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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采礦證不符用什麼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1-03-06 18:20:29

① 礦權人舉報有人擅自進入他礦區內非法采礦,究竟該礦產執法部門還是公安機處理(礦法、刑法)誰管

基本上吧,今天不想說了,只補充一點吧。
關於非法采礦罪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3日起施行)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第三條 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第四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第五條 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第六條 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第七條 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② 采礦對國有土地破壞找哪個部門投訴

可以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是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第八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③ 違法開采礦山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對於非法(違法)采礦,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渠道投訴、舉報、控告非法(違法)采礦行為:

一是向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投訴、舉報或控告。

二是對有可能觸犯我國刑法343條規定涉嫌非法采礦罪,如果有充足的證據也能夠去直接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投訴、舉報或控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④ 非法采礦怎麼處罰

以非法采礦罪處理,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4)舉報采礦證不符用什麼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1、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破壞性采礦罪的界限:

兩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客觀特徵上,非法采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采礦,或者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而破壞性采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2、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礦行為,是由於采礦單位或個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采礦條件而在未予以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礦產資源開採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⑤ 采礦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無證采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主要包括: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采礦;擅自進入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擅自開采除上述以外的所有礦產資源。無證采礦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開采和賠償損失。停止開采即責令無證采礦行為人停止開采。當無證采礦行為發生在未設定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域時,賠償損失為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的賠償,賠償范圍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有償取得的費用;當無證采礦行為發生在已設定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域時,即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賠償損失為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和采礦權人的賠償,采礦權人獲得的賠償范圍為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失。無證采礦的行政責任,是指無證采礦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三種處罰措施: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對超越批准礦區范圍采礦的吊銷采礦許可證。無證采礦的刑事責任,是指無證采礦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和《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越界采礦行為】是指已獲得采礦權的采礦權人擅自超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礦區范圍,在自己的礦區范圍以外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實質上也是無證采礦。

【擅自印製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是指除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無製作權的單位或個人,冒用名義,非法印刷製作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也包括用塗改、擦消、拼湊等方式,對真實的采礦許可證進行改制的行為。冒用采礦許可證,是指非采礦權人冒用他人的采礦許可證進行非法采礦活動的行為。擅自印製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行為人基本上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動機,相應的行政處罰以財產罰為主,即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采礦許可證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還需按照刑法280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采礦權人不按期繳納費用】是指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繳納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標准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或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采礦權人不按期繳納費用的法律責任主要為行政責任,包括:申戒罰(責令限期繳納);財產罰(加收滯納金);能力罰(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是指采礦權人不按照國家規定接受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或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如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反映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采礦許可證。

【不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手續】在變更礦區范圍、改變主要開采礦種、變更開采方式、轉讓采礦權、采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等法定事由發生時,未按規定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辦理變更手續而擅自進行改變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和能力罰。其中,不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系在停辦礦山和關閉礦山等法定事由發生時,未按規定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和能力罰。

【破壞或移動礦區范圍界標】是指破壞礦區范圍界樁或地面標志和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地面標志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限期恢復被破壞或被移動的界樁或地面標志)和財產罰(處3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轉讓采礦權】是指未經采礦權轉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而轉讓采礦權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擅自轉讓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是指從事礦產資源采礦登記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采礦登記工作的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為了私情、私利,故意違法法律和事實,做出枉法處理或者枉法決定的行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或者超越法定的許可權行使職權的行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屬於行政不作為。

⑥ 用於非法采礦的設備國土資源部門有權查封、扣押、沒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6)舉報采礦證不符用什麼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⑦ 政府出讓的采礦權不符合約定

從法律上講,政府出讓的采礦權也屬於特許經營權,若政府出讓的采礦權有暇疵,你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⑧ 申請報告和采礦證發生不一致以哪個為准

是采礦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

⑨ 非煤礦山存在安全隱患,需整改,暫扣采礦許可證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版他有關法律、行政權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 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 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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