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普通石山應該繳納多少銳
A. 問-開采石頭山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需要取得開采許可證。步驟如下: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的礦區范圍圖以國家直角3度帶坐標標定各拐點礦產資源儲量說明書及審查意見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審查意見
4、采礦權評估報告書及確認文件
5、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及審查意見
6、法人工商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業執照
7、公章、法人名章
8、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9、非煤礦山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安全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10、環評報告或意見其中須具備資質的相關評估公司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地質地形礦區范圍圖、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上述所需費用約為五萬五千元含專家評審費編制時間約為24天在一定情況下可縮短一半時間。
(1)開采普通石山應該繳納多少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2008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水利部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國土資源部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交通運輸部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
由水利部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制定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管理,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B. 企業一般要繳納哪些銳,銳率多少
主要是根據一個企業涉及到了那些稅,涉及到的都是要繳的
基本稅種
1、營業稅按提供的服務收入5%繳納;
2、增值稅按銷售收入17%、13%,11%,6%、4%,3%,2%,0%繳納(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3、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7%繳納;
4、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3%繳納;
5、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2%繳納;
6、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7、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8、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9、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10、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以內的適用18%,在3萬元至10萬元(含)的適用27%,在10萬元以上的適用33%(註:2008年起稅率為25%);
11、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2、消費稅
13、關稅
C. 關於石頭山開採的問題
你好 開採石頭手續繁雜 基本跟政府要有很好的交情 而且風險大 投資大 當然回報超高 可以根據情況試試 但是 開弓沒有回頭箭哦
D. 石山開采後所余的空地的所有權是屬誰所有
礦產所有權都屬於國家。 其他組織、個人采礦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並交納礦產資源使用費。 ...1、根據物權法,礦產等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 2、自留地的山林並...
E. 石山開采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請問你是採石還是采礦?
採石的話想對簡單一些,到縣市直屬的地礦部內門(一般是地礦局)申請採石容手續同時備案即可。
如果是采礦的話,需要取得相應區域的采礦權,同時需要繳納一定的采礦權費,當你采礦後,還需繳納環境補償費、所得稅等。當然了,這些手續也是到直屬地礦部門辦理,前提是你屬於合法的企業法人。
F. 別人要開采我的石山應怎麼補償我是按立方補還是按噸位補,
正常的是立方計算
G. 我親戚開了個石場,石山上沒有樹木,有點草和竹子很小的那種,當初開採的時候向當地林業局交了5000元
佔用林地需要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征戰用林地許可證,無證佔用林地的可以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佔用公益林地10畝,灌木林30畝以上的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H. 怎麼辦理石山開采證
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的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開採的管理,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礦產資源開采秩序,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開採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開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審批發證後,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四條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需要申請立項,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申請開採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准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礦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采礦權申請人。
需要采礦權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准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並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並可以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志。
第九條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條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人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查批准,可以減繳、免繳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一)開采邊遠貧困地區的礦產資源的;
(二)開采國家緊缺的礦種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者停產的;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采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
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許可權確定招標的礦區范圍,發布招標公告,提出投標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對境外招標的礦區范圍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定。
登記管理機關組織評標,採取擇優原則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費用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並履行標書中承諾的義務。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及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礦區范圍的;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
(三)變更開采方式的;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
(五)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的。
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開採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采礦權。
第二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采礦許可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申請登記書、變更申請登記書和注銷申請登記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准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將合作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報原發證機關復核並簽署意見;在簽訂合同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換領新采礦許可證。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辦的礦山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開始繳納采礦權使用費,並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減繳、免繳。
第三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和吊銷的采礦許可證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
本辦法所稱開采方式,是指地下開采或者露天開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附錄的修改,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1990年11月2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I. 開一張10萬塊錢3個點的增值銳普通發票需要繳納多少稅
請問你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就是十萬除以1.03再乘以0.03
J. 村民承包的石頭山被開采,村民和村集體如何分配收益
到期了,沒有繼續簽定合同,從2004年以後合同作廢,山林就是村集體的,沒有法律保護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