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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采礦會受什麼處罰

發布時間: 2021-03-09 09:16:05

㈠ 佔用基本農田的處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專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根據這一規定,基本農田一般不準佔用。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從重給予處罰: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超過批准數量,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非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征地管理中的四個必須是什麼? 根據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規定,征地管理必須執行規劃計劃、必須充分徵求農民意見、必須補償安置費足額到位才能動工用地、必須公開征地程序和費用標准及使用情況。 什麼是土地管理行政處分建議書?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且自己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於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對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的行政監察機關必須予以處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直接行政處分權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享有直接的行政處分權。對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給予有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如何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自行偵破的土地犯罪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刑事處罰後尚不能消除違法後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仍然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單位和個人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是否應予配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㈡ 破壞基本農田有何懲罰措施

編輯同志:我所在的村在鐵路附近,周圍廠礦企業很多,有人搞運輸經常佔用農田,挖河采礦破壞農田。如今,村裡不少在外打工的人回鄉要種田,聽說國家有專門的規定保護農田,我想知道哪些耕地是基本農田,有何懲罰措施?襄樊市襄陽區雲灣村周海清 周海清讀者: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1998年國務院發布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現據你提出的問題摘錄如下: 第十條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重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 (二)超過批准數量,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三)非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侵佔、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小肖)

㈢ 能否佔用基本農田在什麼情況下,佔用基本農田要從重處罰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專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根據這一規定,基本農田一般不準佔用。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從重給予處罰: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超過批准數量,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非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3)基本農田采礦會受什麼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六條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佔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佔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㈣ 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事項有哪些

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權力事項目錄:
1、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進行采礦的處罰

2、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騙取批准,或超過批准數量,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3、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4、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
5、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6、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7、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處罰
8、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處罰
9、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處罰
10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罰
11、 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處罰
12 、破壞或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地面標志的處罰.
13、 逾期不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的處罰
14 、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15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處罰
16 、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採的處罰
17、 探礦權人勘查礦產資源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後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處罰
18 、采礦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處罰
19 、采礦權人採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採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處罰
20 、采礦權人不按規定測繪礦山(井)采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或者不按規定報送圖件的處罰
21、 采礦權人不按照開采方案和治理方案采剝、削坡和堆放尾礦、廢渣,采礦活動破壞礦山地質環境以及對采礦造成地質災害治理不力的處罰
22 、未經批准或騙取批准,或者超過批准數量,非法佔用土地的處罰
23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處罰
24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從事土地開發活動和未經批准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的處罰
25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處罰
26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處罰
27 、不按照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在委託方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前,為其進行礦產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28 、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處罰
29 、達不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定的「三率」指標要求的處罰
30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31、擅自印刷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32、采礦權人不按規定閉坑的處罰
33、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罰
34、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處罰
35、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環境檢測工作不配合,采礦權人開采礦泉水、地熱水資源保護和動態監測不力以及在年度報告中沒有報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內容的處罰
36、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處罰
37、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處罰
37侵佔、移動、毀損地質災害危險區標志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標志的處罰
39、采礦權人開采礦產資源不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弄虛作假的處罰
40、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41、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42、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4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工程前不備案和未建立業務手冊的處罰
44、偽造地質資料或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45、擅自印刷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46、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進行采礦的處罰
47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處罰
48、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49、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或土地附著物造成耕地荒蕪的處罰
50、承擔耕地開墾和土地復墾的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開墾、復墾或者未按規定開墾、復墾的處罰
51、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52、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53、《土地復墾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土地復墾條例》施行後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處罰
5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55、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單位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56、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復墾費的處罰
57、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處罰
58、臨時佔用耕地、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59、截留、挪用、佔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征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以及拒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的處罰

㈤ 違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會面臨哪些處罰

破壞農田屬於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應該依法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㈥ 破壞基本農田會如何處罰

破壞農田屬於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應該依法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㈦ 採石場超范圍開采農田犯法嗎

肯定是違法的,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構成犯罪。

一、涉嫌破壞基本農田

1、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

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342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3、刑法解釋:第342條【非法佔用耕地罪】

第342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同時可能涉嫌破壞礦產資源罪(石頭也是礦產資源)

對越界采礦違法行為應受到行政處罰。如行為造成資源嚴重破壞的,按非法采礦予以處罰。

1、非法采礦包括 「越界采礦」的行為。即違反采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采礦地點、范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采礦的行為。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種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通常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非法采礦罪的刑法適用

刑法第343條第1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內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劃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的礦種,經責令禁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346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㈧ 基本農田裡栽樹如何處罰

處罰方法如下:

《土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但處罰方法並無明確規定,一般以罰款為主。

(8)基本農田采礦會受什麼處罰擴展閱讀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維護國家糧食安全,保持社會穩定,始終是我國的一個重大問題。為此,國家專門制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以滿足我國未來人口和國民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為農業生產乃至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起到保障作用。

網路——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㈨ 取得采礦權後,礦區基本農田怎麼處理

采礦權擴大礦區范來圍變更登記事項源時僅涉及地下開采區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重疊的,由縣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重疊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進行現場踏勘,對與永久基本農田范圍重疊部分的基本農田保護現狀、礦山建設及開采礦產資源是否造成基本農田破壞進行評估出具意見,報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出具意見。對未造成永久基本農田破壞的,可以申請繼續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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