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越界開采如何判刑
❶ 越界開采礦山是否觸犯刑法第342條! 專業律師進!!!
不是你想的那樣:
越界采礦行為的法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第40條的規定,越界采礦行為人會因違法行為 的情節不同而承擔下列法律責任:1)、被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2)、賠償損失;3)、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4)、可以並處罰款;5)、吊銷采礦許可證;6)、追究刑事責任。這里既有行政責任,也有民事責任,還有刑事責任。它們可視情節不同而合並使用。
但是,情況已經有所變化。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明確以「擅自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第343條)對《礦產資源法》第39條和第44條的違法犯罪行為作了規定,而對與這兩條一同適應原《刑法》第156條的越界采礦違法行為卻沒有作出規定。那麼,《礦產資源法》中第40條的刑事責任還存在嗎?是否能使用現《刑法》第252條(即修改前的156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來追究越界采礦情節嚴重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呢?筆者認為:隨著《刑法》的修改,越界采礦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已不復存在,《礦產資源法》修改時也不應以《刑法》第275條來代替原來的第156條。其理由是:1)、修訂後的《刑法》沒有對越界行為作出有罪規定;2)、越界采礦行為人的故意是非法佔有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用於牟利 ,而非故意損毀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因而不符合「故意損壞公司財物罪」的特徵;3)、從實踐看,越界采礦行為人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開采時,主管機關將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吊銷後,若行為人繼續采礦,已屬無證采礦。此時,情節嚴重的,則可按「擅自采礦罪」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使違法行為得到制止,使行為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賠償損失屬民事責任范疇。我認為:對於越界采礦者在給予相應的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後,越界采礦者所期望的利益已不復存在,對礦產資源所造成的破壞已有所補償,為規范見,也為在實際工作中方便操作見,此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礦產資源法》修訂時應予刪除。
❷ 石料礦山發生越界開采爆破施工單位如何處罰
第十八條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第五十一條本法施行以前,未辦理批准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這幾條都跟你所說的越界采礦有關,都可以作為法定標准。
如果你想走法律程序,那麼現在開始你就要搜集違法越界采礦的證據。
❸ 礦山越界開采有哪個部門處罰
行使國土資源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
❹ 礦山越界開采會追究誰的責任
會追究礦山的所有權人和法人的責任,除非能證明只是操作失誤造成的,才有可能免除法人和所有權人的責任。
❺ 越界開采一定構成犯罪嗎
是!
❻ 越界采礦如何處罰
【問題】
甲、乙兩煤礦礦區相鄰。甲礦區的采礦權人張某在兩年多的時間,一直偷偷開采乙礦區的煤炭,共計採煤5000多噸,其中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還未銷售的煤炭2000噸。後經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舉報,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後認定,張某確實存在越界開採行為,並決定對其處罰。但對如何界定張某違法所得,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包括其已銷售的銷售收入和未銷售的違法開採的礦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是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取得的已經售出的煤炭的銷售收入。
問:1.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處罰?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應當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分析】
越界開采一般來講是指超越劃定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礦區范圍不僅是開采范圍,也是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井口、巷道作為井巷工程設施,應該分布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
本案中甲礦區采礦權人張某超出了自己的礦區范圍,開采了乙礦區的煤炭,在該種情況下,張某已經構成越界開采。對張某越界開采可以依據《礦產資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以上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給予處罰。責令張某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如果張某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如果張某的越界開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如果張某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已經對張某處以罰款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對罰金數額進行適當核減。 至於張某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擬定。
李某可以要求張某賠償因其越界開采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物權法》規定,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權利人重要的財產權利。張某越界開采李某礦區范圍內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礦權受到侵害,給李某造成了財產損失,李某有權要求張某給予賠償。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以張某越界采礦給李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為准,包括但不限於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關於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煤炭的違法所得,應當把握以下幾點:①張某越界開採煤炭所形成的總價值,應當認定是其違法所得,包括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和未銷售煤炭2000噸;②不能將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只認定為已售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所得的銷售收入,因為這部分成本是在該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形成的,是違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對於張某越界開采已經銷售的3000噸煤炭所得的價款,如果已經開具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已經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那麼在其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已經征繳的稅款。
❼ 越界采礦的違法所得,該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對越界采礦應沒收其違法所得,但在基層具體執法過程中,對違法所得的理解卻不同。
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采出的礦產品所形成的銷售收入即為違法所得,應予全部沒收。
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采礦的違法所得,應當扣除向國家上繳的稅費,也就是說利潤部分是違法所得,應予沒收。
請問,越界采礦的違法所得該如何確定?山西省陵川縣國土資源局 馮金堂
答:筆者同意越界采出的礦產品所形成的銷售收入即為違法所得的觀點。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1年4月8日對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對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幾個問題的答復》規定,構成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其所得的款額都屬非法所得。同理,越界采出的礦產品所形成的銷售收入全部為違法所得。這里,筆者認為還應該補充一句:因為違法采礦與非法轉讓土地不同,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即使沒有銷售也應該確定為違法所得。在具體處理上,如果該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因為已出賣並開出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則除已收稅款外的剩餘為違法所得,但不應該理解為利潤部分是違法所得,因為這樣會造成除去稅務部門已收繳的稅款部分,還要扣除企業留成和各項企業基金後的利潤部分為違法所得的錯誤認識。
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 白新亞
❽ 私自開采礦石如何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8)礦山越界開采如何判刑擴展閱讀:
案例:未獲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砂昌江二男子被判刑
昌江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開采河砂的團伙犯罪。被告人吳某和被告人符某分別以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分別處罰人民幣20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與麥某(另案處理)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並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經中介人葉某介紹,與海尾鎮長山村委會某村村民簽訂協議,並支付給村民相關費用。
2015年3月,被告人吳某租用被告人符某的抽砂船用於采砂。符某在明知吳某無任何合法采砂證件的情況下,依然提供兩艘抽砂船及工人幫助吳某開采河砂。
經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吳某采砂場被扣押售砂票據進行鑒定,該砂場河砂銷售量為6463立方米,造成的礦砂資源損失為161575元,符某抽砂船開採的河砂銷售量為2625立方米,造成的礦砂資源損失為65625元。
經查,被告人吳某夥同麥秋豐合夥開采河砂,並實際負責涉案砂場的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積極。昌江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符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砂,其中被告人吳某造成礦砂資源損失為161575元,被告人符某造成礦砂資源損失為65625元,均屬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