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權屬是什麼意思
㈠ 采礦權的權屬所在地具體是哪裡管轄
采礦權分級管理,根據不同的采礦權,有的在省里管,有的在市裡管,有的在縣里管。
㈡ 采礦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關系
在《礦產資源法基礎》書中74頁,希望能幫助采礦專業童鞋們,順利完成作業,~~
㈢ 采礦權區域內土地證辦理的權屬名稱必須和礦權權屬人一致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實踐中來一般會如此,盡管理論上源我認為無需一致,因為礦產資源法是很明確地規定:「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這一規定反過來似乎應當意味著,當某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為一個特定主體時,國家仍然有權將有關礦產資源(尤其是地下礦產資源)的開采賦予其他主體。而根據《物權法》,采礦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獲得采礦權的一方,並不一定就要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人。就象承包經營權一樣,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一方,也並不一定就要是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當然,實踐中由於考慮到采礦對土地所有權人的影響,一般會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結合採礦權人的利益,依法保障其應當享有的權利即「……(四)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㈣ 不動產權證 權利性質 出讓是什麼意思
斜杠前面的「出讓」,指的是土地性質。即國有出讓建設用地。斜杠後的「自建房」和「商品房」,為房屋用途的登記記錄。「自建房」與「商品房」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
出讓/商品房,即商品房土地出讓性質,是指土地使用權者已經向國土局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然後在買賣過戶手續中買方就可以省掉這部分的錢。土地轉讓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或無償地由甲轉給乙的行為。
出讓/自建房就是可轉讓的在國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
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第一條規定: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4)采礦權權屬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辦理方法
(一)辦事程序
由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利用股受理審查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現場勘測—地價評估—填寫轉讓申請審批表—利用股審核—報局批准—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二)轉讓土地報件
1、用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復文件(涉及招、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轉讓協議
5、如改變規劃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四)收費標准:不收費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土地使用權出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關於印發《規范國有土地賃若干意見》的通知
㈤ 采礦權如何取得
采礦權取得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拍掛、探礦權轉采礦權。新授予的采礦權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一是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二是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三是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四是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五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㈥ 權屬是什麼意思
權屬抄就是所有權的歸襲屬,比如土地權屬,房屋權屬,設備權屬等等。
例,
土地權屬:是存在於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權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租賃權、土地抵押權、土地繼承權、地役權和他項權利。
除所有權外,還有使用權、抵押權等物權及租賃債權。土地權利的主體是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客體是土地權屬的界址、土地權屬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等級和價格等。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享有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障。當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等土地權利變更時,必須由土地權利主體提出申請,經過權屬審核後進行變更登記,辦發證書,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權利可能因主體違反法律規定被剝,也可能由於某種原因造成結束或停止。土地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擁有的各項土地權利。土地權利可以通過劃撥、租賃、交換等各種形式轉移。確定土地權屬性質,必須查清土地的權屬來源,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
㈦ 權屬是什麼意思
權屬證明是指一切能夠證明產權歸屬問題的材料。
1、出資權屬證明是指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以貨幣出資的,應在合夥協議中載明或出具全體合夥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實物出資的,應出具實物的所有權或許可用於合夥企業投資的使用權證明;
2、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
3、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出具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4、以勞務出資的,應在合夥協議中載明或出具經全體合夥人認定的書面文件。
拓展資料
1、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2、房屋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3、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裡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有可能是30幾年、60幾年的。
(參考資料:網路:房屋權屬證書)
㈧ 礦業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
礦業權包括采抄礦權和探礦權,是進襲行采礦活動和探礦活動之前必須取得的資格,否則是非法采礦或探礦。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個人和團體不能擁有礦產資源所有權。
兩者的聯系是開采或勘探礦產資源必須取得礦業權,礦業權僅僅是取得開采或勘探礦產資源的權力,礦產資源仍然是國家的,即礦產資源所有權是國家的。區別就是,礦業權是使用權,礦產資源所有權是物權。
㈨ 什麼是探礦權和采礦權兩者有什麼差別
■我國一直用探礦權和采礦權代表礦資產,這使得「礦業權」一詞承擔了雙重責任。在許多情況下,其法律屬性與資產屬性混在一起,導致政
■府行為與市場行為混在一起,不利於政府清晰地執行其礦產資源的行政審批和資產監管職能。政府應把自己定位為兩權的審批者,而不是兩權的決定者
■建議在礦法修改中確立以下術語:礦業權分兩級: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資產,不分級。
李裕偉
對於同一個礦產地,說起采礦權,人們總覺得它的價值要高於探礦權,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在法律的層面,探礦權和采礦權是有區別的;但在經濟的層面,探礦權與采礦權並不一定有區別。
國外礦業權、礦資產是兩個概念,礦業權通過行政審批獲得,礦資產通過市場機制運轉首先,我們要引入礦產資源資產(以下簡稱礦資產)的概念,它同這宗資產是在探礦權名下還是在采礦權名下無關。譬如說有一宗煤炭資源的礦產資源資產,經評估其價值為2000萬元,那麼不論該資產是作為探礦權出讓,還是作為采礦權出讓,其價值均應為2000萬元。
正是因為在我國礦產資源法規體系中沒有引入礦資產的概念,而是用礦業權代表礦資產,具體講是用探礦權和采礦權代表礦資產,這就使得「礦業權」一詞承擔了雙重責任:其一是礦產資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礦產資源的資產實物。基於這種把礦產資源的法律屬性和經濟屬性混合成一個詞的現實,於是「礦業權」既作為一種權屬在政府部門審批,又作為一種資產在市場上轉讓。在許多情況下,其權力屬性與資產屬性混在一起,導致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混在一起,不利於政府清晰地執行其礦產資源的行政審批和資產監管職能。
國外礦業權和礦資產是兩個概念,用兩個名詞來表示。礦業權(miningtitle或miningright)是對某一特定礦產地開展礦業活動的法律保障;礦資產(mineralproperty)是在該礦產地中的礦產資源實物,包括資源/儲量、礦床、礦體、礦化、異常、遠景區等,對它們應進行圈定和評估。礦資產有兩個基本權屬主體: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國,所有者是國家,使用者是企業。按照國際慣例,從礦業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礦資產等於該礦產地的全部價值減去權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該礦產地的全部價值為Q,國家作為所有者佔有P,礦資產R=Q-P。
R是礦資產,而礦業權是對R進行法律保護。礦業權通過行政審批獲得,礦資產通過市場機制運轉。一般說來,礦業權人是全部礦產資源資產價值Q的發現者,但他擁有隻是Q的一部分,即礦資產R,因為它必須對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國家的角度,P是國家(所有者)擁有的實際資產。Q是國家和企業共同擁有的資產,國家有權從政策和法規的角度進行宏觀調控,但不能進行微觀處置。國家還應對Q的實物形態進行宏觀調控,以保障國家經濟系統的健康運行。我國由於權屬和資產使用同一個名詞,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間的資產關系。
在「一級市場」資源出讓操作中,有關單位讓評估機構再按采礦權評估一次探礦權,從而獲得一個更高的價款,這違背了資產評估的基本原則有了礦業權和礦資產兩個名詞,就知道從資產的角度來看,為什麼探礦權資產和采礦權資產沒有區別了。例如,某礦產地有1000萬噸煤的控制儲量,還有2000萬噸煤的推斷資源量,還有一塊30平方公里找煤遠景區,經評估,這三項價值1億元人民幣。那麼,該礦資產的價值就是1億元人民幣。只要沒有進一步的地質勘查工作投入,那麼,不論礦業權人被授予的是探礦權還是采礦權,該礦產地價值就是1億元人民幣。我們這里討論的是所謂「二級」市場的礦資產價值問題。
對於「一級市場」,這時候指的是國家的礦資產而非企業的礦資產。國家的礦資產用P表示。由於P具有多種形式,一部分通過市場運作一次性獲取,另外部分可能通過權利金由政府部門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計P的價值時要明晰二者的關系。P和R都來源於Q,因此Q定了,P和R實際上就是一個政策調控問題:國家多得一點還是企業多得一點,取決於國家經濟系統的需求和對礦業開發的政策走向。同樣,P一旦評估出來,不管是在探礦權名下,還是在采礦權名下,它的價值是不變的。但是在實際的「一級市場」資源出讓操作中,人們總覺得探礦權價款比采礦權價款低了許多,於是讓評估機構再按采礦權評估一次,從而獲得一個更高的價款。如果一個評估機構對同一個礦產地評估出的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差別很大,這就違背了資產評估的基本原則。同一個對象怎麼會評估出兩個價值呢?究其原因,是對礦資產評估不到位或對礦資產的期望值過高造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過人工方式將探礦權升級為采礦權來提高礦資產的價值問題。
將探礦權價款改為采礦權價款出讓,是違背《礦產資源法》的。提出探礦權或采礦權的主體應該是申請者(礦山企業),而不是政府部門。
政府部門的任務是對企業申請的探礦權或采礦權進行審批。企業申請探礦權或采礦權要遵照兩權的申請要求和有關規范、標准,包括礦產資源法規、資源/儲量分類、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環境評價規定等,申報必要的材料,進行說明和論證。如果由政府來選擇兩權,那麼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規、規范標准來進行它所選定的礦業權類型准備材料和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呢?政府顯然不應做,也做不到這一點。因此,是申請探礦權還是采礦權,涉及地質勘查和礦山開發階段的一系列基本規律,不是隨意主觀確定的,政府應該把自己定位為兩權的審批者,而不是兩權的決定者。
為了在礦產資源管理中准確地表述礦產資源的法律屬性和資產屬性,建議在礦法修改中確立以下術語:礦業權分兩級: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資產,不分級。這樣,在涉及法律的場合,使用「礦業權」一詞;在涉及經濟的場合,使用「礦產資源資產」一詞。這就同國際的表述方式接了軌,避免了一詞兩用帶來的問題。
(作者單位: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
㈩ 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區別
一、轉讓條件不同
1、探礦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探礦權已滿兩個勘查年,或發現了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
(2)完成了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礦權屬無爭議;
(4)已按規定繳納了探礦權使用費及探礦權價款;
(5)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采礦權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2)采礦權屬無爭議;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轉讓前批准部門不同
1、探礦權轉讓時,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向轉讓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由探礦權受讓人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探礦權。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必須經過評估、確認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探礦權價款。
2、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需要評估。
三、性質不同
1、探礦權是指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登記制度,由國務院地質^產部門及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2、采礦權,又稱「礦產使用權」,是指采礦企業或個人在開采礦產資源的活動中,依據法律規定對礦產資源所享有的開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