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許可證過期仍然開采怎麼處罰
㈠ 礦山整合期間采礦證到期算無證嗎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國土資源部關於如何確認具有采礦權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第一條對此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其行為明顯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行為,即無證開采。國土資源局按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及《復函》第三條「采礦許可證失效後,再行采礦行為應視為無證開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該礦非法開采煤炭資源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正確的。
另外,為確保及時制止和處罰執行到位,根據《通知》第三條第(一)項「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採的,公安部門不得批准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的規定,該市國土資源局致函相關部門,採取停供火工用品、停供電力等措施是切實可行的。
㈡ 采礦許可證未按時年檢是否受到處罰采礦許可證不按規定辦理注銷是否會受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於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㈢ 採石場采礦許可證到期後,已停止開采,但利用以前開採下來的石料加工銷售,是否屬於非法采礦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0次會議通過)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第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第五條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第八條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㈣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過期代表采礦權消滅嗎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內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容管理機關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1、不同的礦山建設規模決定了不同的采礦權存續期間。大型以上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
2、中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
3、小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
4、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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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時,采礦權人提前到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長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手續,獲得新的采礦期限。
申請采礦權延續的,應當在采礦權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法定期限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說明申請延續登記的理由和保有的地質儲量以及需要延長的期限,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法定條件審查並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法律對采礦許可證延續的次數沒有限定。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許可證至有效期滿之日起自行作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采礦權延續
㈤ 礦山過期證開采屬什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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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國土資源部關於如何確認具有采礦權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第一條對此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其行為明顯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行為,即無證開采。國土資源局按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及《復函》第三條「采礦許可證失效後,再行采礦行為應視為無證開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該礦非法開採煤炭資源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正確的。
另外,為確保及時制止和處罰執行到位,根據《通知》第三條第(一)項「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採的,公安部門不得批准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的規定,該市國土資源局致函相關部門,採取停供火工用品、停供電力等措施是切實可行的。
㈥ 因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及時通知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到期,導致采礦許可證過期,受到什麼處罰
行政性處罰,這說明你關系不夠好,既然干礦山,在某些部門你怎麼也得供幾個神仙。采礦許可證期限礦主是知道的啊,也不用不著提醒
㈦ 采礦權到期後怎麼處理
不同的礦山建設規模決定了不同的采礦權存續期間。大型以上礦山的采礦許可內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容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㈧ 采礦許可證到期未續期的後果
采礦證有效期的延續是累計延續時間不能超過規定上限。小型的,采礦許可證版有效期權最長為10年。
參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8)采礦許可證過期仍然開采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采礦證申請延期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1、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2、相關證照(有效期內的采礦許可證原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剩餘保有資源儲量證明材料(審查合格的礦山儲量年報或近三年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備案證明及評審意見)及採掘工程平面圖或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4、采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證明材料(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完繳證明或是否完成采礦權有償處置的情況說明等);
5、縣(市、區)礦管局審查意見。
以上資料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審查合格的礦山儲量年報或儲量核實報告的備案證明及評審意見、繳費票據提交復印件外,其他資料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