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證怎麼延續
『壹』 采礦許可證到期如何延續
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在到版期前1個月到原登記機權關申請,提交如下資料: 1、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2、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年檢合格證復印件、採掘工程現狀平面圖(經縣局審核蓋章); 4、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文件(說明是否有違法開採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各種規費,礦區范圍內的儲量情況等)。
『貳』 采礦證時間超過安全生產許可證怎麼延續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延期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本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文件、資料。
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和尾礦庫,以及石油天然氣獨立生產系統和作業單位還應當提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和尾礦庫在提出延期申請之前6個月內經考評合格達到安全標准化等級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標准化等級的證明材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決定準予延期的,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不準予延期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期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達到安全標准化等級二級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的。
『叄』 去國土資源部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需要哪些手續
采礦權人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而需要繼續采礦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向原發證內機關提出申請,辦容理采礦延續登記手續。申請的同時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采礦權延續申請報告:
2、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3、礦山保有儲量核實報告;
4、原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5、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具體流程為:
1.申請(申請材料如上所述)
2.受理(大約5天)
3.對申請進行審查(約一周)
4.通知(不管是否同意續辦采礦證,都會下發通知)
5.登記發證(采礦權申請人在收到通知30日內,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延續登記費,公告費。)
6.公告
『肆』 采礦證如何辦理,快到期了怎麼辦理延續
程序如下:
1、到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要提交地質報告,礦區范回圍圖,營業執照答、身份證等;
2、得到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按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的范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等報告;
3、一整套資料准備好後,繳納采礦權價款,就可以領證了。
采礦權人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而需要繼續采礦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采礦延續登記手續。申請的同時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采礦權延續申請報告:
2、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3、礦山保有儲量核實報告;
4、原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5、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具體流程為:
1.申請(申請材料如上所述)
2.受理(大約5天)
3.對申請進行審查(約一周)
4.通知(不管是否同意續辦采礦證,都會下發通知)
5.登記發證(采礦權申請人在收到通知30日內,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延續登記費,公告費。)
6.公告
『伍』 采礦證過期還能延續嗎
不可以的。
需要重新申請采礦證。采礦許可證可以依法延續、變更和注銷。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陸』 采礦許可證到期怎樣申請繼續開采
辦理采礦來證延續!
1、先到當地源縣級國土資源管理局申報采礦證延續申請。(該部門會向你說清楚所需的資料、材料)及相關的辦理程序。
2、再到地(州、盟)級國土資源管理局報送縣級國土資源管理局的有關批復等文件;
3、最後,還要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國土資源管理廳辦理新的采礦證;就是所說的采礦證延續;拿到該采礦證後,就可以繼續開采。
4、一般情況下礦山開采尤其是井采(地下開采),辦理采礦證延續,是不可避免的!
『柒』 采礦許可證快到期了,怎麼辦理延期手續
采礦權延續需提交資料如下:
(報件份數:紙質件1套、電子報盤1份)
1、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采礦權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託辦理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上年度《礦山儲量年報》
5、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審查意見(原已編制過的只提交審查意見);
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原已編制過的只提交審查意見);
7、土地復墾方案(含報告書、報告表和評審表。原已編制過的提交評審表);
8、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原已編制過的提交備案證明);
9、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含評審意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復印件。
原已編制提交過的,只提交評審意見復印件、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憑證復印件);
10、提交采礦權繳納的"一般繳款通知書"或價款繳納收據;
11、價款計算書或價款評估(計算)備案證明;
12、80坐標核查表及測繪資質。原證為80坐標的無需提交;
13、礦山用地手續;
14、電子報盤(包含上述資料內容)。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7)采礦證怎麼延續擴展閱讀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並可以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志。
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捌』 礦山企業辦理采礦證延續(續期),需要經過什麼單位和准備什麼資料
(1)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牆改機構核准意見,環回保部門批准書和劃定答采礦區范圍申請報告、安檢部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取土區非獨立工礦用地的,應有中、低產田改造相關資料:1、改造用地申請書;2、改造用地補償協議書復印件;3、改造中、低產田可行性論證報告及相關部門蓋章(鄉政府、農林、水利等部門簽署意見);4、中低產田改造現狀圖、規劃圖。
(4)下年度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結合礦產資源利用規劃,同時提供承包企業的合同書,用地補償說明。
(5)單位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經審核合格後予以延續登記,換發新的《采礦許可證》。
『玖』 礦山保全後采礦證過期是否可以辦理延續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國土資源部關於如何確認具有采礦權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第一條對此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其行為明顯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行為,即無證開采。國土資源局按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及《復函》第三條「采礦許可證失效後,再行采礦行為應視為無證開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該礦非法開采煤炭資源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正確的。另外,為確保及時制止和處罰執行到位,根據《通知》第三條第(一)項「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採的,公安部門不得批准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的規定,該市國土資源局致函相關部門,採取停供火工用品、停供電力等措施是切實可行的。
『拾』 辦理采礦許可證延期需要哪些手續
采礦權人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而需要繼續采礦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回申請,辦理采礦延答續登記手續。申請的同時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采礦權延續申請報告:
2、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3、礦山保有儲量核實報告;
4、原頒發的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5、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具體流程為:
1.申請(申請材料如上所述)
2.受理(大約5天)
3.對申請進行審查(約一周)
4.通知(不管是否同意續辦采礦證,都會下發通知)
5.登記發證(采礦權申請人在收到通知30日內,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延續登記費,公告費。)
6.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