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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開采礦報告怎麼打

發布時間: 2021-03-09 22:41:11

1. 非法采礦罪一審審理報告

你好,小編在 大律師網 法律知識欄目整理出
非法采礦罪一審審理報告(範本)
XX省XX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永刑初字第320號
公訴機關XX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出生地XX省XX縣,住XX省龍岩市XX縣,2014年3月5日因本案被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XX縣看守所。
XX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生態刑訴(2014)10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礦罪,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XX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鍾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從饒某乙處以30萬元價格轉讓取得洋坑背3#井(標高357)無證煤礦,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組織工人啟封生產,2013年3月28日XX縣國土資源局發現被告人王某甲在XX縣培豐鎮文溪村喬坑(洋背坑3號井)非法開采煤炭58噸時,向被告人王某甲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3年4月1日XX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產,沒收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23200元,並處罰款6960元。2013年7月16日XX縣國土資源局發現被告人王某甲在XX縣培豐鎮文溪村喬坑(洋背坑3號井)非法開採煤炭38噸時,向被告人王某甲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3年7月22日XX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產,沒收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14800元,並處罰款444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又雇請張某甲、饒某甲、王某乙分別負責井下管理、維修巷道、看守煤硐、記賬、地面管理等,組織工人進行生產。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4400元。2014年3月18日經XX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該礦在2013年3月28日至12月18日期間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344.4噸,破壞礦產資源價值122262元。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XX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張某甲、饒某甲、王某乙、饒某乙、饒某丙、王某丙、吳某甲、胡某甲、付某甲、鄺某甲、李某甲、肖某甲、彭某甲、邱某甲、彭某乙、賴某甲、刁某甲、肖某乙、唐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吳某乙分別作出的證言;書證:人員基本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XX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關於王某甲等人在培豐鎮文溪村喬坑非法開採煤炭資源的調查報告、王某甲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到案經過、拘留證、逮捕證、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據、提取筆錄、扣押清單、喬坑三號井各班礦車統計表、舞筆記賬簿、真情記賬簿;XX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辨認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22262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XX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扣除先前向XX縣國土資源局已繳罰款11400元,剩餘罰金36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44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林燦崗
審判員陳定森
人民陪審員沈定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志銀
附:本案所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輛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延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2. 怎麼才向上級安監部門匯報非法采礦的書面材料

1、《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2、根據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可知,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由其負責。因此,對於非法采礦的行為,可以向當地的國土局舉報。
如下是網路文庫中的非法采礦鑒定報告文檔,請參考:
http://wenku..com/link?url=_Z_

3. 違法開采礦山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對於非法(違法)采礦,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渠道投訴、舉報、控告非法(違法)采礦行為:

一是向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投訴、舉報或控告。

二是對有可能觸犯我國刑法343條規定涉嫌非法采礦罪,如果有充足的證據也能夠去直接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投訴、舉報或控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4. 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系統怎麼填報

填報內容方式為:

礦產資源勘查年度信息內容:

(一)探礦權專基本信息。

(二)探礦權人履行義務信屬息。

(三)當年勘查投資和主要實物工作量。

(四)礦產勘查項目合作情況。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求報的其它事項。

礦產資源開采年度信息內容:

(一)采礦權基本信息。

(二)采礦權人履行義務信息。

(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指標。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它事項。


(4)違法開采礦報告怎麼打擴展閱讀

采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①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開采礦產資源;

②自行銷售開採的礦產品;

③在礦區范圍內建立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④根據生產建設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⑤依法轉讓采礦權。采礦權人在行使其合法權利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參考資料:網路-采礦權人

5. 合法采礦、違法用地的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理

應依法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查處,並計入違法佔用耕地面積比例計算。

6. 采礦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無證采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主要包括: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采礦;擅自進入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擅自開采除上述以外的所有礦產資源。無證采礦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開采和賠償損失。停止開采即責令無證采礦行為人停止開采。當無證采礦行為發生在未設定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域時,賠償損失為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的賠償,賠償范圍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有償取得的費用;當無證采礦行為發生在已設定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域時,即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賠償損失為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和采礦權人的賠償,采礦權人獲得的賠償范圍為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失。無證采礦的行政責任,是指無證采礦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三種處罰措施: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對超越批准礦區范圍采礦的吊銷采礦許可證。無證采礦的刑事責任,是指無證采礦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和《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越界采礦行為】是指已獲得采礦權的采礦權人擅自超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礦區范圍,在自己的礦區范圍以外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實質上也是無證采礦。

【擅自印製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是指除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無製作權的單位或個人,冒用名義,非法印刷製作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也包括用塗改、擦消、拼湊等方式,對真實的采礦許可證進行改制的行為。冒用采礦許可證,是指非采礦權人冒用他人的采礦許可證進行非法采礦活動的行為。擅自印製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行為人基本上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動機,相應的行政處罰以財產罰為主,即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采礦許可證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還需按照刑法280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采礦權人不按期繳納費用】是指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繳納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標准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或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采礦權人不按期繳納費用的法律責任主要為行政責任,包括:申戒罰(責令限期繳納);財產罰(加收滯納金);能力罰(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是指采礦權人不按照國家規定接受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或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如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反映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采礦許可證。

【不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手續】在變更礦區范圍、改變主要開采礦種、變更開采方式、轉讓采礦權、采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等法定事由發生時,未按規定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辦理變更手續而擅自進行改變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和能力罰。其中,不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系在停辦礦山和關閉礦山等法定事由發生時,未按規定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和能力罰。

【破壞或移動礦區范圍界標】是指破壞礦區范圍界樁或地面標志和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地面標志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限期恢復被破壞或被移動的界樁或地面標志)和財產罰(處3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轉讓采礦權】是指未經采礦權轉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而轉讓采礦權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擅自轉讓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是指從事礦產資源采礦登記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采礦登記工作的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為了私情、私利,故意違法法律和事實,做出枉法處理或者枉法決定的行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或者超越法定的許可權行使職權的行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屬於行政不作為。

7. 違法挖礦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來國土地法》自 第36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第74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3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建議: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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