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應怎麼辦
『壹』 某礦越界采礦經國土資源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後仍然越界開采,該對其如何處理
答:《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 ,越界采礦的,責令其退回本礦區范圍內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其容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輕重並處30%以下的罰款。對拒不退回本礦區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343條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貳』 礦山開采設計規模是否能大於采礦許可證的允許的開采規模
個人理解:礦山開采設計是基於采礦許可證之上,采礦許可證上註明的年生產規模及拐專點坐標是國土資源局定屬的,並且經過前期多方論證的,設計院無權改變。只能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按照年生產規模布置開拓系統。部分運輸道路需要界外布置也應徵得國土部門的允許。
『叄』 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仍非法生產怎麼處罰
涉嫌非法采礦,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非法采礦罪。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0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五條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肆』 辦理了采礦許可證當地政府不讓開采,說是他們的土地要搞養殖的,不讓你開采,怎麼辦
首先你要搞清楚,你的房子是劃撥土地,肯定是不能出售的。至於有土地證當然可以房版產證了,只權是看你自己想不想而已。當然你如果非常強烈想出售,也不是不能出售,只是對你不劃算。唯一的法就是你去土地局變更劃撥為出讓,補交一大筆土地出讓金。但是說句實在話,我覺得你沒有必要出售,因為這樣的土地出售不劃算。因為賣不上價錢的。你可以找一個不在意過戶的人賣掉,但是價格肯定便宜。你們寫個協議就可以了。土地證還是你的手續,不過有協議就代表人家是業主了。不過價格低的話不劃算。想賣高價出土地出讓金也不劃算。總之政府的用意就是只允許你家人居住,不贊成你出售。
『伍』 采礦許可證開采方式不對,本來是露天開采,采礦證發下來後成了地下開采,請問怎麼辦手開采方式變更
這個應該去當地煤礦管理局咨詢。
『陸』 礦山開采量超出規定開采量怎麼處理
對礦產資源開采屬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於礦產資源開采實施行政許可,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及個人應當在采礦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采礦,超出行政許可范圍進行采礦屬於違法行為。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第29條規定:「單位開采礦產資源前應委託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施工。」
第15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6)超過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應怎麼辦擴展閱讀:
目前露天礦山開采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比較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的開采面坡度過陡,局部還存在陰山坎;二是有的沒有設警報器、避炮房(洞);
三是宕面頂部表土剝離工作半數以上未做;
四是有的作業場地堆料、積水過多清理不幹凈;
五是有的生產宕面與加工場地、民房、道路間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
六是有的生產宕面浮(險)石清理不幹凈;
七是爆破用導火索普遍短於1.2米;
八是部分電器設備、線路破舊,有的線路架設不規范;九是設備無牌、操作人員無證以及安全帽不按規定佩戴現象時有存在;十是運料車輛超載普遍。
『柒』 采礦許可證怎麼辦難度大嗎
采礦許可證辦理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
需要提交的申辦材料有:
1、采礦權申請報告;
2、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3、礦區范圍圖(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以拐點坐標標定,並附國家直角坐標,加蓋申請人印章,比例尺為1:500~1:5000);
4、工商營業執照及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外資企業應提交外商投資批准書和外資企業合同、章程;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及工商部門的審查意見);
6、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7、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意見(在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8、從事地下開採的應提交井上井下對照圖;
9、開采地熱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
10、開采礦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礦泉水注冊登記證;
11、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
12、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應報采礦權評估、確認、處置的有關文件;
1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註:所有復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對。
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
2、實地踏勘;
3、組織報市、省報批材料;
4、核收相關費用;
5、待省廳、市局批准後,擬文、制證;
6、進行登記造冊;
7、核發證書。
采礦證比較難辦的。
『捌』 采礦許可證怎麼辦難度大嗎
首先需要提交的申辦材料有:
1、采礦權申請報告;
2、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3、礦區范圍圖(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以拐點坐標標定,並附國家直角坐標,加蓋申請人印章,比例尺為1:500~1:5000);
4、工商營業執照及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外資企業應提交外商投資批准書和外資企業合同、章程;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及工商部門的審查意見);
6、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7、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意見(在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8、從事地下開採的應提交井上井下對照圖;
9、開采地熱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
10、開采礦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礦泉水注冊登記證;
11、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
12、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應報采礦權評估、確認、處置的有關文件
1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註:所有復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對。】
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
2、實地踏勘;
3、組織報市、省報批材料;
4、核收相關費用;
5、待省廳、市局批准後,擬文、制證;
6、進行登記造冊;
7、核發證書。
總體來說采礦證還是比較難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