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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有爭議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3-08 18:06:38

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嗎

采礦權轉讓合同是指采礦權人將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合版同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權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產品的權利。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2)采礦權屬無爭議;(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國家禁止將采礦權倒賣牟利,轉一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采礦權,必須進行評估。

② 采礦權如何取得

采礦權取得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拍掛、探礦權轉采礦權。新授予的采礦權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一是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二是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採的區域;三是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築用礦產;四是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五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③ 如何鑒別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的違法性質

1、這兩者來的界限在實源務中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爭議: 通說認為:「承包即是經營權的轉讓」。但是,法律又沒有規定「經營權」這個權利。所以,實務中有觀點認為所謂承包即是對企業資產在一定期限內的移轉,采礦權即是資產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而言,企業承包應當包括采礦權的轉移。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就明確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2、規避方式:通過股權在一定期限內轉讓給第三人的方式來轉讓股東對企業享有的所有權,這種方式也存在相當大的風險,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④ 采礦權層層轉包,涉案人如何查處

甲公司於2003年月依法取得某煤礦的采礦權,有效期限是2003年2月至2006年2月。2003年4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將該礦承包給乙公司開采,承包期限為十年,承包費用為每年100萬元。截至2005年12月,甲公司共收取乙公司上繳的承包費200多萬元。

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後,在未進行任何投入的情況下,於2003年5月又將該礦承包給丙公司開采,截至2005年年底,丙公司共採煤90萬噸,並銷售了近50萬噸。乙公司按照丙公司的銷售情況提取一定的承包費,共收取承包費400多萬元。

我們調查認定:甲公司依法取得采礦權後,未經國土資源部門同意擅自將采礦權以承包的形式轉讓給了乙公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屬非法轉讓采礦權行為;乙公司在不具有合法采礦權人資格的情況下將該礦承包給丙公司進行開采活動,並收取承包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非法買賣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開採行為的具體實施方為丙公司,在未取得合法采礦權的情況下進行開采,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屬非法無證開採的違法行為。

不知我們的認定是否准確,希望法律專家能夠給予答復。

讀者 劉岩

答:本案中,采礦權人甲公司將采礦權出包給乙公司,乙公司又轉包給丙公司,三公司連環違法。各自適用的法律和條款不同,承擔的違法責任也不相同。

甲公司與乙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是非法承包合同。而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對承包和出租沒有具體界定。一般說來,對出租而言,出租方要有所投入,如修路、坑道管線建設等,以便提高租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是采礦權人,在2003年2月拿到采礦權,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4月份就承包給乙公司,其後甲公司不管不問,坐收漁利。根據以上分析和雙方合同約定,甲乙兩公司的合同應認定為非法承包合同。

采礦權承包是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出租則可以經國家審查批准後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的本意是不允許采礦權人以外的人開采礦產資源,但對因企業合並、分離、合資、合作、企業資產出售或變更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情形開了個口子,可以經依法批准後轉讓采礦權。本條還明確強調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本條是禁止性規定,是判斷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由於甲公司是采礦權人,適用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是全國人大頒布的,規格高於國務院法規,其第四十二條規定,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是國務院頒布的,第十五條則對「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中的「承包」作出了明確規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六十二條對此給予重申,處罰內容都相同。甲公司在取得采礦權之初就蓄意出包采礦權,未進行過任何投入,對甲公司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違法行為,定性為非法承包是准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只對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甲公司予以處罰。

乙公司與丙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是非法轉讓礦產資源合同。乙公司不是采礦權人,也沒有實施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而是買賣礦產資源的違法活動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對采礦權人違法、無證采礦和買賣礦產資源都規定了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沒有特定的主語,是對采礦權人和采礦權人以外的其他人都適用的。乙公司不是采礦權人,不適用「承包」用語,根據乙公司與丙公司的合同約定,乙公司屬於「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行為。可定性為買賣礦產資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只對甲方也就是本案中的乙公司予以處罰。

丙公司是實施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主體,丙公司無采礦許可證,僅憑一紙違法合同就開采礦產資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以上分析,該案應當這樣處理:

對甲公司,甲公司將采礦權出包牟利,依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六十二條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200萬元,處1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其采礦許可證。甲公司是采礦權人,受到查處時,在作出處罰決定報批之前,書面告知甲公司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對乙公司,乙公司是買賣礦產資源的違法活動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將乙公司向丙公司非法收取的礦產資源轉包費400萬元全部予以沒收,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罰款處罰。乙公司不是采礦權人,而是買賣礦產資源違法主體,受到查處時,乙公司沒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對丙公司,丙公司無證采礦,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依法沒收尚未出售的礦產品和已經出售礦產品的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罰款,根據其對違法行為的認識情況決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丙公司不是采礦權人,而是無證采礦違法主體,受到查處時,丙公司沒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 陳戰傑

⑤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查處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按照礦產資源勘査、開采、轉讓、審批登記、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匯交、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可以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分類,如違法勘査、違法開采、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等。

從礦產資源執法實踐看,主要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越界采礦、違法轉讓、違法批准勘査開采礦產資源等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製、偽造或者冒用勘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外,其餘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5)采礦權有爭議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⑥ 如何避免礦業權糾紛

如何避免礦業權的糾紛,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礦業權的劃分進行開采礦。

⑦ 采礦權被他人侵權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案屬民事侵權,不是行政案件.
鎮政府調解並出具證明的行為不是認定行政案件性質的理版由.你對鎮政府的<情況說明權>和有關單位的測繪行為也不持異議.只是主張對過線開采給你造成的損失由過線開采人賠償.
因此,此案是民事侵權案件,法院不予立案並認為屬行政范疇,不是推脫,就是認識錯誤。

⑧ 債務糾紛,采礦權糾紛

可以要求法院對其進行財產查封保全。沒收和凍解其經營所得進行債務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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