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礦山後已采礦石如何處置
『壹』 已經交納采礦權價款的煤礦關閉資源可以轉讓嗎
關閉的煤礦如果已繳采礦權價款,且出讓的資源尚未開采完畢,可以申請退回採礦權價款。對礦山已開采出的資源,采礦權人可以自行處置。
『貳』 礦山關閉與復墾
【關閉礦山】是指采礦權人將其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已全部開采完畢,而自然終止采礦活動的行為。但關閉礦山,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關於關閉礦山的有關程序,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關閉礦山程序】是指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已開采完畢,而自然終止采礦活動的行為。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的關閉礦山的程序,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辦理關閉礦山的各項手續。
【礦山復墾】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有計劃地整治因挖損、塌陷、壓占等破壞的土地,使其恢復到可利用的狀態的工作。
【停辦礦山】是指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尚未完全開采完畢,但礦山因經濟效益、礦產品市場、自然災害等各種原因停止生產,終止采礦活動的行為。停辦礦山時采礦權人必須採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採的狀態,並事先完成下列工作:編制礦山開采現狀報告及實測圖件;按照有關規定報銷所消耗的儲量;按照原設計實際完成相應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需經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批准、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
【閉坑地質報告】是指采礦權人在結束開采活動前一年向主管部門提出關閉礦山申請時一並提交的,主要論證礦產儲量的開采利用情況和綜合利用情況,以證實該礦區范圍內礦產儲量確已耗竭或保有儲量無法采出的報告。
【關閉礦山報告】是指采礦權人在其閉坑地質報告被主管部門批准後編寫的報告。關閉礦山報告應附有以下文件:反映礦產資源利用情況的、經過批準的閉坑地質報告;國家規定應保留的地質、測量及開采資料的整理、歸檔情況;擬採取的安全、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措施;各種費、稅繳納情況及其證明材料;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並標明不安全隱患地點等。
『叄』 采礦權到期後怎麼處理
不同的礦山建設規模決定了不同的采礦權存續期間。大型以上礦山的采礦許可內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容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肆』 縣政府淘汰落後產能關閉礦山國土資源局可以注銷其采礦許可證嗎
政府下達關閉礦山的文件後,國土資源部門在依法公示等程序後可以注銷采礦許可證
『伍』 如何處理經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原已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個體礦山企業
具體詳細全面了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陸』 政府關停非煤礦山如何處理未到期采礦證
政府關閉公告後對未到期的采礦許可證由國土資源局進行注銷
『柒』 礦山連續停產三四年了,主管部門是否可以注銷采礦許可證
一、 采礦許可證注銷條件
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版《等有關規定,采礦權人權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前必須依法履行完采礦權人義務,繳清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等費用;同時,還要編制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等有關工作,完成勞動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有關工作。
二、采礦許可證注銷程序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停辦,或政策性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被責令關閉礦山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由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發證的礦山,經環保、水利、安監等主管部門審查,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核實,並出具注銷意見後,提請發證機關注銷其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注銷後,國土資源部門要按規定處置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同時,要將采礦許可證注銷的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地方人民政府、安監、工商、環保、煤炭等主管部門。
『捌』 采礦權過期後已採下的礦石和廢石尾礦怎麼處理
尾礦庫的尾礦是指的從選礦廠出來的廢棄物料,物料粒經一般1mm以下的比較多; 廢石堆指從坑內或者露天剝離出來非礦石的物料,塊度比較大,一般情況下沒有破碎,塊度在800mm以下不等。
『玖』 采礦權到期關閉礦山的屬於政策性關閉嗎
不是,合同到期
『拾』 採石場采礦許可證到期後,已停止開采,但利用以前開採下來的石料加工銷售,是否屬於非法采礦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0次會議通過)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第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第五條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第八條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