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開采礦山怎麼處罰
Ⅰ 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如何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回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答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達到標准構成非法采礦罪。具體刑期依據對礦產資源造成的鑒定損失計算。
Ⅱ 無證開采引起破壞地質環境如何處罰
根據《礦產抄資源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襲定,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Ⅲ 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適用哪條法律處罰
《礦產資源抄法》第三條規定,礦襲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Ⅳ 環保局關於非法開采礦山的處罰依據和罰款數額
雖然法律規定來的罰款額度比較自高,但是考慮到實際執行的難度以及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關於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規定處罰,再說你那個罰款10萬元以下,5000也可以呀。入檔案,你看行政處罰決定書用的什麼條款,你就用什麼條款
Ⅳ 無證破壞性采礦如何定罪處罰
問:礦山執法中,經常遇到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違法主體,採取破壞性手段肆意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我們認為該情形已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令人疑惑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此有關的罪名包括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請問該情形下應如何對違法主體定罪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礦產資源犯罪主要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對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做出規定。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情形;破壞性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情形。以上規定側重在違法行為特徵上對兩罪名進行描述,但僅此無法完全區分兩罪名。例如,問題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破壞性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既符合非法采礦罪「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規定,也符合破壞性采礦罪「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規定,實難區分,需要法律規定做進一步的應用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對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具體應用法律做出進一步解釋,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由此可見,破壞性采礦罪的「破壞性采礦」是指「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按照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可以得出,既然存在「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那麼「破壞性采礦」的行為人應是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而非法采礦罪的行為人應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主體,如果不做此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就會相互重合、吸收。
與此相印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既然處罰方式包括「吊銷采礦許可證」,可以得出「破壞性采礦」的行政法律規制對象是未按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合理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因此,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除犯罪行為特徵不同外,犯罪主體身份的不同也是重要區分點。此外,《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認定破壞性采礦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9〕580號)在對個案請示的答復中也對此問題予以明確。復函指出:「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不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關於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定罪處罰規定。」因此,問題中提到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違法主體,採取破壞性手段肆意開采礦產資源,造成資源嚴重破壞,宜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Ⅵ 資源(無證開采砂石料)在法律上應該怎麼處罰
嚴重的涉嫌非法采礦罪,不構成犯罪的,處以行政處罰(罰款、沒收工具、責令關停、拘留)。
Ⅶ 請問盜用國家資源(無證開采砂石料)在法律上應該怎麼處罰叛幾年
①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②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③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④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⑤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⑥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⑦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⑨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⑩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Ⅷ 構成非法開采礦山刑法規定的,是怎麼處罰的,具體怎麼罰錢
如果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罰金。但是如果造成資源嚴重破壞,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罰金
Ⅸ 非法採石怎麼處罰
非法採石屬於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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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