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判決書中沒有沒收礦產品怎麼辦
① 非法采礦罪審理過程中是取保候審,法院第一次開庭的時候讓繳納罰金判緩刑再下判決書
法院之所以讓你在開庭前先把罰金提前繳了,就說明這個案件是可輕可重的,裁量權在法官手版里,他有意不判實刑,權但又怕判緩和罰金後你不願繳納,所以在開庭宣判前讓你把罰金先繳了。哪知道你那麼不聽頭,所以法官判了實刑收監。但是一審判過後你要上訴期望再改判的話,就很難了。
② 非法采礦罪一審審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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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罪一審審理報告(範本)
XX省XX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永刑初字第320號
公訴機關XX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出生地XX省XX縣,住XX省龍岩市XX縣,2014年3月5日因本案被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縣看守所。
XX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生態刑訴(2014)10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礦罪,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XX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鍾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從饒某乙處以30萬元價格轉讓取得洋坑背3#井(標高357)無證煤礦,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組織工人啟封生產,2013年3月28日XX縣國土資源局發現被告人王某甲在XX縣培豐鎮文溪村喬坑(洋背坑3號井)非法開采煤炭58噸時,向被告人王某甲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3年4月1日XX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產,沒收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23200元,並處罰款6960元。2013年7月16日XX縣國土資源局發現被告人王某甲在XX縣培豐鎮文溪村喬坑(洋背坑3號井)非法開採煤炭38噸時,向被告人王某甲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3年7月22日XX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產,沒收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14800元,並處罰款444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又雇請張某甲、饒某甲、王某乙分別負責井下管理、維修巷道、看守煤硐、記賬、地面管理等,組織工人進行生產。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4400元。2014年3月18日經XX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該礦在2013年3月28日至12月18日期間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344.4噸,破壞礦產資源價值122262元。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XX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張某甲、饒某甲、王某乙、饒某乙、饒某丙、王某丙、吳某甲、胡某甲、付某甲、鄺某甲、李某甲、肖某甲、彭某甲、邱某甲、彭某乙、賴某甲、刁某甲、肖某乙、唐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吳某乙分別作出的證言;書證:人員基本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XX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關於王某甲等人在培豐鎮文溪村喬坑非法開採煤炭資源的調查報告、王某甲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到案經過、拘留證、逮捕證、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據、提取筆錄、扣押清單、喬坑三號井各班礦車統計表、舞筆記賬簿、真情記賬簿;XX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辨認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22262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XX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扣除先前向XX縣國土資源局已繳罰款11400元,剩餘罰金36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44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林燦崗
審判員陳定森
人民陪審員沈定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志銀
附:本案所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輛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延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③ 非法采砂如何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五條,非法采砂,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采砂治安處罰法的內容: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2,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3,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4,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拓展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布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
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准;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④ 非法采礦罪 怎麼辦
非法采礦罪可以單處罰金,找個人活動一下,這全在主審法官個人意願。
中華回人民答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⑤ 非法采礦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5)非法采礦判決書中沒有沒收礦產品怎麼辦擴展閱讀
案例:祿新一採石場非法采礦達到9萬多噸,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18年11月21日,武宣縣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非法采礦案,刑事拘留嫌疑人2人,避免了國家礦產資源的大量流失。
經過偵查,民警很快掌握到犯罪嫌疑人覃某榜、韋某生二人以獲取高額利益為目的,於2015年4月份開始,在武宣縣祿新鎮古杭村一採石場非法超越采礦區范圍進行開采白雲石礦,經武宣縣國土資源局對超越范圍采礦進行行政處罰及責令整改後,覃、韋二人仍不知悔改,繼續非法采礦。
後經來賓市地質勘察院鑒定,覃、韋二人非法采礦量達到9萬多噸,非法獲利金額達到150多萬,國家礦產資源受到嚴重破壞。
經過民警多次工作和規勸,覃某榜、韋某生兩名嫌疑人於11月2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韋某生、覃某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⑥ 礦產資源非法經營怎麼辦
礦產資源非法經營的可以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5月29日公布《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03年6月3日起實施。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解釋》共有9個條文,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的構成條件。規定這一內容的意義在於准確區分破壞礦產資源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突出刑罰打擊的重點。《解釋》第一條規定了非法采礦罪的構成條件,即對於實施《刑法》第343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等三種行為之一的,都應當以「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則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應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解釋》第四條規定了破壞性采礦罪的構成條件,即《刑法》第343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解釋》規定以行為人違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情況來界定破壞性采礦行為是恰當的,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因素之一。
2、明確規定了破壞礦產資源犯罪的定罪數額標准。《解釋》第三條規定了非法采礦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即「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343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343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3、明確了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鑒定主體。《解釋》第六條規定了「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證據認證各行其是或相互推諉的問題。
准確適用《解釋》的幾個關鍵:
1、責令停止開採的程序不可少《解釋》的第一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處罰」。《解釋》規定了「責令停止開采」程序,這也是一個定罪的要件。不少執法人員認為,只要是無證開采、越界開采或者是破壞性開采,且達到了可以定罪的數額,就可以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了。這種理解有些片面,《解釋》把「責令停止開采」規定為前置條件,這就要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首先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責。只有行政管理無效,才能動用司法手段加以制裁。因此,地質礦產執法人員在履行這個程序時,應以法律文書的形式,按照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責令停止開采。這樣,便於我們在移送案件時提供有力的書證。
2,「拒不停止開采」要有證據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又是一個應當重視的定罪要件。如果經過「責令停止開采」的程序,非法開采者停止了開採行為,那就只能對其實行行政處罰。「拒不停止開采」是構成刑事定罪的一個重要內容,即「主觀故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追究非法采礦者刑事責任時,必須取得經責令停止開采後仍然拒不停止開採的證據,且「責令停止開采」與「拒不停止開采」兩者的時序關系一定要能互相印證,否則就有可能敗訴並承擔賠償責任。
3、計算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要合理應該說,違法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的多少,是決定其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准。《解釋》規定了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和嚴重破壞的具體數額。計算標准可以參照幾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收集非法采礦者的礦產品交易單據(銷售憑證)、會計帳單和違法者的口供來確定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量。第二方法是以查封到或者收繳到的礦產品的實際數量,來確定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量。第三種方法是以礦藏采場的采空區來計算采出量作為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量。前二種方法比較適合礦井被炸毀、儲量不清的情形,但確認的數量遠遠少於實際破壞的數量。第三種方法相對接近實際破壞的數量。
對於上述三種方法來說,國家還沒有具體細化,各個省市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實施鑒定的基本方法。這里借鑒湖南省的經驗供參考:
1、調查取證現場調查。這是進行價值鑒定的關鍵,工作內容主要收集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對非法礦井進行實地測量製作的勘驗筆錄和具有地勘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報告。要著重收集銷售憑證、財務帳單、測量采礦范圍、了解礦石價格及采、損礦石情況。要通過詢問當事人和知情人員證實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的時間、產量、銷售價格、單位成本、開採回採率等情況。對於破壞的數量、單位價格和單位成本的確定,必須要有充分有力的證據作依據。2,收集、分析、歸納資料,確定鑒定方案,選取評估參數,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破壞礦產資源價值進行價值評估,並按一定的格式編寫鑒定報告。
另外,有關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種類還可以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法律規定和責任處理。
⑦ 非法采礦罪怎麼處理
⑧ 非法采礦遺留的的礦產品怎麼處理
你好,這些物品暫時不要理會了,應當看司法機關的判決中如何去處理。
⑨ 非法采礦罪審理過程中是取保候審,法院第一次開庭的時候讓繳納罰金判緩刑再下判決書,
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內也就構成容了非法采礦罪,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下的,屬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30萬以上屬造成礦產資源特別嚴重破壞。
依據自然破壞程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記憶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