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采礦權新立登記審批
⑴ 那采礦權新立登記需要哪些申報材料
(一)采礦權申請報告(原件1份); (二)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1份); (三)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和礦區范圍圖(原件1份); (四)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證明(資金、設備、技術人員明細材料)(原件1份); (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審查意見和備案證明(原件1份);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七)外資批准證書(指「三資」企業)(復印件1份,驗原件); (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及其備案證明(原件1份); (九)水務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 (十二)林業部門對使用林地的審查意見(指石礦、粘土礦佔用林地情況)(原件1份); (十三)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合同書(原件1份); (十四)儲量報告(地質勘查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礦權評估報告書及備案證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復墾方案及其評審意見(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與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原件6份); (十八)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指劃定礦區范圍時未提供或有變動的)(原件1份)。
⑵ 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報告如何編寫
變更有很多種,有變更名稱,變更采礦權人,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標高,企業性質的,主要是第一段要說明礦山企業基本情況 二段是變更內容和理由/ 三段是地質工作情況和開發利用情況。都是這樣的
下面的是變更礦權范圍的
XXXXXXX白雲石礦
變更礦區范圍申請報告
市國土資源局:
我礦位於XXXXXX,采礦許可證號:XXXXX,有效期為2008年10月至2013年10月。開采礦種:建築用白雲岩,企業性質為私營獨資企業。
一、變更理由及內容
我礦在開采過程中發現礦體延伸至礦區范圍外,為依法開采合理利用界外資源,延長企業服務年限,規模化辦礦,申請擴大礦區范圍。為此,我礦向市局申請辦理了勘查備案手續,市局以「XXXXX資源勘備字〔2009〕第16號」批准勘查備案登記,變更後的礦區范圍由以下6個坐標點圈定(1980年西安坐標系):
X Y X Y
1:4112463 38506685 2:4112683 38507160
X Y X Y
3:4112553 38507685 4:4112288 38507595
X Y X Y
5:4112473 38507045 6:4112338 38506685
礦區面積:0.2035平方公里;根據礦體賦存條件,確定開采標高為+345m~+456m。
二、地質工作情況
2008年7月,我礦委託中國XXXXXXXX編制了《XXXXXXX白雲石礦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提交建築用白雲岩基礎儲量(122b)22.1萬m3,折62.8萬噸。XXXXXX礦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XXXXX資儲審〔2008〕21號文評審通過XXXXXX以XXXX土資備儲〔2008〕19號文備案。
三、本次地質工作簡介
二OO九年九月,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批準的勘查范圍,我礦委託XXXXXXXX隊進行勘查,並編制了《XXXXXXXX建築用白雲岩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該報告經XXX資儲審〔2009〕14號評審通過,市局以XXX資備儲〔2009〕10號評審備案。依據報告截止2009年9月底,擴大後礦區范圍內累計查明(保有)建築用白雲岩基礎儲量(122b)61.7萬m3,計175.2萬噸。變更後新增建築用白雲岩資源儲量(122b)39.6萬m3,計112.4萬噸。
⑶ 石煤礦采礦證在什麼地方審批
采礦許可證申辦在當地國土部門,具體辦理流程應咨詢當地國土部門後進行資料准備。
1、劃定礦區范圍
(1)資料目錄
(2)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地質工作概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3)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4)申請開採的礦區范圍圖(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質圖為底圖,並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及地理位置圖、區域地質礦產圖(范圍大小以能反映礦區與周邊資源分布空間關系為原則確定);
(5)經批准或評審認定(備案)的地質勘查報告或儲量核查意見書,並附標定礦區范圍的儲量計算圖;
(6)礦山所在地鄉、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署的意見;
(7)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勘查區域符合省、市兩級礦權設置方案審查意見
(8)企業法人的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9)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10)銀行的資信證明;
(11)整合協議;
(12)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采礦權使用費、資源補償費等發票復印件)。
報件份數:紙質報件一式四份、電子報件一份
審查處室:規劃處、資源處、環境處、礦管處
審批方式:有關處室審查、集體會審、主管廳領導簽批
審批結果:下發《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2、變更礦區范圍
(1)申請報告及資料目錄;
(2)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報告(包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變更礦區范圍、變更礦種、變更開采方式理由及初步依據等);
(3)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4)原礦區范圍與擬申請變更的礦區范圍對照圖(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質圖為底圖,並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及區域地礦產圖;
(5)經批准或評審認定(備案)的地質勘查(核查)報告及儲量評審認定(備案、核查)意見書,並附標定礦區范圍的儲量計算圖;
(6)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7)礦山所在地鄉、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署的意見;
(8)整合協議
(9)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采礦權使用費、資源補償費等發票復印件)。
報件份數:紙質報件一式四份、電子報件一份
審查處室:規劃處、資源處、環境處、礦管處
審批方式:有關處室審查、集體會審、主管廳領導簽批
審批結果:下發《劃定變更礦區范圍批復》
3、采礦權新立登記(變更礦區范圍比照新立執行)
(1)資料目錄
(2)申請報告;
(3)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4)省廳同意項目設置的批復:劃定礦區范圍或具變更礦區范圍批准文件;
(5)經審批的礦山企業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申報登記表;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專家審查意見和確認書;
(7)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專家審查意見和認定函;
(8)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9)交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承諾書;
(10)安全預評價報告、專家審查意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書;
(11)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確認通知、礦業權出讓合同、繳納價款的發票復印件;
(12)采礦權人的工商營業執照;
(13)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14)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的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15)礦山所在地鄉、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署的意見
(16)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采礦權使用費、資源補償費等發票復印件)。
報件份數:紙質報件一式四份、電子報件一份
審查處室:規劃處、資源處、環境處、礦管處
審批方式:有關處室審查、集體會審、主管廳領導簽批
審批結果:頒發《采礦許可證》
4、采礦權延續
(1)資料目錄
(2)申請報告;
(3)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包括延續的理由,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等);
(4)經審批的礦山企業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申報登記表;
(5)已完成采礦權價款處置工作的,繳納采礦權價款的收據復印件;
(6)采礦權人與國土資源廳簽訂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及繳存備用金的證明;
(7)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8)合法有效的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9)合法有效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意見
(10)采礦權人的工商營業執照;
(11)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12)礦山所在地鄉、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署的意見
(13)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采礦權使用費、資源補償費等發票復印件)
報件份數:紙質報件一式四份、電子報件一份
審查處室:規劃處、資源處、環境處、礦管處
審批方式:有關處室審查、集體會審、主管廳領導簽批
審批結果:頒發《采礦許可證》
5、采礦權人變更
(1)資料目錄
(2)申請報告;
(3)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包括變更的理由,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等);
(4)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的,應當提供轉讓審批機關的批准轉讓文件;
(5)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6)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7)重新簽訂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以及繳存備用金的證明材料;
(8)經審批的礦山企業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申報登記表;
(9)變更後的礦山企業同意按照原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影響報告及安全預評價報告要求開展采礦活動的承諾;
(10)繳納價款的發票復印件(探礦權轉采礦權的除外);
(11)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的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12)礦山所在地鄉、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署的意見
(13)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采礦權使用費、資源補償費等發票復印件)。
報件份數:紙質報件一式四份、電子報件一份
審查處室:規劃處、資源處、環境處、礦管處
審批方式:有關處室審查、集體會審、主管廳領導簽批
審批結果:頒發《采礦許可證》
6、采礦權注銷
(1)申請報告及資料目錄;
(2)采礦權注銷申請報告(注銷的理由,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
(3)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采礦權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6)礦山閉坑報告及批准文件;
(7)經評審認定(備案)的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8)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資料;
(9)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情況報告;
(10)礦山所在地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署的意見
(11)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采礦權使用費、資源補償費等發票復印件)。
註:政策性關閉的,可不附具(6)、(7)兩項資料。
報件份數:紙質報件一式四份、電子報件一份
審查處室:規劃處、資源處、環境處、礦管處
審批方式:有關處室審查、集體會審、主管廳領導簽批
審批結果:下發《采礦權注銷通知書》
⑷ 什麼是采礦權人,采礦權申請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1994〕第152號)第六條規定: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礦產資源法》(1986年通過,1996年修正)第三條僅對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作了原則規定,即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要求,申請采礦權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30%,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
總結起來,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如下:
(1)有與開采方案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技術和設備決定了礦山企業開采、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程度。資金更是企業生產建設的前提。
(2)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采礦權人必須是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
備註:有關采礦權的延續、變更和注銷登記需提交的資料請參考國土資源部網頁辦事指南。
⑸ 礦產資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內容各是什麼
礦產開發管理主要內容包括采礦權出讓及采礦權市場管理、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礦產開發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和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等。(一)采礦權出讓及采礦權市場管理采礦權有償出讓方式有兩種:以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方式有償出讓和批准申請方式協議有償出讓。國家有償出讓采礦權收取的是采礦權價款。1、以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方式出讓新設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1)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設置采礦權的;(2)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設置采礦權的;(3)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設置采礦權的;(4)無須進行風險勘查即可開採的露天開采礦產及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礦產地設置采礦權的。2、採取批准申請方式協議有償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取批准方式協議有償出讓采礦權:(1)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的礦產;(2)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立項並明確了采礦申請人的;(3)申請采礦權延續登記且符合延續登記條件的;(4)申請擴大礦區范圍且擴大部分與原礦區范圍相連的;原礦區范圍內擴大儲量及增加開采礦種的;(5)無償獲得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出讓機關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3、采礦權轉讓(1)采礦權轉讓方式采礦權轉讓是指采礦權人將采礦權轉移的行為。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作價出資,與他人合資、合作開采經營,礦業股票上市,企業分立、合並及其他方式重組改制等。采礦權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礦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2)審批許可權國土資源部審批發證的采礦權轉讓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采礦權轉讓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批。(3)申請采礦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4)采礦權轉讓申請應提交資料4、礦業權的保護(二)采礦權審批登記采礦權審批登記內容包括申請礦區范圍預留登記、采礦權新立登記、延續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等。有權對該項采礦權申請進行審批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批之前,申請項目事先須經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並出具有調查意見。 1、采礦權審批登記許可權劃分礦產資源法規定了按礦床儲量規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礦區、礦種來劃分國務院、省(區、市)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許可權。
(1)國務院第241號令規定了在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領取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為下列范圍: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開采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外商投資礦山企業開採的礦產資源;礦區范圍跨省(區、市)的礦產資源;開采國務院規定的34種礦產資源。開採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構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2)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領取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的范圍是:開采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證許可權以外的且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另外,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對部分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進行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許可權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由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上述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礦、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由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4)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區范圍跨行政區域是指在跨行政區域的礦床上開辦的礦山企業其礦區范圍也跨行政區域的情況。在符合審批許可權劃分的前提下,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礦區范圍跨行政區域時,由兩個行政區域的共同上級地礦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即跨縣的,由市(地)級地礦主管部門發證;跨市(地)的,由省級地礦主管部門發證;跨省級的,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發證。(在崇左市行政區域內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崇左市國土資源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①江州區行政區域內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②礦區范圍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③國務院第241號令附錄所列34種礦產外儲量規模為小型以下的礦產資源; ④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授權或委託市國土資源局受理、審批發證的其他礦產資源。)2、審批登記程序采礦權(申請)人依照有關規定提交資料到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登記—→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受理——審查——會審——審核——批准——通知——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權申請人繳納有關費用(價款、采礦登記費)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或者注銷登記的領取批復文件)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應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告,並可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志。3、采礦登記分類(1)申請礦區范圍預留(2)采礦權新立申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礦產資源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需求情況,有計劃地合理設置采礦權。設置的采礦權應充分兼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不允許新建布局不合理、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礦山。禁止在劃定的禁采區內采礦。堅持礦山生產能力、服務年限與儲量規模相適應和一個礦區一個采礦主體的原則,礦山開采規模必須達到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規定最小生產規模以上。通過有償出讓確定采礦權申請人後,采礦權申請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資料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手續: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4份);2)有償出讓采礦權成交確認書、協議書、采礦權價款發票(復印件4份);3)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含資金證明,設備清單,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4份);4)礦區范圍圖(圖上應標出礦體分布及設計井巷設施或露天開采最終開采境界)(原件4份);5)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評審(審查)意見書(原件1份,復印件3份);6)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原件4份);7)有相應資格單位編制的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原件1份,復印件3份);8)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復印件3份);9)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復印件3份);10)礦山所在地(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人申請的礦區范圍狀況調查意見(原件1份份,復印件3份);11)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評審、備案證明(原件1份,復印件3份);12)土地復墾方案及其審批表(原件1份,復印件3份);13)登記機關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材料。(3)采礦權延續 采礦權人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過去通過行政審批無償獲得的采礦權,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辦理延續登記的,審批機關除審查其是否具備延續條件外,還要評估確其采礦權價款並進行價款處置,才能予以延續登記。其中,屬國家出資探明的,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采礦權價款;非國家出資的,由組織采礦權出讓的出讓機關根據擬出讓有效期內礦山核實的保有可采儲量、礦產品市場合理價格和資源開發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采礦權價款。通過有償出讓的采礦權,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辦理延續登記的,亦按上述要求辦理。(4)采礦權變更1)變更礦區范圍或開采方式登記2)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登記3)變更采礦權人名稱登記(5)采礦權注銷1)停辦或關閉(閉坑)礦山儲量核實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書(原件1份,復印件3份)2)《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原件4份)3)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三)礦產開發監督管理礦產開發監督管理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采礦權人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的工作,其主要制度有: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三率"指標的制定與考核制度、礦山企業礦產開監督管理年度檢查制度、礦產督察員制度。1、礦山企業礦產開監督管理年度檢查制度(1)分級負責年檢工作實行市、縣分級負責制。國土資源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及市國土資源局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由市局實施年檢,其他礦山企業由縣(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有關縣(市)國土資源局協助市局做好轄區內屬市局負責年檢礦山企業的年檢工作。新設立的采礦權人,上半年投入生產的,當年接受年檢;下半年投入生產的,下一年接受年檢。(2)檢查的主要內容1)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年度開采設計實施情況;2)在規定的期限和礦區范圍內依法采礦的情況;3)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企業名稱變更及采礦許可證延續情況;4)采礦權轉讓情況;5)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礦產資源綜合回收利用情況;6)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等法定費用繳納情況;7)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及產品流向情況;8)有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3)年檢方法與程序2、礦產督察員制度1990年,我國開始實施礦產督察工作制度。其主要工作內容是由國家聘任礦產督察員對采礦權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社會對采礦權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作用。礦產督察員分為國家級礦產督察員和地方(省)級礦產督察員。目前督察的主要對象為各地的主要礦山。(四)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1、性質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憑借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向礦業權人徵收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收益權,它所調整的是礦產資源所有權人與采礦權人之間的經濟關系。2、費率根據對世界上20多個重要礦業國權利金制度的研究結果並結合我國礦山企業的承受能力,經反復測算調整,確定以從價法計征資源補償費,費率按礦種進行分檔,大體為礦產品銷售收入的1%~4%,平均為1.18%。3、計算徵收額《礦產資源補償徵收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即採用了從價計征方式。計算公式為: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4、徵收方法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辦法》的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實際上,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徵收,一般是先由采礦權人申報,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後繳納。5、減免審批6、使用管理資源補償費上繳中央金庫後,為了體現徵收補償費的目的,既要考慮到我國現行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又要兼顧中央與地方的利益,補償費徵收規定明確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中央與自治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4∶6的比例分成。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11條明確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並提出了資源補償費使用原則,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尋找新的資源。(五)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於2004年1月9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實行。礦產資源登記統計是我國地質礦產行政管理中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它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礦產資源統計。1、儲量登記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查明、佔用、殘留、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型、數量、質量特徵、產地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登記的活動。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除外。2、礦產資源統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統計台帳及資料庫的管理。(六)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自2006年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實施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年度檢測制度。凡在廣西境內的生產礦山(石油、天然氣、鈾礦除外)都要按照要求,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礦山的礦產資源儲量地質測量,並根據測量結果如實編制礦山資源儲量統計年報。
⑹ 采礦的程序是什麼,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規定礦區范圍應提交的材料
()規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2)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地質報告。
2、申請采礦權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原件;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批文件;
(4)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原件;
(5)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批文件;
(6)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使用費減免文件;
(7)佔用礦產儲量申報登記表。
3、礦權延續和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書;
(2)州(地、市)、縣(市、行委)關於延續、變更的審查意見;
(3)延續、變更申請登記書;
(4)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采礦權轉讓應提交的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資質條件證明文件;
(4)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轉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書面材料;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報告;
(6)國有礦山企業同時提交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7)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須提交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減免文件;
(8)采礦權再次轉讓的,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9)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10)采礦權許可證正、副本。
5、辦理時限
(1)新立采礦權40日;
(2)延續變更采礦權30日;
(3)轉讓采礦權40日。
6、需交納的費用
(1)采礦權價款:按價款確認及減免文件收取;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記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⑺ 煤礦開采需要哪些證件
煤礦開采需要的證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建築業施工企業進行生產、施工等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
(7)什麼是采礦權新立登記審批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部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有
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完善劃定礦區范圍管理。礦區范圍的確定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應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
資源儲量報告。礦區范圍確定後,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該礦區范圍內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礦業權
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8年,中小型礦山不得超過4年。
二是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管理。申請采礦權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除三種情形外,
新立采礦權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采礦權新立、延續的采礦許可證,原則上依
礦山建設規模的大小分別給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規范和完善采礦權變更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1、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的。
2、按國家產業政策或礦產資源規劃屬於應關閉礦山的。
3、按國家有關規
定屬於禁止開采區域的。
4、采礦權抵押期內的。
5、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審計、稅務、檢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因開采條件變化等特殊原因確需分立的,應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第三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
⑻ 哪些項目或是資質需要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
大於30KM的煤田項目一定要由國土資源部進行審批,還有一些國家限制礦種是由國土資源部進行審批,投入資金大於500萬元的非煤項目也是由國土資源部進行審批的
⑼ 關於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土資廳發 [2009]5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 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
根據 《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總體實施方案》的部署,2009 年 6 月 30 日前設置的有效礦業權范圍統一採用 1980 西安坐標系進行實地核查。為做好 7 月 1 日以後礦業權申請審批管理與本次實地核查工作的銜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新立探礦權登記申請和探礦權勘查范圍變更登記申請,向國土資源部、各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規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於 1980 西安坐標系測算的經緯度范圍拐點坐標,同時需提交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 《探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 附件 1) 。
二、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新立采礦權登記申請及采礦權礦區范圍變更登記申請,向國土資源部、各省 ( 區、市) 、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規定要件中,一律提交 1980 西安坐標系的范圍拐點坐標,高程採用 1985 國家高程基準。同時需提交經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和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 附件 2) 。劃定礦區范圍時已提交了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的,在申請采礦權時如范圍沒有發生變化,不再提交該表。
三、對 2009 年 7 月 1 日前已受理,尚未審批的新設探礦權、新設采礦權申請和探礦權、采礦權范圍變更申請及劃定礦區范圍申請,在批准發證前,由審批登記管理機關通知申請人,按照第一條、第二條的要求,補充相應的范圍核查表。
四、2009 年 7 月 1 日後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副本和勘查許可證上需註明所採用的坐標系,即 「1954 北京坐標系」或 「1980 西安坐標系」。
五、為避免重復換證,完成采礦權統一配號證號更新工作的時間推延至 2010年底,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進度保持一致。
六、部將對現有的礦業權數據報盤軟體、礦業權管理信息系統及數據交換技術要求進行相應更新。各級管理機關應及時登錄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查閱有關通知,下載使用新的版本。《探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及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可在國土資源部網站下載 ( 網址: www. mlr. gov. cn) 。
七、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業權申請仍按原規定辦理。
礦業權管理和礦業權實地核查的銜接工作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確保 「無縫」連接。相關測量單位必須依法依規,對提交的實測坐標負責。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實地核查,簽署重疊核查意見。嚴禁在申請范圍核查中弄虛作假,一經發現,立即嚴肅處理。
附件: 1. 《探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及填表說明 ( 略)
2.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 及填表說明 ( 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⑽ 如何新辦采礦權,新辦采礦權需要哪些資料
新辦采礦權:招、拍、掛——成交確認——資源儲量備案——劃定礦區范圍——采礦權新回立登記
新辦采礦權答新立登記所需要的資料:1.劃定礦區范圍批准文件、2.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采礦權的,提供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采礦權出讓合同和采礦權價款結繳票據、3.。營業執照副本、4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含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設備、人員清單、5.礦區范圍圖(以地質地形圖為底圖,比例1:2000-1:10000,圖上應標出國家直角坐標標定的礦區平面范圍、礦體分布情況,以及開采起止標高,);6.采礦權申請登記書、7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經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機構核實的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8.具有相應資格單位編制的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備案證明9.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評審意見書、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發票10.土地復墾方案及批准文件11.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1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13環評14.屬於采礦、加工一體化生產粘土磚的企業應提交牆改辦有效期內登記備案書(復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