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許可證怎麼注銷
⑴ 采礦許可證沒年審算自動注銷嗎
采礦許可證沒年審不算自動注銷,但如果到期不進行延續,就要注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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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礦業權的注銷
(一)探礦權的注銷
當出現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登記回或者不申請保留探礦權答的;申請采礦權的;因故需要撤銷勘查項目等情況時,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由登記管理機關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後,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勘查許可證自注銷之日起90日內,原探礦權人不得再申請已經注銷的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對探礦權人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工作成果資料和財務報表,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二)采礦權的注銷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⑶ 配號系統中如何注銷采礦許可證怎麼操作
一切為了任務 查看原帖>>
⑷ 采礦許可證過期後能否辦理注銷手續
不延續 自然就注銷了,除非你注銷有什麼用,實際自己不申請注銷,讓管理部門下通知注銷,還好。
⑸ 對采礦證過期采礦權人不來注銷怎麼辦
就是把采礦權收歸政府,注銷采礦許可證
⑹ 礦山連續停產三四年了,主管部門是否可以注銷采礦許可證
一、 采礦許可證注銷條件
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版《等有關規定,采礦權人權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前必須依法履行完采礦權人義務,繳清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等費用;同時,還要編制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等有關工作,完成勞動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有關工作。
二、采礦許可證注銷程序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停辦,或政策性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被責令關閉礦山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由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發證的礦山,經環保、水利、安監等主管部門審查,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核實,並出具注銷意見後,提請發證機關注銷其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注銷後,國土資源部門要按規定處置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同時,要將采礦許可證注銷的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地方人民政府、安監、工商、環保、煤炭等主管部門。
⑺ 被法院查封了的釆礦許可證能辦注銷手續嗎
沒有結案前,是注銷不了的。
⑻ 什麼情況下采礦權需要申請注銷登記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1號)第十六條規定:采專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屬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⑼ 什麼情況下探礦權需要申請注銷登記
《礦產資抄源勘查區塊登記管襲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由登記管理機關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後,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1)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登記或者不申請保留探礦權的;
(2)申請采礦權的;
(3)因故需要撤銷勘查項目的。
自勘查許可證注銷之日起90日內,原探礦權人不得申請已經注銷的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
⑽ 采礦權的吊銷與撤銷
【問題】
A市國土資源局在對礦山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中,查明某礦山企業存在不按期繳納相關費用,不接受、阻撓檢查,偽造年度報告的行為。並且還發現該礦山企業在取得采礦許可時,採取了欺騙的手段,獲得采礦許可。國土資源局撤銷了該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該礦山企業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起行政復議,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A市國土資源局適用法律不當。
問:對該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應當吊銷還是撤銷?
【分析】
首先要明確吊銷行政許可和撤銷行政許可的性質和適用范圍。
吊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吊銷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法規設定。采礦許可證在很多情況下都可以吊銷,《礦產資源法》規定了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將采礦權倒賣牟利的;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都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而在《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不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逾期不繳納相關費用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同時,擅自轉讓采礦權或以承包方式轉讓采礦權的,也可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撤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相對人違法取得行政許可。適用情形包括: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③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④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⑤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⑥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 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撤銷行政許可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除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言以蔽之,吊銷行政許可屬於行政處罰,是在合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前提下,由於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而撤銷行政許可則是針對行政許可證取得本身即是違法的情形而作出的,被撤銷的行政許可自始無效。
對於礦山企業既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吊銷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又有應當撤銷許可的法定情形時,究竟應當適用撤銷還是吊銷?筆者認為,在兩種違法行為同時存在的情形下,應當吊銷該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因為吊銷本身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而撤銷是一種糾錯行為,如果國土資源局撤銷了該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那麼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無法進行相應行政處罰,這樣不利於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不利於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打擊,不利於合理有效保護礦產資源。所以本著保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有效遏制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原則,吊銷采礦許可證更為合適。因此,對本案中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應當予以吊銷。還應特別指出的是,采礦許可證吊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采礦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