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采如何保護生態
Ⅰ 如何加強礦山企業監管,將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加強礦山企業監管,將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
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確職責,齊抓共管。環保、林業、水資源、土地等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法律明確礦山環境管理的職責,細化明確各自的管理內容和管理程序,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聯合執法、形成合力,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合作,這樣從根本上改善當地的礦山環境。
二是實行屬地管理,明確基層監管責任。所謂屬地管理,就是基層政府能管的就交給基層政府管理,而對於基層政府管不住的交給上級政府管理。基層政府要按照「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的總要求,盡快構建礦山環境「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責任體系,同時明確地方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以及內部相關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要做到依法行政,不能以受罰款為目的,要以保護環境為出發點,責令礦主限期改造。
三是加大打擊力度。加強礦業執法檢查,動態監測,巡查執法,定時督察,及時發現資源的開發過程中,廢水,廢氣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以及采礦引起的地質景觀破壞和地質災害,勒令企業限期整改,如果問題嚴重,堅決停產整頓,直至關閉礦井。整頓礦業秩序,堅決杜絕非法采礦行為,限期關閉不符合條件的小礦山企業,以打擊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企業。
四是開展礦產資源整合。按照國家礦產資源整合的文件精神,繼續開展礦產資源整合,礦區的采礦權只設置一個,徹底解決一礦多開與大礦小開的現象。通過整合,安全隱患和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的基本上被淘汰,消除礦山環境造成的地質災害隱患。
五是嚴格審批礦業權,把好礦業開發「入門關」。堅持和完善審查制度,從嚴審批采礦權,交通要道兩側和旅遊景點附近禁止露天開采。在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和河流區,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采礦活動。是否有審查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作為采礦許可證發證的必要條件,對沒有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采礦權的申請將不被批准和發證,實施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
六是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宣傳力度。進入21世紀,健康,快速,穩定發展的中國經濟,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主旋律。保護和節約使用資源,保護環境是礦山業主必須面對的問題。礦產資源開發將採取「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保護和發展並重」的方針,統籌規劃,要處理好國家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之間的關系。把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工作作為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大事。
2 技術措施
①恢復礦區植被,首先考慮到選擇種植植被品種,既要看到近期效果,也要著重長期的發展。樹種生長必須帶有發達的根系、牢固性能優良的固土邊坡、種植成活率很大以及生長迅速的原生類植物,這些都是根據生物學規律來進行種植的。與此同時,對於坡體的搭建,管理及保護措施在種植之後能有效進行、很好的應對自然事件和其它因素的要求,必須在植物種植前充分的規劃好。以上都是依照開采區的土壤和氣候等因素來相應選擇草坪或樹種來種植。此外,還應該考慮配套兼容的設計目的,和附近景觀和植被情況相適應。
②土壤污染治理使用土壤肥力改造技術。它能提高土壤的營養狀態,改善其物理和化學性質以及土壤團粒結構,改變pH值、土壤養分和有機物含量等。具體措施如下:其一,表層土壤遷移保護:開采前進行土壤表層遷移保護,開采完成再運回恢復。這樣有效保護了土壤的物化性質、基本的營養條件和種子庫保持完整,原生植物可以生長。其二,客土覆蓋:荒地土層薄,可以用在不同的地方蓋上熟土,來調整土壤的物理及化學功能,添加有益於礦山植被生長的因素比如:氮素、微生物等。其三,優化土壤的物理功能:對土壤中的孔隙增大,對土壤構成調整,對土壤容重減小,採用耕作和有機肥的方法,在短期內改善土壤。其四,改善土壤的酸鹼性:對酸度調節一般使用碳酸氫鹽或石灰,這樣還有效提了高鈣的成分,對土壤性能進行了很好的調節。其五,通過綠肥、固氮植物、微生物等來調節土壤營養。
③調整治理土壤中重金屬污染。一般有三大方式:生物、化學及物理處理方式。
Ⅱ 礦山的環境保護 廢棄的礦山該怎麼治理
我國的山區面積廣大,包括山地、崎嶇的高原和丘陵,約佔全國陸地面積的三分之二。山區在采礦方面優勢較大,但若是礦區保護環境不利,也容易引起地質災害。
因礦山開采對環境的破壞分為:地質損毀、環境污染、景觀損毀三大類情況。所以廢棄礦山的治理技術也就圍繞這三部分展開。
在礦山開采中無論是否是露天礦,造成地表受開采沉陷影響的一個明顯的損毀特徵是地表出現裂縫,嚴重時還將有塌陷台階出現,地表裂縫發生的地段主要集中分布在煤柱、采區(盤區)邊界的邊緣地帶,以及每層淺部地帶。在治理修復中常採用充填工程處理. 對地表裂縫填堵與整治、對沉陷台階進行土地平整,以恢復原土地功能,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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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礦山生態修復,一般怎麼操作比較好
礦山修復即對礦業廢棄地污染進行修復,實現對土地資源的再次利用。礦山開采過程中會產生大量非經治理而無法使用的土地,又稱礦業廢棄地,廢棄地存在因生產導致的各種污染。
1.邊坡的治理措施
邊坡治理主要工作就是要穩定邊坡。該過程的任務是清除危石、降坡削坡,將未形成台階的懸崖盡量構成水平台階,把邊坡的坡度降到安全形度以下,以消除崩塌隱患。之後就要對已經處理的邊坡進行復綠,使其進一步保持穩定。
2.尾礦的治理措施
對佔用大量土地的尾礦進行二次開發,加大尾礦的綜合利用率;開發用量大、投資少、有銷路的尾礦以實現規模經營和多品種開發的資源化、商品化使其變廢為寶,真正成為經濟商品中的一部分。還要對尾礦壩中的廢水進行處理以達到國家標准,實現浮選廢水適度凈化後全部回用和零排放。對於未處理的采空區、廢舊巷道和硐室的礦山,利用井下采空區排放尾礦是一種處置尾礦行之有效的辦法。
3.土壤基層改良
礦山開采造成生態破壞的關鍵是土地退化,也就是土壤因子的改變,即廢棄地土壤理化性質變壞、養分丟失及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增加。因此,土壤改良是礦山廢棄地生態恢復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1)異地取土措施:在不破壞異地土壤的前提下,取適量土壤,移至礦山受損嚴重的部位,在土壤上種植植物,通過植物的吸收、揮發、根濾、降解、穩定等作用對受損土壤進行修復。(2)廢棄地改造措施進行表土改造之前,設法灌注泥漿,使其包裹廢渣,然後再鋪一層粘土壓實,造成一個人工隔水層,減少地面水下滲,防止廢渣中劇毒元素的釋放。(3)土壤增肥改良措施:添加有效物質,使土壤的物理化學性質得到改良,從而縮短植被演替過程,加快礦山廢棄地的生態重建。
4.礦山重金屬污染的植物修復
重金屬耐性植物不僅能耐重金屬毒性,還可以適應廢棄地的極端貧瘠、土壤結構不良等惡劣環境,部分耐性植物還能富集高濃度的重金屬,因而被廣泛地用於重金屬污染土地的修復。考慮到引種可能會帶來的生態問題,且鄉土植物對當地氣候條件的適應性,立足本地篩選重金屬耐性植物十分必要。
5.礦山水資源的修復
礦山開采中對水的損害分別表現在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響。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可以通過構築人工濕地,通過耐受植物、微生物的作用對污染物進行去除。還有一方面就是由於過度采水造成的地表水缺乏、地下水水位下降,這就需要通過適當引水,緩解水缺乏壓力,構建蓄水系統逐步解決這一問題。
Ⅳ 如何加強礦山管理,降低開采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綜合高效利用伴生礦,對開采價值不大的貧礦不予開采,做到注意保持水土,植被,釆過一塊,開墾一塊、植綠一塊
Ⅳ 礦山環境保護對策建議
1)將礦山環境保護貫穿於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必須堅持「采前預防,采中治理,采後恢復」的原則,做好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把開發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新建礦山必須符合生態環境准入條件。在礦山地質勘探階段應查明礦區環境地質條件,作出現狀評價,預測開發過程中和開發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防治對策建議,為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設計提供基礎資料和科學依據。
2)在新建(改、擴建)礦山階段,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建礦山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經審查認為采礦活動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的或遭破壞後難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新建(改、擴建)礦山必須滿足和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廢棄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滿足規定的礦山最小開采規模要求,具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和礦山環境防治工程必須與采礦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其主要內容要有固廢堆場或尾礦庫建設方案、資源綜合利用方案、礦山廢水排放處理和循環利用方案,粉塵防治方案、「三廢」處理措施和達標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露采礦山應採用安全的斜坡式、水平台階式或凹陷式開采方式,限制並逐步淘汰落後的、破壞浪費資源的開采方法,堅決取締無安全保障的開采方式。
3)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保護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所圈定的范圍等禁采區內新建(改、擴建)礦山;禁止在交通幹道兩側的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礦;完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相應的考核制度。礦業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必須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礦山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書,並按規定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對於不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或者審查未獲得批準的,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核發、換發采礦許可證。
4)在礦山生產階段,要完善環境保護與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礦山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書承諾。礦山尚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價、評估工作。采礦權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開采設計方案、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要求,從事採掘活動和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嚴格規范礦業活動。礦山開采造成環境問題或者引發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加強礦山企業年檢制度,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和土地復墾任務提出具體要求,確定分期治理目標,並定期進行檢查。出台相關礦山環境治理優惠政策措施,引導礦山企業增加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狀況。
5)在礦山閉坑階段應建立閉坑礦山的礦山環境審查制度,明確礦山閉坑的環境達標技術要求。采礦權人應向礦山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礦山閉坑環境恢復治理計劃,按規定報請審查批准。采礦權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並經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恢復治理情況進行審查驗收,達到驗收標準的方可閉坑。
6)對於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應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規程等國家及相關部委頒發的法律、法規與有關規定。礦山企業應嚴格貫徹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接受主管部門的審查、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礦山環境監測體系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預警信息系統。礦山企業應設專職人員對采礦場、固廢堆場等進行監測,並制定相應的預警、應急預案,防止災害的發生。
7)露天礦山應制定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案,嚴格按照設計的剝采比、邊坡角進行台階式開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對露天采場危險地段採取坡面噴漿處理,修建防水面,削方減載,減少振動、坡腳堆載、抗滑樁支護措施等,防止發生崩塌、滑坡和水土流失,在露天礦山周圍建立加工和冶煉廠,應嚴格執行國家環保要求,防止礦區空氣污染和水土污染。對於目前已經造成污染的礦區,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治理,改善礦區生態環境。
8)新建固廢堆放場必須由具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范進行選址、評估、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正在使用的固廢堆場必須按照設計使用要求建設運營;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設計庫容的固廢堆場,應立即停用,啟動閉庫程序,嚴禁超設計能力使用,對有安全隱患的尾礦庫,應進行加固處理。廢石廢渣集中有序堆放,及時覆土綠化;固廢堆場必須建設正規的攔渣壩,坡面築漿砌石護坡或進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發生滑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於一些無法進行有效治理的不穩定滑坡體、不穩定邊坡處,採取避讓措施,並設置隔離帶和警示牌等。對佔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谷、溝谷的廢渣進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管道,保證洪水的順利通過,截斷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條件。對各礦區內亂采濫挖、隨意棄置固廢物對礦山環境造成破壞的礦點進行整頓、清理或關閉。
9)限制開采磚瓦用粘土,防止耕地破壞。對丘陵地區的磚瓦粘土礦應科學規劃,合理開采磚瓦用粘土資源,平整崗地溝谷,恢復為可耕地或建築用地。在平原地區,禁止佔用耕地開采磚瓦用粘土,防止土地資源的破壞。大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不得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現有磚廠必須進行技術改造,轉產空心磚、工業廢渣磚或其他產品。推行「年度許可證制度」,對不按計劃取土和復墾,除經濟處罰外,嚴重者取消其取土資格。通過各種政策措施,抑制並最終取締實心粘土磚瓦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