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提高開采上限
1. 吳士良的其他信息
山東科技大學教授
個人簡介
男,1964年月生,教授,山東科技大學采礦工程一級學科博士點礦山壓力與岩層控制研究方向學術帶頭人,資源工程系副主任,黨支部書記。1986年畢業於山東礦業學院采礦工程專業,2002年獲采礦工程博士學位,師從我國實用礦山壓力理論創始人宋振騏院士和宋揚教授。畢業以來,在我國20多個局礦長期從事煤礦采場圍岩控制、巷道布置及巷道圍岩控制、放頂煤開采工藝和設備選型、礦井特殊開采方法及采礦技術經濟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並從事岩石力學、礦山壓力及其控制、企業管理等方面的教學工作。作為項目負責人共承擔各類企業委託項目近20項,獲科研經費300多萬元,承擔國家級和省部級科研項目5項,獲省部級科研獎勵4項,出版專著和教材3部,發表學術論文20多篇。
研究方向
(1)礦山壓力與岩層控制;(2)采礦方法與工藝;(3)采礦信息技術;(4)地下工程安全及控制
主要成果
1)綜采放頂煤開采成套技術;英文名稱:The Complete Method of The Fully-mechanized Caving Coal Technique
內容簡介
綜采放頂煤開采成套技術主要包含下列方面:
(1)頂煤可放性的綜合評價方法,含頂煤塊度監測技術
(2)影響頂煤回收和礦壓控制的頂煤(板)冒放結構實測技術
(3)決定放頂步距和方式的實驗室平面和主體相似材料模擬研究
(4)保證高產高效綜放開采和采放平行作業的工藝理論設計方法與技術
(5)綜放回採率實測和控制技術 (6)綜放提高開采上限技術
(7)條帶開采綜放技術 (8)綜放圍岩穩定性定量判別和順槽煤巷錨桿支護技術
(9)綜放開采沖擊地壓防治技術 (10)綜放工作面主要設備選型和配套
(11)綜放工作面瓦斯及火災防治方法和技術 (12)綜放開采技術經濟分析
2)區段煤柱尺寸確定的理論和實測技術;英文名稱:The Theory and Observing Method of Determining the Size of Drift Pillar
內容簡介:合理的區段煤柱既可以提高礦井回採率,又可以有效維護巷道。本成果技術和實施要點如下。
(1)煤層開采後必然會引起上覆岩層的運動和破斷,並引起附近圍岩內支承壓力顯現;由於岩層運動較難觀測,通過較易實測得到的支承壓力顯現特徵可以推斷上覆岩層運動和破斷規律,採用岩層動態觀測法可以實現。
(2)通過礦壓監測可以得到岩層側向破斷的尺度和時間,其中岩層伸入煤壁斷裂的距離大體為支承壓力峰值距開采邊界的距離,小煤柱護巷應在斷裂線之內,大煤柱護巷應在斷裂線外側。斷裂線附近是支承壓力峰值位置,不要布置巷道;另外,側向頂板斷裂和支承壓力穩定後進行沿空掘巷。
(3)達到煤柱尺寸2.5~5.0m的技術效果,沿空順槽能保證巷道整體性,頂底板和兩幫移近量控制在30%以內。
2. 霍林河煤礦位置
霍林河礦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東部科爾沁草原。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境內回的霍林河煤田,為我國答現代化生產程序最高的大型露天煤礦,儲量132.8億噸,是全國五大露天煤礦之一,年生產能力達1000萬噸。
通遼市境內埋藏著豐富的有色金屬和非金屬礦藏,現在探明鐵、鋅、鎢、銅等金屬礦10多處,礦點30多個,還有引人矚目的「801」稀土,儲量為全國之最的天然硅礦,近3億噸的石灰岩,被譽為「冶煉之寶」的石墨,功效神奇的中華麥飯石等。
(2)什麼是提高開采上限擴展閱讀:
霍林河煤礦開采要求規定:
1、礦井地質條件變化,需要縮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開采上限的,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批准。
2、煤柱開采必須實現正規開采,形成完善的生產系統,並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出口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出口通到回風巷道。嚴禁以掘代采;嚴禁採用寬巷回收及房柱式開采;嚴禁開采已回採工作面之間的區段煤柱。
3、煤礦開採煤柱,必須組織專家進行開采安全性論證,市縣屬煤礦按隸屬關系由上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省屬煤礦由省屬煤炭企業組織,論證結論為能夠保證安全開採的,方可開采。
3. 煤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有哪些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
第3條 督促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督促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罰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督促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督促有關領導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支持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 條 監督檢查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情況,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發現異常及時安排處理。
第10條 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參加由礦長主持召開的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掌握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責成有關部門制定解決措施、聽取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
第13條 積極督促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切實提高本礦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7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18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0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4. 煤礦達標規劃怎麼寫怎麼個格式謝謝!
我國煤礦水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但總體上可以歸結為3類:一是復雜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二是對透水機制的認識不足;三是安全管理不到位。煤礦水害事故頻繁發生,不僅嚴重製約了我國煤礦的高效安全開采,而且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也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和國際影響。
中國煤礦復雜的地質條件是由我國所處的極其復雜的區域地質環境決定的。我國東部、西北部和西南部分別受到太平洋板塊、歐亞板塊和印度板塊的俯沖和擠壓,這就造成了斷裂和褶皺構造在整個中國境內非常發育。中國煤田在地質歷史演化過程中經過了多次的構造運動洗禮和磨練後,不僅形成了支離破碎的斷塊式煤田,而且不同程度地加大了煤層的埋藏深度,同時也增加了煤田水文地質條件的復雜性。我國煤礦水文地質條件的復雜性是國外一些產煤大國,如美國、澳大利亞、德國等不可同日而語的。這種復雜性主要是由客觀條件決定的,同時也有不能忽視的人為因素。總結我國煤礦水害類型,包括地表水害、古空及老空水害、小煤礦水害、頂板含水層水害、底板含水層水害。在這些水害類型中,極易造成人員重大傷亡事故的是地表水害、古空及老空水害、小煤礦水害。而這些水害發生往往有著不可否認的人為因素,如小煤礦盜採煤柱、人為提高開采上限、古井治理不到位等。由於這些水害的水源往往處於淺部,且水量豐富,一旦發生透水,常常給處於下方開采深部煤層的礦井帶來滅頂之災。
我國水害類型齊全,對誘發煤礦地下開采過程的透水機制需要分門別類不斷地深入研究。要盡最大努力地減少煤礦水害,特別是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必須在不斷地查明水文地質條件的基礎上,結合現場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礦井水害發生機理的研究工作。我國是一個十分重視礦井水害防治理論研究的國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礦井水害防治理論和學術,主要包括「下三帶」理論、原位張裂與零位破壞理論、板模型理論、關鍵層理論、采場底板「四帶」劃分理論、「強滲通道」說、「岩水應力關系」說等。盡管我國礦井水害防治理論研究處於世界領先地位,但是由於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的復雜性,以及人們對自然界認知的局限性,不可能有一種理論像牛頓定律那樣放之四海而皆準。因此,任何一個受到水害威脅的礦區,都應該進行水害防治的具體研究工作,而不能完全以「規程」或「理論」為准繩來指導礦井水害防治工作。
我國許多礦井水害重大事故的發生,除了客觀原因外,還有不可排除的人為因素。這些人為因素也是相當復雜的,不僅同煤礦領導決策層對礦井水害的認識和重視程度有關,而且同社會其他相關部門的領導層的認識和管理密切聯系。相對而言,我國國有煤礦比地方煤礦更重視水害的防治工作。近幾年,國有大型煤炭集團對礦井水害的認識程度有了顯著的提高,特別是一些大水礦區的領導,不僅在人才及幹部管理培養方面重視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任用,而且在礦井水害防治科研資金投入方面也給予極大的支持。要從根源上杜絕重大、特大煤礦水害事故的發生,單純依靠煤礦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還遠遠不夠,還需要社會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和積極參與。因此,這就需要建立一個全社會都重視煤礦安全生產的機制,包括政策和法
5. 資源綜合利用,國家採取什麼措施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遵循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主體、自主創新、因地制宜、重點突破的方針,加快科技創新,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推進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化,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廢棄物排放,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堅持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完善政策體系,建立有利於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的長效機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選擇環境影響嚴重、產生量大
的廢棄資源,組織技術攻關,強化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堅持重點突破和全面推進相結合,依據資源稟賦和產業構成,形成資源綜合利用產業集群,探索和完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
(三)主要范圍
一是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的技術;二是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廢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的技術;三是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棄物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的技術。
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一)能源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在油田開發建設中,採用適用技術,對伴生天然氣進行回收利用。
(2)推廣從石油和天然氣中回收硫資源生產硫磺技術。
(3)推廣高效井下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技術。
(4)推廣柴油機余熱利用技術。
(5)推廣採用不穩定排放硫化氫氣體資源化利用技術回收井口無組織排放的含硫化氫氣體。
(6)推進頁岩氣勘探開發技術。
(7)研發廢棄鑽井液、井下作業廢液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技術。
2.煤炭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無煤柱開采技術,推廣採用不穩定或難採煤層開采技術、邊角煤殘采技術。
(2)推廣煤系高嶺土超細、增白、改性技術。
(3)推進煤系鋁礬土、耐火粘土、膨潤土、硅藻土、硫鐵礦、油母頁岩和石墨等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的產業化。
(4)推進煤炭地下氣化(UCG)技術的產業化,特別是加快具有井下無人、無設備,集建井、採煤、氣化三大工藝於一體,適用於煤礦大量的煤柱、建築物下壓煤等呆滯煤量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
(5)研發難選煤、干法選煤和高硫煤綜合利用技術。
(6)研發「三下」(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及矸石充填採煤技術;研究提高開采上限技術。
(7)研發礦井水資源化利用技術。
3.地熱資源利用技術
推廣採用熱泵等技術,利用地下熱能進行採暖和製冷。
(二)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黑色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磁鐵礦精選作業的磁篩等高效利用技術。
(2)推廣含稀土復合礦和釩鈦磁鐵礦綜合利用技術。
(3)推廣低品位、表外礦、復雜共伴生黑色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4)推進尾礦再選技術及生產各種建築材料的產業化。
(5)研發低品位硫鐵礦選礦富集技術。
(6)研發尾礦干堆技術和尾礦高效濃縮工藝及設備。
2.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無廢(少廢)開采技術
--推廣尾砂充填、廢石充填、全尾砂膏體充填等充填法采礦技術。
--推廣原地浸出采礦技術。
(2)推廣採用大型低品位礦產自然崩落法技術開采。
(3)推廣拜耳法用於低鋁硅比一水硬鋁石礦的選礦。
(4)推廣低品位、表外礦、復雜共伴生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5)推廣復雜多金屬硫化礦礦漿電解處理技術及中低品位氧化鋅礦選冶聯合處理技術。
(6)推廣銅鉛鋅錫礦細粒、微細粒礦載體浮選技術。
(7)推廣銅礦等有色金屬礦伴生金、銀等貴金屬的綜合利用技術。
(8)推廣有色金屬硫化?D?D氧化混合礦選礦技術。
(9)推廣濕法冶金關鍵裝備應用。
(10)研發礦山塌陷區、廢石堆場和尾礦庫修復與墾植技術。
(11)研發對復雜有色金屬礦石選別與富集技術。
(12)研發低品位礦生物提取技術。
(13)研發尾礦有價金屬綜合回收利用技術。
3.貴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含金銀等多金屬礦選礦尾渣中綜合回收有價金屬成分和非金屬礦資源的礦物加工技術。
(2)推廣採用復雜金礦循環流態化焙燒技術。
(3)推廣高硫高砷高碳復雜難處理金礦的預處理技術。
(4)推廣浮選富集?D炭浸工藝技術等低品位金礦的綜合利用技術。
4.稀有、稀土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採用電解工藝開發稀土鎂中間合金技術,綜合利用稀土尾礦。
(2)推廣高效低毒高純氧化銪提取技術。
(3)推進稀土冶煉分離清潔生產工藝技術的產業化。
(三)非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化工原料非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鹽湖鉀鹽綜合利用技術
--推進鹽湖鉀鹽伴生礦綜合利用技術的產業化。
--研發固體難采鉀礦溶采技術,非水溶性鉀礦開發利用技術。
(2)磷礦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磷礦伴生鐵、硫、氟、碘、釩、鈦等資源綜合回收技術。
--推廣反(雙)浮選磷礦降鎂技術。
--研發中低品位磷礦、中低品位膠磷礦選礦技術和窯法直接利用技術。
(3)硼礦綜合利用技術
--研發低品位硼礦選礦技術。
--研發硼鐵礦中硼、鐵、鈾有效分離和回收技術。
(4)研發中低品位螢石綜合利用技術。
(5)研發鉀長石綜合利用技術。
2.建材原料非金屬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玻璃陶瓷原料非金屬礦有效利用技術
--推廣硅質原料非金屬礦產的均化開采以及浮選技術。
--推廣陶瓷生產採用低品位原料配方技術產業化。
--推廣利用中低品位高嶺岩替代葉蠟石生產玻璃纖維技術產業化。
(2)填料及其它深加工用非金屬礦的合理利用技術
--推廣利用煤系高嶺土生產高檔填料、塗料技術。
--推廣溫石棉尾礦提取輕質氧化鎂及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偉晶岩中石英提純技術。
(3)推廣石灰石礦均化開采配比技術。
(4)推廣石英砂岩提純技術。
(5)研發低品位菱鎂礦、滑石、硅藻土、藍晶石族等非金屬礦選礦綜合利用技術。
三、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一)煤炭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1.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
(1)煤矸石發電技術
--推廣適合燃燒煤矸石的大型循環流化床鍋爐,在有條件的地區推廣熱、電、冷聯產技術和熱、電、煤氣聯供技術。
--推廣爐內石灰脫硫和靜電除塵技術。
--研發煤矸石等低熱值燃料電廠鍋爐高效除塵、脫硫、灰渣干法輸送、存儲及利用技術。
(2)煤矸石生產建築材料技術
--制磚技術。推廣全煤矸石生產承重多孔磚、非承重空心磚和清水牆磚技術。
--制水泥技術。推廣利用煤矸石為原料,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製水泥生料,燒制水泥熟料技術。
--生產其他建材產品技術。推廣利用煤矸石為原料生產陶瓷製品、陶粒、岩棉、加氣混凝土等技術。
(3)推廣利用煤矸石充填採煤塌陷區、采空區和露天礦坑及煤矸石復墾造地造田技術。
(4)推廣利用煤矸石製取聚合氯化鋁、硫酸鋁、合成系列分子篩等化工產品技術。
(5)推廣利用煤矸石生產復合肥料技術。
(6)推廣煤矸石中極細粒鈦鐵礦、銳鈦礦等雜質的分離技術。
(7)研發利用煤矸石生產特種硅鋁鐵合金、鋁合金技術,以及利用煤矸石生產鋁系列、鐵系列超細粉體的技術。
(8)研發煤矸石提取五氧化二釩及其他稀有元素技術。
2.礦井水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採用混凝、沉澱(或浮升)以及過濾、消毒等技術,凈化處理煤礦礦井水。
3.煤層氣綜合利用技術
(1)推進煤層氣民用、發電、化工等技術的產業化。
(2)研發低濃度瓦斯利用技術。
(二)電力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1.粉煤灰、脫硫石膏綜合利用技術
(1)粉煤灰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採用粉煤灰生產水泥、砌塊、陶粒等建築材料技術。
--推廣採用粉煤灰建造水壩、油井平台、道路路基等建築工程技術。
--推廣粉煤灰製取漂珠、空心微珠、碳等化合物技術。
--推進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技術的產業化。
--推進粉煤灰造紙及生產岩棉技術的產業化。
--研發粉煤灰用於農業(改良土壤、生產復合肥料、造地)、污水處理以及各類填充材料等技術。
(2)推廣脫硫石膏制水泥緩凝劑、紙面石膏板、建築石膏、粉刷石膏、砌塊等建材產品的綜合利用技術。
(3)研發脫硫石膏免煅燒制干混砂漿。
2.廢水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灰場沖灰廢水封閉式循環利用等技術。
3.廢氣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燃煤電廠煙氣中回收硫資源生產硫磺技術。
(三)石油天然氣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1.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對油氣采煉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油砂、污泥、殘渣、鑽屑採用固化等無害化綜合處理技術,並用於築路、製造建築材料、調剖堵水劑等。
(2)推廣石油焦乳化焦漿/油(EGC)代油節能技術。
(3)研發改進緩和濕式氧化(WAO)-間歇式生物反應器(SBR)處理鹼渣聯合工藝,形成專有成套技術。
(4)研發污水處理場油泥(包括罐底泥)、浮渣和剩餘活性污泥處理組合技術。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鑽井污水、廢液綜合處理技術,實現閉路循環利用。
(2)推廣煉油企業含氫尾氣膜法回收技術。利用膜分離技術建設芳烴、加氫尾氣膜法回收裝置,回收芳烴預加氫精製單元酸性氣、異構化富氫、加氫裂化低分氣、柴油加氫低分氣中的富含氫氣體。
(3)推廣採用中和、酸化以及各種精製技術,從石油煉制產生的酸鹼廢液、廢催化劑中,回收環烷酸、粗酚、碳酸鈉、浮選捕集劑等資源。
(4)研發石油化工高濃度、難降解的有機廢水處理技術以及油田廢水替代清水技術。
(5)研發經濟有效的廢水深度處理技術和回用技術、氨氮廢水處理技術與回收利用技術。
3.廢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對煉油廠催化裂化過程中產生的高溫煙氣採用氣能量回收技術進行能量回收。
(2)研發催化裂化再生煙氣、加熱爐氣、工藝排氣及電站排氣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處理技術。
(四)鋼鐵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1.冶煉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煉鋼爐渣回收和磁選粉深加工處理技術。
(2)推廣立磨粉磨粒化高爐礦渣技術。
(3)推廣硫鐵礦燒渣綜合利用技術。
(4)推廣冷軋鹽酸再生及鐵粉回收技術。
(5)推廣鋼渣返回燒結,替代石灰作為煉鐵廠燒結溶劑技術。
(6)推廣轉爐煤氣干法除塵及塵泥壓塊技術。
(7)推廣氧化鐵皮回收利用技術。採用直接還原技術製取粉末冶金用的還原鐵粉。
(8)推廣含鐵塵泥綜合利用技術。
(9)推廣廢鋼渣生產磁性材料技術。
(10)研發含鋅塵泥綜合利用技術。
(11)研發不銹鋼和特殊鋼渣的處理和利用技術,特別是防止水溶性鉻離子浸出的技術。
(12)研發鋼鐵渣游離氧化鈣、游離氧化鎂降解處理技術。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對不同濃度的焦化廢水優化分級處理與使用技術。
(2)推廣採用「電氧化氣浮」技術對廢水進行深度處理並回用。
(3)推廣污水深度處理脫鹽回用技術。採用抗污染芳香族聚醯胺反滲透膜,生產高品質的回用水。
(4)推廣冷軋含油乳化液膜分離回收技術。
(5)研發礦山酸性廢水治理與循環利用技術。
(6)研發礦山含硫礦物,As、Pb、Cd廢水處理與循環利用技術。
3.廢氣及余熱、余壓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全燃燒高爐煤氣鍋爐的應用技術。
(2)推廣焦爐、高爐、轉爐煤氣的回收技術。
(3)推廣利用還原鐵生產中回轉窯廢高溫煙氣余熱發電技術。
(4)推廣高爐煤氣余壓發電TRT(高爐煤氣余壓透平發電裝置)結合干法除塵技術。
(5)推廣採用利用溴化鋰製冷等技術回收利用冶金生產過程中爐窯煙氣余熱。
(6)推廣採用雙預蓄熱式燃燒技術,實現爐窯廢氣余熱的利用。
(7)推廣鐵合金礦熱爐、燒結機等中低溫煙氣余熱發電技術。
(8)推廣焦化干息焦技術,回收利用焦炭顯熱。
(9)推廣低熱值煤氣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技術(CCPP)。
(10)推廣煉鋼廠除塵系統高溫煙氣余熱發電技術。
(11)推廣電爐余熱回收及綜合利用技術。
(12)推進燒結煙氣脫硫副產石膏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產業化。
(五)有色金屬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1.冶煉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採用爐渣選礦法從冶煉爐渣中回收金屬銅技術。
(2)推廣銅冶煉陽極泥及廢渣(料)綜合利用技術,回收金、銀、鉑、鈀、硒、碲、鉛、鉍、銦等。
(3)推廣銅冶煉冷態渣,鎳冶煉冷態渣深度還原磁選提鐵綜合利用技術。
(4)推廣採用「破碎-磁選分選焦煤」、「球磨-磁選生產鐵粉」等技術處理鋅渣、窯渣。
(5)推廣從鉛電解陽極泥中提取金銀的火法和濕法技術工藝。
(6)推廣鋅渣中提取銀的技術。
(7)推廣從鋅浸出渣中提取銦技術。
(8)推廣金屬鎂還原渣部分替代鈣質和硅質原料生產水泥技術。
(9)研發高效利用鉛鋅冶煉渣再回收鉛鋅技術,以及稀散金屬回收技術。
(10)研發低耗高效脫除氟、氯、氧化鋅物料技術。
(11)研發採用氫氣還原法從冶煉各類煙塵中製取金屬鍺綜合利用技術。
(12)研發赤泥綜合利用技術。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軋制廢油回收利用技術。
(2)推廣從生產印刷線路板產生含銅廢液中回收金屬銅技術。
(3)研發加工生產過程中表面處理廢液、酸洗污泥綜合回收技術。
3.廢氣及余熱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採用氨吸收法技術,回收銅、鉛、鋅等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產生的煙氣二氧化硫,副產硫酸銨、硫酸鉀等。
(2)推廣採用鈣吸收技術,對二氧化硫煙氣脫硫並回用。
(3)推廣採用氧化鋅渣脫除鉛鋅冶煉煙氣二氧化硫技術。
(4)推廣冶煉廢氣中有價元素的回收利用技術。
(5)推廣菱鎂礦資源利用過程中二氧化碳回收以及生產二氧化碳衍生產品先進技術。
(6)推廣有色冶金爐窯煙氣余熱利用技術。
(六)化學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1.磷石膏等化工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蒸氨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2)推廣採用電石渣替代石灰石用於水泥工業、純鹼工業以及電廠的煙氣脫硫技術。
(3)推廣利用鉻渣作水泥礦化劑技術;鉻渣制自溶性燒結礦並冶煉含鉻生鐵技術;鉻渣作為熔劑生產鈣鎂磷肥技術;鉻渣制鈣鐵粉、鑄石、人造骨料、玻璃著色劑及鉻渣棉等技術。
(4)推廣磷石膏制磷酸聯產水泥、制硫酸鉀、制硫銨和碳酸鈣以及制硫酸銨、硫酸銨鉀等作為化工原料的綜合利用技術;磷石膏制水泥緩凝劑、紙面石膏板、建築石膏、粉刷石膏、砌塊等建材產品的綜合利用技術;磷石膏作為鹽鹼地改良劑技術。
(5)推廣黃磷爐渣生產水泥、混凝土、磷渣磚、保溫材料、低溫燒結陶瓷等技術。
(6)推廣黃磷泥生產五氧化二磷以及雙渣肥等綜合利用技術。
(7)推廣造氣煤渣綜合利用技術。
(8)推廣利用硼泥制備輕質碳酸鎂、氧化鎂等鎂鹽技術。
(9)推廣利用硼泥生產建築材料、農業肥料和冶金輔助材料技術。
(10)推廣氟石膏生產建築材料等綜合利用技術。
(11)研發磷石膏充填采礦技術。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純鹼生產中蒸氨廢清液曬鹽技術,採用高效蒸發技術和設備制氯化鈣聯產氯化鈉。
(2)推廣合成氨生產中採用水解汽提技術回收尿素。
(3)推廣氮肥生產污水回用技術。
(4)推廣循環冷卻水超低排放技術。
(5)推廣回收硼酸母液制備硼鎂肥、輕質碳酸鎂、氧化鎂等鎂鹽產品技術。
(6)推廣採用大孔徑吸附樹脂對2,3-酸廢水回收利用技術。
(7)推廣「樹脂吸附-氧化-樹脂吸附」技術對2-萘酚生產廢水進行治理和資源化利用。
(8)推廣處理DSD (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酸氧化工序生產廢水採用樹脂法將有機物吸附並洗脫和回收利用的資源化技術。
(9)推廣苯胺、鄰甲苯胺和對甲苯胺生產廢水資源化技術。
(10)推廣樹脂吸附法處理氯化苯水洗廢水綜合利用技術。
(11)推廣從電鍍廢水中回收鎳、鈷等稀有金屬技術。
(12)推廣從制鹽母液中提取氯化鉀、工業溴、氯化鎂技術。
3.廢氣、余熱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採用吸附、汽提、變壓吸附等技術,從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尾氣中回收氯乙烯、乙炔氣。
(2)推廣利用黃磷尾氣發電並提純一氧化碳生產甲醇、甲酸等化工產品技術。
(3)推廣醇烴化工藝替代銅洗工藝技術。
(4)推廣全燃式造氣吹風氣余熱回收利用技術。
(5)推廣濕法磷酸及磷肥生產副產品氟生產各種氟化物技術。
(6)推廣以碳酸鈉吸收硝酸生產尾氣中的氮氧化物,生產硝酸鈉、亞硝酸鈉的技術。
(7)推廣利用電石、炭黑生產尾氣中的一氧化碳,作為燃料及化工原料用於制甲醇、合成氨和羰基產品技術。
(8)推廣對含二氧化碳廢氣進行綜合利用技術。其中利用氨水吸收尾氣中二氧化碳製取碳酸氫銨;深冷製取液態二氧化碳或乾冰;用純鹼吸收二氧化碳製取碳酸氫鈉;用二氧化碳廢氣製取輕質碳酸鎂;用燒鹼廢液吸收二氧化碳製取純鹼;用廢氣中的二氧化碳代替硫酸分解酚鈉提取酚。
(9)推廣氯化氫廢氣綜合利用技術。其中用甘油吸收氯化氫製取二氯丙醇;在催化劑作用下製取環氧氯丙烷、二氯異丙醇,製取氯磺酸、染料、二氯化碳等化工產品;採用催化氯化法、電解法、硝酸氧化法生產氯氣;副產鹽酸生產聚氯乙烯等產品。
(10)推廣催化干氣蒸汽轉化法制氫技術。
(11)推廣草甘膦與有機硅生產中的氯元素循環利用技術。將草甘膦生產中的尾氣經回收凈化用於有機硅單體的合成。有機硅單體生產中產生鹽酸,經凈化後用於草甘膦合成,從而使含氯元素的化合物(氯甲烷、氯化氫)在草甘膦和有機硅兩大類產品之間實現循環利用。
(七)建材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1.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石材加工碎石和采礦廢石生產人造石材(裝飾材料)技術。
(2)研發廢陶瓷高附加值再利用技術。
2.廢水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採用無機混凝劑(PAC)+高分子助凝劑(PHM)等混凝沉澱處理技術。
3.廢氣、余熱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水泥窯廢氣余熱發電技術。
(2)推進玻璃熔窯廢氣余熱發電技術產業化。
(八)食品發酵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1.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玉米脫胚提油和小麥提取蛋白技術。
(2)推廣利用酒精糟生產全糟蛋白飼料等技術。
(3)推廣啤酒廢酵母乾燥生產飼料酵母技術;廢酵母經酶處理制備醫葯培養基酵母浸膏技術。
(4)推廣檸檬酸廢渣替代天然石膏技術。
(5)推進啤酒廢酵母生產制備核苷酸、氨基酸類物質技術的產業化。
(6)推廣玉米芯生產木寡糖技術。
(7)推廣利用製糖廢糖蜜生產高活性酵母等發酵製品技術。
(8)推進利用酶技術從麥糟中提取功能性膳食纖維和蛋白質的產業化。
(9)推進果蔬濃縮汁生產廢渣制備果膠、功能性膳食纖維和蛋白飼料技術的產業化。
(10)研發酵母細胞壁殘渣制備甘露糖蛋白質及水溶性葡聚糖等。
(11)研發啤酒糟採用多菌種混合固體發酵生物改性,生產肽蛋白技術。
(12)研發馬鈴薯、木薯澱粉生產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發酵剩餘資源厭氧發酵生產沼氣技術。
(2)推廣麥汁煮沸二次蒸汽回用技術。
(3)推廣味精廢母液生產復合肥技術。
(4)推廣玉米浸泡水和谷氨酸離交尾液混合培養飼用酵母粉技術。
(5)推廣木薯乾片乾式粉碎和鮮木薯濕法破碎分離技術,濃縮出精澱粉漿液和蛋白黃漿。
(6)研發採用膜過濾技術(MF)回收菌體製成飼料技術。
(7)研發薯類澱粉生產高濃工藝廢水(俗稱汁水或細胞水)回收蛋白技術。
(8)研發適用於食品行業生產的膜材料及膜分離裝置;研發排放廢水深度處理的膜技術與膜材料。
3.廢氣綜合利用技術
研發利用酒精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生產降解塑料技術。
(九)紡織工業資源綜合利用技術
1.廢舊纖維等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廢舊纖維循環利用技術。利用廢舊滌綸及錦綸纖維、生產廢料等生產再生纖維技術。
(2)推廣利用廢舊纖維作為產業用增強材料技術。
(3)推廣溶解、萃取、離子交換等技術,對化纖工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進行回收利用。
(4)推廣針刺、熱熔、紡粘、縫編等技術對廢花、落棉、紗布角、短纖維等廢棄物進行回收利用。
(5)推進廢棄毛中提取蛋白制備生物蛋白纖維技術的產業化。
(6)推進利用雙氧水對剝繭抽絲後的廢棄物進行濕法紡絲技術的產業化。
(7)推進蠶蛹蛋白提煉及深加工、桑柞蠶絲下腳料生產針刺無紡布等綜合利用產業化。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採用水蒸汽直接蒸餾法從含溴染料廢水中製取溴素技術;以分散藍2BLN水解母液以及硝化廢酸為原料從廢水中離析回收2,4-二硝基苯酚。
(2)推進洗毛廢水採用高效分離回收等工藝設備提取羊毛脂技術產業化。
(3)推進聚酯企業生產廢水中乙醛等有機物回收與利用技術產業化。
(4)研發適用於排放廢水深度處理的膜材料,並研發適用於漿料、染料濃縮與回收工藝的膜分離裝置。
(十)造紙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1.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造紙廢渣污泥資源化利用技術。
(2)推進制漿鹼回收白泥生產優質碳酸鈣技術的產業化。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制漿造紙過程水的梯級使用和廢水深度處理部分回用技術。
(2)推廣造紙白水多圓盤過濾機處理回收利用技術。
(3)推廣厭氧生物處理高濃廢水生產沼氣技術。
(4)推廣制漿封閉式篩選、中濃技術。
(5)推進紙漿廢液生產微生物制劑技術的產業化。
四、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技術
(一)廢舊金屬再生利用技術
1.推廣採用機械化手段對廢舊汽車、廢舊船舶等機械設備的拆解和利用。
2.推廣黃雜銅直接生產高精度板、帶、管等技術。
3.推廣紫雜銅熔煉除氧、除雜技術以及軋制過程中的表面處理和精整技術。
4.推廣組合式熔煉爐組生產再生鋁合金技術。
5.推廣廢鋁易拉罐鑽切屑利用技術;電解鋁殘極(陽極、陰極)生產石墨化炭陰極技術。
6.推廣廢鉛酸蓄電池機械化拆解、破碎分選技術,分別回收處理塑料殼、鉛極板、含鉛物料(鉛膏)、廢酸液等;再生鉛渣回收錫、銻等有價金屬的技術。
7.研發廢鋼鐵鍍鋅、鍍鉻等鍍層的處理技術;廢高合金鋼的鑒定、檢測和分選技術;混堆狀廢線材加工處理技術及裝備;廢易拉罐等優質廢鋁的保級利用技術。
(二)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再生利用技術
1.推廣電熱絲等干法分離陰極射線管屏錐玻璃技術。採用工業吸塵器回收並妥善收集熒光粉。
2.推廣加熱析出、催化分解等技術,回收液晶面板上的液晶物質和稀貴金屬銦並做無害化處理。
3.推廣環保型的溶蝕、酸解、電解、精煉等技術,處理晶元等含稀貴金屬的廢料,回收金、銀、鈀等。
4.推廣高效粉碎、分選技術,處理已去除晶元、電容器等部件的線路板,回收銅、玻璃纖維和樹脂等。
5.推廣粉碎、分選等物理方法在密閉的設施中處理含有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等有害成分的電線、電纜,回收銅、鋁和塑料。
6.推廣破碎、分選等物理方法在設置有環保和安全措施的密閉設施中處理廢舊冰箱、空調、冷櫃等製冷電器。
(三)廢舊橡膠、輪胎再生利用技術
1.推廣膠粉活化技術,提高膠粉活性,擴大膠粉利用率。
2.推廣「預硫化和無模硫化翻新」輪胎翻新技術。
3.推廣廢舊橡膠常溫粉碎、濕法粉碎、冷凍粉碎等生產精細膠粉技術。
(四)廢紙板和廢紙再生利用技術
1.推廣廢瓦楞紙箱中高濃連續碎解、纖維分級處理、中高濃篩選、大直徑盤磨打漿技術,生產包裝紙及紙板。
2.推廣高濃篩選、高濃漂白、高濃揉搓等技術,處理廢舊報紙及帶有塗料、印刷油墨等需脫墨的紙張。
3.研發大型廢紙和廢紙板制漿技術及成套設備。
(五)廢塑料再生利用技術
1.推廣廢塑料物理再生利用和機械化分類技術。
2.推廣廢塑料活化無機填料改性、纖維增強改性、彈性體增韌改性、樹脂合金改性、鏈結構改性等化學再生利用技術。
3.推廣利用廢舊聚酯瓶生產聚酯切片技術。
4.推廣利用廢舊塑料、廢棄木質材料生產木塑材料及其製品技術。
(六)廢玻璃再生利用技術
1.推廣廢玻璃作為原料生產平板玻璃、瓶罐器皿等玻璃製品直接再利用技術。
2.推廣廢玻璃生產建築和保溫隔音等材料的間接再生利用技術。
(七)建築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
1.推廣改性瀝青混合料再生道路材料制備技術及裝備。
2.研發建築垃圾減量化控制技術及建築垃圾再生材料在建築工程中應用的成套技術。
6. 如果你是礦長,應對你所在煤礦負有哪些安全職責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人員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發生瓦斯、煤塵、水災等災害事故及出現「十種」險情時必須組織立即停產、撤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3條 在本企業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建立可靠的「三條」生命線,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負責批准不能保證採煤工作面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採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負責批准水淹區域下採掘工程設計。
第19條 負責批准「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第20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1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4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5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6條 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30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31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1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42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3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域下採掘工程設計進行採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採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9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5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