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開采權怎麼辦理
⑴ 如何獲得一個煤礦的開采權
煤礦基本建設程序
一、 申請取得探礦權(審批部門:省國土資源廳)
可開展的工作:
1、招標選擇地質勘探施工單位,勘查單位提出勘查設計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後實施,同步選擇地質監理單位,開展監理業務。
2、根據工作安排及各階段的不同需要,分別進行普查、詳查、勘探。
3、各階段的成果分別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二、 普查及必要的詳查完成後,省發改委委託編制礦區總體規劃、省國土資源廳委託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
三、 礦區范圍的劃定及其他工作(審批部門:省國土資源廳)
1、根據礦業權設置方案、擬建礦山項目的建設規模、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初步方案確定。
2、根據預劃范圍意見,編制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方案。
3、地質災害評價報告。
4、采礦權價款評估。
四、采礦許可證的取得省國土資源廳
五、項目立項及審批:
地質報告批復後,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1、編制項目預可研(立項報告)
業主行文申請進入省煤炭「十一五」規劃的立項報告,通過縣、市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2、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編制項目初步設計
以上2-3項設計文件工作完成後分別通過縣、市煤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煤炭管理局審批。
4、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 由省安全監察局組織審批。
5、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省環保局審批
6、水土保持報告 省水利廳
7、項目核准申請 在取得城市規劃意見、土地預審意見、環評,水保批復等支持性文件後,報省發改委核准。
六、項目實施
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批准後,可開展以下工作
1、 施工圖文件的設計
2、 工程監理單位的選擇
3、 工程施工單位的選擇
4、 工程質量監督的委託(省煤炭中心質檢站)
5、 開工報告的批復,項目的建設。
七、項目的竣工驗收
項目完成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由業主組織初步驗收後,可組織試生產3-6個月,期間進行以下工作:
1、工程質量驗收 驗收單位:省煤炭中心質檢站
2、安全條件和設施驗收 驗收單位:省煤炭安全監察局 合格後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
3、環保驗收 驗收單位:省環保局或委託縣市環保部門
4、消防驗收 驗收單位:省消防局或委託縣市消防部門
5、工程綜合驗收 驗收單位:省煤炭工業管理局、省發改委、國土資源廳、環保局。合格後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
⑵ 礦山開采所需要的什麼證件及手續!
礦山開采所需要的證件(以湖南省為例):
1、采礦權申請報告及申請登記書(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核原件);
3、劃定礦區范圍批准文件(原件);
4、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
5、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原件);
6、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批准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7、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
8、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備案證明(原件);
9、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審查認定表(原件);
10、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或探礦權有償處置證明(復印件,核原件);
11、資金、技術人員等資質條件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12、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註:以上資料需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報件,紙質文件按順序排放,復印件應由復制單位簽章,紙質文件掃描成PDF格式電子圖片,按照相應報件類型製作成PKG格式電子報件。
礦山開采所需要的手續(以湖南省為例):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廳政務中心受理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辦資料。對申辦資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對申辦資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
3、時限:即時
二、審查
1、初審
(1)崗位責任人:礦管處、地勘處、財務處(新立)、信訪處和礦產執法處室經辦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礦管、地勘、財務(新立)、信訪處和礦產執法處室按照審批條件及標准,對申辦材料進行會審;(10個工作日)
②礦管處經辦人員根據相關會審處室意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處室負責人審核。(9個工作日)
(3)時限:19個工作日。
2、審核
(1)崗位責任人:礦管處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礦管處分管副處長按照審批條件及標准,對初審經辦人審查意見進行復審;(7個工作日)
②礦管處處長對經復審後的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辦材料,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辦資料,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決定。(7個工作日)
(3)時限:14個工作日。
三、決定
1、崗位負責人:分管廳領導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按照審批條件及標准,對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進行審定;
②對符合條件、標準的,簽署准予許可的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
3、時限:7個工作日。
四、辦結告知
1、崗位負責人:廳政務中心經辦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將決定情況告知申請人。
(2)煤礦開采權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礦山開採的許可依據(以湖南省為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四)《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五)《湖南省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條件規定》
是否收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湖南省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收取。
許可數量:無數量限制
法定期限:40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40個工作日(經省政府審改辦同意按法定期限辦理)
礦山開采許可條件(以湖南省為例):
(一)申請人為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國務院第152號令和第241號令規定的相關條件。
(三)《湖南省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條件規定》(省政府257號令)規定的資質條件 。
參考資料:望城區國土資源局-開采礦產資源審批及運行流程
⑶ 煤礦開采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版必須依法分別權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
申報資料:
1、申請報告;
2、采礦權申請登記書(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署的意見);
3、地質勘查報告,評審意見、備案證明,礦產資源儲量佔用登記表;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專家審查意見和確認書;
5、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6、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專家審查意見和主管部門認定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確認書;
7、土地復墾方案及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8、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
9、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備案證明、價款出讓合同、分級繳納價款的發票復印件(探礦權轉采礦權的除外);
10、采礦權人的工商營業執照;
11、企業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2、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13、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資料;
14、申請書四份,資料一套。
⑷ 煤礦探礦權如何辦理采礦權
需要到你辦理探礦權的國土部門辦理探轉采手續。不知你是哪個省的。如果是正在資源整合的省份,你如果不是整合主體的話,估計辦起來會很困難。
⑸ 煤礦開采需要哪些證件
煤礦開采需要的證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建築業施工企業進行生產、施工等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
(5)煤礦開采權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部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有
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完善劃定礦區范圍管理。礦區范圍的確定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應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
資源儲量報告。礦區范圍確定後,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該礦區范圍內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礦業權
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8年,中小型礦山不得超過4年。
二是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管理。申請采礦權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除三種情形外,
新立采礦權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采礦權新立、延續的采礦許可證,原則上依
礦山建設規模的大小分別給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規范和完善采礦權變更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1、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的。
2、按國家產業政策或礦產資源規劃屬於應關閉礦山的。
3、按國家有關規
定屬於禁止開采區域的。
4、采礦權抵押期內的。
5、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審計、稅務、檢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因開采條件變化等特殊原因確需分立的,應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第三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
⑹ 【400分急求】開採煤礦如何申請探礦權、采礦權的流程
探礦權申請人根據法律規定的探礦權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和自己所要勘查的礦種,向有權頒發其勘查許可證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申請登記書和申請區塊范圍圖;
2、探礦權申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證復印件;
3、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4、省廳或市(縣)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礦權的復核意見;
5、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託勘查的證明文件及資金證明文件;
6、勘查工作實施方案、設計書及附圖;
7、交通位置圖;
8、探礦權轉讓後申請登記應提交轉讓審批機關的轉讓審批書;
勘查登記機關自收到上述資料之日起,40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自收到准予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勘查登記機關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如果是申請國家投資形成的礦產地的,還要繳納國家投資形成的探礦權價款後,領取勘查許可證,即成為探礦權人。如果探礦權人具有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的,則自己可以進行勘查活動了,如果不具有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則需要委託具有相應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的地質勘查單位進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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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開采礦需要辦哪些手續
依據《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將采礦權的審批、領取采礦許可證分為以下兩個程序:劃定礦區范圍和領取采礦許可證。
1、劃定礦區范圍: 按《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
2、礦區范圍是采礦權人從事開采活動、履行法律授予的權利和義務的空間區域范圍。因此,礦區范圍的劃定是申請人從事礦山建設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3、劃定礦區范圍,作為采礦權審批程序中的第一個環節,須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劃定。具體工作分為以下3個層序。
采礦權申請人提出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按開采登記辦法規定的發證許可權和地礦主管部門對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采礦權審批的授權,申請人將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資料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7)煤礦開采權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采礦權申請人。
需要采礦權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准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並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
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⑻ 開採煤礦需要哪些手續
根據《中華人抄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
申報資料:
1、申請報告;
2、采礦權申請登記書(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署的意見);
3、地質勘查報告,評審意見、備案證明,礦產資源儲量佔用登記表;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專家審查意見和確認書;
5、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6、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專家審查意見和主管部門認定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確認書;
7、土地復墾方案及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8、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
9、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備案證明、價款出讓合同、分級繳納價款的發票復印件(探礦權轉采礦權的除外);
10、采礦權人的工商營業執照;
11、企業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2、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13、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資料;
14、申請書四份,資料一套。
⑼ 怎麼辦理開采證
一、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有計劃地進行。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編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二、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采礦許可證由委託機關審核頒發。
三、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
四、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五、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拍賣掛牌底價須保密,且不得變更。
(9)煤礦開采權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
采礦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名稱、經濟性質、開采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產、礦區立體范圍、有效期限等。采礦許可證不得買賣、塗改、轉借他人。采礦許可證可以依法延續、變更和注銷。
⑽ 采礦權怎麼辦理
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采礦權客體應包括礦產資源和礦區,具有復合性,並且礦區及其所蘊涵的礦藏種類規模不同對采礦權的取得及行使有著重要影響。采礦權可有限制的轉讓,法律應明確並完善采礦權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轉形式。
所謂特別法上的物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享有的可以從事某種國有自然資源開發或作某種特定的利用的權利。特別法上的物權是與政府的行政審批緊密相聯,其與大陸法系傳統的用益物權概念存在很大差別:
(1)特別法上的物權依特別法而設立,而用益物權依據普通法而設立。
(2)特別法上的物權雖然是項民事權利,但對其規制的法律卻是從 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具有公法色彩;而規制用益物權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別法上的物權的取得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相聯系;而用益物權的設立與行使雖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規劃方面的管理,並不影響其自主設定。
(4)特別法上的物權的 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消耗物,以初級產品的取得為目的;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認定的標的物原有狀態下的使用為目的。
(5)特別法上的物權強調對標的物有節制的利用,用益物權強調對標的物的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