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怎麼取得
Ⅰ 采礦權取得方式在礦業權核查中有4種,它們有什麼區別
采礦權取得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拍掛、探礦權轉采礦權。新授予的采內礦權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或容掛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一是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二是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采的區域;三是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四是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五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Ⅱ 探礦權的審批機關有哪些,采礦權的取得方式有哪幾種
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采礦權取得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拍掛、內探礦權轉采礦權。新授容予的采礦權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一是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二是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三是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四是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五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Ⅲ 想取得采礦權需要哪些條件呢
1、工商部門的礦山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劃定礦區范內圍的申容請報告
3、礦區范圍圖
4、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地質報告或地質報告批文
5、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復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6、1:5萬礦山地理位置圖
Ⅳ 現在怎樣才能拿到采礦權
一般是跟縣市的國土資源局談,大礦要跟省的國土資源廳談,如果是富礦可能有很多人爭,要通過競標方式獲得,然後簽成交確認書。稀土礦就別惦記了,現在央企都拿不下來。還有一種辦法,就是收購有采礦權的公司。
Ⅳ 采礦權有償取得
【采礦權有償取得和有償使用】有償取得是指采礦權人向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人支付的准予使用權利的費用,該費用是依據規定的標准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有償使用是指國家憑借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向探礦權、采礦權人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它所體現的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財產收益,所調整的是礦產資源所有權人與采礦權人之間的經濟關系。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由采礦權人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所繳納的一種費用。它是為了保障和促進我國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而規定的,是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的體現方式。
【資源稅】是指為了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對資源產品徵收的一種稅。
【采礦權使用費】是指采礦權人向國家支付的准予使用采礦權權利的費用。采礦權使用費依法按礦區面積逐年繳納。
【采礦權取得方式】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方式。采礦權的取得有兩種渠道,一是出讓取得;一是轉讓取得。出讓方式取得包括申請授予方式和招標拍賣等競爭方式。
【采礦權申請授予】是指國家出讓采礦權的行為。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對采礦權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經過批准,將采礦權授予采礦權申請人並頒發采礦許可證,使其成為采礦權人。
【采礦權招標】是指國家或者采礦權人採用招標的方式將采礦權出讓或者轉讓給他人,是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方式之一。當國家採用招標方式出讓采礦權時,是由國家組織對某特定礦產地的采礦權的招標,申請人進行投標,投標人以開發方案優勝者取勝,取得采礦權。根據礦體的自然狀況和國家對該礦區採取的開發政策,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委託有關單位編制標書,標書中將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綜合回收率,礦產品的技術指標等方面提出最低要求。在實現國家要求的前提下,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將在若干投標人中選擇開發方案最先進、可行和經濟效益最佳的一個作為中標人,向其頒發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采礦權拍賣】是指國家或者采礦權人採用拍賣的方式將采礦權出讓或者轉讓給他人。是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方式之一。當國家採用拍賣方式出讓采礦權時,是由國家組織對某特定礦地產的采礦權的拍賣,競買人參加競賣,競買人以價高者取勝,取得采礦權,並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向其頒發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Ⅵ 如何才能獲得探礦權和采礦權
1是從政府手裡買來的,2是別人從政府手裡買來了,再轉讓給你.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探礦權采礦權
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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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礦產資源市場建設的實際情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國土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各地在執行本辦法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中標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探礦權采礦權掛牌,是指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和場所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監督管理。
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主管部門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六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章 范圍
第七條 新設探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
(二)探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三)國家和省兩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劃定的勘查區塊;
(四)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新設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二)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三)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採的礦產地;
(四)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
(五)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
(一)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
(二)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能源、金屬礦產地;
(三)共伴生組分多、綜合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產地;
(四)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
(五)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可以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的環境敏感地區和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二)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
(三)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
(四)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授予探礦權采礦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章 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編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由委託機關審核頒發。
受委託的主管部門不得再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第十六條 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由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須保密,且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招標拍賣掛牌的勘查區塊、開采礦區的簡要情況;
(三)申請探礦權采礦權的資質條件以及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四) 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辦法;
(五) 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六) 投標或者競價方式;
(七) 確定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八) 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九)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規定對投標人、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資質條件和資格要求的,應當通知投標人、競買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以及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九條 投標人、競買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地點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後,方可參加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逾期不簽訂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Ⅶ 擁有一個探礦權,如何申請采礦權
一、你得做地質報告,經過普查,詳查或勘探取得相關成果並到省國土廳備案,然後申請劃定版礦區范圍,權計算采礦權價款、接著到能源局去辦理法入准入。
二、
接下來就是做可行性研究院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水資源、水土保持、環評等去發改委獲得核准。然後再准備礦山環境、土地復墾等相關批復到省國土廳交資料。
各個省的情況不一樣,你可到相關部門咨詢。
Ⅷ 采礦權怎麼辦理
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采礦權客體應包括礦產資源和礦區,具有復合性,並且礦區及其所蘊涵的礦藏種類規模不同對采礦權的取得及行使有著重要影響。采礦權可有限制的轉讓,法律應明確並完善采礦權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轉形式。
所謂特別法上的物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享有的可以從事某種國有自然資源開發或作某種特定的利用的權利。特別法上的物權是與政府的行政審批緊密相聯,其與大陸法系傳統的用益物權概念存在很大差別:
(1)特別法上的物權依特別法而設立,而用益物權依據普通法而設立。
(2)特別法上的物權雖然是項民事權利,但對其規制的法律卻是從 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具有公法色彩;而規制用益物權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別法上的物權的取得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相聯系;而用益物權的設立與行使雖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規劃方面的管理,並不影響其自主設定。
(4)特別法上的物權的 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消耗物,以初級產品的取得為目的;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認定的標的物原有狀態下的使用為目的。
(5)特別法上的物權強調對標的物有節制的利用,用益物權強調對標的物的充分利用。
Ⅸ 采礦權的取得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采礦權人的權利
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自行銷售礦產品,但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采礦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采礦權人行使上述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采礦權人的義務
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繳納采礦權使用費。
◎采礦權的有償取得
國家對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等的繳款方式、具體標准請參閱第一部分中「相關稅費政策」的內容。
◎采礦權取得的幾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申請取得采礦權。探礦權人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符合規定的,應依法予以批准。
第二種方式是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采礦權。該方式按分類管理方式要求由國家或該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種方式是協議出讓。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采礦權 詳細條件請參閱《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
第四種方式是通過采礦權轉讓方式取得。指采礦權人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方式將采礦權轉移的行為。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規定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采礦權登記審批許可權規定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煤[煤井田儲量1億噸(含1億噸)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儲量5000萬噸(含5000萬噸)以上]、油頁岩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鎢、錫、銻、稀土礦床儲量規模為中型(含)以上的;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金剛石、鈮、鉭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以及海域(含內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登記均由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除上述情況外其餘部分以及二氧化碳氣、地熱、硫、石棉、礦泉水的開採的采礦權登記審批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參照內資企業情況執行。
部分省(區、市)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為了加強對本地區礦業權的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制定了符合本行政區域特點的礦業權審批程序,部分審批程序與本文綜述的「申請探礦權(采礦權)流程示意圖」略有差異,詳細情況請參見各省(區、市)的政策規定。
◎探礦權和采礦權年度的檢查
根據國家規定,國土資源部和地方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包括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年對本轄區內的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統一進行年度檢查工作。具體情況請參閱《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探礦權年度檢查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49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和完善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