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風險礦種怎麼獲得采礦權
1. 采礦權的取得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采礦權人的權利
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自行銷售礦產品,但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采礦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采礦權人行使上述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采礦權人的義務
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繳納采礦權使用費。
◎采礦權的有償取得
國家對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等的繳款方式、具體標准請參閱第一部分中「相關稅費政策」的內容。
◎采礦權取得的幾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申請取得采礦權。探礦權人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符合規定的,應依法予以批准。
第二種方式是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采礦權。該方式按分類管理方式要求由國家或該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種方式是協議出讓。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采礦權 詳細條件請參閱《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
第四種方式是通過采礦權轉讓方式取得。指采礦權人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等方式將采礦權轉移的行為。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規定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采礦權登記審批許可權規定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煤[煤井田儲量1億噸(含1億噸)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儲量5000萬噸(含5000萬噸)以上]、油頁岩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鎢、錫、銻、稀土礦床儲量規模為中型(含)以上的;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金剛石、鈮、鉭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含)以上的以及海域(含內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登記均由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除上述情況外其餘部分以及二氧化碳氣、地熱、硫、石棉、礦泉水的開採的采礦權登記審批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參照內資企業情況執行。
部分省(區、市)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為了加強對本地區礦業權的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制定了符合本行政區域特點的礦業權審批程序,部分審批程序與本文綜述的「申請探礦權(采礦權)流程示意圖」略有差異,詳細情況請參見各省(區、市)的政策規定。
◎探礦權和采礦權年度的檢查
根據國家規定,國土資源部和地方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包括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年對本轄區內的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統一進行年度檢查工作。具體情況請參閱《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探礦權年度檢查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49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和完善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4號)。
2. 哪些低風險礦種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審批規范
一、探礦權申報及審批要求
(一)探礦權審批依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陽新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陽新縣礦業權設置方案》
(二)受理范圍:
除下列情形由國土資源部審批外,其餘均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
1、石油、烴類天然氣、煤成(層)氣、鎢、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
2、煤炭勘查區塊面積大於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項目;
3、錫、銻礦產勘查投資大於500萬元人民幣(含),或勘查區塊面積大於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項目;
4、油頁岩、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nie)、鉬、磷、鉀、鍶(si)、鈮(ni)、鉭礦產勘查投資大於500萬元人民幣(含)的勘查項目;
5、跨省、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勘查。
(三)審批條件:
1、不屬於暫停審批和頒發勘查許可證的礦種;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產業政策、礦業權設置方案和相應礦種的勘查開采准入條件;
3、擬設置探礦權在空間上與已設置的礦業權互不重疊;
4、勘查階段高於現有工作程度;
5、勘查投資者和作業者具備應有的資質條件;
6、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的,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
7、探礦權設置經過了現場踏勘和市、縣審核,並有明確意見;
8、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管理范疇的,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9、資料符合要求。
(三)申報資料:
申報資料時應同時呈報紙質報件(一套)和電子報件。遠程報批的報件,審查通過後,由政府大廳通知申請人送交一套與遠程報件完全一致的紙介質原件資料存檔。
一是根據鄂土資發〔2006〕109號文規定,以申請在先方式確定探礦權申請人、無償出讓探礦權項目,提供以下資料:
1、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書(樣式見附件);
2、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3、初步的勘查實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圖、區域地形地質圖);
4、項目現場踏勘報告;
5、探礦權申請人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掃描);
6、合作勘查協議;
7、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掃描);
8、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二是根據鄂土資發〔2006〕109號文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項目,提供以下資料:
1、協議出讓探礦權的批准文件或證明資料;
2、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書(樣式見附件);
3、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4、初步的勘查實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圖、區域地形地質圖);
5、項目現場踏勘報告;
6、探礦權申請人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掃描);
7、合作勘查協議;
8、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掃描);
9、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三是根據鄂土資發〔2006〕109號文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項目,由市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市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關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文件;
2、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書(樣式見附件);
3、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4、初步的地質勘查實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圖、區域地形地質圖);
5、項目現場踏勘報告;
6、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四是省內國有地勘單位申請屬於申報在先、無償出讓探礦權新立項目,可直接向省國土資源廳申報,並提供以下資料:
1、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申請書(樣式見附件,可不附市、縣國土資源局核實意見);
2、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3、初步的地質勘查實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圖、區域地形地質圖);
省國土資源廳收到申請後,發函徵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意見。有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收到調查函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踏勘,並提供以下材料:
4、項目現場踏勘報告;
5、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關於設置探礦權的書面意見。
(五)辦理程序及時限
1、主辦處室:礦產開發管理處
2、協辦處室:規劃處、礦產資源儲量處、地質勘查處
3、辦理時限:自收到申請30個工作日內,通過會審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設置探礦權和劃定勘查作業區范圍的決定,並通知探礦權申請人。聽證及資料補正所需時間不計算期限。
4、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政務大廳接收探礦權申請人提交的劃定勘查作業范圍申請材料,並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申報資料齊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報件申請登記表上簽收後向申請人發出《湖北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報件受理憑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並將申報資料轉送相關處室審查。對於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 如何在已有的礦山項目上增補礦種
國土抄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襲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1〕14號,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二十五)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減少主要開采礦種的、變更生產規模的、變更礦山名稱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 高風險礦種變更為低風險礦種,現在還能辦理嗎
根據《進一步規范探抄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規定:由高風險類礦種變更為低風險類礦種的,原則上不允許變更,確系勘查過程中新發現的,由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專家論證和社會公示後,可允許變更勘查礦種,但需評估補交探礦權價款。
5. 探礦權如何轉換成采礦權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申請開採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准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礦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5)低風險礦種怎麼獲得采礦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6. 笫二類礦產資源在設立采礦證前需先設立探礦權嗎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9]2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進一步完善探礦權管理,規范探礦權市場秩序,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事直通知如下:
一、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准入
(一)申請新立、延續、合並、分立探礦權,變更勘查礦種,編制勘查實施方案,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探礦權設置方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整合工作的相關要求。
(二)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必須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以提供的銀行資金證明或石油企業的年度項目計劃為依據,不得低於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資金投入額,同時不得低於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總資金的1/3。
探礦權人申請新立探礦權時,應將本次申請的、以往申請的和已經取得探礦權的全部勘查項目所需的資金累計計算,並提供相應的資金證明。
(三)探礦權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本通知下發之前,探礦權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應當依法辦理成為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後,方可再申請辦理探礦權延續、保留和變更等手續。探礦權申請人不具備地質勘查資質的,應依法委託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編制勘查實施方案並開展地質勘查工作。探礦權人和勘查單位均不得對勘查項目進行轉包。
(四)探礦權申請人提交的勘查實施方案,應符合地質勘查規程、規范和標准,勘查資金投入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標准。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應組織專家對探礦權申請人提交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審查。
登記管理機關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與探礦權人就勘查工作法規規定及相關事宜作出約定,進一步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對勘查實施方案的實施實行合同管理。探礦權人應按照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勘查施工,需要對勘查實施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調整工作量縮減l/3以上的,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應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
勘查實施方案的編制、審查、合同文本及相關管理要求另行規定。
二、完善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審批管理
(五)探礦權申請人依法按「申請在先」方式申請探礦權的,登記管理機關應在受理申請時,同時將其申請的區塊范圍、勘查礦種等信息上網登記,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在先權」。申請未予批準的,「在先權」自行撤銷。
(六)新立探礦權的勘查區塊面積一般不得小於1個基本單位區塊。申請勘查區域與他人采礦權區域之間應保持合理間距,無法根據地質條件確定間距的,應不少於100米。
(七)從事地質調查工作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領取地質調查證。跨省級行政區劃開展地質調查的項目,向國土資源部備案,其它地質調查項目向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質調查項目不具有排他性。
國家出資從事區域性礦產地質調查的地區,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承擔國家地質工作的地質調查機構向國土資塬部提交備案申請,經國土資源部同意備案並向社會公告後。暫停受理新的探礦權申請。
(八)新立探礦權有效期為3年,每延續一次時間最長為2年,並應提高符合規范要求的地質勘查工作階段。確需延長本勘查階段時間的,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應組織進行專家論證,並進行審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階段的延續,但應縮減勘查面積,每次縮減的勘查面積不得低於首次勘查許可證載明勘查面積的25%。
本通知下發前已設立的探礦權,可允許在同一勘查階段延續一次。
(九)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延續、保留或注銷,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提出申請。未按時提交申請或年度檢查不合格的,登記管理機關不得批准其延續、保留申請。申請探礦權保留的,需提交經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致使探礦權不能按期延續,或者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提供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文件後,准予延續、保留。
三、加強探礦權轉讓變更審批管理
(十)以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轉讓的,應持有探礦權滿2年,或持有探礦權滿1年且提交經評審備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質報告,或經原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審查並證實在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開採的礦產資源。
以協議方式取得探礦權的,5年內不得轉讓。特殊情況確需轉讓的,按協議出讓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探礦權的,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 22號)等相關規定處置。
探礦權轉讓經批准後,探礦權受讓人同時一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十一)探礦權人申請擴大勘查范圍的,比照新立探礦權程序進行審查。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方式取得低風險類礦產勘查的探礦權人,不得申請擴大勘查范圍。根據規劃及礦業權設置方案需要調整擴大范圍的,按照協議出讓方式進行申請和審批。協議出讓的探礦權價款不得低於類似條件下的市場價。
(十二)探礦權人申請變更勘查礦種,應提交勘查過程中新發現礦種的地質勘查報告。
由低風險類礦種變更為高風險類礦種的,或在低風險類礦種之間變更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由高風險類礦種變更為低風險類礦種的,原則上不允許變更,確系勘查過程中新發現的,由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專家論證和社會公示後,可允許變更勘查礦種,但需評估補交探礦權價款。
變更勘查礦種若涉及國家限制或禁止勘查開采等其它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鈾礦探礦權人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勘查礦種。勘查過程中發現其它礦種的,應進行綜合勘查,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相應的勘查報告,其探礦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十三)探礦權人變更勘查單位的,應提交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勘查單位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十四)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分立的,勘查項目應達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應組織專家對其分立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及論證通過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准予變更登記。
四、強化探礦權監督管理
(十五)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審批登記頒發的勘查許可證實行統一配號,未按統一配號編號的,頒發的勘查許可證無效。但是,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查許可證單獨編號。
(十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探礦權人勘查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探礦權人勘查施工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按照批準的勘查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勘查開始施工、停工和結束工作情況;加強對探礦權人勘查活動的年度檢查。對探礦權人自勘查許可證有效期起6個月內未提交開工報告的,視為未開工;逾期未提交年檢資料的,視為年檢不合格。對勘查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十七)對探礦權人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吊銷其勘查許可證。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自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且取消其參與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資格。
五、其他
(十八)探礦權人丟失勘查許可證,應在原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30日後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勘查許可證補領手續。
(十九)本通知中所稱「高風險類」、「低風險類」礦種,分別是指《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6]12號)中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礦產。
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對加快礦產資源勘查進程、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礦產勘查的管理,不斷提升探礦權管理水平,促進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
7. 采礦權是如何審批的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申請回登記書和申請的答礦區范圍圖;采礦權申請人資質證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開採石油、天然氣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采礦權,應當提交國務院批准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礦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相關鏈接
采礦權審批流程圖
8. 采礦權怎麼辦理
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采礦權客體應包括礦產資源和礦區,具有復合性,並且礦區及其所蘊涵的礦藏種類規模不同對采礦權的取得及行使有著重要影響。采礦權可有限制的轉讓,法律應明確並完善采礦權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轉形式。
所謂特別法上的物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享有的可以從事某種國有自然資源開發或作某種特定的利用的權利。特別法上的物權是與政府的行政審批緊密相聯,其與大陸法系傳統的用益物權概念存在很大差別:
(1)特別法上的物權依特別法而設立,而用益物權依據普通法而設立。
(2)特別法上的物權雖然是項民事權利,但對其規制的法律卻是從 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具有公法色彩;而規制用益物權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別法上的物權的取得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相聯系;而用益物權的設立與行使雖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規劃方面的管理,並不影響其自主設定。
(4)特別法上的物權的 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消耗物,以初級產品的取得為目的;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認定的標的物原有狀態下的使用為目的。
(5)特別法上的物權強調對標的物有節制的利用,用益物權強調對標的物的充分利用。
9. 低風險類礦產指哪些
國土資源部出台了《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對礦業權實施分類管理。為了鼓勵開展錳、鉻、釩、銅、鉛、鋅等高風險性礦產勘查,國家規定,凡是首先提出探礦權申請的,只要沒有他人申請並符合規定,申請人就可以取得探礦權。
國土資源部曾多次表示,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是建立資源開發良性經濟機制的最有效途徑。為此,今年將全面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開展分類管理:對高風險性勘查堅持申請在先原則,只要沒有他人申請並符合規定,申請人就可以取得探礦權,找不到礦,風險自擔,找到礦,優先取得采礦權;對低風險礦產勘查一律實行有償出讓,主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確定勘查主體;對於勘查風險很小可直接設置采礦權的礦產,不再設探礦權。
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出台的《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可按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類礦產包括:地熱(火成岩、變質岩區構造裂隙型);錳、鉻、釩、銅、鉛、鋅、鋁土礦、鎳、鈷、鎢、錫、鉍、鉬、汞、銻、鎂;鉑、鈀、釕、鋨、銥、銠;金、銀;鈮、鉭、鈹、鋰、鋯、鍶、銣、銫;鑭、鈰、鐠、釹、釤、銪、釔、釓、鋱、鏑、鈥、鉺、銩、鐿、鑥;鈧、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金剛石、自然硫、硫鐵礦、鉀鹽、藍晶石、石棉、藍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螢石、寶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變質岩區構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可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類礦產包括:煤炭、石煤、油頁岩、油砂、天然瀝青、地熱(沉積地層型);鐵;石墨、磷、硼、水晶、剛玉、硅線石、紅柱石、硅灰石、鈉硝石、滑石、雲母、長石、葉蠟石、透輝石、透閃石、明礬石、芒硝(含鈣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鹼、菱鎂礦、黃玉、電氣石、瑪瑙、顏料礦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堊、含鉀岩石、白雲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脈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鉀砂頁岩、硅藻土、頁岩(其他)、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潤土、鐵礬土、其他粘土、橄欖岩、蛇紋岩、玄武岩、輝綠岩、安山岩、閃長岩、花崗岩、麥飯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長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閃岩、泥炭、礦鹽(湖鹽、岩鹽、天然鹵水)、鎂鹽、碘、溴、砷;地下水(沉積地層型)、礦泉水。
可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類礦產包括:石灰岩(建築石料用)、砂岩(磚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築、磚瓦用)、粘土(磚瓦用)、頁岩(磚瓦用)。
綜上,可知,風險是指勘查的風險。低風險礦產包括了後兩類礦產,而高風險礦產則是第一類,即可按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類礦產。
10. 特殊礦種采礦權實測
(一)砂石、粘土礦采礦權實測
據統計,市、縣級發證的砂石、粘土礦約佔全國采礦權總數的50%以上。砂石、粘土礦采礦權數量多,但是一般有效期限時間短、變化性強,對其他礦種采礦權影響較小。從全國而言,所有礦業權,包括砂石、粘土礦采礦權,應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開展實地測量工作。具體在實施時,各省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分布比較孤立的砂石、粘土礦,可在保證礦政管理需要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對這些采礦權開采范圍的實地核查精度要求:只要測區有1954年北京坐標系與1980西安坐標系的轉換參數,可不向采礦權引入控制點,實測精度可降低至平面精度±5米;高程精度平地±1米,山地±2 米。這樣做,既可以加快礦業權實地核查推進速度,保障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按時完成,又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減少砂石、粘土礦礦業權實地核查經費投入。在對砂石、粘土礦采礦權實地核查精度做上述放寬後,可採用以下方法進行實地測量工作。
1.手持亞米級GPS測量法
採用亞米級手持GPS測量、放樣的,要利用礦區附近已知點對手持GPS進行校正,選擇1980西安坐標系,當地3°帶中央子午線,輸入本地WGS84與1980西安坐標,求取轉換參數;按照規定測定必要的工程,直接讀取坐標,即為1980西安坐標。要使用最新的亞米級GPS,該GPS能夠接收日本M TSAT衛星改正數據。
筆者在陝西扶風對該方法進行了試驗。試驗區有新農村建設時所作的控制點,有1954年北京坐標系與1980西安坐標系的公共點。表5-6~表5-8是用手持亞米級GPS接收機測量的結果。從表中可以看出,該方法可以滿足上述精度要求。
表5-6 F177點測量成果比較表
表5-7 召公02測量成果比較表
表5-8 儀器誤差分析表
近年來,手持GPS儀精度不斷改進,定位精度不斷提高。手持亞米級GPS的定位精度得到改善,主要採用了如下技術:一是SBAS技術,接受GPS信號的同時,還接受到日本的MTSAT衛星的改正數據,日本MTSAT衛星是日本的氣象衛星,定位在140°E,只要能收到該衛星信號,就能提高定位精度;二是EVEREST多路徑抑制技術,可以「過濾」掉大量的「偽信號」,如GPS信號先經鏡面反射後被接收機接收到,從而提高定位精度。
2.影像判讀法
利用1∶10000正射影像圖(如第二次土地調查使用的影像)判讀、勾畫開采工程;按本測區的轉換參數,將采礦證拐點坐標轉換到1980西安坐標系,投影到正射影像圖上;對於數據准確無誤的現場放樣標樁。高程可從DEM 數據中讀取。
3.大比例尺地圖判讀法
利用大比例尺地形圖判讀、勾畫開采工程;按本測區的轉換參數,將地形圖糾正到1980西安坐標系,重新劃定千米網線;將采礦證拐點坐標轉換到1980西安坐標系,並投影到地形圖上;對於數據准確無誤的現場放樣標樁。高程可從地形圖上讀取。
(二)海砂、河沙采礦權實測
對於海砂、河沙采礦權,可不實測開采工程實際位置,只按照采礦權許可證上標明的拐點坐標進行實地放樣,各地視情況需要,可在拐點設置浮標。實測可採用手持亞米級GPS進行,具體要求同砂石、粘土礦采礦權。
(三)地熱、礦泉水采礦權實測
對於地熱井、礦泉井,應實測井口位置,調查確定井深。有條件的,可根據鑽孔資料推算井底端平面坐標。礦區邊界的拐點可不進行放樣和標樁。對於礦區地理要素不必全測,只測主要地物,能夠標明井的相對位置即可。有抽水泵房的應實測泵房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