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的什麼類別
⑴ 采礦權是否屬於無形資產
是啊!
無形資產評估的方法
無形資產評估方法直接關繫到評估結果,我國無形資產評估實踐中,往往由於不能運用科學的方法,造成較大的誤差,要深入研究各類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綜合我國評估工作的具體實踐加以創新。現行的無形資產計算方法主要有市價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
1、市場價值法。該法根據市場交易確定無形資產的價值,適用於專利、商標和版權等,一般是根據交易雙方達成的協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計算上述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費。該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由於大多數無形資產並不具有市場價格,有些無形資產是獨一無二的,難以確定交易價格,其次,無形資產一般都是與其他資產一起交易,很難單獨分離其價值。
2、收益法。此法是根據無形資產的經濟利益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計算無形資產價值。諸如商譽、特許代理等。此法關鍵是如何確定適當的折現率或資本化率。這種方法同樣存在難以分離某種無形資產的經濟收益問題。此外,當某種技術尚處於早期開發階段時,其無形資產可能不存在經濟收益,因此不能應用此法進行計算。
3、成本法。該法是計算替代或重建某類無形資產所需的成本。適用於那些能被替代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計算,也可估算因無形資產使生產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減少或價格降低,浪費減少和更有效利用設備等所帶來的經濟收益,從而評估出這部分無形資產的價值。但由於受某種無形資產能否獲得替代技術或開發替代技術的能力以及產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響,使得無形資產的經濟收益很難確定,使得此法在應用上受到限制。
⑵ 那位知道采礦權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嗎
采礦權是來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自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采礦權客體應包括礦產資源和礦區,具有復合性,並且礦區及其所蘊涵的礦藏種類規模不同對采礦權的取得及行使有著重要影響。
因此有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⑶ 取得的探礦、采礦權屬於單獨資產嗎謝謝老師。
是的,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采礦權是政府授權的,企業取得采礦權應內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根據容《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如下:
第六條、采礦權轉讓
轉讓條件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人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需要評估。
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審查->登記->報批
申報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合同;
3、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4、轉讓人具備《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的報告;
6、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采礦權,必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7、審批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從以上法規表述可以看出,采礦權是無形資產。
⑷ 轉讓采礦權是否屬於轉讓無形資產是否要徵收營業稅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必須從煤礦撤資退股,隨之而來的是一些煤炭企業主尤其是一些私營業主發生將其井口進行有償轉讓或將采礦權進行轉讓的問題,最近一些部門就其轉讓過程中的營業稅問題提出咨詢。這里有兩個問題應予以明確。
一、單純轉讓采礦權不繳納營業稅。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2號)中規定:對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采礦權作為一種特許權,雖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但其轉讓不屬於營業稅稅目中無形資產的徵收范圍(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干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於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中也明確規定: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徵收營業稅。
二、采礦權與井口等其他資產一並轉讓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有償轉讓,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對多種經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一起不可分,為了避免劃分,對多種經營公司隨同轉讓煤礦井口時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礦井時所轉讓的機電設備等一並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於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規定:礦區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繳納營業稅。上述兩種轉讓行為的轉讓方為個人時,還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前者行為)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後者行為)計繳個人所得稅。
⑸ 請問一下探礦權屬於無形資產嗎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特許權、非專利技術、商譽。
探礦權屬於特許權,所以屬於無形資產。
⑹ 采礦權資源價款應當計入成本的哪項科目
應當先記入「長期待攤費用」以後按產煤的產量逐月攤銷,應記入「製造費用-其他費用」。
⑺ 取得探礦,采礦權為什麼計入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特許權、非專利技術、商譽。探礦權屬於特許權,所以屬於無形資產。
⑻ 什麼是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類別有哪些
無形資產都包括什麼
無形資產種類很多,可以按不同標准進行分類。
1、按企業取得無形資產的渠道,可分為企業自創(或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和外購的無形資產。前者是由企業自已研製創造獲得以及由於客觀原因形成的,如自創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後者則是企業以一定代價從其他單位購入的,如外購專利權、商標權等。
2、按有無法律保護分類,可以分為法定無形資產和收益性無形資產。專利權、商標權等均受到國家有關法律的保護,稱為法定無形資產;無法律保護的無形資產,如非專利技術等稱為收益性無形資產。
3、按能否獨立存在,可以分為可確指無形資產和不可確指無形資產。凡是那些具有專門名稱,可單獨地取得、轉讓或出售的無形資產,稱為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等;那些不可特別辨認、不可單獨取得,離開企業就不復存在的無形資產,稱為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如商譽。
此外,國外對於無形資產分類,從評估角度按其內容分為權利型無形資產(如租賃權)、關系型無形資產(如顧客關系、客戶名單等)、結合型無形資產(如商譽)和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版僅等)。從廣義的角度,將無形資產分為促銷/銷售型無形資產、製造型無形資產和金融型無形資產等。
應當承認,我國目前對無形資產的認識方面還存在分歧,對無形資產的范圍和涵括的內容有待於進一步探討。通常,作為評估對象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生產許可證、特許經營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勘探權和采礦權、商標權、版權、計算機軟體等
無形資產評估的方法
無形資產評估方法直接關繫到評估結果,我國無形資產評估實踐中,往往由於不能運用科學的方法,造成較大的誤差,要深入研究各類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綜合我國評估工作的具體實踐加以創新。現行的無形資產計算方法主要有市價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
1、市場價值法。該法根據市場交易確定無形資產的價值,適用於專利、商標和版權等,一般是根據交易雙方達成的協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計算上述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費。該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由於大多數無形資產並不具有市場價格,有些無形資產是獨一無二的,難以確定交易價格,其次,無形資產一般都是與其他資產一起交易,很難單獨分離其價值。
2、收益法。此法是根據無形資產的經濟利益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計算無形資產價值。諸如商譽、特許代理等。此法關鍵是如何確定適當的折現率或資本化率。這種方法同樣存在難以分離某種無形資產的經濟收益問題。此外,當某種技術尚處於早期開發階段時,其無形資產可能不存在經濟收益,因此不能應用此法進行計算。
3、成本法。該法是計算替代或重建某類無形資產所需的成本。適用於那些能被替代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計算,也可估算因無形資產使生產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減少或價格降低,浪費減少和更有效利用設備等所帶來的經濟收益,從而評估出這部分無形資產的價值。但由於受某種無形資產能否獲得替代技術或開發替代技術的能力以及產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響,使得無形資產的經濟收益很難確定,使得此法在應用上受到限制。
⑼ 礦業權 屬於哪一類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版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作為無形資權產確認的項目,必須具備其生產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件。因為資產最基本的特徵是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很可能流入企業,如果某一項目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不能流入企業,就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在會計實務中,要確定無形資產所創造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需要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做出合理估計,並且應當有明確的證據支持。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3、 因此礦業權 屬於無形資產。
⑽ 探礦權和采礦權是無形資產嗎
探礦權是無形資產,采礦權不屬於無形資產,而是實實在在的收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