.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
2.劃定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
3.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證明;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
5.市、縣現場勘察責任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
7.地質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縮小礦區范圍,提交劃出范圍礦產資源開采現狀報告(主要包括井巷工程現狀及剩餘資源儲量等相關內容);
9.開采煤炭的,提交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0.探礦權人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提交年檢合格的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11.申請採取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的文件及成交確認書;
12.申請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文件;
13.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的,提交經批準的礦產資源整合方案或礦業權設置方案及整合協議;
14.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二、采礦權新立審批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
4.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5.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
6.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
7.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家評審意見;
8.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
9.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10.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11.開采黃金礦產資源的,提交有關部門頒發的開采黃金礦產批准證書(復印件);
12.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
13.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探礦權人在提出采礦登記申請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勘查許可證注銷申請;
14.申請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等有關材料;
15.申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的,競得人或中標人提交招標拍賣掛牌公告、采礦權成交確認書、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等有關材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三、采礦權延續審批
1.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報告;
2.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3.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6.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屬於采礦權有償延續登記的,還應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等有關材料;
7.礦山開采現狀實測圖紙;
8.屬《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種大中型資源儲量規模的,提交近三年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其餘的提交當年或上一年度經審查合格的礦山儲量年報;
9.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已提交過相關資料的,可僅提供專家評審意見及保證金繳納憑證復印件);
10.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已提交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可僅提交專家評審意見復印件);
11.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12.煤炭礦山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原技術改造礦井的,需提供技改立項批復;如技改已完成,需提供技改驗收批復;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采礦權轉讓審批
1.采礦權轉讓申請報告;
2.采礦權轉讓申請書;
3.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轉讓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的證明,證明材料內容還應包括: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及礦山所在地的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協議取得的,提供生產滿5年的證明;
6.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屬無爭議證明;
7.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及相關費用的證明;
8.采礦權價款評估備案證明;
9.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10.受讓人應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
11.受讓人開采該礦礦產資源的資質條件的證明;
12.國有和集體礦山企業申請轉讓采礦權的,還應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並同時在采礦權轉讓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蓋章;
13.采礦權轉讓申請人和受讓人同時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和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人還應提交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五、采礦權變更審批
(一)擴大礦區范圍: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5.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
6.儲量核實報告及其評審備案證明;
7.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8.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等有關材料;
9.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
10.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
11.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12.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13.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
14.煤炭礦山企業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二)縮小礦區范圍:
1.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5.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土地復墾、環境恢復治理)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7.變更後的礦區范圍圖;
8.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9.煤炭礦山企業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三)變更主要開采礦種、開采方式: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檢)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5.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
7.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
9.煤炭礦山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采礦權價款繳納憑證(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批准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礦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變更為國家有關宏觀調控的規定和開采總量控制要求的,需經專家論證通過、公示無異議;
11.變更開采方式的,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環保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意見;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變更礦山生產規模、增減開采礦種: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檢)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5.佔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
7.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款通知書及保證金繳納憑證;
9.煤炭礦山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申請擴大生產規模的,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文件,礦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11.煤炭采礦權人申請擴大生產規模的,提交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核定生產能力的文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五)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4.有關部門批准文件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 采礦權轉讓需要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還需提供采礦權轉讓批復及采礦權價款處置等費用的有關憑證(包括分期繳納的應提交受讓人繳款承諾書);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六、采礦權注銷審批
1.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礦區范圍圖;
4.閉坑地質報告及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批准文件;
5.關閉礦山報告及相關部門批准文件;
6.閉坑地質報告、關閉礦山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匯交證明;
7.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及相關費用繳納情況證明;
8.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七、采礦許可證換領、補領審批
(一)采礦許可證換領
1.采礦許可證換領申請書;
2.采礦權人損壞的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二)采礦許可證補領
1.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采礦許可證遺失或毀失補領申請報告;
2.采礦許可證補領申請書;
3.刊登采礦許可證遺失或毀失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原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八、采礦權抵押備案
1.抵押備案申請書;
2.抵押合同;
3.貸款合同;
4.采礦權有償取得(處置)憑證;
5.采礦許可證(復印件)等相關要件;
6.采礦權權屬無爭議證明。
上述審批、備案事項屬於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的,還需提供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復核意見。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❺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2010年礦管處采礦權有償出讓怎麼辦理
出讓應該是到
遼寧省礦業權交易中心
辦理。
❻ 遼寧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效果
遼寧省根據國發 [2005]28號文件要求,成立了整頓和規范領導小組,專門制定下發了 《遼寧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工作規則》,按照各項規定開展了各個階段工作的動員和部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1)亂采濫挖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以來,省整規辦按照國務院和國家九部委的具體要求,以 「三查」為重點,制定了 「拉網排查、執法跟進、部門聯動、逐礦登記」的 「十六字方針」。編制了一套包含36類296個排查內容的登記表,並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環保等多部門對全省所有礦山企業一個不漏地進行了拉網式清查。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了實地核查,對清查的內容全部列表登記,對清查出的各類問題進行梳理,由排查人員逐一填寫,縣鄉領導和企業法人簽字確認,逐礦形成清查檔案。利用衛星遙感監測技術,對9個市22個重點礦業縣區開展了衛片數據檢查,共填寫登記表3萬多份,採集數據近200萬個,為有效開展治亂、治散、治本工作奠定了數據管理的基礎。通過拉網排查,逐礦登記,完成各類排查登記表7744份,排查現有持采礦許可證礦山企業6700個,持勘查許可證單位或個人701個,選 (洗)礦廠868個。通過這次集中排查,弄清了各市礦產資源開發基本情況。集中整頓以來,共駁回不符合條件的涉礦登記申請255個,出動執法人員3萬多人次,檢查涉礦企業6830餘家,下達整改通知書930件,查處取締無照經營違法涉礦點760個;共破獲涉礦案件403起,關閉686家礦山企業,查出並責令整改各類事故隱患865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214礦次,煤炭生產許可證252礦次,使煤礦采礦秩序明顯好轉,事故總量大幅度下降,特別是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共申報登記撤出投資入股21人,涉及資金987.5萬元,遏制了官商勾結等腐敗行為。
(2)優勢礦種和重點地區的開發秩序明顯好轉。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特點,注意突出工作重點,分期分批進行專項治理。一是重點治理了小選 (洗)礦廠過多過濫問題。對無合法礦石來源、無政府部門許可的選 (洗)礦廠堅決予以取締;對未依法徵用土地、無尾礦庫和無環境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的選 (洗)礦廠,責令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締。5年來,全省累計停產整頓、關閉選 (洗)礦廠812個,斬斷了非法采礦的銷售鏈,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亂采濫挖礦產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二是對菱鎂礦進行專項治理。整頓期間,省政府明確規定暫停審批和頒發新設置開采菱鎂資源采礦許可證。在 《遼寧省礦產資源整合工作方案》中,明確規定年生產規模低於3萬噸的菱鎂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到期後不予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為促進菱鎂專項治理工作順利實施,省國土資源廳指導鞍山、營口兩市分別制定了 《鞍山市菱鎂礦資源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營口市菱鎂礦資源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和 《大石橋市 (南樓經濟開發區)聖水寺菱鎂礦區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使菱鎂專項治理取得了階段成效。三是開展了古生物化石專項整治。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專門調研,提出實施關於化石保護的可行性措施。通過召開省古生物化石專項整治工作會議,制定化石保護條例,建立化石保護專門隊伍,探討古生物化石保護、研究利用、開發的政策、發展等事宜,使該省的古生物化石專項整治工作得到了國土資源部的肯定。四是加強對葫蘆島鉬礦專項治理。針對長期以來葫蘆島鉬礦開采失控、問題嚴重的情況,省政府組成專門工作組進駐葫蘆島進行重點整治。國土、監察、公安、工商等多部門聯手重拳出擊,沒收非法開采礦石。共處理違法違紀黨員幹部59人,查辦黨政機關工作人員12人,打掉犯罪團伙27個,刑事拘留110人,治安拘留1300人,挽回經濟損失近2億元,同時對違法采礦行為進行實地處理。關閉沒有主體礦山的選礦廠,實現集中選礦;改造坑口,拓寬巷道,加固支護,安裝照明、增設安全設施、更新陳舊設備。投資2400萬元,修築了7條礦區公路、投資4500萬元完成了礦區內河流的治理工程。與此同時,配套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職業病防治、飲用水和各項建設工程也相繼啟動,使礦容礦貌煥然一新。
(3)礦山企業多、小、散、亂問題得到有效治理。調整礦山布局、壓縮礦山企業總量、全面整合資源、實現礦產資源的集約化開采,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利用資源、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的治本之策。通過重新登記審批發證,對一些到期、不符合產業政策、開采技術落後、設備陳舊、規模小、浪費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一律注銷;對探礦、采礦登記發證權實行一口控制。同時,為嚴把發證關,省國土資源對所有的礦業審批事項一律實行內部會審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審批發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通過上述調控措施,壓縮、合並、關閉、取締各類礦山企業4203個,到2006年8月末,礦山企業總量從1999年的10780個減少到6577個,減少幅度達39%。2007年以來,省政府在 「治亂」的同時,積極開展 「治散」工作。提出了堅持科學規劃、依法有序、合理開發、明晰產權、以大並小、以優並劣、先關閉後整合、政府協調指導下的市場化運作與審批原則,對礦山生產規模小、布局散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開采工藝落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礦區進行資源整合。對鞍山、本溪、朝陽三市的鐵礦,葫蘆島市的鉬礦,營口市的菱鎂礦和白雲石礦等重點礦區和重點礦種,進行了強力整合,有效支持了遼寧原材料工業基地特別是精品鋼材基地建設。葫蘆島市將原有的38個鉬礦采礦權整合為7個;營口市將19個菱鎂礦和35個白雲石礦整合為5個大礦;鞍山胡家廟子地區24家民營企業采礦權到期後一律依法終止礦權,全部由鞍鋼收購。鞍山地區的鐵礦資源整合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儲備了可供鞍鋼使用百年的鐵礦資源。
❼ 保大限小強礦業———遼寧省礦業整合模式
遼寧省把礦產資源整合納入政府工作議程,制定下發了 《遼寧省礦產資源整合工作方案》,提出了堅持科學規劃、依法有序、合理開發、明晰產權、以大並小、以優並劣、先關閉後整合、政府協調指導下的市場化運作與審批8項原則,對礦山生產規模小、布局散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開采工藝落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礦區進行資源整合。
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整合的,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對於多個礦山包圍的零星資源或已關閉礦山尚有開采價值的剩餘資源,具備公開出讓條件的,通過公開出讓的方式,由其周邊礦山企業競買;對不具備公開出讓條件的,根據資源賦存條件、地質條件、安全條件和經濟條件等因素,由發證機關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後,確定資源整合給其周邊某一個礦山企業;整合礦山原則上不得擴大礦區范圍,整合前礦業權未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整合時按規定進行處置,整合後礦山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於規定的開采規模要求;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市,暫停探礦權、采礦權等相關證照的審批。
3.3.7.1 收購采礦權———鞍山市胡家廟子鐵礦資源整合
專項整治前,胡家廟子鐵礦區共有合法開采權的民營和集體礦山企業23家,設計年生產能力從1萬噸至20萬噸不等,大礦分割開采,資源利用效率低,損失浪費嚴重。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鐵礦資源,省整規領導小組責成礦政管理部門對全省重點礦山、重點礦區進行了資源開發整合規劃,並根據礦山實際情況,指導各市及時開展了重點礦區整治工作。針對胡家廟子鐵礦區的具體情況,省整規辦引導重點礦區通過三種方式實現了重點礦區的有序開發。一是對7家采選聯合企業,經雙方多次協商,反復比較,權衡利弊,由鞍鋼整體收購此類企業采礦權。鞍礦公司可隨時進入該地區礦山實施大規模開采,原礦權人即時撤出采場,在滿足鞍鋼對鐵礦石需要的前提下,按采礦成本價及采礦證所標明的剩餘礦石量償還原礦主,直至采礦證所標明的礦量償還完畢。二是對9家只有礦山企業而無選礦廠的民營礦主,鞍礦公司只收購采礦權,采礦證標明的剩餘礦量歸原礦主所有,如果鞍鋼需要,可隨時對該地區礦山實施大規模開采、原礦主應立即撤出,鞍礦公司對該地區的鐵礦石全部予以收購。三是對7家經營權已轉讓的采礦權,按采礦證性質,屬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由村委會解除其與某民營企業簽訂的經營和土地租賃合同,同時由鞍礦公司與村委會重新簽訂采礦權、經營權和土地租賃合同,鞍礦公司支付村委會采礦權轉讓費500萬元、承包經營費和土地租賃費330萬元。在此基礎上,鞍礦公司還分別與礦山企業法人代表簽訂了經濟補償協議。通過綜合整治,最後由鞍鋼集團鞍山礦業公司與遼寧恆業集團共同出資組建了鞍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對胡家廟子鐵礦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和開采,設計規模為年產鐵礦石1500萬噸、鐵精礦300萬噸,鐵精礦品位達67.5%以上,尾礦品位10%以下。目前,原小礦點形成的隔離帶和低品位鐵礦已建設成大型露天采場,做到規范開采、資源合理利用。
3.3.7.2 保護環境、節約集約用地———西鞍山鐵礦資源整合
西鞍山位於鞍山的南大門,該區賦存17億噸鐵礦、1億噸硅石礦,原有12家礦山企業開采。針對大規模開發帶來礦山生態環境的巨大破壞,省整規領導小組在整頓和規范礦業秩序的推動下,結合礦產資源整合,協調指導鞍山市大力開展礦山綜合整治工作。根據1999年鞍山市政府下發的 《轉發市計委關於加強西鞍山自然景觀保護意見的通知》,編制了 《西鞍山自然景觀保護與礦山開採收尾植被恢復總體規劃》,對礦產開發進行限制。一是規劃將西鞍山3座主峰及其南北兩側相關范圍劃為絕對保護區,禁止任何開采活動,並將該區內原有的3家小鐵礦清出絕對保護區,保護了西鞍山景觀的安全;二是將西鞍山北坡下部范圍作為開采相對保護區,對該區內的原有5家硅石礦、7家小鐵礦開采范圍和年限進行調整和壓縮,按登記年限提前關閉了5家硅石礦和3家鐵礦,協調剩下的4家鐵礦采礦權轉讓,由鞍鋼統一管理開采。目前西鞍山7家鐵礦已全部關停,西鞍山將作為鞍鋼大型後備礦山,留做將來統一規劃大規模地下開采。
❽ 遼寧省非法采礦立案標準是十萬嗎
違反礦產資源來法的規定,未取自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❾ 遼寧省青山保護條例
8月22日,遼寧省政府召開了新聞發布會,《遼寧省青山保護條例》於今年10月1日施行,是我省乃至全國唯一一部針對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恢復治理、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這是一部專門針對青山保護工作的十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規,依法對違法破壞山體生態的行為進行打擊。
2011年9月《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青山工程的實施意見》下發以來,各級政府積極行動,充分運用封山禁牧、退耕還林、礦山生態治理等政府調控手段和有效的激勵、約束政策,開展推進青山保護工作。然而,在青山保護工作中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實施過程中,缺少法律的明確授權;相關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權、責不明;缺少青山保護的整體規劃等等。現在全省現有礦山總數8493個,使用土地面積75.03萬畝,其中,佔用林地45.19萬畝。部分地區已無法再恢復森林植被,嚴重破壞了自然生態。造成這一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少分類管理措施,那麼制定一部專門針對青山保護的法律法規,就顯得尤為重要。
分區管理「誰開發誰恢復 誰破壞誰治理」
《條例》明確了分區保護原則,對全省山體及林地實行分區管理:一是建立青山保護規劃制度。由各級政府組織編制青山保護規劃,實現青山資源的有序開發和利用;二是青山保護實行分區管理制度。按照生態區位的重要性和生態自然恢復能力,劃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合理利用區。
《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采礦權人對已破壞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恢復治理責任,建立了「誰開發誰恢復、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約束機制:一是礦山及權屬清楚的采礦跡地,由采礦權人負責恢復治理;二是修建鐵路、公路、水利、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破壞的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由建設單位負責恢復治理;三是修建公墓破壞的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由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恢復治理;四是開荒地還林、超坡耕地還林、封山育林,權屬不清的采礦跡地等其他應當恢復治理的區域,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恢復治理。
如何恢復治理
關於《條例》恢復治理措施。一是對生產礦加強管理,對嚴重破壞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礦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要求提出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達標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二是對新建和繼建礦山增加生態恢復義務,采礦權在申請時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應當包括植被恢復內容。由青山保護管理機構監督執行。三是建立了相關激勵機制,省人民政府依據市、縣人民政府對青山保護的投入水平、恢復治理的面積和效果,安排資金獎勵市、縣人民政府。四是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工作,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投資、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青山保護工作。對青山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必要的法律責任是青山保護和恢復治理順利進行的保證。為此,《條例》對采礦權人、青山保護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分別做了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❿ 遼寧菱鎂礦禁止開采了嗎
菱鎂礦是非常重要的礦產資源,是傳統高溫行業,如冶煉、水泥、玻璃和陶瓷內等行業所必需的耐容火材料,近年來更被廣泛用於環保脫硫和綠色新型建材領域,鎂法脫硫效率高且可循環利用,鎂建材輕質節能防火等級高,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
國內80%的菱鎂礦儲量在遼寧省,菱鎂產業是遼寧省在國內外最具競爭力的特色支柱產業,絕無可能禁止開采。但遼寧省近幾年確實對菱鎂行業進行了治理整頓,主要是關停了一些不符合生態條件和規模的礦山,如違反青山規劃和水源地保護政策的,年開采規模在30萬噸以下的,目標是扶持大型企業,增加產業的集約度,鼓勵大型綠色礦山,節能減排,產業升級。2020年,遼寧省已經把菱鎂產業作為100項重點工作之一。
至於菱鎂礦的探礦權轉采礦權是否好辦,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態環保條件,提供齊全的探礦權轉采礦權必備文件,就可以辦理。現在國家和遼寧省都正在抓行政公開和營商環境建設,效率越來越高。探礦權轉采礦權所需要的手續,你可以登陸遼寧省自然資源廳網站查詢,全部是公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