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采礦權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1. 采礦權是什麼
采礦權抄是指業主取得一個襲礦山的開采權,即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資料而取得某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采礦權就是財產權,擁有采礦權即表明你對某個礦山具備開采和經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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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礦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來)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自期限從事開 米活動;
(二) 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 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三) 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四) 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3. 采礦權的法律性質
鑒於礦產資源及礦區的特殊性質和重要地位,采礦權不可避免折射出鮮明的行政色彩。但濃厚的行政色彩掩蓋不了采礦權作為一種民事財產權的本質,采礦權作為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具有諸多用益物權的屬性,應在特別法中詳細規定並予以具體調整。 對於采礦權究竟為何種性質的物權,理論界爭論頗多。有的學者認為包括采礦權在內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本質上屬於大陸法系的地役權范疇。此種觀點值得商榷。地役權的傳統定義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英美法中也有地役權(easement)概念,是指一個人在他人土地上存在的一種利益,其主要特徵表現為一種土地負擔。顯而易見,英美法中關於地役權的概念較大陸法系寬泛的多。英美法將地役權分為以需役地的存在為前提的從屬地役權(隸屬的)和不以需役地存在為前提的形式地役權,前者如引水權,後者如采礦權。這種形式地役權主要指土地收益權(利潤),包括取水權、采礦權、伐木權、捕撈權等。但這只能說明采礦權可以劃入英美法地役權范疇,而非權利內容炯異的大陸法的地役權范疇,因此不能將其簡單納入大陸法系一般用益物權的范疇,而應將其作為特別法上的物權而存在。
所謂特別法上的物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享有的可以從事某種國有自然資源開發或作某種特定的利用的權利。特別法上的物權是與政府的行政審批緊密相聯,其與大陸法系傳統的用益物權概念存在很大差別:
(1)特別法上的物權依特別法而設立,而用益物權依據普通法而設立。
(2)特別法上的物權雖然是項民事權利,但對其規制的法律卻是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具有公法色彩;而規制用益物權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別法上的物權的取得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相聯系;而用益物權的設立與行使雖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規劃方面的管理,並不影響其自主設定。
(4)特別法上的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消耗物,以初級產品的取得為目的;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認定的標的物原有狀態下的使用為目的。
(5)特別法上的物權強調對標的物有節制的利用,用益物權強調對標的物的充分利用。 采礦權主體是指經國家礦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獨立享有礦產資源開采權利並承擔相應法律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此《法國礦業法》規定,國內外一切人均能平等取得礦業權,只是必須證明他有管理事業的資格,以及取得礦業許可須有必要的資歷。我國原先將采礦權主體局限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我國公民,而簡單的將具備資質、資金充裕的其他形式主體排除在外,無疑限制了采礦權經濟價值的充分發掘。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對外開放的擴大,采礦權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合作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均可成為采礦權人,因此我國現階段,采礦權主體原則上為中國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同時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中國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但在此應然范圍內的主體只有具備了特定的行為能力及相關實質要件,方能成為實然的采礦權主體。《實施細則》第11~14條分別對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者的資質要求做出了不同規定,其共同必備的實質要件大致包括:
(1)開采范圍與其開采能力、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
(2)對擬開採的礦產資源實施合理的開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產的能力;
(4)環境保護、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擔與開采礦產資源直接相關的其他連帶責任能力。
中國法律所確認的上述對采礦權主體的資質要求,有兩點缺憾,應在今後立法中予以改善:第一,現行制度混淆了礦山企業的資格與特定采礦權的主體的資格。從《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來看,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根據批准開辦國營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來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即對采礦權主體資格的審定的依據就是礦山企業的成立條件,只要是由有關機關批准成立的礦山企業就能取得采礦權,而不論其是否具備采礦條件。但,只有當礦山企業滿足特定的資質要求等實質要件方可成為采礦權主體,用企業的主管單位對其成立的行政批件代替礦管機關對采礦權主體資格的審查,勢必會導致采礦權的盲目授與。第二,中國以所有制形式對采礦權主體的資質條件做了不同規定,並以法律形式認可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主體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不同條件和程序,從而確立了采礦權主體的不平等性,規定國有礦山企業居於主導核心地位,對於一些重要礦區有專屬開采權。用所有制形式劃分采礦權主體並不科學,雖能在一定程度上便於國家控制管理,但卻更大程度上阻礙了礦產資源的價值實現和采礦權的保護。企業現實具備的技術設備和資金實力應是采礦權人資質的唯一客觀標准,若將所有制形式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依據,則混淆了礦山企業的資格與特定采礦權主體的資格,這種濃厚的行政色彩極大限制了采礦權取得程序中競爭機制的引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法達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 基於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及可持續發展的考慮,現階段我國已確立了采礦權的有償取得制度,最主要的取得方式就是申請登記方式。申請登記制度就是采礦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經登記管理機關准予登記後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等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而根據所開採的礦產資源及礦區的不同,所提交申請的登記管理機關級別也不相同。如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的開采,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而對上述礦區以外的礦產,其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的開采,其登記管理機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所提交的相關材料予以審查,在收到申請40日內,對符合要求者予以采礦權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當然,對一些特殊礦產採取特別勘探開采方式的,探礦權人可以通過特別的申請程序而取得采礦權。如探礦權人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依照《勘查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經批准辦理登記手續,可以領取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另外《勘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提出開采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當有多家礦山企業或個體戶欲申請采礦權時,若完全採取申請在先原則勢必會使得一些技術、資金、管理處於優勢地位的礦山企業無法取得采礦權,無法充分實現效益。為了消除這種尷尬,國家可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由開發方案優越的投標人或價高的受賣人取勝。該方式更大程度促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日益受到青睞。我國在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中已採用了類似方法。
4. 采礦權的取得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采礦權人的權利
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自行銷售礦產品,但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采礦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采礦權人行使上述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采礦權人的義務
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繳納采礦權使用費。
◎采礦權的有償取得
國家對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等的繳款方式、具體標准請參閱第一部分中「相關稅費政策」的內容。
◎采礦權取得的幾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申請取得采礦權。探礦權人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符合規定的,應依法予以批准。
第二種方式是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采礦權。該方式按分類管理方式要求由國家或該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種方式是協議出讓。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采礦權 詳細條件請參閱《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
第四種方式是通過采礦權轉讓方式取得。指采礦權人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方式將采礦權轉移的行為。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規定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采礦權登記審批許可權規定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煤[煤井田儲量1億噸(含1億噸)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儲量5000萬噸(含5000萬噸)以上]、油頁岩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鎢、錫、銻、稀土礦床儲量規模為中型(含)以上的;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金剛石、鈮、鉭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以及海域(含內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登記均由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除上述情況外其餘部分以及二氧化碳氣、地熱、硫、石棉、礦泉水的開採的采礦權登記審批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參照內資企業情況執行。
部分省(區、市)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為了加強對本地區礦業權的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制定了符合本行政區域特點的礦業權審批程序,部分審批程序與本文綜述的「申請探礦權(采礦權)流程示意圖」略有差異,詳細情況請參見各省(區、市)的政策規定。
◎探礦權和采礦權年度的檢查
根據國家規定,國土資源部和地方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包括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年對本轄區內的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統一進行年度檢查工作。具體情況請參閱《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探礦權年度檢查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49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和完善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4號)。
5. 采礦權人的義務是什麼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1994〕第152號)第三十一條規定:采礦專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屬1)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2)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6. 個人可以申請采礦權(以前)和個人不可以申請采礦權(現今)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探礦權人不得為個人。理由是:《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內的通知》 (國土容資發[2009]200號)
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探礦權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本通知下發之前,探礦權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應當依法辦理成為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後,方可再申請辦理探礦權延續、保留和變更等手續。
采礦權人不得為個人。理由是:《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第(十三)條規定:申請采礦權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三十七)申請人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應出具企業法人執照
據此,個人成為探礦權、采礦權主體的時代宣告結束,礦業的准入門檻提高了。
7. 探礦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1994〕第152號)第十六條規定:回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答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2)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3)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4)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5)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6)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7)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備註:《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十六條規定,在探礦權有效期和保留期內,探礦權人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未經探礦權人的同意,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在該勘查作業區內受理他人的礦業權申請。
8. 礦業權是什麼性質的權利
(1)礦抄業權是從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使用權。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通過設立礦業權,將礦產資源的勘查權和開采權出讓給其他民事主體,收取權利金和相關補償費用,並通過對礦業權交易市場收取一定的稅費,使國家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了礦產資源所有者的經濟利益。
露天礦開采現場(2)礦業權為用益物權,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登記才能生效,適用於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3)礦業權為財產權,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4)礦業權不包含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相關權利。
9. 什麼是采礦權人,采礦權申請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1994〕第152號)第六條規定: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礦產資源法》(1986年通過,1996年修正)第三條僅對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作了原則規定,即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要求,申請采礦權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30%,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
總結起來,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如下:
(1)有與開采方案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技術和設備決定了礦山企業開采、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程度。資金更是企業生產建設的前提。
(2)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采礦權人必須是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
備註:有關采礦權的延續、變更和注銷登記需提交的資料請參考國土資源部網頁辦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