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國土局怎麼規定非法開採的
⑴ 請問如何舉報非法開采
煤礦的話直接到煤炭管理局就可以,其他要到
國土資源局
如水、粘土、焦寶石,煤礦也可以到
國土局
舉報。
⑵ 挖掘機因非法開采沙石被國土局暫扣,請問國土局會扣多久……有沒有具體期限
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的,應當在案件處理完畢後,對涉案工內具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容。請注意,違法工具並不是必須返還,也可以作出沒收的決定。
一、非法開采沙石,情節較輕的,治安管理處罰或行政處罰:
予以訓誡、警告、罰款、或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並責令立即停止非法開采。對非法開采使用的鏟車、挖掘機等設備可以實施扣押。
二、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非法開采砂石料,不但造成國家環境資源的嚴重破壞,還可能由此引發了一些群體性事件。
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三、《刑法》關於非法采礦罪的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⑶ 非法開采土資源處罰標准
《土地管理法》第36條: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刑法》第342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於毀林開荒。《森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同時,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非法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關於毀草開荒。《草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圍墾河道,圍湖造田。《水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開墾荒坡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墾、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罰款。」
關於在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非法開墾。《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葯、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⑷ 國土局暫扣非法開采沙子的鏟車依據是什麼
依據是《中復華人民共和國制航道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⑸ 怎麼舉報非法開采
應該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舉報.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電話你可以大114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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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非法采礦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6)諸暨國土局怎麼規定非法開採的擴展閱讀
案例:祿新一採石場非法采礦達到9萬多噸,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18年11月21日,武宣縣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非法采礦案,刑事拘留嫌疑人2人,避免了國家礦產資源的大量流失。
經過偵查,民警很快掌握到犯罪嫌疑人覃某榜、韋某生二人以獲取高額利益為目的,於2015年4月份開始,在武宣縣祿新鎮古杭村一採石場非法超越采礦區范圍進行開采白雲石礦,經武宣縣國土資源局對超越范圍采礦進行行政處罰及責令整改後,覃、韋二人仍不知悔改,繼續非法采礦。
後經來賓市地質勘察院鑒定,覃、韋二人非法采礦量達到9萬多噸,非法獲利金額達到150多萬,國家礦產資源受到嚴重破壞。
經過民警多次工作和規勸,覃某榜、韋某生兩名嫌疑人於11月2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韋某生、覃某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⑺ 非法開采應向哪個部門舉報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為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國土資源監察大隊是國土資源局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工作就是對土地違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查處等。
非法開採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越層越界開采、私挖濫采稱為非法開采。
非法開采會被定什麼罪刑:
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⑻ 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如何處罰
實踐抄中對於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只能採取經濟處罰,對於非法開采工具規定是暫扣,但沒有賦於沒收的權力,並且就算進行沒收,以後怎麼處置也是麻煩事。所以我們一般對小型發電機之類的予以現場沒收,並經濟處罰,對於較大的開采機械,只能在取證後發還,但是要依法立案查處。只要處罰到位,開采機械也不值多少錢。
⑼ 用於非法采礦的設備國土資源部門有權查封、扣押、沒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9)諸暨國土局怎麼規定非法開採的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