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價款如何入帳
① 我公司對獲得了一座山的采礦權,價款為21萬元,這個會計分錄如何做我公司對這座山進行開采後將石頭加工
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210 000
貸:銀行存款 210 000
② 采礦權價款如何計算
計算公式為:
采礦權價款=基礎價格×資源佔用量×綜合系數
1、調整煤炭成本項目構成。
原選煤成本項目由現行的材料、提取包干工資、提取職工福利費、電力、折舊、提取井巷工程費、提取維簡費、修理費、地質塌陷補償費、應攤勞動保險費和其它支出等十一項構成。按照改革發展的需要,調整為材料、電力、職工工資及費用、修理費、折舊、維簡費、安全費用、資源費用、環境治理補償費、提取發展資金、其它支出等十一項構成。
要界定各成本項目的使用范圍。如職工工資及費用,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其它相關支出。把現行的提取包干工資、提取職工福利費和應攤勞動保險費合在一起,全面反映企業職工人力費用。資源費用,包括為獲得探礦權、采礦權支付的價款;支付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獲得探礦權後的資源勘探費支出等,全面反映煤炭資源成本。
2、新增成本項目的核算。
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結合山西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試點和煤炭企業會計核算的特點,慎重研究確定新增成本項目的核算辦法。如資源費用的核算,要明確各項要素費用的匯集、分配和核算。
一是礦業權價款的核算。
(1)煤炭企業不管以什麼方式有償使用探礦權、采礦權,都通過無形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無形資產中設礦業權,在其它應交款中設應交礦業權價款,取得礦業權後作以下帳務處理:
借:無形資產—礦業權
貸:其它應交款—應交礦業權價款
(2)按照國家規定煤炭企業對無償佔用的煤炭資源可以採取貨幣支付價款,也可以轉增資本金或以股權形式取得。支付礦業權價款時,按價款支付方式做以下帳務處理:
借:其它應交款—應交礦業權價款
貸:銀行存款
實收資本
實收股本
(3)礦業權價款的攤銷,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業實際制訂幾種攤銷辦法,企業選擇適當的方法規范的進行攤銷,攤銷價款時做以下帳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煤炭資源價款
貸:無形資產—礦業權
二是礦業權使用費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時
借:製造費用—煤炭礦權使用費
貸:銀行存款
三是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繳納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時
借:管理費用—煤炭資源稅
煤炭資源補償費
貸:銀行存款
四是取得礦業權後發生的煤炭資源勘探費用的核算:
發生的勘探費用要通過長期待攤費用匯集,視煤炭成本承受能力確定攤銷辦法,規范的攤銷費用。
發生勘探費用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煤炭資源費
貸:銀行存款
攤銷勘探費用時:
借:製造費用—煤炭資源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煤炭資源費
3、原選煤製造成本的計算。
③ 集團公司購入探礦權 會計處理怎麼做
探礦權的會計處理在新准則下應遵循第27號准則,即石油天然氣開采准則。一般做法是將其作為勘探成本的組成部分,如果取得地質成果的,則進一步轉入地質成果成本;轉為采礦權的,可計入采礦權成本。如果未能獲得地質成果的,則費用化處理。
一般企業為外購探礦權進行自建或委託勘探,初始取得時
1、如果已勘探完畢,且探明了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可以計入無形資產,進行分期攤銷;如繼續申請采礦權,其獲得采礦權的當期,可將其攤余價值+采礦權價款再一並計入采礦權價值,按照采礦權期限攤銷。
另說明一下,由於不管探礦權還是采礦權,其期限一般都可以無償延期的,因此直接按照證件的期限攤銷不是很合理。采礦權可以按照儲量報告剩餘儲量(經濟可采部分)和實際產量(亦或簡化為核定的年產量)進行攤銷。而探礦權的受益期不是很好界定,一般使用探礦權證書的期限,不知道各位高手有何新的建議?在此也拜求一下
2、如果已進入詳查階段或者已部分探明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可考慮計入在建工程(或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並將勘探費進行資本化,期末根據探明儲量情況測算是否減值。待勘探完成時轉入無形資產核算,後續同1。
3、如果僅處於普查階段且未探明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應將其計入無形資產,在探礦權證所屬期間進行攤銷。同時,此期間勘探費也應該費用化(也可通過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中轉核算,以便統計勘探項目累計支出情況,方便日後報備政府部門),待探明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後,進入資本化階段,可參照2。
④ 采礦權價款如何收費的
采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專采礦權人收取的屬價款。采礦權價款法人收取標准:采礦權價款以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此外,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礦業權,采礦權價款在3000萬元以下的,價款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由地方登記發證的礦業權,采礦權價款一次性繳清的標准,是由各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分期繳納價款的采礦權人,應在價款評估備案後2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和分期繳款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分期繳納價款的期限、金額等進行審核後,發出「繳款通知書」。
⑤ 采礦權及價款會計分錄
支付的費用取得的相當於你的無形資產,你可以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銀行存款
⑥ 采礦權資源價款應當計入成本的哪項科目
應當先記入「長期待攤費用」以後按產煤的產量逐月攤銷,應記入「製造費用-其他費用」。
⑦ 礦業企業的賬務處理方法
兩類礦業企業的賬務處理方法不同,各自的處理方法如下:
第一類企業:企業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
一、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核算
(一)會計科目
企業應增設「勘探開發成本」科目和「地質成果」科目,分別核算企業在地質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通過地質勘探取得的地質成果的實際成本。
企業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增設「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明細科目,下同),核算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二)賬務處理
企業按規定申請取得探礦權,其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直接計入勘探開發成本。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科目。
企業申請取得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除應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交納探礦權價款,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直接計入勘探開發成本。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價款」科目。
實際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價款,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在勘探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勘探結束形成地質成果的,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不能形成地質成果的,一次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勘探開發成本」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
石油企業在勘探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勘探結束形成地質成果並轉入開採的,形成資產的部分,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未形成資產的部分,經批准予以核銷,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勘探結束全部未形成地質成果的,經批准核銷已發生的勘探開發支出,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勘探開發成本—××項目」科目。
二、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核算
(一)會計科目
企業應在「無形資產」科目下增設「采礦權」明細科目,核算企業通過交納采礦權價款取得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增設「應交采礦權使用費」、「應交采礦權價款」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應交采礦權使用費」、「應交采礦權價款」明細科目,下同),核算企業應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企業應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增設「采礦權使用費」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在開采過程中,按規定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
(二)賬務處理
企業申請取得采礦權,其應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借記「管理費用—采礦權使用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使用費」科目。
企業通過交納采礦權價款取得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按規定應交納的采礦權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在采礦權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應按應交的采礦權價款,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價款」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
實際交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使用費、應交采礦權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的核算
國有企業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在轉讓時,應首先補交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部分,借記「地質成果」、「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按規定轉增資本的部分,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規定上交的部分,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轉讓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同時,結轉探礦權和采礦權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
國有企業按規定轉讓由本企業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同時,結轉探礦權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等科目。
企業按規定轉讓由本企業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同時,結轉所轉讓采礦權的攤余價值,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
四、會計報表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下增設「地質成果」項目和「勘探開發成本」項目,分別反映企業因地質勘探而獲得的地質成果的實際成本以及在地質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第二類企業: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
一、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探礦權,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應直接計入地勘生產成本。地質勘查單位按規定應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借記「地勘生產—××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科目。
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除應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交納探礦權價款。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應直接計入地勘生產成本。地質勘查單位應交納的探礦權價款,借記「地勘生產—××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價款」科目。
實際交納探礦權使用費、價款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探礦權使用費、應交探礦權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采礦權,應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應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地質勘查單位應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使用費」科目。
地質勘查單位申請取得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除應交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交納采礦權價款。應交納的采礦權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在采礦權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地質勘查單位應在「無形資產」科目下增設「采礦權」明細科目,應交納的采礦權價款,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價款」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
實際交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使用費、應交采礦權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地質勘查單位進行地勘生產發生的各項成本以及結轉地勘生產成本,按現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地勘生產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其中,自行出資勘查發生的地勘生產成本,沒有形成地質成果的,應轉作損失,從「地勘生產」科目轉入「管理費用」科目,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地勘生產」科目。
四、地質勘查單位經批准轉讓探礦權或以探礦權對外投資,按現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關於轉讓地質成果的規定處理。
地質勘查單位經批准轉讓采礦權,按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多種經營收入」科目;同時結轉所轉讓采礦權的攤余價值,借記「經營成本—多種經營成本」科目,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
⑧ 礦產開采怎樣進行會計核算
(一)采礦權取得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國家出資或自籌資金),應按實際發生的實際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地質勘查生產——××項目」、「銀行存款」(成果鑒定登記驗收費用)。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等科目。
(二)采礦權後續支出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對取得采礦權後發生的後續支出,一般應予資本化。即首先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有關科目;然後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分攤采礦權價值。
(三)采礦權價值攤銷的核算采礦權取得後,在其使用期間,按其預計使用年限分攤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采礦權」。
(四)采礦權出售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出售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 「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轉讓時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轉讓由其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
(五)以采礦權對外投資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用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投資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采礦權——××項目」;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利用自籌資金形成的采礦權進行投資,一般應按評估確認的價款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可參照《企業會計准則 ——長期股權投資》進行。
(六)采礦權減值的核算會計期末,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應對已入賬的采礦權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出現明顯減值跡象的,應提取減值准備。按確定的減值數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采礦權減值准備」。由於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提取減值准備後一般不會出現價值轉回的情況,因此,對采礦權計提的減值准備在以後期間一般不予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