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采礦權出讓是什麼意思
Ⅰ 采礦許可證 和采礦權出讓合同的區別
一、二者內容不同: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版
采礦權出權讓合同是采礦權人依法將已獲得的采礦權出讓與第三方時所簽訂的合同。
二、二者規范主體不同:
采礦許可證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主體是采礦權人。
采礦權出讓合同是采礦權人將采礦權出讓給受讓人,主體是受讓人。
三、二者核發機關不同:
34種重要礦產大型規模以上礦山的采礦許可證由國土資源部直接頒發,34種重要礦產中型以下礦山(含中型)及34種重要礦產之外的其他礦山的采礦許可證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小型非金屬礦產資源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
采礦權出讓合同的生效,首先採礦權人滿足出讓資質、受讓人滿足受讓資質,之後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分立采礦權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總結,通俗點說,前者是獲得采礦權的證明,後者是出讓采礦權的證明。
Ⅱ 什麼是采礦權轉讓
采礦權轉讓是指采礦權人將登記在其名下的采礦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內
采礦權轉讓主要包括以下幾容種形式:(一)出售采礦權出售是指采礦權人依法將其采礦權出賣給他人進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二)作價出資
采礦權作價出資是指采礦權人依法將采礦權作價後,作為資本投入企業,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三)合作采礦權合作是指采礦權人引進他人資金、技術、管理等,通過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共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四)重組改制
采礦權人改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時,可將采礦權作價計入上市公司資本金,也可將采礦權轉讓給上市公司向社會披露。
其中,第二種方式需要成立一個新公司,而第三種方式則不需要。
Ⅲ 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辦法是什麼意思
據中國證券網訊,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要求,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出讓新設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應按《暫行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 全文可以下載:
Ⅳ 什麼是礦業權掛牌出讓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場所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探礦權采礦權競得人的活動。
Ⅳ 采礦權出讓與采礦權轉讓有什麼分別
采礦權轉讓是指采礦權人將登記在其名下的采礦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采礦權轉讓主要包括以版下幾種形式:權(一)出售采礦權出售是指采礦權人依法將其采礦權出賣給他人進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二)作價出資 采礦權作價出資是指采礦權人依法將采礦權作價後,作為資本投入企業,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 (三)合作 采礦權合作是指采礦權人引進他人資金、技術、管理等,通過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共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四)重組改制采礦權人改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時,可將采礦權作價計入上市公司資本金,也可將采礦權轉讓給上市公司向社會披露。
Ⅵ 礦業權的出讓和轉讓
為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礦業權一級市場,礦業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許可權,採取批准申請、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等方式進行。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的規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探礦權和采礦權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基本程序依照《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的規定,相關信息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網站(www.mlr.gov.cn)和礦業權所在地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網站進行查詢。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礦業權人可以依照規定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礦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禁止將探礦權倒賣牟利。探礦權人在滿足勘查滿2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條件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轉讓雙方應按規定到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受讓方為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的,應到具有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發證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礦業權出讓、轉讓時應進行礦業權評估,從事礦業權評估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評估工作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法規和政策。
在礦業權出讓、轉讓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需要進行儲量評審工作,該工作由取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完成。評審結果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評審人員資格由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授予和管理。國家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設立備案管理制度。
Ⅶ 采礦權出讓方式有哪些急
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大體就是這幾種
Ⅷ 什麼是采礦出讓收益金
出讓采礦權的收益。
Ⅸ 采礦權平面范圍內可以協議出讓 的意思
采礦證到期,續期國土部門可以協議出讓礦業權
Ⅹ 國有企業采礦權(未投入生產)如何出讓,只能以招拍掛形式出讓嗎如果是,具體的程序是什麼
步驟/方法
01
審查礦業權是否有爭議
02
按照規定,有爭議的礦業權不能作為招、拍、掛的對象。但是,一些地方的礦管部門由於審查不嚴或其他原因將此類礦業權推上市場。投資者如取得這類礦業權,將給今後的經營帶來無窮的後患。為此,在參加招、拍、掛活動前進行調查、核實。
03
審查礦地使用權是否已解決
04
在我國,礦產資源和土地由不同的部門分別管理。獲得礦業權並不必然就取得了該礦地所依附的地表的土地使用權,後者需要通過申請土地使用權而獲取。為此,投資者在參加招、拍、掛活動過程中,應當與礦管部門就礦地使用權問題作出詳細的約定。
05
擬支付的礦業權價款是否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圍之類
06
由於是競價,礦業權將由出價最高者獲得(招標考慮綜合條件)。一些投資者在支付了「天價」之後,資金緊張,致使今後無力經營,甚至因投入不足導致礦業權被政府無償收回而滅失。
07
是否已具備風險投資的意識
08
礦業經營活動,特別是探礦活動存在著很大的風險,有可能找著礦,也有可能找不著礦。如找不著,將導致所有的投入血本無歸。而招、拍、掛活動中,政府並不保證投資者在找不著礦的情形下對其投資損失給予補償。為此,投資者需樹立風險意識。投資礦活動最大的風險就是不抓風險的風險。
09
如何提高通過競標取得礦業權的成功率
10
出價最高並不必然能中標。投資者應當在投標文件上多下點工夫,詳細地介紹自己在資金、技術、設備、方案、回採率、安全生產投入、經驗等方面的優勢和特點,使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投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