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開采屬於什麼罪
㈠ 越界采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哪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越界開采屬於什麼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㈡ 非法採石場違反什麼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 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五條 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㈢ 非法采礦罪屬於什麼犯罪類型
屬於《刑法》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犯罪類型。《刑法》基本處罰規版定如下:
第三權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㈣ 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采礦罪有哪些犯罪情形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㈤ 越界開采一定構成犯罪嗎
是!
㈥ 煤礦越界未開采該怎麼處罰
國務院特別規定21條(記不是太清楚)中規定:超層越界開采屬於關停礦井。
㈦ 國企煤礦無證,非法,越界開采國家現有煤炭資源是什麼罪
涉嫌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罪。
㈧ 越界采礦如何處罰
【問題】
甲、乙兩煤礦礦區相鄰。甲礦區的采礦權人張某在兩年多的時間,一直偷偷開采乙礦區的煤炭,共計採煤5000多噸,其中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還未銷售的煤炭2000噸。後經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舉報,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後認定,張某確實存在越界開採行為,並決定對其處罰。但對如何界定張某違法所得,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包括其已銷售的銷售收入和未銷售的違法開採的礦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應是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取得的已經售出的煤炭的銷售收入。
問:1.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處罰?乙礦區采礦權人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應當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分析】
越界開采一般來講是指超越劃定的礦區范圍進行采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礦區范圍不僅是開采范圍,也是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井口、巷道作為井巷工程設施,應該分布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
本案中甲礦區采礦權人張某超出了自己的礦區范圍,開采了乙礦區的煤炭,在該種情況下,張某已經構成越界開采。對張某越界開采可以依據《礦產資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以上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張某的越界開採行為應當給予處罰。責令張某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如果張某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如果張某的越界開采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如果張某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已經對張某處以罰款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並對罰金數額進行適當核減。 至於張某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擬定。
李某可以要求張某賠償因其越界開采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物權法》規定,采礦權屬於用益物權,是權利人重要的財產權利。張某越界開采李某礦區范圍內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礦權受到侵害,給李某造成了財產損失,李某有權要求張某給予賠償。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以張某越界采礦給李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為准,包括但不限於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
關於如何認定張某越界開採煤炭的違法所得,應當把握以下幾點:①張某越界開採煤炭所形成的總價值,應當認定是其違法所得,包括已銷售煤炭3000多噸和未銷售煤炭2000噸;②不能將張某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只認定為已售扣除其生產和經營成本後所得的銷售收入,因為這部分成本是在該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形成的,是違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對於張某越界開采已經銷售的3000噸煤炭所得的價款,如果已經開具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已經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那麼在其違法所得中,應當扣除已經征繳的稅款。
㈨ 越界開采拒不退,涉嫌犯罪被移送——貴州省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礦案是怎樣
貴州省晴隆縣王家灣金礦位於該縣安谷鄉沙氽村灑澆雨組。2004年9月,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為晴隆縣王家灣金礦頒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礦區面積為1.7056平方千米,采礦權人為黔西南州昌隆工貿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采礦許可證到期後,采礦權人申請辦理采礦權延續。2005年8月,獲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延續,並頒發了新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
2008年6月,經群眾舉報,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調查組,對晴隆縣王家灣金礦涉嫌越界采礦問題進行調查。經查,晴隆縣王家灣金礦2005年以來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采,經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多次制止而未停止開采。調查認定,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場共4個,還有8個堆場和公路、水池、臨時公棚等附屬設施。經委託貴州省地礦局一〇二地質大隊對該礦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進行鑒定,確認越界采出金礦石量34716噸,金屬量為37841克,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6149163元。
在充分調查和鑒定的基礎上,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確認了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礦的違法事實,且越界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10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涉嫌非法采礦罪。2008年8月,貴州省國土資源廳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經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在履行行政處罰告知與聽證告知程序後,省國土資源廳於2008年12月依法吊銷晴隆縣王家灣金礦采礦許可證。
【分析】本案是一起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嚴重損失的越界采礦案件。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追究刑事責任。
晴隆縣王家灣金礦越界采礦,經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多次制止而未停止開采,而且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達10萬元以上,其違法情節嚴重。貴州省國土資源廳按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本案定性准確。鑒於該礦越界開采多次制止而未停止開采,且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嚴重,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履行法定程序後,依法對該礦作出吊銷采礦許可證處罰,並將涉案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處罰適當。本案的查處,有力地打擊了「有證亂采」的違法行為,規范了礦產資源開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