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沙子什麼程度構成犯罪
1. 非法開采河道經營沙石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非法開采河道經營沙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工程安全標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1)開采沙子什麼程度構成犯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承包土地采沙能構成犯罪嗎
應根據實踐中非法採挖砂石行為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一)以盜竊罪處罰的情況適用
前述已經分析對非法採挖砂石行為一律定盜竊罪所面臨的困難和尷尬,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困難和尷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對非法采砂行為適用盜竊罪的合理性。我們認為,在以下情形可以適用盜竊罪對非法採挖砂石行為定罪處罰:
1.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徵用的建設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賃的農用地上,盜采砂石,數額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盜竊罪的成立必須具備主客觀兩個方面的特徵,即客觀上的秘密性和主觀上非法佔有的目的性。在客觀方面上,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竊行為。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備竊取他人財物故意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為人通過實現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後,對某種非法利益的進一步追求心理」。[3]我國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非法佔有是盜竊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對此目的對行了專門規定,從結果來看,行為人的以上行為也給土地用益權人帶來了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行為人的此種行為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特徵。
2.行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權的國家、集體土地上盜采砂石,數額較大的。此種行為有以下幾個特徵:(1)無權性。即行為人對採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權,如果行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或其他權利而非法採挖砂石則應以其他罪定之。(2)行為秘密性。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為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實施了秘密竊取砂石(包括自用、銷售等)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這種秘密性是相對於國家和集體而言的,有可能行為人明目張膽地採挖砂石,周圍群眾也知道此事,但沒人舉報,有關部門也未發現,此種情形也符合盜竊罪的秘密性這一要件。(3)社會危害性。具體到非法盜采砂石案件,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人的盜採行為不僅造成了他人農用地或建設用地的毀壞,還造成使用權人財產損失,達到盜竊罪定罪處刑標准。
3.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已經採挖的砂石,數額較大。不管他人採挖的砂石是非法採挖還是合法採挖,行為人的此種行為均應以盜竊罪定之。理由在於,經他人採挖的砂石已經附有經他人勞動、加工的價值,已經成為商品,因此,不管這種砂石屬於私人也好,屬於國家也罷,行為人採取秘密手段盜走,本質上就是一個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3. 非法采河道內沙子構成犯罪嗎
河砂是抄洪水的產物,襲裸露的岩石經陽光、風雨、霜凍等自然力量的共同作用,風化成較小顆粒,在地面徑流攜帶下,進入河道。隨著流速的改變,礫石、粗砂、中砂、細砂分別沉積在河道內,成為河床的重要構成要素。 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河道管理條例》。《河道管理條例》賦予水行政主管機關河道采砂管理職能。2002年,我國頒布《水法》規定「國家實行采砂許可制度」,並授權國務院制定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目前國務院《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尚未出台。判刑根據認罪態度、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等因素確定。建議委託辯護人,會見當事人,並閱讀案卷,調取證據,查清案情,最後做出有利於當事人的罪輕辯護,以最大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4. 開采沙場算是觸犯法律
你好
有合法的審批手續,是完全合法的
並不是說開采沙場就是觸犯法律了
有的是濫采濫開發,破壞環境,有的是違法私自開發
希望可以幫到你
5. 非法採的沙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會有什麼罪
不構成犯罪
屬於正常價格的,沒有問題
明顯低於市場價或正常價的
就構成犯罪,掩飾非法所得罪
6. 非法采沙構成什麼罪
最高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
應根據實踐中非法採挖砂石行為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一)以盜竊罪處罰的情況適用
前述已經分析對非法採挖砂石行為一律定盜竊罪所面臨的困難和尷尬,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困難和尷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對非法采砂行為適用盜竊罪的合理性。我們認為,在以下情形可以適用盜竊罪對非法採挖砂石行為定罪處罰:
1.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徵用的建設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賃的農用地上,盜采砂石,數額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盜竊罪的成立必須具備主客觀兩個方面的特徵,即客觀上的秘密性和主觀上非法佔有的目的性。在客觀方面上,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竊行為。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備竊取他人財物故意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為人通過實現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後,對某種非法利益的進一步追求心理」。[3]我國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非法佔有是盜竊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對此目的對行了專門規定,從結果來看,行為人的以上行為也給土地用益權人帶來了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行為人的此種行為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特徵。
2.行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權的國家、集體土地上盜采砂石,數額較大的。此種行為有以下幾個特徵:(1)無權性。即行為人對採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權,如果行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或其他權利而非法採挖砂石則應以其他罪定之。(2)行為秘密性。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為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實施了秘密竊取砂石(包括自用、銷售等)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這種秘密性是相對於國家和集體而言的,有可能行為人明目張膽地採挖砂石,周圍群眾也知道此事,但沒人舉報,有關部門也未發現,此種情形也符合盜竊罪的秘密性這一要件。(3)社會危害性。具體到非法盜采砂石案件,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人的盜採行為不僅造成了他人農用地或建設用地的毀壞,還造成使用權人財產損失,達到盜竊罪定罪處刑標准。
3.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已經採挖的砂石,數額較大。不管他人採挖的砂石是非法採挖還是合法採挖,行為人的此種行為均應以盜竊罪定之。理由在於,經他人採挖的砂石已經附有經他人勞動、加工的價值,已經成為商品,因此,不管這種砂石屬於私人也好,屬於國家也罷,行為人採取秘密手段盜走,本質上就是一個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二)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根據國土部門和公安局查處的案件以及法院判處的案件看,除了盜采之外,實踐中還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非法采砂營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質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體不同,此種情形就不能再以盜竊罪論處。此種行為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在享有用益物權的土地上,以建設為名行采砂銷售營利之實,達到了非法采礦罪的追訴標准,應以非法采礦罪處理。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土地的利用必須符合土地使用用途,開采砂石需專門的行政許可。行為人在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擅自改變建設用地用途,無證采礦,情節嚴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理。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為人故意規避法律,控制採挖面積進行縱深採挖,此時難以用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進行處罰,而只能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三)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行為人在享有用益物權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數量不大,但改變了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符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應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理。將此種行為定性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符合該罪保護農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並使之與在他人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為相區別開來,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的情形
在極個別情況下,非法採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從總體上說,行為人此種情況下採挖砂石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態度。如行為人在自己開發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在公共綠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點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為可能會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7. 私自挖掘河沙被抓要負多大刑事責任
私自挖掘河沙根據不同情況,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情況嚴重的將會構成非法采礦罪或者破壞性采礦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工程安全標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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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件:
盜挖河沙持續近10年,3座塔基被挖成孤島。
2015年3月31日下午,記者趕到電塔所在的永定河河道。這里位於永定河大橋南500米、黃村鎮鵝房村水務檢查站以北1000米處,是永定河的舊河道。當天剛下過一場小雨,地上的細沙很松軟。但據周圍的村民講,如果是有風的天氣,則會颳得漫天黃沙,讓人睜不開眼睛。
記者在現場看到在永定河橋的東南方向聳立著3座高壓電塔,上面分別標著220kV東蘆線42號,220kV呂蘆線36號和110kV成寧線9號,高度均為40米左右,整個高壓電塔只靠四角的塔基支撐。在電塔附近的路面上,可以看見清晰的車轍印跡,顯示不久前有人在此盜挖細沙。
記者觀察,這3座由角鋼構成的電塔塔基原建在河道的高地上,但由於周圍幾十米范圍內的細沙已被挖空,塔基處形成一個孤島,周圍形成了幾個深達7-8米的大坑。記者目測了一下,沙坑距離東蘆線42號電塔塔基最近處僅有35米。
為此,記者電話采訪了市電力公司檢修分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電力法規定,離電塔最短安全距離15米內,不準任何施工。如盜采者不停止挖掘,那些沙坑繼續擴大,用不了多久,沙坑就會導致電塔基礎不穩、發生倒塔、斷線的嚴重事故。
「這3座電塔是連接大興和房山地區6個變電站的供電電源,一旦發生事故,會給用戶造成嚴重影響。」據該負責人介紹,為防止發生倒塔斷線的嚴重後果,已針對此地安排了專人加強巡視,但因為沒有執法權,無法制止盜采河沙的行為。
他們在3座受影響的塔桿上安裝了高清視頻檢測設備,監控盜採行為,並在電力線路通道安全距離邊緣安裝了數個警示牌,每5分鍾對警示牌進行拍照,以便檢查和掌握沙坑是否進一步威脅電塔塔基安全。沿岸村民夜晚盜挖河沙,監管打擊不力留下隱患。
長期以來,永定河常年乾涸的河道里沉積了大量的細沙,這些細沙由於水流的沖刷,幾乎不摻雜任何石塊,質地綿軟,稍經加工就是較好的建築材料,於是,有些人就動了歪心眼兒。據舉報人介紹,永定河鵝房村附近偷挖河沙的人大多是半夜行動。
他們今年3月份曾在午夜時分看到,一些村民開著小型的掘土機來到電塔旁的沙坑,有二三十個人左右,還開著幾輛貨車,每輛的載重大概10噸左右。但這些車肯定都超載,估計一車能裝二三十噸沙子。這些盜采者一晚上能運走二三十車,每車差不多能掙2000元左右。
「你想啊,這些河沙根本沒有成本,利潤巨大,所以來盜挖的人也越來越多。他們也不是每天都來,要看風聲和市場需求。」記者在挖沙現場看到,地上遍布著許多清晰的車轍,說明不久前還有人來挖過沙子,但找了半天也沒找到挖沙車進入河道的入口。
這位村民解釋:「這些挖沙的人也怕被執法人員發現和跟蹤,所以他們就在河的東邊悄悄地開了一條通道,沿途還用渣土設置了障礙,夜裡來的時候,把道路扒開;早上走的時候,再給路封上。所以,一般的正規車輛不能從村裡進入河道。」北京電力公司檢修分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
2005年,這3座電塔開始打地基的時候,就有人在挖沙了,但那時的沙坑離得遠,電塔的安全隱患還沒這么嚴重。如今,沙坑越挖越深、越挖離電塔越近,他們就越來越擔心,一旦沙坑導致塔基不穩,兩邊電線的牽引力就會不平衡,造成倒塔斷線的嚴重事故。
8. 請問開采河沙該怎麼量刑
非法開采河沙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8)開采沙子什麼程度構成犯罪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
(一)無許可證的;
(二)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
(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
(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
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9. 私自開采河裡的沙子有罪么
看主觀故意和客觀構成要件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看是否有犯罪事實,及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內實成立.量刑要結合容當事人犯罪動機和本案對社會的危害性大小,以及在本案中是否有從輕或減輕情節等因素確定,但最終要落實在證據上。建議請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