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停采礦企業怎麼計算補償
Ⅰ 企業環保關停怎麼補償
企業由於環保問題被責令關閉的,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
企業由於環保問題關停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四條規定第五款的用人單位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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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關停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Ⅱ 關於關停企業的賠償問題
可以找單位協商要求結清工資,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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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盡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
Ⅲ 政策性關停,企業和職工的賠償國家有標准嗎
經濟補償標准和支付辦法。 (1)企業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 1994〕481號)、省府辦公廳《 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意 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25號)等文件的規定, 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准, 按單位正常生產(工作) 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 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職工月平均工資或企業月平均工資高於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 平均工資3倍的, 按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計發。 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 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本企業的平均工資為×××元, 實行此辦法解除勞動關系並分流到社會的職工××人,總工齡為×× 年,經濟補償金平均月工資為××元,經濟補償金總額為××× 萬元,醫療補助費為××萬元; 解除勞動關系並安置到改制後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職工××人, 總工齡為××年,經濟補償金平均月工資為××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為×××萬元,醫療補助費為××萬元。 (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 經原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關系時可將經濟補償金轉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醫療保險費以及一次性計發生活費, 不足部分由原企業與職工協商解決。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以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及年遞增5% 的幅度為繳費基數, 按距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年限和繳費時的費率計算。 一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所在地級以上市的規定執行。 一次性計發的生活費, 按不低於所在地失業保險金月標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齡前的月數計算。 實行此辦法安置的職工××名,總工齡為××年,費用××萬元。 3.(如改制為國有法人控股企業,即國家資本、 股本所佔比例大於50%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職工××名, 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4. 改制後的企業原則上接收安置原企業的××名職工, 占改制後企業職工人數的××%。
Ⅳ 國家關停企業補償標准
一般能獲得六部分補償項目:
一、土地使用權的區域補償價:你所佔用的土地要按照佔用的性質和使用年限等來算出區域補償價,說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權補償。那麼土地使用權應該怎麼補償呢?有這么幾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關的土地所衍生出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就是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這可能是通過拍賣、一次性買斷等方式取得的。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的方式。經過國有土地出讓取得的工業用地的資質,或者說通過劃撥取得,這都是納入土地使用權賠償范圍。但是租賃權現在還劃定在債權的范圍內,沒有劃歸物權的形式,所以租賃權是沒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
二、廠房重置成新價
廠房重置成新價就是廠房重置後再建起來需要多少錢,被拆遷房屋拆遷時幾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問題。實踐中出現的客觀狀態有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物,只要滿足正規廠房的固定形態都應該按照房屋來計算。實踐中由於房屋的結構、寬度、高度都不一樣,補償價格也不一樣。有一些廠房使用磚木結構臨時搭建的,可能不滿足四面都有牆的要求,但是用於了正常的生產經營,原則上也應該按照建築物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標准來計算。基本上有一種廠房外在固體屬性,那麼就可以按照廠房重置成新價來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費
因為拆遷造成國家關停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一般情況下要滿足有營業執照、納稅登記、納稅記錄、實際經營的行為等等這些才能滿足一個正常的國家關停企業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的條件,這樣才能獲得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費。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實踐中有很多國家關停企業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這是不行的,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滿足合法的經營主體。
(1)預期利益損失,一年可產生的預期利潤是一百萬,拆遷造成經營中斷,造成三年的停產停業損失,這樣有可能要賠償三年的損失。
(2)違約的損失,國家關停企業和客戶簽訂了一百萬的合同,由於拆遷不能按時供貨,一百萬的違約成本是五萬塊,要補償國家關停企業的違約損失。
(3)財務成本,向銀行貸款一百萬,每年付財務成本利息,現在由於經營斷了,財務成本是累計增加的,所以財務成本也要納入停產停業損失中。
這些是可能遭受的損失。人員安置遣散費只出現在國營國家關停企業和集體所有制國家關停企業當中,一般中小國家關停企業和私營國家關停企業都沒有,基本含在停產停業損失之列了。
四、裝修附屬物
對現有建築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動的,是按照重置費來算。實踐中一個水泵、變壓器、機器設備都納入到裝修附屬物范圍內。
五、機器設備
機器設備分為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跟房屋一樣要有重置成新價,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補償的是搬遷費。
六、搬遷費用
可移動的所有附屬設施設備等要給予的搬遷費用。
Ⅳ 企業停產職工的補償金如何計算
一、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准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專補償屬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二、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准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准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Ⅵ 政府項目影響礦山企業關停,政府如何賠償求解答!
政府決定關停,一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二是政府有責任安置失業人員。
Ⅶ 從法律上講關停企業如何賠償員工
用人單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回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答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Ⅷ 政府關停企業補償案例
河北水泥企業關停案:案件勝訴,拿到補償款
韓先生自90年代開始在河北經營水泥企業,依法辦理水泥企業生產許可證及其他手續,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營利能力穩定。2017年4月,當地開發區管委會對韓先生公司做出《關停決定》,稱根據中央淘汰落後產能行業督查組的通知,韓先生企業新上粉磨生產線未辦理環評手續,且物料堆放不符合環保要求,屬於關停范圍。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實施關停。當月,韓先生企業被強制關停。
2、江西磚廠關停案,巧用行政訴訟爭取滿意補償
2005年,江西的林先生與朋友合夥開辦了一家磚廠,主要進行頁岩空心磚製造、銷售,依法辦理了采礦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2013年3月,因采礦許可證期限即將屆滿,林先生提交了《申請采礦權延續登記並變更礦區范圍的報告》,經過層層審批,區政府於2013年5月作出批示:「此處為自然保護區,屬於禁止開發建設范圍,請有關部門論證後依法處理。」
此後,林先生的申請遲遲批不下來,而各部門的執法行為卻接踵而至。2013年7月市國土資源局作出通知,要求包括林先生磚廠在內的幾家礦山企業停止一切采礦行為,不得持過期證非法開采。2014年初,市國土資源局注銷林先生的采礦許可證。2014年9月,林先生磚廠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後,市安監局對其作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限60天內補辦好延期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生產。2014年12月,市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認為林先生的磚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且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該局擬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同月,區政府作出《生態地區內空心磚廠依法退出的通知》明確了包括林先生在內的幾家頁岩空心磚廠為退出企業,並要求其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主動關停,2015年2月1日前主動退出。對按期主動關停退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並獎勵,對未按期主動關停退出的,將依法依程序予以強制關停。因相應補助獎勵過低,林先生並未與區政府簽訂協議。
3、煤礦因政策被關停,不僅可以要補償,更能要賠償
2011年,胡某在山西某市成立了一家年產15萬噸煤的煤礦,依法取得所有采礦許可,安全生產等經營審批手續。
2015年,該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