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采礦范圍的用地
㈠ 政府道路建設佔用采礦區用地怎麼辦有具體法律規定嗎
采礦權屬於用來益物權,權利人具有占自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但是沒有處分權利,類似的還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
我國《物權法》規定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可以通過合法程序徵收用益物權人的土地。
在簽訂《礦物勘探開采協議》的時候會約定佔用土地的范圍,如果政府修建道路的佔用的是協議約定范圍內的土地就要為擁有采礦權的人提供徵收補償;如果是協議范圍外的土地則不涉及對采礦權的補償,而是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主體進行補償;如果沒有合法的礦物勘探開采手續,也不涉及徵收補償問題。
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有采礦協議和手續,以及協議中對用地范圍如何約定。
㈡ 采礦用地不一定要招拍掛
【問題】
某礦業公司取得了一礦山的采礦權,在采礦過程中,佔用集體土地堆放采礦廢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非法佔用土地為由對該礦業公司進行了處罰,要求其退回佔用土地。礦業公司不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對其的處罰。
問:1.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礦業公司的處罰是否正確?
2.如果該礦業公司申請采礦用地,是否需要招拍掛?
【分析】
在我國,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都是通過登記獲得的,采礦權申請人取得采礦權並不以先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同時,取得采礦權也不當然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互獨立的,分別由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申請開采礦產資源,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其中並沒有把取得采礦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條件。《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工礦用地屬於建設用地范疇。所以采礦需要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建設用地的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礦業公司沒有取得采礦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非法佔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礦業公司的處罰是正確的。
關於采礦用地的取得方式。目前,我國《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對采礦用地都未作詳細規定,只是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四款,采礦權人享有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隨著近年來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發展,目前我國采礦用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出讓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劃撥用地目錄》等,對於申請采礦用地的,凡不符合劃撥目錄的,都以出讓方式取得,對於原來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國家徵收轉為國有後再以出讓方式取得。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物權法》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都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在原來的土地分類里,采礦用地屬於工業用地的范圍,這就使得采礦用地也被納入了招拍掛的范圍,但由於采礦用地與采礦權緊密相連的特殊性,使得采礦用地招拍掛很難實現,這為實踐土地招拍掛制度和有效保障采礦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都帶來了很大困難。2007年8月10日開始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將工業用地定義為工業生產及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將采礦用地從工業用地中獨立出來,定義為采礦、採石、采砂(鹽)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並將工業用地、采礦用地以及倉儲用地統一劃為一類,即工礦倉儲用地。這樣采礦用地就不是必須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
另外,采礦用地也有一種較為特殊的取得方式,即自用自營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村集體組織自辦企業經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體建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因此,采礦權人可以通過與集體經濟組織聯營的方式取得采礦用地,但佔用農用地的需報經相關部門批准。
㈢ 工礦用地是不是建設用地的范圍
1、性質不同:工礦用地是工業、采礦、倉儲業用地。建設用地是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
2、作用不同:建設用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工礦用地是用於物資儲備、中轉的場所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3、程序不同:建設用地是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工礦用地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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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㈣ 什麼是礦業用地
礦業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過程中需要佔用的土地,主要包括探礦用地、采礦用地、選礦用地,以及工業廣場、進場道路、附屬設施等用地。
㈤ 什麼是采礦用地
采礦用地 指采礦、採石、采砂(沙)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
㈥ 采礦用地屬於建設用地嗎
采礦用地指采礦、採石、采砂(沙)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版放地。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權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㈦ 廢棄的采礦用地可轉變地塊用途為一般城市建設用地嗎
采礦用地在我國的國土土地利用性質當中屬於二類建設用地,其用地性質明確為回建設用地答了;對於廢棄的采礦用地要根據當地縣市的國土空間規劃看其是否復墾或者還林;
如果采礦用地在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或者根據總體規劃納入了城市建設區,那麼是可以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但是在選址時候要對礦區的地質災害和采空區影響進行評估和論證,如果沒有地質災害點並適宜建設,可以劃定為城市建設用地
㈧ 什麼是采礦用地
二調地類中,現狀地類編碼是204的都算采礦用地
㈨ 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采礦用地有什麼區別,一旦地方政府
根據來國土資源部相關文件要求,復墾源責任范圍確定不以土地是否徵收為標准,而是以用地在礦山關閉後是否仍可繼續使用為劃定標准。即不管礦山用地是否為建設用地或工礦用地,只要在礦山關閉後無其他可繼續使用等因素,都需要復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