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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礦山屬於什麼企業

發布時間: 2021-01-09 06:40:30

A. 礦業開采屬什麼行業啊

采礦業.

采礦業指來對固體(如煤和礦源物)、液體(如原油)或氣體(如天然氣)等自然產生的礦物的採掘。

包括地下或地上採掘、礦井的運行,以及一般在礦址或礦址附近從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輔助性工作,例如破磨、選礦和處理,均屬本類活動。還包括使原料得以銷售所需的准備工作。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凈化和分配,以及地質勘查、建築工程活動。

(1)開采礦山屬於什麼企業擴展閱讀

我國發展采礦業的驅動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的產業政策,采礦業在施工建設過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資金,另外我國采礦業還處在初始階段,受國家宏觀調控力度影響較大。

二是采礦業的機械化水平。礦井通風是保障礦工安全的關鍵,通風不好會導致礦工發生矽肺病。

三是國內市場的需求情況,近年來我國采礦業的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驅動因素就是市場對自然資源的強大需求。

四是我國采礦業技術發展水平,發展循環經濟和保護環境是采礦業發展的方向,需要強大的技術水平支撐。

B. 今後國家對礦山開采有哪些規定

(1) 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 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3) 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4) 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5 )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葯物。
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C. 礦山開采過程中爆破是屬於礦業公司的經營范圍嗎

爆破一般不屬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只是礦產開采過程中的一個環節。礦山在從事爆破作業過程中的人員需要進行培訓,執政上崗。

D. 礦山開采企業怎樣交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一系列業務,

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葯、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4)開采礦山屬於什麼企業擴展閱讀:

為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規定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申報、審核等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二、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三下」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減征資源稅的充填開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採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三、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餘服務年限為准。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

E. 開采礦山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獲得采礦許可權,並辦理相關的證件。

屬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專許可權的礦產屬資源,一律實行有償使用,並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采礦權。

必須具備的條件:

(1)開采范圍與其開采能力、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

(2)對擬開採的礦產資源實施合理的開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產的能力;

(4)環境保護、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擔與開采礦產資源直接相關的其他連帶責任能力。



(5)開采礦山屬於什麼企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這表明取得采礦權應當通過嚴格的行政程序來進行,但這並不意味著采礦權只是一種行政特許權而非民事權利。

礦產資源因其不可再生性及對國計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國家應當運用行政之力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具體體現在對采礦權人的資質、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等條件做出強制性規定,並通過審批等行政程序授意申請人采礦權,這是一種必然。


F. 礦山開采所需要的什麼證件及手續!

礦山開采所需要的證件(以湖南省為例):

1、采礦權申請報告及申請登記書(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核原件);

3、劃定礦區范圍批准文件(原件);

4、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

5、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原件);

6、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批准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7、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

8、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備案證明(原件);

9、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審查認定表(原件);

10、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或探礦權有償處置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11、資金、技術人員等資質條件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12、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註:以上資料需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報件,紙質文件按順序排放,復印件應由復制單位簽章,紙質文件掃描成PDF格式電子圖片,按照相應報件類型製作成PKG格式電子報件。

礦山開采所需要的手續(以湖南省為例):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廳政務中心受理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辦資料。對申辦資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對申辦資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

3、時限:即時

二、審查

1、初審

(1)崗位責任人:礦管處、地勘處、財務處(新立)、信訪處和礦產執法處室經辦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礦管、地勘、財務(新立)、信訪處和礦產執法處室按照審批條件及標准,對申辦材料進行會審;(10個工作日)

②礦管處經辦人員根據相關會審處室意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處室負責人審核。(9個工作日)

(3)時限:19個工作日。

2、審核

(1)崗位責任人:礦管處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礦管處分管副處長按照審批條件及標准,對初審經辦人審查意見進行復審;(7個工作日)

②礦管處處長對經復審後的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辦材料,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辦資料,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決定。(7個工作日)

(3)時限:14個工作日。

三、決定

1、崗位負責人:分管廳領導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按照審批條件及標准,對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進行審定;

②對符合條件、標準的,簽署准予許可的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

3、時限:7個工作日。

四、辦結告知

1、崗位負責人:廳政務中心經辦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將決定情況告知申請人。

(6)開采礦山屬於什麼企業擴展閱讀:

礦山開採的許可依據(以湖南省為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四)《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五)《湖南省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條件規定》

是否收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湖南省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收取。

許可數量:無數量限制

法定期限:40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40個工作日(經省政府審改辦同意按法定期限辦理)

礦山開采許可條件(以湖南省為例):

(一)申請人為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國務院第152號令和第241號令規定的相關條件。

(三)《湖南省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條件規定》(省政府257號令)規定的資質條件 。

參考資料:望城區國土資源局-開采礦產資源審批及運行流程

G. 政府對礦山開采企業如何監督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政府對礦山開采企業實行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環節:礦回山建設前對資源開答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環境恢復保護方案的審查;礦山開采過程中對實際開發利用情況和地質環境恢復與保護情況的監督;礦山關閉時對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地質環境恢復與保護程度的審查。

具體監督內容包括:采礦權授讓前建礦情況的監督;礦山開采過程中開採回收率、選礦回收率及綜合利用情況的監督;礦山非正常損失儲量批報的監督;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情況的監督;礦山閉坑前地質報告審查對資源回收利用情況的監督。

H. 我國礦山企業必須遵守哪些法律制度

我國礦產資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1、基本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2、哪些地區不得開采礦產資源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3、開辦礦山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4、探礦權轉讓的條件
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礦權屬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探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5、采礦權轉讓的條件
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6、探礦權、采礦權轉讓應提交哪些資料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人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
(六)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7、探礦權使用費如何繳納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標准: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8、探礦權人應當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從第三個勘查年度起,每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於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的,高於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探礦權人應當自恢復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核減相應的最低勘查投入的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復。
探礦權延續登記和變更登記,其勘查年度、探礦權使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連續計算。

9、申請采礦權應提交哪些材料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申請開採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准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 油、天然氣開採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礦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10、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各是多少
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7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 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11、什麼情況下可申請減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查批准,可以減繳、免繳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一) 國家鼓勵勘查的礦種
(二) 國家鼓勵勘查的區域;
(三)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查批准,可以減繳、免繳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一)開采邊遠貧困地區的礦產資源的;
(二)開采國家緊缺的礦種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者停產的;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2、礦業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礦業權的出租、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采礦權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采經營。
礦業權轉讓的當事人須依法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礦業權轉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二) 申請轉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當前權屬關系、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礦
業權的地理位置坐標、面積、許可證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開采情況等;
(三) 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付款方式或權益實現方式等;
(四) 爭議解決方式;
(五) 違約責任。
轉讓申請被批准之日起,轉讓合同生效。
轉讓人和受讓人收到轉讓批准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轉讓行為,已批準的轉讓申請失效。

13、礦業權能否出租?礦業權出租應提交哪些資料?
礦業權可以出租。礦業權出租是指礦業權人作為出租人將礦業權租賃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礦業權出租應當符合國務院規定的礦業權轉讓的條件。礦業權人在礦業權出租期間繼續履行礦業權人的法定的義務並承擔法律責任。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再行出租。
礦業權人申請出租礦業權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 出租申請書;
(二) 許可證復印件;
(三) 礦業權租賃合同書;
(四) 承租人的資質條件證明或營業執照;
(五) 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14、礦業權租賃合同應當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礦業權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冊地址或住所;
(二) 租賃礦業權的名稱、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礦業權范圍坐標、面積、礦種;
(三) 租賃期限、用途;
(四) 租金數額,交納方式;
(五) 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 合同生效期限;
(七) 爭議解決方式;
(八) 違約責任。

15、礦業權能否抵押
礦業權可以抵押。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
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後20日內,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並從處置的礦業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礦業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

16、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標准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取標准
(一)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標准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17、探礦權轉讓申請的審查項目
(1).轉讓探礦權必須同時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五個條件。
(2). 「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或經批準的儲量報告作為證明。必要時可由轉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行文核實。
(3).「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工作量清單和單位會計報表作為證明。必要時可由轉讓審批機關向原登記機關或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
(4).「探礦權權屬無爭議」,須由轉讓審批機關向下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或收據復印件加蓋收款登記機關印章作為證明。1998年2月12日前獲得探礦權的除外。
(6). 轉讓屬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轉讓申請人須提交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轉讓屬非國家出資的探礦權,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勘查出資證明。
(7). 轉讓的探礦權為再次轉讓的,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8). 轉讓申請人與受讓人草簽的探礦權轉讓合同,應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A.轉讓人和受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B.標的,即探礦權名稱;
C.對標的的具體描述。包括勘查許可證證號、發證機關、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數據、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D.雙方擬定的轉讓價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E.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買(賣)斷的要明確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時間、結算方式等;
F.受讓人對將繼續履行探礦權人的義務的承諾;
G.違約責任;
H.必要的說明。
(9).按勘查登記的規定審查受讓人的資質條件。

18、采礦權轉讓申請的審查項目
(1). 轉讓采礦權必須同時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4個條件。
(2). 「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和投產以來各年(包括當年)的銷售納稅單。
(3).「采礦權權屬無爭議」,須由轉讓審批機關的下一級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出具證明。
(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付款收據或收據復印件。
(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對於資源補償費,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收費機關出具的繳費證明,對於資源稅,由轉讓申請人出具完稅證明。 
(6). 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的采礦權,轉讓申請人須提交評估結果確認機關的評估結果確認書。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
(7). 轉讓的采礦權為再次轉讓的,轉讓申請人須提交上次轉讓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8). 轉讓申請人與受讓人草簽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應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A.轉讓人和受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B.標的,即采礦權名稱;
C.對標的的具體描述。包括采礦許可證證號、發證機關、礦區范圍的座標、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及開發利用情況等;
D.雙方擬定的轉讓價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E.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買(賣)斷的要明確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時間、結算方式等;
F.受讓人對將繼續履行采礦權人的義務的承諾;
G.受讓人對繼續按經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H.違約責任;
I.必要的說明。
采礦權轉讓申請人與受讓人在轉讓之前,應就各有關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礦權一經轉讓,受讓人將行使由此權產生的一切權利和履行全部義務,包括轉讓之前原采礦權人應履行而未履行的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此項應明確寫入雙方合同之中。
(9). 按采礦登記的規定審查受讓人的資質條件。
19、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一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嗎?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 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20、礦業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時如何處置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采礦權人改組成股份制公司時,可將探礦權、采礦權作價計入股份公司資本金,也可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給股份公司,但在辦理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前,均應委託評估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礦業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國的規定通過境外機構評估探礦權、采礦權,但應將評估報告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外商投資企業在改制時將探礦權、采礦權作價計入股份公司資本金時應向相應的審批機關辦理批准手續和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21、什麼情況下采礦權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礦區范圍的;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
(三)變更開采方式的;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
(五)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的。

I. 中國有哪些礦山開采公司

太多了,光山西就六大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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