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開採石頭不用炸葯怎麼處罰
Ⅰ 非法採石怎麼處罰
非法採石屬於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非法開採石頭不用炸葯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Ⅱ 開採石頭不用炸葯需要什麼手續
採石場抄在前期需到城管及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探礦證,有了此證才有了探采權.接下來進行儲量及成分的探采,這項工作完成就可通過上述辦理城管,規劃,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開采證.有了開采證就可以開礦經營了,在經營過程中對僱用員工要到勞動管理部門辦理人事手續同時還要在安監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另外,我建議你到你們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的官方網站查查,應能找到你要的答案
Ⅲ 農村非法采礦中,非法使用炸葯的行為,應該給予什麼樣的處罰!
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專家規劃礦區屬、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Ⅳ 非法在河道里採石依據哪條法律法規處罰
可依據《礦產資源法》相關法條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法》
第三版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權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Ⅳ 非法開採石頭是怎麼定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才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Ⅵ 個人盜採金礦會怎麼判刑不用炸葯
要看具體情節,來要看是否構成犯罪源。
非法采礦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不嚴重的話,不構成犯罪,屬於違法行為,可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非法采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Ⅶ 我朋友因礦山採石需要~私制炸葯300公斤~目前已被警方拘留,我想知道依照相關法律他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4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6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依法嚴懲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葯、發射葯、黑火葯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葯、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條 依法被指定或者確定的槍支製造、銷售企業,實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定罪處罰:
(一)違規製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規製造槍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規製造槍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四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搶奪以火葯為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四)盜竊、搶奪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的;
(三)攜帶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攜帶的彈葯、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准,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第七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攜帶成套槍支散件的,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葯而為其存放的行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葯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葯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葯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葯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葯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九條 因築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產、生活需要,或者因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准,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並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有前款情形,數量雖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標準的,也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在公共場所、居民區等人員集中區域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三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數量達到本解釋規定標準的,不適用前兩款量刑的規定。
第十條 實施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其他彈葯、爆炸物品等行為,參照本解釋有關條文規定的定罪量刑標准處罰。
Ⅷ 非法使用炸葯開礦被查會不會判刑
第四來十四條非法製造、買賣、自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後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Ⅸ 私自開采山石處罰標准
你好!這個也要看具體情節和後果來區分的,不過大致情況如下:
【一】行政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 50%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第一、二款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准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建單井,井深大於10 米或已剝離地表(山體),面積大於 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小於 50平方米(含 50平方米)的,並確認是為采礦所做准備工程的。處罰標准:處以 1-5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價值不超過 5萬元(含5萬元)礦產品的。處罰標准: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20%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1)建井兩個以上(含兩個)或已剝離地表(山體),面積大於 50平方米的;(2)已采出礦產品價值超過 5 萬元,不超過 30 萬元(含 30萬元)的。 處罰標准:有本款第1項表現情形的,處以5-10萬元罰款。有第 2項表現情形的,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30%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已采出礦產品價值超過 30萬元的。
處罰標准:沒收采出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