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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用地如何轉用建設用地

發布時間: 2021-03-09 08:28:37

采礦用地屬於建設用地嗎

采礦用地指采礦、採石、采砂(沙)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版放地。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權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② 采礦用地可以建廠房嗎

對於采購用地一般是不允許轉變成建築用地的,所以不可以用來建築廠房,但是在規定范圍內可以。

③ 礦山用林地屬於建設用地還是臨時用地

礦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設用地,也有可能是臨時用地,須根據使用屬性來確定。

《礦山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礦山用地行為,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用地管理,適用於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礦山用地,是指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實施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需要佔用的土地,包括選礦場、采場、工業廣場、進場道路及附屬設施等用地。
第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設、規劃、環保、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礦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礦山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五條 礦山用地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條 礦山用地應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盡量不佔或少佔用耕地。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七條 因開采礦產資源需要佔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一)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造成農用地破壞且不能復墾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采礦權人持下列材料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一)用地申請; (二)項目批准文件;
(三)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 (四)佔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五)佔用林地的,提供林業部門意見; (六)環保部門意見; (七)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報批條件的,按下列情形組織用地報批: (一)佔用集體土地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屬鄉鎮企業申請使用集體土地的,可不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二)佔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三)佔用未利用地的,1公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1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超過5公頃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四)佔用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審批。 第十條 經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土地出讓最高年限50年,具體出讓年限一般不超過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剩餘使用年限。出讓土地使用權期滿,用地單位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手續。 第十一條 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持采礦權轉讓批准文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第十二條 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礦山采礦結束後,在符合國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過土地置換、土地使用權調整、改變用途等方式繼續加以利用。

第三章 臨時用地
第十三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因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需要臨時佔用土地的,可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期限屆滿,用地單位確需繼續臨時使用土地的,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臨時用地申請; (二)臨時用地復墾保證書; (三)勘查、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 (四)佔用集體土地的,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同時出具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佔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的,提供城市規劃部門意見; (六)佔用林地的,提供林業部門意見; (七)臨時用地勘測定界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臨時用地單位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協議雙方的全稱及住所;
(二)臨時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圍、現狀和面積; (三)臨時使用土地期限; (四)臨時使用土地補償金額;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復條件; (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雙方商定。使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原則上不低於該土地臨時使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與臨時使用年限的乘積數。
第十七條 用地單位應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第十八條 臨時用地遵循「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用地單位應將土地復墾與生產建設統一規劃,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並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屆滿,用地單位負責在一年內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涉及農用地復墾的,原批准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驗收,並辦理或協助辦理相關稅費返還手續;驗收達不到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所需資金從用地單位繳納的復墾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勘查、采礦權依法進行轉讓的,轉讓雙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許可證更名手續: (一)轉讓雙方申請報告;
(二)轉讓雙方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 (三)勘查、采礦權轉讓合同; (四)勘查、采礦許可證; (五)臨時用地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探礦、采礦權滅失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礦區范圍內的臨時用地許可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臨時用地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用地單位給予處罰;因使用不當造成農用地無法復墾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用地單位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④ 林地怎麼變更成建設用地。

國家林業局日前印發《佔用徵收林地 定額管理辦法》 ,要求切實加強佔用徵收林地管理,落實佔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制度,嚴格 保護、節約集約使用林地,嚴格控制林地轉為建設用地。

佔用徵收林地定額是指年度內國家允許勘察、 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佔用徵收林地面 積的最大限量。

根據辦法,定額使用應當以嚴格保護為前提,節約集約使用林地;執行國家 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優先保障國家重點基礎建設項目;嚴格控制林地轉為建設用地。

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促請本級人民政府將定額的執行情況作為政府目標責 任制的重要內容。

辦法規定,定額每 5 年編制一次,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指標,經省級人民政府 審查後,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定。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定省級定額建議指標,應當堅 持生態優先、統籌兼顧、適度從緊、保障重點的原則。

依據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標准測算用地 規模,優先保障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從嚴控制經營性項目,禁止國家法 律法規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設項目。

省級年度定額必須優先用於國家能源基地、國家級電網、 油氣干線管網、公(鐵)路,港口、機場、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適度控制用於城 鎮擴展邊界、工礦開發和商業性開發等建設項目。

根據辦法,定額實行 5 年總額控制,允許年度間調劑使用。

(4)采礦用地如何轉用建設用地擴展閱讀:

用地管理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

政府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系。

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採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中建設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①研究編制各類建設用地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監督實施;

②依法辦理土地的徵用、劃撥,城鎮國有土地的出讓工作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③清查處理違法用地和違章用地;

④制定、完善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章制度;

⑤組織制定國家建設項目和鄉鎮用地定額指標的編制和實施。

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來執行。

⑤ 怎麼合法的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指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轉變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農用地轉用的基本流程: ⑴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⑵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⑶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⑷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⑸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⑹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⑺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⑻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⑥ 采礦用地不一定要招拍掛

【問題】

某礦業公司取得了一礦山的采礦權,在采礦過程中,佔用集體土地堆放采礦廢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非法佔用土地為由對該礦業公司進行了處罰,要求其退回佔用土地。礦業公司不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對其的處罰。

問:1.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礦業公司的處罰是否正確?

2.如果該礦業公司申請采礦用地,是否需要招拍掛?

【分析】

在我國,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都是通過登記獲得的,采礦權申請人取得采礦權並不以先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同時,取得采礦權也不當然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互獨立的,分別由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申請開采礦產資源,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其中並沒有把取得采礦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條件。《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工礦用地屬於建設用地范疇。所以采礦需要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建設用地的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礦業公司沒有取得采礦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非法佔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礦業公司的處罰是正確的。

關於采礦用地的取得方式。目前,我國《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對采礦用地都未作詳細規定,只是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四款,采礦權人享有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隨著近年來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發展,目前我國采礦用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出讓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劃撥用地目錄》等,對於申請采礦用地的,凡不符合劃撥目錄的,都以出讓方式取得,對於原來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國家徵收轉為國有後再以出讓方式取得。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物權法》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都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在原來的土地分類里,采礦用地屬於工業用地的范圍,這就使得采礦用地也被納入了招拍掛的范圍,但由於采礦用地與采礦權緊密相連的特殊性,使得采礦用地招拍掛很難實現,這為實踐土地招拍掛制度和有效保障采礦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都帶來了很大困難。2007年8月10日開始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將工業用地定義為工業生產及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將采礦用地從工業用地中獨立出來,定義為采礦、採石、采砂(鹽)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並將工業用地、采礦用地以及倉儲用地統一劃為一類,即工礦倉儲用地。這樣采礦用地就不是必須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

另外,采礦用地也有一種較為特殊的取得方式,即自用自營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村集體組織自辦企業經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體建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因此,采礦權人可以通過與集體經濟組織聯營的方式取得采礦用地,但佔用農用地的需報經相關部門批准。

⑦ 工礦用地是不是建設用地的范圍

1、性質不同:工礦用地是工業、采礦、倉儲業用地。建設用地是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

2、作用不同:建設用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工礦用地是用於物資儲備、中轉的場所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3、程序不同:建設用地是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工礦用地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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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礦用地如何轉用建設用地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⑧ 一塊耕地,如何轉為建設用地

把一塊土地轉為建設用地,首先要看是否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需要相關單位報省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由省市下達用地指標。農民建房的用地指標一般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其他建設用地的用地指標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涉及佔用耕地的,需要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 獲得用地指標後,由縣級國土部門負責辦理具體的用地審批。農民建房由農戶提出申請後,縣國土局統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其他建設用地由縣政府徵收後通過招拍掛或者劃撥提供給用地單位。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沒有經過省市審批的建設用地屬於違法用地

⑨ 廢棄的采礦用地可轉變地塊用途為一般城市建設用地嗎

采礦用地在我國的國土土地利用性質當中屬於二類建設用地,其用地性質明確為回建設用地答了;對於廢棄的采礦用地要根據當地縣市的國土空間規劃看其是否復墾或者還林;
如果采礦用地在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或者根據總體規劃納入了城市建設區,那麼是可以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但是在選址時候要對礦區的地質災害和采空區影響進行評估和論證,如果沒有地質災害點並適宜建設,可以劃定為城市建設用地

⑩ 你好,農用地如何辦理轉用手續,怎樣才能變成建設用地。需要指標么

要指標,你們當地有多少指標才能轉,還有基本農田不能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當地的國土局來操作,先要有項目,然後政府征地,征為國有土地,然後國土局到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再有下達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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