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吊銷采礦許可證
① 采礦許可證未按時年檢是否受到處罰采礦許可證不按規定辦理注銷是否會受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於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第十六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② 采礦權的吊銷與撤銷
【問題】
A市國土資源局在對礦山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中,查明某礦山企業存在不按期繳納相關費用,不接受、阻撓檢查,偽造年度報告的行為。並且還發現該礦山企業在取得采礦許可時,採取了欺騙的手段,獲得采礦許可。國土資源局撤銷了該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該礦山企業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起行政復議,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A市國土資源局適用法律不當。
問:對該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應當吊銷還是撤銷?
【分析】
首先要明確吊銷行政許可和撤銷行政許可的性質和適用范圍。
吊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吊銷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法規設定。采礦許可證在很多情況下都可以吊銷,《礦產資源法》規定了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將采礦權倒賣牟利的;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都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而在《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不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逾期不繳納相關費用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同時,擅自轉讓采礦權或以承包方式轉讓采礦權的,也可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撤銷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相對人違法取得行政許可。適用情形包括: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③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④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⑤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⑥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 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撤銷行政許可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除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言以蔽之,吊銷行政許可屬於行政處罰,是在合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前提下,由於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而撤銷行政許可則是針對行政許可證取得本身即是違法的情形而作出的,被撤銷的行政許可自始無效。
對於礦山企業既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吊銷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又有應當撤銷許可的法定情形時,究竟應當適用撤銷還是吊銷?筆者認為,在兩種違法行為同時存在的情形下,應當吊銷該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因為吊銷本身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而撤銷是一種糾錯行為,如果國土資源局撤銷了該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那麼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無法進行相應行政處罰,這樣不利於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不利於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打擊,不利於合理有效保護礦產資源。所以本著保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有效遏制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原則,吊銷采礦許可證更為合適。因此,對本案中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應當予以吊銷。還應特別指出的是,采礦許可證吊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采礦許可。
③ 礦山建設項目需要完成環評、安評後才能申請采礦許可證依據是什麼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專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屬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開採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開採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3)什麼情況吊銷采礦許可證擴展閱讀
綜合調查礦區地質及建礦條件,鑒定地質勘探資料的可靠性、勘探程度的合理性;對建礦條件進行周密的技術經濟分析、計算和方案對比,以求作出客觀、准確的礦床經濟評價和建礦可行性的結論。
應注重市場研究及成本和收益分析,可列出多種方案進行優選,經研究證明礦山建設可行,即可作出最後評價和投資決策。
④ 吊銷采礦許可證屬於那種處罰
吊銷采礦許可證是屬於行政處罰中的第五種行政處罰種類,即「暫扣或專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屬銷執照」。該處罰種類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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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查處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按照礦產資源勘査、開采、轉讓、審批登記、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匯交、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可以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分類,如違法勘査、違法開采、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等。
從礦產資源執法實踐看,主要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越界采礦、違法轉讓、違法批准勘査開采礦產資源等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製、偽造或者冒用勘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外,其餘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5)什麼情況吊銷采礦許可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⑥ 應當吊銷違法采礦權人的采礦許可證
【問題】
A公司於2004年5月經依法批准取得一小型煤礦的采礦權,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自2006年初開始,A公司越界至公司礦區范圍開采,當地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後,A公司退回本公司開采區域。2006年7月,A公司又越界開采,管理機關責令退回拒不退回,並造成了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給B公司的安全生產帶來很大隱患。2006年8月,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A公司違法行為期間,A公司由於兩年未進行工商年檢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登記管理機關對是吊銷A公司采礦許可證還是應注銷A公司采礦許可證產生了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應當根據《礦產資源法》有關規定吊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有人認為,A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已被吊銷,不具備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
問:登記管理機關應該注銷還是吊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
【分析】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定注銷和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行政許可是指基於特定事實出現,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行為。注銷行政許可的前提是出現了使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實。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這些特定事實包括:①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②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⑤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⑥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吊銷行政許可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行政處罰,適用於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吊銷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法規設定。吊銷行政許可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程序實施,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處罰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采礦權是經過批准開采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的權利。國家保護A公司依法取得的采礦權,A公司也應當依法開采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資源破壞的,由原登記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A公司多次越界開采,經責令退回後拒不退回,並且造成了礦產資源的嚴重破壞,達到了吊銷采礦證的條件。但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過程中,工商管理部門吊銷了A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注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還是吊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關鍵要看A公司作為法人的資格是否終止,即是否還具有被處罰主體資格。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三十八條又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注銷登記,公司終止。」《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函》(法經[2000]24號)中說明,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根據以上規定,筆者認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是企業終止的原因,企業法人只有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其法人資格才正式消滅。 A公司被吊銷執照,喪失的是民事權利能力,不能繼續開展經營活動,其民事活動只限於清理債權債務、進行訴訟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A公司應當承擔其違法活動的後果。因此,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吊銷A公司的采礦許可證。
⑦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內采礦許可證」:
(一)容無許可證的;
(二)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
(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
(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
⑧ 和采礦有關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哪些,法律責任是什麼
1、無證采礦
違法主體:一般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主要違反條款:《礦產資源法》第3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5條,《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3條。
主要處罰條款:《礦產資源法》第39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42條,《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38條。
處罰內容: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
以下的罰款(省條例是20%至50%);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越界采礦
違法主體:采礦權人。
主要違反條款:《礦產資源法》第3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5條,《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22條。
主要處罰條款:《礦產資源法》第40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42條,《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39條。
處罰內容: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省條例是10%至30%);
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3、破壞性采礦
違法主體:采礦權人。
主要違反條款:《礦產資源法》第29、30、37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31條,《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23條。
主要處罰條款:《礦產資源法》第44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42條。
處罰內容: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4、無證勘查或者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
違法主體:一般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主要違反條款:《礦產資源法》第3條,《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方法》第9條。
主要處罰條款:《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26條。
處罰內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
違法主體:探礦權人。
主要違反條款:《礦產資源法》第3條,《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7、19、20條。
主要處罰條款:《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27條。
處罰內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後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
違法主體:探礦權人。
主要違反條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7條,《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7、18條。
主要處罰條款:《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29條。
處罰內容: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7、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
違法主體:一般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處罰內容: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礦法實施細則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8、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違法主體:采礦權人。
處罰內容: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違反礦法第6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9、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擅自將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給他人開采礦產資源
處罰內容: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省條例規定罰款1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⑨ 我的礦山6個月不生產要吊銷采礦許可證對嗎
親,不是的,只要你的證書在有效期內,沒有違規情況,就不會被吊銷的。如果有檢查之類,你可以開具未生產的正面,加蓋公章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