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證如何更正
① 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需要哪些手續
申報資料
提供紙質原件1份,電子報盤1份,復印件需驗原件
(一)需提供的資料版:
1.采礦權變更申權請登記表;
2.轉讓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采礦權受讓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託辦理的,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采礦權轉讓合同(合同內容應包含:采礦權受讓方繼續履行礦山環境保護綜合治理、地質災害治理、土地復墾、采礦權價款繳納義務的條款);
5.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轉讓成交鑒證文書;
6.提交的紙質材料與電子報盤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諾書。
(二)所提供資料與以上資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辦理時限
21個工作日
② 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需要哪些條件
1、人書面申請復;2、採制礦登記審查表;3、土地利用現狀圖、總體規劃圖、勘測定界圖;4、安全生產許證、工商營業執照、申請人身份證明;5、按規定應提交其材料(林業、水利、環保等部門批准有關手續等);6、辦理變更、延續、轉讓手續還須提供原采礦許證;7、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儲量簡測登記、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采礦權評估報告許程序 1、受理;2、審查;3、現場勘查;4、測繪和劃定礦區范圍;5、組織采礦權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采礦權出讓;6、辦理《采礦許證》
③ 采礦許可證更換問題
走變更程序,具體材料需要和國土局打交道
煤炭生產許可證也需要變更的
④ 辦理采礦采礦權證的程序是什麼
一、新建礦山企業(采礦權申請人)申辦采礦權的步驟:
第一步: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礦區范圍
申報步聚:所在的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說明: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發證許可權在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采國務院1998年241號令規定的34種礦產以外的礦產發證許可權在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采國務院1998年241號令規定的34種礦產的發證許可權在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你需要向管理部門提交的資料(共有9項):
1、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
2、地質報告(礦山企業找有勘查資格的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報告,該報告需經專家評審、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有礦山開采設計資質的技術服務部門編制)。包括以下內容:
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范圍、礦種、位置;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質量及可靠程度;擬建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方案;當申請范圍為整體礦床中的一部分時,應說明與整體礦床的關系以及與礦區總體開發銜接;
4、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包括銀行的資信證明);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6、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企業名稱後的證明文件(國土資發[1998]104號文);
7、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復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文件;
8、申請開採的礦區范圍圖(以1:2000~5000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用國家直角坐標標定)。該項工作由給你做開發利用方案的技術部門給你完成;
(9)區(縣)地礦管理部門初審意見(原件)。
探礦權延續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經年檢且在有效期內的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復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6)勘查項目資金投入情況會計報表(原件或復印件);
(7)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探礦權變更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經年檢且在有效期內的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復印件);
(5)按變更類型不同,提交如下資料:
擴大或縮小勘查范圍的,應提交:
①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
②區(縣)地礦管理部門初審意見。
變更勘查主礦種的,應提交勘查年度報告或勘查工作階段性報告。
(6)探礦權人改變名稱(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變地址的,應提交:
①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變更前原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轉讓探礦權的,應提交:
a.轉讓審批機關出具的探礦權轉讓批准書(原件);
b.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c.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d.勘查計劃或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e.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
探礦權保留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原件);
(3)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4)首次設立保留的,還應提交:
①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②勘查項目資金投入情況的會計報表(原件或復印件)。
探礦權注銷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注銷申請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3)勘查項目成果資料匯交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
(4)原勘查許可證(原件)。
探礦權申請收費標准
1、探礦權使用費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探礦權使用費標准: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礦權價款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3、勘查登記手續費
收費標准:每項勘查許可收費50元。
探礦權申請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3、《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9、填寫《礦區范圍申請登記書》,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你申請表簽署意見。註:以上工作是由申請辦礦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項目,你一定不要認為是管理部門做的工作!!資料一式五份。開采特殊礦種的必須有行業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二步:劃定礦區范圍
劃定礦區范圍由審批登記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完成,該項工作在管理部門接收你的報件(資料)後,會在40個工作日內給你下達《劃定礦區范圍通知書》。
礦區范圍劃定後,各級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內不在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同時對一個區域內有幾個申請人的,按申報在先原則處理)。
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得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得超過1年。
第三步:礦區范圍劃定後,申請人應做的主要的工作
1、預留期內,采礦權申請人應辦理建設項目的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憑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營業執照)。
2、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其方案編寫要求和審查按國土資發[1999]98號文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需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組對其方案進行評審,並下達方案認定書。
3、采礦權申請人,應每半年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礦山建設和企業設立的有關情況,采礦權申請人逾期不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未領取采礦許可證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不予保留,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該礦區范圍內受理其他采礦權的申請。
4、請有資質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做《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告完成後須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審查,並下達認定函。
5、請有資質的環保技術服務機構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告完成後須報環保管理部門認定。
6、請有資質的安全服務機構做《安全預評價》,報告完成後須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7、請合法的評估機構對采礦權價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土資源部門確認(哪些評估機構可以評估請你在本網「技術服務機構」欄中去找;國務院1998年241號令規定的34種礦產須報省國土資源廳確認)。
註:上述所有報告由那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發證,就由那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認定。如果下一級機關組織評審認定,須由上一級機關委託。
以上工作是由申請辦礦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項目,你一定不要認為是管理部門做的工作!!資料一式五份。
第四步:采礦登記
采礦權申請人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雲南省開采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 (將礦區范圍用拐點標定,用紅線將其連接,並附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3、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內容:礦山位置、地形、地貌,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礦區范圍、開采礦種、設計利用儲量、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經濟論證及確定方案。並附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書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認定文件;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6、《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專家審查意見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認定函;
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管理部門的認定文件;
8、《安全預評價》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文件;
9、《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確認文件;
10、儲量佔用登記表(該表要請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計算機上填寫);
11、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文件;
12、《采礦權出讓合同》;
13、參與招標、拍賣的《成交確認書》;
14、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資料(根據管理政策的變化而定)。
以上資料一式五套。
二、審批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登記資料40日內(資料不全或需要補充和修改的時間除外),作出是否同意辦理采礦登記的決定,同意登記的,采礦登記機關通知采礦權人交納有關費用後(采礦權登記費、采礦使用費等),頒發采礦許可證;不同意登記的,說明理由,將申請資料退回。
三、公告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應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告,並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設置地面標志
四、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241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雲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工作。
辦理探礦權注冊登記申請手續
探礦權(新立)申請提交的材料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包括書面和電子文檔);
(2)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3)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或公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
(4)勘查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在有效期內並經年檢(復印件);
(5)勘查計劃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6)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7)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復印件);
(8)工作區交通位置圖(復印件);
⑤ 想問一下國土資源局采礦權證過期六年想辦理一下手續都需要什麼
根據你描述的這種情況,既然是已經過去六年了,那麼也就是作廢了,這種情況應該是從頭去辦理吧?
⑥ 采礦許可證怎麼辦難度大嗎
首先需要提交的申辦材料有:
1、采礦權申請報告;
2、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3、礦區范圍圖(以地形地質圖或地質圖為底圖,以拐點坐標標定,並附國家直角坐標,加蓋申請人印章,比例尺為1:500~1:5000);
4、工商營業執照及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外資企業應提交外商投資批准書和外資企業合同、章程;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及工商部門的審查意見);
6、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7、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意見(在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8、從事地下開採的應提交井上井下對照圖;
9、開采地熱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
10、開采礦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礦泉水注冊登記證;
11、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
12、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應報采礦權評估、確認、處置的有關文件
1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註:所有復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對。】
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
2、實地踏勘;
3、組織報市、省報批材料;
4、核收相關費用;
5、待省廳、市局批准後,擬文、制證;
6、進行登記造冊;
7、核發證書。
總體來說采礦證還是比較難辦的。
⑦ 哪些情況需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采礦權人
應當在
采礦許可證
有效期
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礦區范圍;變更開采礦種;變更開采方式;變更生產規模;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
⑧ 采礦權到期後怎麼處理
不同的礦山建設規模決定了不同的采礦權存續期間。大型以上礦山的采礦許可內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容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⑨ 什麼情況下采礦權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礦產資源開采復登記管制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1號)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變更礦區范圍的;
(2)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
(3)變更開采方式的;
(4)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
(5)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的。
⑩ 采礦證如何讓法人代表變更
煤礦企業因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礦長或開采范圍(采礦證),煤礦井口坐標,內煤礦開拓、提容升、運輸、通風、採煤方式,生產能力,采區回採率發生變化,應當向當地煤炭工業局提交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申請變更煤炭生產許可證登記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