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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越界開采如何補償

發布時間: 2021-03-07 07:31:21

Ⅰ 別人越界開采如何賠償我賠償標准怎麼確定

可以,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計算

Ⅱ 煤礦開采采區如何賠償

不可能沒有井田范圍,你去當地的煤管局就能確定該礦的井田范圍及面積,而且今天范圍內煤礦給當地住戶造成安全隱患及生活影響予以補償,比如采區塌陷水源污染等,至於補償多少取決於當地補償行情

Ⅲ 越界采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煤礦越界開采如何補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Ⅳ 越界采礦如何處罰

【問題】

甲、乙兩煤礦礦區相鄰。甲礦區的采礦權人張某在兩年多的時間,一直偷偷開采乙礦區的煤炭,共計採煤5000多噸,其中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還未銷售的煤炭2000噸。後經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舉報,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後認定,張某確實存在越界開採行為,並決定對其處罰。但對如何界定張某違法所得,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包括其已銷售的銷售收入和未銷售的違法開採的礦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是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取得的已經售出的煤炭的銷售收入。

問:1.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處罰?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應當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分析】

越界開采一般來講是指超越劃定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礦區范圍不僅是開采范圍,也是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井口、巷道作為井巷工程設施,應該分布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

本案中甲礦區采礦權人張某超出了自己的礦區范圍,開采了乙礦區的煤炭,在該種情況下,張某已經構成越界開采。對張某越界開采可以依據《礦產資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以上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給予處罰。責令張某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如果張某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如果張某的越界開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如果張某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已經對張某處以罰款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對罰金數額進行適當核減。 至於張某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擬定。

李某可以要求張某賠償因其越界開采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物權法》規定,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權利人重要的財產權利。張某越界開采李某礦區范圍內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礦權受到侵害,給李某造成了財產損失,李某有權要求張某給予賠償。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以張某越界采礦給李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為准,包括但不限於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關於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煤炭的違法所得,應當把握以下幾點:①張某越界開採煤炭所形成的總價值,應當認定是其違法所得,包括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和未銷售煤炭2000噸;②不能將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只認定為已售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所得的銷售收入,因為這部分成本是在該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形成的,是違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對於張某越界開采已經銷售的3000噸煤炭所得的價款,如果已經開具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已經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那麼在其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已經征繳的稅款。

Ⅳ 現在這個煤礦越界開采,判決書下來了,法人股東都沒事,我老公幾個管理人員給判刑罰款退回非法所得

說明你的老公是直接參與人。沒有人寶塔成為了替罪羊,你可以盡情上樹。或者是向檢察院提起抗訴。

Ⅵ 某礦越界采礦經國土資源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後仍然越界開采,該對其如何處理

答:《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 ,越界采礦的,責令其退回本礦區范圍內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其容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輕重並處30%以下的罰款。對拒不退回本礦區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343條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Ⅶ 煤礦佔地如何補償

各地的徵收政策不一,到當地 國土資源局 查詢,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Ⅷ 越層越界采礦也違法——重慶市北碚區羅灣煤礦越層越界采礦案是怎樣

重慶市北碚區羅灣煤礦,屬金刀峽鎮鎮辦企業,法定代表人王廷新。1995年,羅灣煤礦取得采礦許可證,批准開采標高為+960至+900水平。2003年3月,王廷新、唐良才(礦長)未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羅灣煤礦下部+770水平處開設新井口,進行越界建井活動。2004年2月,新井口開始出工程煤,其間被多家執法部門查處制止過,但該礦以種種借口一直在實施井下布置和暗中生產。
2007年9月,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後,組織執法人員和地勘單位對羅灣煤礦越層越界開采情況進行了調查,經地勘單位勘測和對其生產銷售情況核實認定:羅灣煤礦2004年以來越界越層采出原煤約1.5萬噸,獲得銷售收入約240萬元。
2007年11月,重慶市北碚區國土資源分局依照《礦產資源法》和《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羅灣煤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3.12萬元,並處罰款9.8萬元(罰沒共計262.92萬元),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停止違法越界開採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層越界采礦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超越采礦范圍的認定問題。采礦許可證上註明的采礦范圍是立體空間范圍,向上或向下超越采礦范圍開采礦產資源是越界采礦的形式之一,這種情況通常被稱為越層越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 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按照上述規定,凡是擅自超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准開採的礦界,在自己的礦區范圍以外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都屬於越界采礦。因此,本案對越界采礦定性准確。
對於建新井口采出工程煤的行為如何認定?我們認為,如果是按照審核或批準的設計施工方案采出的,即使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也不屬於違法開採行為。如果以基建為名,長期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違法採煤的行為,則構成無證采礦。

Ⅸ 煤礦越界未開采該怎麼處罰

國務院特別規定21條(記不是太清楚)中規定:超層越界開采屬於關停礦井。

Ⅹ 歷史形成的煤礦越界能辦理采礦證延續嗎

被告某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於2003年5月27日作出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煤礦在開採煤炭過程中,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2、沒收違法所得8,505.00元;3、處以違法所得 20%罰款1,701.00元。並由燈原告承擔技術鑒定費 5000元。合計15,206.00元。並規定被處罰單位應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否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 加處罰款。
原告煤礦屬私營煤礦,井田位於煙台煤田北段東翼井田范圍,南起柳河子鄉二煤礦北界,北至上水管路保安煤柱南邊界線,淺部至煤層露頭線, 深部至-90米,井田面積為0.051Okm2,已取得采礦許可證,其礦區范圍圖及井上下對照圖經該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核定。遼寧煤炭工業管理局煤炭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及該礦頒發的編號為 X061002060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標明該礦井口坐標為 :X:4585055,y:36687,Z:74.7。該井口坐標與上述井上下對照圖中標注的井口的坐標相同。2003年1月14日,被告受理遼陽煙台煤礦公安大黃煤礦的舉報,以原告煤礦越界采礦為由立案, 進行調查,並委託本市礦產資源勘測管理處進行鑒定,認定原告井口坐標為:X:4585078,y:38670,z:79.5,並據此測算原告採煤巷道超越自己井田范圍而進入保護煤柱內45米,越界採煤945噸。被告於2003年3月10日向原告告知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並根據原告申請,於2003年5月26日舉行聽證會,次日,作出**號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向原告送達。
法院意見及判決結果:
一、被告具有作出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返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被告系燈塔市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其具有對超越礦區范圍采礦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有關礦產行政主管機關對原告井上下對照圖 ( 含井口坐標)的確認及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對原告井口坐標的認定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非經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被告委託的鑒定機構是提供技術服務的企業,其所作鑒定結論的效力低於上述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而該鑒定機構在鑒定書中根據自己測量的結果否定了上述有關行政機關對原告井口坐標的核定,並據此推算出原告超越批準的井田范圍采礦,可見,上述鑒定結論作為認定越界采礦的證據使用,不能予以採信。因為其測算的范圍即其重新認定的井口坐標與主管行政機關核定的井口坐標不一致,而後者又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所以其以此為基礎而得出的結論也就不能被採信。這樣,被告認定原告超越批準的井田范圍采礦也就失去了證據支持,可以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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