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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用地在城市規劃中屬於什麼性質

發布時間: 2021-03-06 16:53:25

1. 用地性質B是什麼意思

用地性質M是工業用地。又細分為以下幾類:

(1)采礦用地在城市規劃中屬於什麼性質擴展閱讀

城鄉用地包括建設用地與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包括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區域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礦用地等,非建設用地包括水域、農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設用地等。

用地性質分為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旅遊業用地、金融保險業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代用地、公共建築用地、文/休/娛用地、機關/宣傳用地、科研設計用地、教育用地、醫衛用地、交通用地、鐵路用地、民用機場用地、港口碼頭用地、其他交通用地。

2. 城鄉用地、城市用地、城市建設用地之間什麼關系

是這樣的,就是像你說的:城鄉用地包括建設和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里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鄉鎮建設用地。而城市用地只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城市非建設用地,就比城鄉用地少了鄉鎮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兩部分。

3. 礦山用林地屬於建設用地還是臨時用地

礦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設用地,也有可能是臨時用地,須根據使用屬性來確定。

《礦山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礦山用地行為,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用地管理,適用於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礦山用地,是指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實施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需要佔用的土地,包括選礦場、采場、工業廣場、進場道路及附屬設施等用地。
第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設、規劃、環保、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礦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礦山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五條 礦山用地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條 礦山用地應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盡量不佔或少佔用耕地。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七條 因開采礦產資源需要佔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一)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造成農用地破壞且不能復墾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采礦權人持下列材料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一)用地申請; (二)項目批准文件;
(三)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 (四)佔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五)佔用林地的,提供林業部門意見; (六)環保部門意見; (七)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報批條件的,按下列情形組織用地報批: (一)佔用集體土地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屬鄉鎮企業申請使用集體土地的,可不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二)佔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三)佔用未利用地的,1公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1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超過5公頃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四)佔用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審批。 第十條 經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土地出讓最高年限50年,具體出讓年限一般不超過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剩餘使用年限。出讓土地使用權期滿,用地單位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手續。 第十一條 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持采礦權轉讓批准文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第十二條 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礦山采礦結束後,在符合國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過土地置換、土地使用權調整、改變用途等方式繼續加以利用。

第三章 臨時用地
第十三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因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需要臨時佔用土地的,可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期限屆滿,用地單位確需繼續臨時使用土地的,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臨時用地申請; (二)臨時用地復墾保證書; (三)勘查、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 (四)佔用集體土地的,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同時出具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佔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的,提供城市規劃部門意見; (六)佔用林地的,提供林業部門意見; (七)臨時用地勘測定界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臨時用地單位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協議雙方的全稱及住所;
(二)臨時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圍、現狀和面積; (三)臨時使用土地期限; (四)臨時使用土地補償金額;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復條件; (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雙方商定。使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原則上不低於該土地臨時使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與臨時使用年限的乘積數。
第十七條 用地單位應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第十八條 臨時用地遵循「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用地單位應將土地復墾與生產建設統一規劃,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並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屆滿,用地單位負責在一年內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涉及農用地復墾的,原批准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驗收,並辦理或協助辦理相關稅費返還手續;驗收達不到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所需資金從用地單位繳納的復墾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勘查、采礦權依法進行轉讓的,轉讓雙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許可證更名手續: (一)轉讓雙方申請報告;
(二)轉讓雙方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 (三)勘查、采礦權轉讓合同; (四)勘查、采礦許可證; (五)臨時用地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探礦、采礦權滅失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礦區范圍內的臨時用地許可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臨時用地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用地單位給予處罰;因使用不當造成農用地無法復墾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用地單位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 城市規劃管理裡面,規劃用地性質和建設工程性質有什麼區別

規劃用地是說這塊地,多大,干什麼用,怎麼用,一般指地上使用功能
建設工程是說這項工程范圍多大,干什麼的,怎麼干,工程可包括道路、房屋、橋梁、地下等

5. 用地性質界定是什麼用地性質有哪些分類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宗具體用地所規定的用途。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H11城市建設用地的性質分類。
城市建設用地分為9大類: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行政辦公用地C、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用地性質一般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用地性質屬於綜合用地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商可以進行銷售。但綜合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居住用地為70年,為維護購買者的權益,購買者可要求開發商到國土部門將該用地性質改變為居住用地,並相應延長土地使用期限。
用地改變用途所需繳納的費用,是依據該用地的原土地用地剩餘年限評估價與新土地用途剩餘年限評估價,如新用途評估價高於原用途評估價,則需按照差價進行補交地價款,否則不用補交地價款。對於用地已使用的年限,則需按新用途的年均地價進行補交地價款。

6. 城市規劃中墳地屬於什麼用地

城市規劃中墳地屬於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類別代號U)中的殯葬設施用地(類別代號U6)。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包括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其中殯葬設施用地(U6)包括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據介紹,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只要按期交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應自動延長。

(6)采礦用地在城市規劃中屬於什麼性質擴展閱讀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的分類

1、供應設施用地(U1)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2、交通設施用地(U2)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3、郵電設施用地(U3)

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4、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

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地面專用排水管廊等用地,糞便、垃圾的收集、轉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5、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

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築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6、殯葬設施用地(U6)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7、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7)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7. 廢棄的采礦用地可轉變地塊用途為一般城市建設用地嗎

采礦用地在我國的國土土地利用性質當中屬於二類建設用地,其用地性質明確為回建設用地答了;對於廢棄的采礦用地要根據當地縣市的國土空間規劃看其是否復墾或者還林;
如果采礦用地在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或者根據總體規劃納入了城市建設區,那麼是可以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但是在選址時候要對礦區的地質災害和采空區影響進行評估和論證,如果沒有地質災害點並適宜建設,可以劃定為城市建設用地

8. 關於縣級土地總規中的建設用地分類:城鎮工礦用地包括哪些

我們這邊做的縣級規劃中,城鎮工礦指標=建制鎮+其他獨立建設用地,沒有包括采礦用地。和上面說的不同,到底哪個是正確的?

9. 貯木場在城市規劃中屬於什麼用地性質

如果是在城市環來境下自,可按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屬於二類物流倉儲用地,即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物流倉儲用地,代碼W3。
如果是在非城市環境下,可按城鄉用地分類,屬於其他建設用地,代碼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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