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證如何辦理擴界
1. 釆礦場國土擴界申請怎麼寫
必須按照采礦證上的開采標高范圍開采設計,否則算越界開采,評審通不過。你可以到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擴界相關手續,也可以先通過國土資源局開證明,同意你擴界生產設計,評審通過後在辦理擴界的具體先關手續。
2. 內蒙古采礦權深部闊界審批程序
內蒙古《關於非煤礦產探礦權申請部分區塊轉采礦權、采礦權深部勘查及采礦權登記時限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內國土資字【2012】660號
各盟市國土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精神,促進礦產資源合理勘查開發,結合我區探礦權和采礦權管理實際,現就非煤礦產探礦權申請部分區域轉采礦權和采礦權深部勘查及采礦權登記時限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非煤礦產探礦權轉采礦權及轉采後外圍保留的問題
(一)非煤礦產探礦權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勘查程度要求。
1、查明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其地質勘查程度原則上應達到勘探,屬於簡單礦床類型的應達到詳查程度並符合開采設計要求;
2、查明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其地質勘查程度應達到詳查及以上並符合開采要求。
(二)首采地段轉采後探礦權外圍保留的條件。
申請首采地段外圍探礦權保留應首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礦業權人已經建成或正在建設深加工轉化項目;礦業權人擬將建設的深加工轉化項目可與礦山開采項目同步達產;礦業權人與其他企業合作建設深加工轉化項目的,合作內容、方式應非常明確。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1、勘查項目全區完成普查及以上地質工作程度,且提交經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符合首采地段轉採的勘查報告中要有專篇敘述首采地段外圍勘查區普查及以上地質工作情況和工程布置,且證實擬保留探礦權有進一步開展地質工作的依據;
2、首采地段的資源儲量必須達到中型規模下限以上;
3、首采地段開發利用規模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及資源整合政策,且要兼顧整體礦床的開發;
4、首采地段外圍分設的探礦權,下一勘查階段應提高勘查工作級別;
5、申請人做出分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單獨分別轉讓的承諾;
6、分設的探礦權轉采礦權時不得單獨設置采礦權,必須與首采地段進行整合;
7、申請人做出承諾,首采地段及外圍探礦權轉采時,必須符合自治區及盟市下游產業發展規劃,推進采選冶一體化。否則,不予轉采。
(三)首采地段轉采後外圍保留探礦權的申報程序。
凡符合上述條件且屬廳發證許可權的,由探礦權人向盟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探礦權分立和首采地段先行轉為采礦權外圍保留探礦權的申請,並附具符合上述條件的勘查報告,盟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具有固體礦產勘查乙級以上資質的勘查單位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並組織專家對礦業權設置方案進行評審,出具審查意見,由盟市國土資源局上報廳批准後,探礦權人按照批準的礦業權設置方案辦理探礦權分立手續。分設的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按照新設采礦權的程序和資料要求辦理;分設的探礦權繼續勘查的,勘查時限累計計算,並嚴格執行不提高勘查級別縮減勘查區塊面積政策。
二、關於礦山申請礦山深部勘查問題
(一)申請礦山深部勘查的條件。
1、申請深部擴界勘查的礦山建設規模符合自治區礦產資源開采規劃、產業政策和達到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申請人必須是該礦山采礦權人;
2、礦山開采系統或探礦工程已達到采礦權核定的深部標高邊界且礦體沒有尖滅;
3、申請深部擴界地面投影不得超出原采礦權平面范圍;
4、除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礦種外,探礦權轉採的非金屬礦山深部探礦可以改變礦種,其他非金屬礦山申請深部探礦不得改變礦種;
5、深部擴界勘查程度達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後應評估繳納探礦權價款;
6、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采礦權不得申請深部勘查。
(二)申請深部勘查的辦理程序及勘查工作實施。
凡符合上述條件且屬廳發證許可權的,由采礦權人向盟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並附具能夠說明上述條件的資料、圖件,盟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審查並徵得盟市政府同意後出具有關文件,並附有關資料、圖件和審查意見,向國土資源廳請示。國土資源廳審查批准後,再由盟市國土資源局受理探礦權申請。
采礦權人按照批準的平面范圍設立探礦權(標注勘查標高高限),同時保留原采礦權;在采礦權深部完成勘查作業申請探轉採的,其勘查工作程度要符合有關規定,勘查報告要經過評審、備案和匯交;采礦權人要按照整體開發的要求重新編開發利用方案和其他要件,申請辦理采礦權變更手續。
三、關於采礦權登記時限的問題
(一)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及《關於進一步規范采礦權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5號)的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應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確定的礦山服務年限確定延續時限。當礦山服務年限超過《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第七條規定的上限時,應按法定有效期的上限辦理采礦登記;當礦山服務年限不足法規規定的上限時,應按礦山實際可生產年限辦理采礦登記。
(二)已有采礦權礦山生產規模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產能政策的,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時,應提交近三年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由盟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剩餘資源儲量和批準的開采能力,核定采礦許可證延續的有效期;砂石粘土礦延續時應提交1年之內的儲量簡測報告。
本通知下發後,申請延續時不能提供近三年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可延續1年,礦山企業應在1年內提供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三)已有礦山生產規模不符合國家、自治區產能政策,或低於國家、自治區最低產能要求的,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時,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一年。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2年11月13日
3. 采礦如何辦理擴界手續 需要鄉鎮出意見嗎
擴界前需要向采礦審批機關(發采礦證的部門)提交擴界申請。如其同意擴界,應按變更采礦權登記提交相關資料並由縣級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審批機關。
是否需要鄉鎮意見要看縣級主管部門的要求。
4. 礦山開采證現在還可以延期,擴界么。是否開采時間只限定一年了
礦山開采證現在還可以延期,擴界。至於開采時間的限定年限你可以咨詢負責相關,相信他們會幫你答復的。
5. 采礦證如何辦理擴界
礦權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都要到國土資源部門備案,你有優先權,但如果你不去完成相關手續,那麼法律上是不會承認你的權利的,或者最後會在這個問題上扯皮,就像域名搶注一樣。 現在這塊很熱,誰搶到誰發財,建議樓主趕快咨詢,然後去辦理相關手續,保護自己的權利。 什麼是礦業權? 礦業權是指礦產資源使用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礦產品的權利;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礦業權經依法批准,可以轉讓他人。礦業權的價值是礦業權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經過資金和技術的投入而形成的,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礦業權的由來 礦業權這個概念從古羅馬法時就出現了,在當時礦產資源被歸為物的范疇,並且羅馬法規定,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但國家可以將有些礦產出租給貴族和私人去開采。在古羅馬時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從國家或私人所有的礦產中租下某些礦坑,這些小礦主要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產品,凡願意開採的開采者,個人可以取得開采出的礦產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給國家。西方礦業權的概念完善和發展的鼎盛時期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那時隨著西方國家大多走向了工業化,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 礦業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確切含義,有必要對其進行解析,其實礦業權是一個權利束,是由一系列相關權利組合而成的。讓我們來看一下西方國家對礦業權的理解。澳大利亞將礦產權分為三類,即探礦權,采礦權和評價權。日本礦業權制度以許可證制度為主,可分為鑽探權制度和採掘權制度,而且規定取得鑽探權的企業在探明勘探區卻有礦產並適於開采時,享有所探礦床的採掘優先權。綜觀中外學術界對礦業權概念的解析,我們發現有些學者根本部分探礦權和采礦權,直接設定一個礦權;有的學者把探礦權分為排他性探礦權和非排他性探礦權,加上采礦權構成三類;還有的在兩類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基礎上又加上一個礦產評議權,所以成為四分法。我國是採用了兩分法即把礦業權分,即探礦權與采礦權,因此,我國的礦業權亦即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合稱。所謂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並優先取得作業區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所謂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礦權人為什麼要轉讓礦業權? 礦業權人在擁有礦業權後可能會自己進行勘探或開采,有的則不想由自己勘探或開采,而是將擁有的礦業權轉讓給他人進行勘探或開采。以下幾種情況下礦業權人有可能轉讓礦業權: 一. 是當探礦權人發現了一處有經濟價值的礦體後,由於自身開采技術、設備、人員等不具備勘探條件,因此可能會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進行勘探,在轉讓過程中,將勘查投入回收。 二. 是一些大的礦業公司在勘探過程中發現了一些規模較小的礦體,如果由大的礦業公司進行開采,生產成本會很高,不值得開采,這時大的礦業公司有可能將發現的相對小規模的礦體的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一般來說,規模相對小的礦業公司願意開采這類礦體。 三. 是某些小的礦業公司發現了規模較大的礦體後,由於自身人力、財力、物力等不具備開采條件和能力,他們會將礦業權轉讓給大的礦業公司開采,或者與他人合作開采; 四. 是有些探礦權人希望尋找合資夥伴,以此來分擔勘查風險,從而建立股份公司,將礦業權轉讓給該公司。 五. 是礦業權是一種資產,投資人用作擔保進行籌資,當礦業權抵押實現時,抵押權人可以拍賣礦業權,最終發生礦權轉讓。 六. 是當企業破產時,法院拍賣產權,發生礦權轉讓。此時,該企業的礦權作為企業的部分資產由法院執行判決,進行再分配 七. 是當企業分立、合並,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時,企業可能會將礦權轉讓,作為企業資入股或合資經營。 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條件你到礦業網路去查吧 http://www.minevip.com/Cyclopaedia/bkClass.aspx?ClassID=15 ,各地的政策會有差異,具體還是要咨詢,先學點知識,避免被騙。
6. 礦山擴界手續怎麼辦理手續
程序等同新立項目,先擴界范圍內儲量核實報告,以及擴界開發利用方案,上報國土廳拿擴大礦區范圍的批復,別的按流程走
7. 縣政府是否可以禁止采礦擴界手續嗎
可以,縣政府有權利禁止采礦擴界。
這是政府的責任也是政府的行政權利。
但政策的施行,一定要由國土局出面來執行。
8. 遼寧省采礦權設立延續變更轉讓擴界暫行辦法
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采礦權客體應包括礦產資源和礦區,具有復合性,並且礦區及其所蘊涵的礦藏種類規模不同對采礦權的取得及行使有著重要影響。采礦權可有限制的轉讓,法律應明確並完善采礦權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轉形式。 西方現代礦業法礦業權概念正式產生於1870年左右,同現代意義上的礦業一樣,是伴隨著19世紀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得以成長並不斷完善。工業革命使礦業地位達到其頂峰,礦產資源的發現和開采,礦產品的生產和廣泛應用,成為工業化國家發展的可支撐點和基礎。礦業的基礎產業地位得到了大多國家認同,故而在大多國家的法律中規定:所有地下礦產資源為國家(王室)所有,可以說現代礦業權制度就如此產生了。在這一制度規定下,凡是要從事地下探礦、采礦的個人或企業,都要按國家有關礦業法的規定,辦理一定的手續,繳納一定的款項,然後取得相應的特許權或租用權。若所要進行工作的土地歸私人所有,還須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權人的允許方可正式進行工作。 我國的礦業權制度在計劃經濟時期一直付闕,直至1986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81條第2款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自此明確了我國采礦權的主體和其財產屬性。隨著我國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步伐的加快,在1996年對《礦產資源法》作了修改,並在1998年2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3個配套法規。采礦權的概念在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6條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9. 探礦證到哪個部門辦理
探礦來權新立、延續、變更審批登記自所需技術報告編制資質全部取消;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新立、延續、轉讓、變更(擴界、縮界、開采方式、礦種、生產規模)審批登記所需技術報告編制資質幾乎全部取消,僅剩餘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資質管理范疇)不屬於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管理的尚未取消。
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全文
10. 采礦權擴界規定我採石場申請擴界己三年時間手續齊全、審批部門不做為一直不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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