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林業非法開采
❶ 礦山非法開采沒人管嗎
礦山非法開采沒人舉報,就沒人管,有人舉報就下來查,非法開采是違法的。
❷ 國家對林地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非法佔用林地採石采沙該屬林業主管部
依據《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佔用林地的既歸土地局管也歸林業局管。你可以同時向土地局和林業局舉報違法行為。
❸ 什麼是非法采礦罪
復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制的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開採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還對單位非法采礦方面的犯罪作出了規定。
❹ 非法采礦過程中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如何定性
非法佔用林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林地使用權而佔用林版地的行為。
非法權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2)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林地。
首先,非法佔用行為首先表現為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即行為是對有關森林法規禁止性規范的違反。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兩種:一是行為人對林地擁有合法使用權,但非法改變了被佔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為人對林地本身就沒有使用權而佔用,並且改變了被佔用林地的法定用途。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和典型。
其次,違反森林法規的行為超出行政處罰的范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這種行政犯的成立與否關鍵取決於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的數量和毀壞程度。
❺ 非法佔用林地采礦林業國土部門應由誰立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回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答,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佔用林地的既歸土地局管也歸林業局管。你可以同時向土地局和林業局舉報違法行為。</ol>
❻ 非法開采應向哪個部門舉報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為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國土資源監察大隊是國土資源局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工作就是對土地違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查處等。
非法開採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越層越界開采、私挖濫采稱為非法開采。
非法開采會被定什麼罪刑:
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❼ 怎麼舉報非法開采
應該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舉報.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電話你可以大114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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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如何認定非法采礦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的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但是,國家可在不改變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和采礦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將礦產資源的開采權依法授予特定的組織或個人,並有權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采礦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而,所謂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國家依法對采礦單位或者個人所制訂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總稱。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嚴格的管理,禁止無證開采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近幾年來,非法采礦活動十分嚴重,因此必須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於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出於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